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原因研究

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原因研究

程军[1]2003年在《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原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交易市场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的形态,发展也十分迅速。国内外对此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是至今为止仍缺乏对电子交易市场的理论化与系统化的分析研究。本论文在对国内外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研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研究重点集中在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原因的研究上,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电子交易市场的技术成因、供给方面的成因、需求方面的成因进行了研究,进而对电子交易市场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初步讨论,最后给出了相应的实证分析结果。 第一章对我国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进行了概述。文章首先简单介绍了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以及电子交易市场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作用。接下来,文章利用特定样本对目前我国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概要分析,同时详细介绍了若干典型电子交易市场的案例。在此基础上,我们引入了电子交易市场的分类、定义和基本要素的组成,强调了电子交易市场研究的重要性,以及本文研究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从总体上对国内外电子交易市场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本文研究的整体框架。首先我们直接对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和电子交易市场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和简单的评述。通过这种全面的综述,我们认为电子交易市场是交易市场在电子商务时代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此要研究电子交易市场必须回到研究的起点,从传统交易市场的研究中获得启示。因此我们回到研究的起点,对传统交易市场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同时重点突出了对浙江专业市场的研究。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给出了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比较研究,本文的基本研究内容——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原因分析,以及本文的基本研究框架和基本研究方法。 第叁章对电子交易市场形成原因进行了技术分析,首先分析了电子交易市场形成的基础——数字化和连接的网络化,然后分析了市场交易方式的数字化,接下来探讨了交易市场的叁项基本功能(信息提供、交易匹配和价格发现、提供各种基础设施)及其数字化,最后对电子交易市场在功能数字化方面的创新——交易与业务的整合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引入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从供给角度对电子交易市场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我们给出了传统交易市场成因研究的供给分析框架,得出了交易市场之所以形成主要是由于它具有叁方面的作用:网络外部性内在化、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交易风险。接下来我们对电子交易市场的基本影响进行了分析,在上面两方面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对电子交易市场如何降低交易费用、如何利用网络外部性和如何降低交易风险进行了分别的探讨。 第五章从需求角度对电子交易市场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样我们先分析一般交易市场从需求角度的形成原因,由于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面临着各种交易方式可行集,因此我们给出了交易参与者视角的交易方式决策模型,通过对模型中的外生变量和内生变量进行的分析,以及交易方式的决策从双边决策到多边决策的分析,我们得出了交易者的聚集效应、交易者的聚集条件和企业交易方式选择的分析顺序。接下来我们对电子交易市场对上述模型中各种变量的影响进行了详细分析,最终得出了电子交易市场从需求角度的形成结论,并且利用电子交易市场中有偏市场的存在验证了上述结论。 第六章对电子交易市场形成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首先通过回顾交易费用浙江大学博l:学位论文经济学对交易市场适用范围的研究结论,以及分析现有对电子交易市场形成的适用范围分析,得出了分析上述问题的路径。在继续使用上一章交易参与者视角的交易方式决策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内生交易费用的概念,并且分析了模型中相关的隐含外生变量及其对内生交易费用的影响,得出了电子交易市场的适用范围的若干假设。 第七章对前面几章的理论研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实证分析。论文将现有300多家电子交易市场(包括其中的交易类和纯信息类的电子交易市场)作为研究的总样本,通过对电子交易市场运营商、参与电子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进行的问卷调查,以及对调查结果进行的统计和统计处理,基本验证了前面几章对电子交易市场形成原因的分析。 第八章结束语和研究展望,是对全文的总结和补充。首先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创新点进行了总结,在肯定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还需要研究电子交易市场的具体应用问题。然后通过解析交易市场的内在商务结构,得出了交易市场必须具有的基本子功能和辅助子功能。然后通过比较研究,发现现有的电子交易市场恰恰不能够提供这些子功能,从而使得交易不能够在电子交易市场中顺利进行。我们因此得出结论,要进行电子商务,必须满足那些基本的商务功能。最后给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由于电子交易市场是新生事物,本文主要希望解决该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因此本文的主要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理论,包括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和微观市场经济学,但所使用的方法仍然是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所常用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实证方法。 论文的创新点主要有:最大的创新在于本论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范式

郭华山[2]2015年在《关于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功能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以现货仓单为交易标的物,利用互联网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统一撮合成交和结算付款,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市场。随着商品价格机制改革的推进,商品的流通速度不断加快,传统现货交易模式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在传统现货交易过程中,庞大的利益链条使得商品供需两端的价格差距不断扩大,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和销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为供需两端的有效衔接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了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因此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提供了技术保证,使得市场交易行为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在商品交易市场化、电子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有其必然性。然而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市场发展尚未成熟,政府监管不力,市场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市场功能发挥状况和存在的必要性受到质疑。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否具备相应的市场功能,探讨我国是否应该鼓励支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以及如何引导该类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笔者研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功能主要包括价格形成功能、订单完成功能和产业服务功能。价格形成功能和订单完成功能是电子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产业服务功能是电子交易市场的衍生功能,叁个功能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价格形成功能是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前提。市场具有显着的价格形成功能有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加入,增强商品交易的活跃度,促进订单完成功能的实现。订单完成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市场价格形成功能的实现。没有实际成交的价格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价格形成功能是产业服务功能形成的前提条件。订单完成功能的实现保证了产业服务功能发挥的效果。商品价格对上下游产品的价格引导能力不足,商品订单成交不畅,现货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产业链上下游的有效衔接会受到影响。产业服务功能的发挥情况反过来影响价格形成功能和订单完成功能的发挥。如果上下游企业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市场对于优化产业链的作用会下降,反过来会制约市场的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商品实际交割,限制价格形成功能的发挥。因此价格形成功能是核心,订单完成功能是保障,产业服务功能是目的,叁者相辅相成。本文通过实证模型对叁个不同类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价格形成功能和订单完成功能进行了研究,发现不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基本功能的发挥存在显着差异。一方面,本文利用Granger因果分析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品种的价格关系和价格形成功能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白银价格受国外白银期货走势的影响较大,不具备价格形成功能;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价格与现货价格能够形成互动,并且对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焦炭的价格走势产生显着影响,具备较好的价格形成功能:浙江塑料网上交易市场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和现货价格之间的关系较紧密,发挥了很好的市场形成功能。另一方面,本文通过建立AR-GARCH模型对不同类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订单完成功能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白银投机行为较为明显,虽然具备一定的订单完成功能,但是实物交割需求力量较为薄弱;渤海商品交易所的焦炭市场基本是投机力量占据主导,市场投机资金异常活跃,订单完成功能发挥不足;塑料网上交易市场虽然存在一些短期投机参与者,但是市场参与主体是具有实物交割需求的投资者,具备较好的订单完成功能。因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基本功能发挥不完全,塑料网上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发挥较为充分。市场基本功能是衍生功能的前提条件和保证。如果基本功能发挥不充分,衍生功能研究的价值不大。通过叁个市场基本功能的实证研究结果,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价格形成功能发挥不充分,渤海商品交易所的订单完成功能发挥不完全,塑料网上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发挥较为充分。因此本文继续对塑料网上交易市场的产业服务功能进行实证研究。笔者通过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对塑料网上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品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和聚丙烯(PP)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价格引导作用进行研究。实证结果表明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对上游乙烯价格具有一定的传导能力,并且能够及时反馈上游乙烯价格的变动;聚丙烯树脂的价格对产业链上游丙烯和下游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均具有较强的价格引导能力,处于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因此塑料网上交易市场具备较强的产业服务功能。因此实证结论认为塑料网上交易市场功能发挥较为完整,而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功能发挥不是完全有效。通过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功能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客观上具备相应的市场功能。一些成熟的交易市场拥有一定的价格形成功能和订单完成功能,并且能够为交易商品的产业链上下游提供产业服务功能,但是大多数电子交易市场功能发挥依然不足,市场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因此分析市场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合理引导电子交易市场发展至关重要。根据不同市场功能发挥情况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影响市场功能的发挥的因素可以从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两方面研究。一方面,电子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市场交易模式和制度设计、市场进入退出壁垒以及市场竞争力的强弱等市场因素都对电子交易市场的功能发挥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政府行为的变化也会对市场发展和功能发挥产生重要的影响。从国内政策变化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监管政策的频繁变化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市场功能发挥的有效性。通过探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笔者结合这些影响因素提出我国市场发展存在的六方面问题和形成原因,并且针对目前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

李凤[3]2016年在《红枣价格形成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红枣具有较高营养和保健价值,成为人们日常健康饮食中的重要选择,并进入市场消费需求空前高涨阶段,造成产品价格剧变和风险增加。相较于粮食等大宗农产品而言,红枣的主产、主销区域均在中国,受国际市场供需、汇率等因素影响极小,其价格波动主要受到国内市场的影响。目前大宗农产品的扶持政策框架已基本建立,但红枣既不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也不是“菜篮子”工程所涵盖产品,政府缺乏相应的价格调控措施。供需的变化、政府干预手段的缺失,再加上电子交易市场的不完善使得红枣价格波动更加复杂,频繁发生的气候灾害更是让红枣生产难以预测,价格异常波动时有发生,增加了红枣市场的不稳定性,也凸显了研究红枣价格变化的必要性。科学分析和准确评估红枣市场价格形成及波动的影响因素,探究红枣价格形成机制,对于合理分析产品供需、预测市场风险、指导红枣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红枣价格为研究对象,对红枣价格的形成机制展开了一系列的理论及实证研究。首先基于劳动价值论、供求决定论、消费者行为论、价格传导论、预期理论等一系列价格理论,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从中国红枣的生产供给和消费需求现状出发,利用描述统计法和X11季节调整法和HP滤波法等计量模型对红枣的价格波动历史轨迹和波动性进行研究,其中红枣价格波动历史轨迹主要从生产价格和市场价格展开,红枣市场价格波动性分析主要从季节波动特征及波动周期进行分析;进而基于市场供求理论从生产供给视角、消费需求视角、流通视角和其他因素四个方面构建红枣价格形成及波动的理论分析框架,系统分析每个因素对红枣价格形成的影响程度,探析影响红枣价格形成及波动的因素,构建本研究的理论框架;紧接着分别从生产供给视角、消费需求视角、流通视角叁个角度实证分析红枣价格形成机制;在此基础上,运用非参数核密度法对红枣价格波动风险进行评估;最后从供给管理、需求引导、流通管理、价格风险预警四个方面提出一系列完善红枣价格形成机制的对策建议。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红枣的生产供给和消费需求。从生产供给来看,中国红枣分布区域广泛,但主要集中于北方省份,红枣产量总体上呈现出持续平缓的增长趋势。从消费需求来看,红枣国内消费需求和人均消费均呈持续快速增长、阶段性变化特征;红枣出口市场集中在华人聚集的区域,出口量呈下降趋势。(2)5种主要红枣价格波动分析。一是红枣生产价格呈波动上升态势,并具有显着的阶段性特征,与其他干鲜果相比,红枣的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小。二是从长期市场价格波动看,红枣价格下跌趋势明显,干制枣价格多呈下降趋势,鲜食枣价格均呈上升态势;从短期市场价格波动看,红枣价格波动的季节性特征明显,呈现“春冬高、夏秋低”的波动态势。叁是红枣的价格波动周期表现为不可重复性和非对称性,且波动剧烈,其中灰枣的价格经历了两个完整的波动周期,骏枣、金丝枣和冬枣的价格经历了叁个完整的波动周期。(3)红枣价格形成及波动的影响因素。从生产的角度看,影响红枣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包括生产成本、种植户的价格预期、种植规模、农民自身素质、自然灾害、农业科技技术进步等方面;从需求的角度看,则包括消费者购买力、物价水平、替代品价格、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人口数量与结构、加工需求、季节因素和节假日因素等因素。从流通因素来看,流通费用的上升、流通环节多,也包括各流通环节主体行为、新型流通渠道—电子交易市场对红枣价格的影响。此外政府政策支持、宏观经济形势、投机行为也对红枣价格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4)红枣价格形成机制的实证分析。从生产因素来看,产量对红枣价格形成的贡献较大,达到20.4%,生产成本的贡献较小,仅为5.4%;从需求因素来看,物价水平对红枣市场价格的影响程度总体较小,相比较而言,物价水平对干制枣的影响程度略高于鲜食枣。消费者购买力对红枣市场价格波动的贡献度比较高,其中对鲜食枣的贡献度较高,最高达到31%;对干制枣的贡献度较低,基本都在20%以下;从流通因素来看,在长期传导效应上,红枣电子交易价格向现货价格的传导存在滞后期,且存在一定的阻力,传导顺畅度不高;在短期传导效应上,红枣现货价格对自身价格传导路径顺畅,但红枣电子交易价格对现货价格的传导不顺畅,存在1期滞后,从价格传导率来看,红枣现货价格对电子交易价格传导存在明显的波动性,出现萎缩性传导和扩张性传导并存的局面。(5)红枣价格波动的风险评估。通过非参数核密度估计法对红枣价格波动风险进行评估,首先红枣价格降价风险高于涨价风险;其次鲜食枣的价格风险明显高于干制枣;叁是红枣价格风险概率分布不服从传统意义上的经验分布。(6)促进红枣价格平稳发展的对策建议。从供给管理方面提出实施区域比较优势的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实施红枣产业化发展战略、鼓励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组织形式等建议;从需求引导方面增加市场透明度、建立开发竞争的市场体系等建议;从流通管理方面提出改善交通和仓储设施、规范红枣流通的中间商市场、减少红枣流通环节及费用、培育富有效率的市场中介组织等建议;从价格风险预警方面提出完善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发布红枣指导价格、完善红枣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措施、建立红枣价格预警机制和反周期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等方面建议。

左峰[4]2003年在《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近半个世纪以来,以计算机、现代通讯和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电子通讯技术,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并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应用。电子交易逐渐取代传统的人工交易,成为现阶段世界各国证券交易的主导性模式。基于这一背景,本文选择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影响作为研究的主题。 本文共分为7章,其中: 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介绍本项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对象、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概念界定与比较、框架安排、研究方法以及主要的创新点。 第二章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证券市场电子交易的发展。从交易技术变迁的角度看,大多数证券市场都经历了从人工交易演变为电子交易的过程;从不同证券市场来看,电子交易在股票市场发展最为深入,但固定收益证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电子交易的发展势头也非常迅猛;从证券交易过程来看,电子交易已渗透至交易信息披露、指令传递与指令执行、清算交割等环节。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互联网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彻底改变了证券交易的传统运作模式,网上证券交易主要包括证券商网上交易服务、网上证券直接公开发行以及另类交易系统等。 第叁章分析电子交易的市场结构效应。在金融学和经济学中,学者们对市场结构的理解是不同的,前者关注的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后者关注的是证券交易行业的产业组织安排。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价格的形成机制和交易信息的披露两大方面;电子交易对证券交易行业产业组织安排的影响,表现为随着电子交易的发展(尤其是另类交易系统的迅猛发展),证券经纪商、做市商/专家以及传统的证券交易所开始面临全新的竞争格局。 第四章研究电子交易条件下的市场流动性。流动性反映证券市场的一种能力,即确保投资者能够在证券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便捷、低成本地实现证券与货币资金之间相互转换的能力。衡量流动性的方法主要有价格法、交易量法、价量结合法和时间法。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提高市场透明度、投资者的积极投资行为以及流动性的自我实现等方面体现出来的。对香港恒生股指期货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电子交易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明显降低买卖价差,但在交易量高度集中或价格剧烈波动的特殊情况下,电子交易下的买卖价差要大于大厅交易下的买卖价差。 第五章研究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针对“市场效率”一词的含义,人们有着多种多样的理解。就证券市场效率而言,其内涵最终是体现在经济金融资源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所实现的配置效率,外在形式则包括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华东帅范人学博}一学位论文{匕了交易对ill:券市场的彩啊分析和功能效率两种。电子交易对运行效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有足够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当中的投资者可以获得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整个证券交易过程方便、快捷;交易成本低,从而保持高度的流动性。功能效率的核心内容,是证券市场在动员储蓄转化为投资、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的能力与绩效。针对各证券市场权益资本成本和股权溢价的实证研究发现,电子交易取代人工交易之后,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显着降低,这无疑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在动员储蓄转化为投资方面的效率。 第六章关注证券市场电子交易的风险及其监管问题。尽管电子交易有着积极的经济效应,但也会产生各类风险或隐患,它们包括运行风险、安全风险、网上欺诈风险和市场波动风险。在理论层面上,信息丰富和交易成本下降可能会加剧证券市场波动,降低市场效率。电子交易风险监管的核心理念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对电子交易风险监管主要采取了开放式监管,监管内容涉及对市场数据、在线论坛、隐私权和门户站点的监管。证券市场电子交易的风险监管需要由一个监管体系来执行,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的监控、证券商的管理以及投资者自身的责任防范等多方面因素的协调与配合。 第七章专门探讨中国证券市场电子交易的发展和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的电子化,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电子化、证券交易所的电子化和证券公司的电子化。其中,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尽管发展迅猛,但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中国证券市场电子交易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交易所的指令执行风险和证券公司的指令传递风险,对这些风险的防范和监管需从系统自身建设、证券公司、交易所、证监会、立法等多方面入手。具体来说,证券交易所应该重视标准化和国际化、重视对跨境交易与“远程会员”的研究;证券公司应该集中交易、重视网上业务、开展以电子交易为手段的业务创新;证券监管机构应该采用更多的电子化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促进竞争、关注对证券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非金融公司。

王凯[5]2014年在《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十多年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使得我国在大宗商品领域跃居成世界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然而,传统的交易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甚至阻碍了经济发展。为此,市场需要一种新的模式与其相匹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出现恰逢其时。它结合传统大宗商品贸易行业的交易特性,又结合了互联网的特性,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打造成了一个无形的、无边界的市场,其市场特征为信息透明,上下游直接对接,降低贸易成本,扩大销售半径,可避免违约及债务风险,解决传统市场的顽症,保护企业利益。同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出现更加速了商品流通性,满足了当前高效的贸易需求。因此,研究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十分必要。本文将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典型代表--渤海商品交易所为例进行研究与分析。对比大宗商品传统市场与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并得出结论。同时,通过研究其运营模式和构架体系,进而了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优势,以及如何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贸易企业的需求。本文通过SWOT分析法进一步阐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现状及未来趋势。最后,根据分析提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当前面临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思路与方案。阐述如何深度利用互联网优势和技术加速发展完善服务,并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模式进行了展望。

汪然[6]2013年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本质与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根据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中的定义是指大宗商品的电子现货仓单交易,是一种新兴的电子现货交易模式。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现货市场目前是采用B2B商业模式,结合电子交易与现代物流配送信息化,来实现大宗商品集成交易的高效化,同时改造与提升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因此,大宗商品电子是我国未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向。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介于传统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独特的市场形态,它一方面是现货市场的补充和延伸,另一方面也是期货市场的发展基础。同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因其金融属性而被称为“准期货”其规避风险、价格发现等市场功能也是它的主要特点之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国内发展自有十几年时间,但其发展势头迅猛。2011年我国大宗商品年交易额突破十万亿,有关预计表明,未来五年内国内大宗商品交易额仍将保持以约20%的增速快速增长。同时,就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区域发展来讲,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发展较早的有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而近期有交易数据显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发展的热潮也正在杭州、宁波、哈尔滨、绍兴等城市兴起。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本质与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设意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另外,也考虑到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特殊情况,因此目前尚没有十分成熟的建设体系可以作为参考,因此本文以部分展较早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为实例进行对比分析来论证浙江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可行性。可行性分析方面,本文主要通过收集近年大宗商品交易各地区各主要商品的交易数据而得出的需求分析进行论证。由于大宗商品的种类繁多,笔者从中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商品之一——石油化工产品,进行实例分析。最后,综合以上两方面的研究,做出最后的结论以及提出对浙江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建议。

于晨[7]2016年在《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探析》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迅猛。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1019家,交易品种覆盖20余个行业,实物交易规模达30万亿。但由于长期的监管真空,这一市场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爆发出众多风险事件,严重威胁了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为改善这一局面,2011年由国务院主导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拉开帷幕。经历多轮清理整顿,这一市场的违法违规现象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但长效监管机制却仍未建立。监控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完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内涵、特征及交易模式,剖析这一市场蕴含的诸多风险,梳理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相应建议。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概况。首先明确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内涵,指出其具有交易标的为大宗商品、交易方式为电子化交易、交易性质为场外交易、交易市场实行公司制四个主要特征。其次阐述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沿革并总结其现状。最后分别介绍了目前交易市场中存在的叁种主要交易模式,即挂牌交易模式、竞买(卖)交易模式和延期交收交易模式。第二章厘清了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交易市场本身的合法性不明,利用交易市场非法集资,操纵交易市场价格和诈骗,会员管理松懈或缺失,并选取此前市场中爆发的典型风险事件及案件为例加以剖析。第叁章阐述了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现状及其问题。首先,以时间为序,梳理了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实践及形成的规范体系。其次,指出了监管现状存在的叁大问题,即市场定位不明、监管态度消极,监管权利下方、遭遇地方保护,监管法规效力层级较低、监管偏重“运动式执法”。目前的监管难以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形成长效规制和持续引导。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的建议,包括重塑监管思路与提出具体监管举措。首先,重塑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思路,解决这一市场的定位问题及变相期货问题。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的变相期货问题,主要源于我国开放的交易所审批制度的缺失。对这一市场的监管,宜疏不宜堵。其一,从实体经济需要及金融监管现实的角度出发,应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定位为特殊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其二,变相期货监管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期货与远期交易的区分。考察美国期货与远期交易区分的实践,认为期货与远期交易本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对两者的划分应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为原则。考察美国多层次衍生品市场的划分标准,指出认定非法期货交易,应当在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允许对冲平仓结叁项标准之外,补充交易品种和投资者范围标准。其次,提出了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监管权责、确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合格交易品种与投资人的具体监管建议。

曾科[8]2015年在《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争夺商品国际定价权和活跃国内贸易,各国都非常重视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同时,还由于各交易场所融资功能和远期交易方式在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大量运用,使得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故仅仅运用《电子签名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简单非针对性的民商事法律对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进行调控监管已显得不合时宜。因此在强调行政监管手段的同时,借鉴单独立法的期货市场法律规制方式,尊重行业发展规律,强调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自律规制等手段的提出具有相当的现实紧迫性。本文以完善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为研究主题,通过对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违法、违规和侵权事件进行分析以及对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监管模式进行整合,以期加强对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为完善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提出意见,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提出。首先,通过对相关新闻事件和案例的分析,揭示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无序发展、经营者违法现象严重、缺乏对洗钱行为的规制、市场主体矛盾激化等现实背景,从而引出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急需法律规制这一问题。同时,指出我国完善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将会带来的争取商品国际定价权、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减少侵权纠纷的积极作用与意义。第二部分,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反思。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出现目前的发展不规范的问题,是有其特定的社会与法律原因。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自身发展存在不足,同时民众对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认识也存在偏差,这些都为交易场所的不规范发展提供的肥沃的土壤。而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行业自律性低与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制缺位更是直接助长了交易场所行业发展的不规范乱象。第叁部分,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域外经验借鉴。对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比较成熟的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政府主导型、自律监管型和混合型叁种规制模式进行研究,从宏观层面就以上叁种规制模式进行了介绍,并对上述监管模式的优点进行评析。第四部分,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的完善。本章在对前文叁部分的论证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提出国家采用混合型法律规制模式,应明确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定位,此外还应加强政府监督执法措施的落实,完善侵权救济与引导民众参与对交易场所法律规制的落实五个层面的具体措施。其中对国家应认可远期交易的合法性和采用混合式的法律规制模式进行重点阐述,此外还创新性的提出实现跨省监管与交易场所对纠纷的第叁方解决机制。以上措施能够建起从国家到民众,从立法、执法到侵权救济多角度、全方位法律规制体系。

陈亦聪[9]2013年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已经演化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系统化和敏感化的庞大体系。除了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传统风险因素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之外,日益频繁的技术故障以及人为差错造成的“乌龙指”事件等,已经成为引发证券交易异常的主要原因,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功能与秩序。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由此面临严峻的挑战,即在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的证券市场上,能否找到有效方式来预防和处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共利益。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法制层面,如何正确看待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风险本质,如何合理设计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措施,如何有效分配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中的风险与责任,如何平衡与协调不同主体、不同层面的利益诉求与价值目标,最终确保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防范与处置能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具正当性、合理性与确定性的法制框架下进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肃课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法律规制为视角,以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与监管为基础分析框架,在梳理、分析中外证券市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自律处置、外部监管以及责任分配等方面展开论述与分析,深入剖析了其中的基础性、关键性法律问题,并对完善该领域配套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全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五章,22万余字。第一章是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综述,第二至第五章分别从自律管理、行政监管、民事责任以及制度完善等四个方面,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多维透视”。本章主旨在于描述证券市场的集中交易遭遇了哪些异常情况的干扰,从产生环境、表现形式、引发原因以及市场危害等多个角度来介绍和审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力图呈现一个立体画面,便于读者对这个相对陌生的领域形成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并为后续法律分析和解读奠定基础框架。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来自于对市场实际情况的概括和总结,人们对它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认识。在实践中,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样态复杂多样,对它的认识也可以有多个不同的切入点。从本文研究的目的出发,既要从现象本身了解它的基本样貌,又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具有分析意义的解构,还需要在概念层面作出界定与类型划分。为此,本章首先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产生的市场环境——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基本特征做了简要介绍,进而呈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内生性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选取了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作出正面、直接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建立的分析框架,并结合市场实例,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类型化描述。由此所形成的一个初步的概念是,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是证券交易中的非正常状态,它可以发生在证券交易的进程中,使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也可以体现于交易结果上,使成交结果背离人们的实际意愿。认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另一个角度,是对其引致原因进行类型化分析。证券交易发展至今,已经具备了庞大的规模,并凭借日新月异的交易技术,成为一个高度复杂、敏感的系统,因此任何一个细微的环节,都可能引致异常的发生。如何从一个合适的角度来归纳和审视这些复杂多样的引致原因,使它们具有法律层面的分类意义?为研究便利起见,本章首先将引致原因区分为证券交易业务环节中的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在此基础上,根据是否可归责于相关方,将外部原因划分为不可抗力与第叁方原因两种类型;根据是否存在直接的人为因素,将内部原因划分为技术故障以及人为差错两种类型。从而使得后文针对处置措施、法律责任的分析有了既定的基础。认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第叁个角度,是结合其风险特征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危害性进行分析。作为证券交易的非正常状态,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具有很强的市场危害性。其首先破坏的是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直接损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并影响证券市场撮合交易、发现价格等市场功能的实现。其次,由于现代证券交易的自动化、电子化和高度技术化,以及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关联性,使得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呈现出高传导性的特征。而市场本身就是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其一旦发生,短时间内就能波及整个市场,从而加剧证券市场已有的交易风险。再次,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往往引发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从而危害市场的稳定性,损害市场信心,甚至对证券市场外围的生产、消费、储蓄和投资带来负面影响。最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还将在不同层面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除了与异常事件相关的交易主体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之外,广大中小投资者还可能因为异常情况下信息的不对称、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的不均衡,而加剧其不平等的市场地位,遭受隐性的损失。第二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自律管理”。本章以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自律主导模式为分析对象。从法定要求、比较优势以及自身动机等角度,对自律主导模式的成因进行了多维度讨论。同时,以证券市场中的秩序与公平两大目标,指出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自律监管的价值取向与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分别对基于秩序价值、公平价值的处置措施,进行了类型化、实证化分析。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对证券交易秩序造成了损害,而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应有之义。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中站在第一线。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巨大危害性与高传导性,也要求市场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反应,在这方面,自律监管较之行政监管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自身信誉与市场规模,也有着妥善处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内在动力。这也就解释了为何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往往都是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导。证券交易所的首要职能,是为所有上市证券提供一个公正、有序、高效的交易市场,并负有切实的责任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信心。这其中,如何界定证券交易所在异常情况处置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责边界,如何在众多价值目标中确定具有统领意义的价值取向,是必须回答的核心问题。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是对证券交易非正常状态的干预,直接涉及到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由此也涉及到证券市场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市场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因此,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自律处置,必须以法律、规则为依据,以维护公平与秩序为目标,进行适度干预。对于不涉及证券交易所价格发现功能及其他公共利益的小范围异常情况,市场也具备自行消化的能力,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达致各方满意的处置效果。在具体处置措施的设计和使用上,应当着眼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程度,并注意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市场效率之间保持平衡。对于在交易进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重在从维护交易秩序的目标出发,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主要原理在于给予市场和投资者以反应和消化的时间,防止市场在一种非理性的状态下作出“过激”反应。对于在交易结果上发生的异常,则需要兼顾市场公平与秩序,不宜因追求绝对的交易安全,而牺牲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在各种处置措施中,对错误交易结果的效力认定,是备受关注的问题。证券交易尽管以标准化的方式进行,并体现出强烈的无因性特征,但证券交易中的意思表示,仍然是证券交易合同中的重要因素。当交易结果与投资者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符合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并影响到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是否允许取消此种交易,就直观反映出不同市场中对于市场价值目标的追求和取舍。一个较为成熟和普遍的做法是,对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错误交易结果,作出适当调整。各个市场可以结合自身市场环境、结构与交易制度,制定不同的错误交易政策,对于错误交易的认定标准、取消交易的条件和程序作出相应规定。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发生并不分国界,也不分市场的成熟程度,但同样的异常情况发生在不同市场环境和时期,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则不尽相同。通过对“闪电崩盘”以及“乌龙指”这两种常见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并不存在固定的模式,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目标、投资者结构等实际情况予以灵活调整,是一个变动不居的过程。这也证明,证券交易所在其中享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既属必要又属合理。第叁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行政监管”。本章通过呈现证券市场主体逐利动机导致的市场失灵、自律机构自身结构性利益冲突导致的自律失灵,强调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行政监管介入的必要性,并指出行政监管介入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同时,通过对境外成熟市场实践做法与典型事例的分析,讨论了行政监管的目标和方式,并呈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中考量公共利益的丰富实践和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在一个以自律为主导的市场行为中,行政监管介入的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类常见风险,反映出市场主体在效率与安全、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利己选择。其突出的表现是,由高度先进的交易技术和高度发达的交易机制组合而成的程序交易,在极大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引发市场结构的深刻变化,给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带来不可忽视的隐患。而身处治理结构变革与市场竞争激化大背景下的证券交易,更是面临日益加剧的自身结构性利益冲突。客观上需要国家在遵循证券交易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依法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这其中,最为核心的目标,就是在各种利益诉求的冲突中,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监管因此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中。由此,行政监管的政策目标已从最初的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平、有序,消除信息不对称,逐渐扩展到提高市场效率、满足多元化需求、降低系统性风险等多个方面。通过制定准入条件、行业标准、处置规则,以及跟进和监督证券交易的处置过程、评估处置效果,行政监管的触角已遍及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预防、处置、调查和惩戒等每个环节。和对其他领域的监管一样,行政监管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介入,也应当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并形成良好的监管理念。这其中,对于交易技术革新所具有的外部效应,应当保持开放与务实的监管态度,不可因噎废食、裹足不前;对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失灵,在对存在利益失衡的处置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更有必要理顺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尊重和保障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势发挥。为了重点说明这一问题,本章结合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涉及行政监管的叁个典型案例,总结和提炼了境外市场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第四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的民事责任:对核心主体和关键领域的分析”。本章旨在回答实务当中最受关注、也最具争议的民事责任分配问题。通过深入分析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管理证券交易之自律职能的双重属性以及证券市场的公共性,论证在民法以及经济法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中的民事责任作出合理限定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对于证券交易中的其他辅助主体之责任承担,以及频繁发生、颇具争议的技术故障引发交易异常情况之法律责任,予以分析、比较和回应。对民事责任的分配,同样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既涉及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涉及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本文第一章已经提及,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受其影响的主体可能超出能够合理计算和评估的范围。法律责任的认定及承担,由此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对于交易异常情况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中归责原则与标准是分析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具体的分析则必须以责任主体为基础予以展开。在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中,证券交易所处于核心地位,其角色定位也最为特殊。因此本章主要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分析其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的角色定位与责任承担问题。作为兼具公共职能与商业职能的机构,证券交易所担负着提供证券交易服务与监督管理证券交易的双重任务,其在组织与管理证券交易中所提供的服务,既有私人产品的特征,更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公共产物的成本和风险应当由受益者共同分担。在遵循我国民法制度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更有必要超越私法的一般视角来看待证券交易所市场。对证券交易所在提供证券服务中的民事责任,应当坚持“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标准;对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的责任,较为普遍的原则是交易所正当监管的民事责任豁免,即交易所在善意履行法律或者市场规则、履行自律管理的公共职能过程中,即便给被监管对象造成了损失,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交易所须就监管行为承担责任,也应对“过错”的认定采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当然,在证券集中交易链条中,围绕证券交易所这一核心枢纽,还有其他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主体,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以及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商和供应商,等等,同样需要界定其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角色定位与职能属性的不同,在归责原则上也会有所区分。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其作为证券交易所的后台,为证券交易提供登记、托管、清算和交收服务,同样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在归责原则上,也有必要采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标准。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之中,因技术故障而引发的异常情况,是相对特殊的一种类型,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方面技术故障是引发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是一个高度复杂和专业的领域,普通大众很难对其中的过错作出判断,因此其引发异常情况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长期以来处于一个受到高度关注但始终保持模糊的状态。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技术故障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我们体会其背后的政策考量,并形成自己的判断。第五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完善:以《证券法》修改为中心”。本章梳理了现有法律制度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重点对《证券法》上如何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提出具体的条款修改建议,同时对于配套机制完善提出思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虽然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有不同程度的涉及,但其面临的最大缺陷就是与市场实践的脱节。无论是层出不穷、样态多元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还是对于这些异常情况的处置实践,市场都已远远走在法制的前面。这种状态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市场行为面临法律依据的缺失,市场无法形成确定预期,某些处置措施的效力面临不确定性,影响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转。从前面几章的分析来看,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法律制度,首要任务是充实和调整《证券法》中的相应规定,构建相对完整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基本制度框架,为行政规章、业务规则的细化规定提供效力支持。当前,《证券法》修改已被提上日程,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证监会为主导的证券市场各方力量,都在着手梳理证券法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现实问题,并提出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这其中,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成为修法的重点之一。完善《证券法》中的相应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设计条文建议,一是补充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类型与处置措施,主要体现在对第114条关于处置措施的修改上;二是建立错误交易取消机制的基本框架,主要体现在对第120条关于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之规定的例外规定;叁是强调证券交易所自身利益冲突的防范,突出公共利益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的首要地位;四是增加关于证券交易所善意监管免责的规定,巩固善意监管免责和有限介入的司法理念。在《证券法》修改之外,还需要以之为基础,构建和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配套机制。本章从行政规章、自律规则以及业务协议叁个层面,就如何细化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预防与处置的行业标准、明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自律监管的类型、标准与程序、构建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风险与责任的协议安排,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李宗洋[10]2015年在《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及交易模式的选择研究》文中提出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一种介于现货模式与期货模式间一种特殊的市场,其设立初衷是为了解决农产品买难和卖难,以及季节性或地区性供求不平衡的难题,减少价格的暴涨暴跌,减少农户(或合作社)的生产风险,促进农民增收。但是,所采用的类期货交易模式导致我国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陷入了困境,一方面市场开办者和在标的商品中没有商业利益的投资者参与踊跃,而另一方面在标的商品中有真正利益的套期保值者迟疑和观望的过度投机困境。而本文在研究电子交易市场目前的现状之后,认为我国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虽然在法律法规、市场监管等存在较大的问题,但是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大多数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所选择的功能定位及交易模式。如何选择正确的功能定位和交易模式就成为了改善我国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问题的关键、且可行的办法。本文以北京农副食品交易所为例,在研究其功能定位和交易模式中发现。北农所,甚至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都存在重视交易量,忽视与现货连接的问题。因此,大多数投资主体在对其进行功能定位时,都按照期货的功能进行定位,而脱离了与现货的关系。这就导致我国的大部分电子交易市场其实质都是由买卖双方对赌所形成的价格。而在交易模式选择时,使用期货交易模式本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相配套的物流、仓储及基础市场建设都存在极大的问题,而且严格有效的的约束政策也基本处于起步阶段,这就导致期货模式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仅有弊端而无优势,导致农产品电子市场的风险居高不下。为了阐述我国目前电子交易市场功能定位及交易模式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以此提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功能定位与交易模式,本文通过介绍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介绍了目前我国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基础概念及研究现状。同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现状,对建设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整体环境尚处完善阶段、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也在摸索之中,因此导致了我国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类期货问题的发生,归根结底除了市场监管缺失外,更重要的是目前电子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及交易模式存在分歧与模糊。所以,解决我国目前现状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对功能定位及交易模式的选择。在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及交易模式选择研究中,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及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以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阐述目前电子交易市场功能定位及交易模式选择的现状及分歧,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市场功能定位及交易模式选择研究,以此期望对我国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借鉴之用。

参考文献:

[1]. 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原因研究[D]. 程军. 浙江大学. 2003

[2]. 关于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功能的实证研究[D]. 郭华山.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5

[3]. 红枣价格形成机制研究[D]. 李凤. 新疆农业大学. 2016

[4]. 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D]. 左峰. 华东师范大学. 2003

[5]. 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模式研究[D]. 王凯. 天津大学. 2014

[6].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本质与建设研究[D]. 汪然. 浙江海洋学院. 2013

[7]. 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探析[D]. 于晨.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8]. 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研究[D]. 曾科.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9].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D]. 陈亦聪.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10]. 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及交易模式的选择研究[D]. 李宗洋. 江西农业大学. 2015

标签:;  ;  ;  ;  ;  ;  ;  ;  ;  ;  ;  ;  ;  

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原因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