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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煤矿企业发展迅速。煤矿托管作为一种新型的煤矿生产组织模式,运用越来越普遍,开始引起社会和管理部门的关注。依据国家相关立法和政策,站在受托方的角度,阐述了煤矿托管的必要性,分析了煤矿托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对如何加强煤矿托管、保障受托方的利益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词:煤矿托管;管理模式;风险防控
引言
煤矿托管作为一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整合市场优质管理资源的新型煤矿管理模式,虽暂无系统性法律规制,但是已经被日益广泛运用,各地、各部门亦从不同角度做出了零散规定。
1煤炭生产托管的概念辨识
煤矿安全生产托管是企业托管经营的一种形式。托管经营是指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整体或部分以契约的形式,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时期内让渡出来,委托给其他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进行管理并从事经营,从而形成委托方、被托方、受托方之间的相互利益的制约关系,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所谓煤矿安全生产托管,是在采矿权、所有权、利税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煤矿所有权人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企业集团或专业化公司从事煤矿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交易行为,旨在提高煤矿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2煤矿托管的必要性
2.1小煤矿的系统建设和运营能力不足
我国目前的大量小煤矿受制于资本、资金、人才、技术、装备、传统等因素,实现现代化生产、安全运营的能力呈系统性缺少,仍是当前我国煤炭行业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浪费严重的主因。为此,把系统能力不足的小煤矿委托给卓越、大型煤炭企业管理具有主、客观必要性。
2.2煤矿投资主体多元带来的专业化建设和运营能力不足
近年来,我国的煤炭行业聚集了大量的社会资本,行业内部上下游及跨行业的产业整合与聚合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现象,但投资主体多元化与煤矿自身建设与运营的专业化形成了显著矛盾,由此也催生了煤矿专业化托管模式的发展。
2.3优势煤炭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
煤炭行业现阶段已由“要增量”格局转变为“控产能”格局。优势煤炭企业获取新的煤炭资源从而实现自身增量发展的传统模式同样难以为继,通过开展“走出去”专业化托管实现互补短板、互利双赢成为其获得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3煤矿托管的法律理解
3.1预定契约
在国家没有出台煤矿托管经营法律政策之前,托管双方的合作及权利义务主要以签订的协议为依据。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下达成协议,约定由受托方经营管理委托方的资产或煤矿,委托方支付相应报酬。对于在煤炭托管过程中出现托管协议未涉及的问题,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2自主委托
主要是通过市场进行匹配并委托经营,双方具有广阔的选择空间。委托方和受托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双方并可就托管具体事宜进行协商。
3.3受托资产暂时转移
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受托方可就托管煤矿的资产进行使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配置和重组,以此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率。
3.4托管煤矿具有相对独立性
煤矿被托管之后改变了原有的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煤矿的财产使用权发生了变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由于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托管煤矿仍然保留财产所有权、原来的名称和经济性质。托管煤矿税收上缴办法、各种基金和费用收取,仍保持托管前的格局不变。
4煤矿托管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
4.1把好签约主体关
委托方通常是托管煤矿的所有者,一般指托管煤矿的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和出资者。当托管煤矿的开办单位与主管部门、出资者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者作为托管煤矿的委托方,即为委托方的签约主体。受托方一般为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受托方若为企业的分支机构,则要么以企业为签约主体,要么需获取企业的授权,以其名义签订合同。
4.2把好决策程序关
煤矿托管经营属于重大经营事项,不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决定权必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不归企业经营者或某一股东所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避免因程序履行不到位而带来后患。
4.3把好安全责任关
依据《通知》要求,“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托管合同签订后,承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址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组建成建制的生产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规章制度。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安全管理团队不得监管其他煤矿。”由此可知,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即受托方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4.4把好资产清查关
首先,应成立资产清查及移交小组,一般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法律、生产、工程、物资供应、仓储、设备管理等成员组成。其次,全面清查,摸清“家底”:①确定资产清查基准日,一般是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便于财务、仓储等部门结账;②基本情况调查整理,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有所了解;③确定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债权债务等,根据清查结果,出具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明细表。第三,对财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由中介机构出具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最后,资产移交,账务处理。制定资产移交办法和相关法律协议,完成移交。
4.5把好托管费用关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托管费,当前通常的结算模式是按实际生产的煤炭数量考核结算制。用公式表示为:月原煤产量×托管单价=月托管费用。但因目前法律没有对托管有明确的规定,故价款计价方式不应限于此,形式可以多样化,可约定为费用总包制,即费用不够补足结余收取,这种方式有利于节约成本、激励创新,增加了受托方的积极性;或可约定为定期支付的定额管理费用或按照比率支付等。
4.6把好纠纷处理关
4.6.1托管方和受托方之间的纠纷处理
首先应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审查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托管经营法律不健全,使得该项原则显得更为重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向对方真实无误的反映实际情况,并履行告知义务。委托方有义务全面真实客观的向受托方反映托管煤矿的情况,不允许提供虚假材料。
4.6.2托管煤矿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处理
在托管经营过程中,受托方虽然是企业的实际经营人,但是受托方是以托管煤矿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因此托管经营的后果应当由托管煤矿承担;托管煤矿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纵然受托方在托管过程中可能获得收益,债权人也不得以此为由将受托方作为债务清偿的主体。委托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只是一种委托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在托管经营期间,托管煤矿或委托人作为合法成立的公司,依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托管经营合同只改变了经营管理的主体,并没有改变公司的性质,也没有改变公司的独立地位。因此,对于托管经营期间的债务依然应当由托管煤矿或委托人自行承担。
4.7把好退出机制关
在合同签订时,应充分考虑,提高风险预警的准确性;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注意相应的合同条款,避免出现违法违约现象。只有适时、适当的退出,才能保护各方利益、防范风险扩散。需要在人员培育、管理参与中建立一种沟通机制,双方以兼容并蓄的宽广胸怀,刚柔并济的合作策略,当让则让、当争必争的原则,才能创建良好的信任关系和营造友好的合作氛围。
结语
总的来说,煤矿托管这一模式在加强安全生产、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合理配置煤炭资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委托方利用受托方技术资源,采取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实现多赢的基本理念,积极打造安全生产格局,提高了双方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但当前煤矿托管还处于模式形成阶段,仍需不断积累经验,注重风险管控,才能发挥预期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保华,刘继永,龚荒.煤矿安全生产托管的背景、现状与问题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120-121.
[2]邹永华,王锦富,龚荒.煤矿安全生产托管的政策法规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5):49-51.
论文作者:杨世平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9
标签:煤矿论文; 资产论文; 法律论文; 安全生产论文; 股东论文; 把好论文; 主体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