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九七”后的港台关系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岸关系论文,述评论文,组成部分论文,港台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最后期限,只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九七”后的港台关系如何定位、如何处理?这一事关香港能否保持长期繁荣和稳定,事关两岸关系能否有所“深化”和“进化”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海内外各界人士的瞩目。近年来,两岸相继宣示了各自对于“九七”后的港台(“台港”)关系之定位,出台了各自对于“九七”后的港台关系之政策和法律规范,而且也都表达过“沟通”的意向。但是,由于双方的“政治安排”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上,都存在有或多或少的原则性分歧,最后能否走向“协调”,形成“共识”,前景并不容乐观。
一
自1949年国民党政权败亡台湾至今,香港一直是两岸之间一个颇为敏感的特殊区域。几十年间,台湾当局的对港政策因应时势的迁移而迭生变故,前后矛盾。
在蒋介石、蒋经国父子统治台湾时期,台湾当局虽然一直申明对香港拥有主权却始终未得到国际社会承认。事实上,“偏安一隅”的台湾当局先后迫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解放台湾”和“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的军事和政治压力,“自保”尚难,何暇他顾?也没有任何资本奢谈解决结束英国在香港的殖民统治而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台湾当局为了与大陆方面全面对抗,在香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了齐备的经济、文化、党务、政务、侨务、特务的组织系统,苦心经营香港为向大陆方面宣扬“台湾经验”,进行“和平演变”和反对“一国两制”的前沿阵地。
198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正式签署,标志着历届中国政府“有心无力”的香港问题得以解决,蒙落在每一个炎黄子孙心头的民族耻辱一朝被雪。结束英国在香港的殖民统治,恢复行使中国对香港的主权,这是包括香港同胞、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夙愿。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台湾当局囿于一己之私利,从虚幻的“法统”之争出发,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对于“香港回归”这一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历史进程持“概不承认”的态度,发表声明曰:“香港为我国固有领土,主权属于中华民国,对于中共与英国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我国概不承认。”〔1〕与此同时,台湾当局基于“敌我不同存”的心态, 开始布置从“九七大限”以后将“沦为匪区”的香港进行“撤离”的各项准备工作。
客观而论,台湾当局在“香港回归”这一关系民族利益、民族尊严和民族感情的大是大非问题上的应对之措,是极其不明智的,一则人心尽背,二来也丧失了对香港事务有可能的影响力和发言权,为以后对港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自我设了障碍。
在蒋经国晚年,尤其是在李登辉当政以后,随着两岸关系的解冻,台湾当局先被动后主动地对其“大陆政策”进行了具有实质意义的调整,香港在两岸关系中的中介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走向缓和,台湾当局的对港政策也开始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灵活姿态,发生了两个引人瞩目的变化:其一,从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导的“香港回归”的历史事实由“概不承认”转为“正视”和“默认”;其二,从对“九七大限”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敌我不共存”、“敌来我走”转为“继续维持正常联系”、“不撤退”。
台湾当局的对港政策之所以发生如此戏剧性的变化,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基于“台港”关系不可逆转的考虑。台湾与香港之间紧密的民间交往交流关系是在1978年以后逐步形成的。十多年来,这种主要是经济领域的“直通”已经成为维系两地经济繁荣的脐带。现在,据台湾“财政部”统计年报披露,台湾工商界在香港设立的公司有两千家,在香港的投资额为40亿美元。1994年台湾对香港的出口额高达212 亿美元,据估计今年将超过260亿美元, 香港将取代台湾传统的贸易伙伴美国和日本,成为台湾最大的出口地区。台湾对于香港市场依存日高,一方面是由于香港作为举世公认的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和信息中心,优越的经济地位是其他地区(包括新加坡在内)所无法替代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香港在日益扩大和加深的两岸交往交流关系中的特殊的中介作用。在两岸之间不能实现直接“三通”的情况下,所有设禁的项目实际上都是通过香港“转口”来完成的,台湾赴大陆投资的两万厂家,绝大多数是以香港为“第三地”的,台湾对香港的出口有七成转口大陆。如果台湾从香港“撤离”,单方面地放弃香港市场以至大陆市场,势将造成台湾本身的经济困境。换言之,“九七”后的“台港”关系可进不可退。
二
目前,台湾当局对港政策和涉港事务的主管机关是“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之“港澳处”(其前身是八十年代设立的“行政院对外工作会报港澳小组”和“行政院港澳小组”),辅之以由“陆委会”牵头会同有关“部会”副首长参与每月一次的“港澳工作会报”制度,统筹规划和协调。近年来,“陆委会”为了适应对港政策的战略性调整,开始把落实“九七”后驻港机构“不撤退”的问题提早列上了议事日程。
过去,台湾当局的各个系统都曾向香港派出过公开或秘密的组织和机构,如政治系统的“中华旅行社”、“华侨旅行社”;经济系统的“远东贸易中心”、“台北贸易中心”;文化系统的“光华文化中心”等。如今,这些组织和机构为了因应九七之“变”,有三个问题必须“正视”解决,否则将无法“继续留存”:其一,官方性质的机构必须向民间性质的机构转化,有的公开的组织和活动还必须走入“地下”;其二,互不统属、各自为政的分散力量必须整合为党、政两大系统;三,浮在表层的“外来势力”必须融入香港本地社会。为此,“陆委会”决定首先解决驻港代表机构“中华旅行社”(隶属于“外交部”)的“九七过渡”问题,提出了在不能“维持现状”(上策)的情况下,设立“具有官方色彩的民间机构”“驻港办事处”(中策)以及“超越现有框架”“仿‘海基会’之例”设立“台港交流基金会”(下策)两项应变之策。“陆委会”现已编列了10亿余台币的预算,准备在港购置一幢办公大楼以为“九七”后“合署办公”之用。国民党“海工会”也多方筹措资金,准备在港购置2.1亿港元的办公楼层, 以成立“香港文经中心”,“调整布局”,“整合力量”,向“九七”过渡。〔2〕包括被大陆方面视为主要的反共组织的“中国灾胞救助总会”也企图以“两岸交流服务中心”的民间化招牌,幻想在“九七”后继续留存“中国文化协会”和“中山图书馆”两个分支机构。
为了适应对港政策的战略性调整,台湾当局还从1993年开始组织力量研拟《港澳关系条例草案》,以便“从根本上”解决“九七”后“不撤退”和“维持台港关系现状不变”的“法律基础”问题。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工作,该条例于1994年3月获“陆委会”审查通过,予以公布, 并计划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最后完成全部“立法”程序,在1997年7月1日同大陆方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生效实施。
《港澳关系条例草案》全文计六章五十七条,约7000字。基本框架为:一,总则:立法目的、适用区域、港澳地区和港澳地区人民之定义、主管机关;二,行政:港澳地区人民入境、居留或定居、就业、强制出境、紧急情况之援助、学历及执业资格承认、纳税、航运、投资或技术合作、金融、贸易、知识产权、诉愿及行政诉讼权;三,民事:适用之法律、法律行为、法院裁定;四,刑事:适用刑法、免刑、免予追诉和处罚、告诉或自诉之权利;五,罚则;六,附则:司法协助、第三地、终止适用条款、施行细则、施行日期。〔3〕
台湾当局出台该条例的目的,主要是假设在“九七”后两岸关系尚未进入所谓的“国统纲领”中程阶段的情形下,仍然能够“合理地”维持已经回归大陆方面的香港为两岸“中介”之功能,维持台港之间的“直通”现状。换言之,在两岸之间实现直接“三通”前,始终视香港为“第三地”,排除适用“三不政策”。有了这一“法源”,“九七”后,台湾当局不仅可以在香港“不撤退”,而且还可以使台港关系“正常化”。
台湾当局对“九七”后的台湾和香港关系重新定位,正式确认香港为“大陆地区之特殊部分”,确认台港关系为两岸关系之“特殊部分”,这是《港澳关系条例草案》中值得肯定的正面因素,体现了近年来台湾当局顺应时势之迁调整对港政策使其渐趋开放、理性、务实的积极走向。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也正是在该条例中,台湾当局对港政策中的消极因素,那种回避历史和现实而自我放大却又无法自欺欺人、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和尴尬之处,也暴露无遗。择其要者有三:
㈠虚幻的“法统”与尴尬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台湾当局出台该条例,是以国际社会均不承认的所谓“中华民国”之“法统”作为“法理”基础的,以“一国两区”为指导原则,试图通过单方面的“立法”来规范“九七”后的台港关系,以显示“中华民国”对香港的“主权”和“治权”,体现与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对等”之政治地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抗衡。因此,台湾当局一方面并不否认该条例的“生存权”和“生存空间”得拜《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赐”,但是另一方面却又不甘心正面接受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结束英国殖民统治恢复行政主权的历史事实,通篇刻意回避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称谓,而自设定义“香港地区”:“指原由英国治理之香港岛、九龙旧界、新界及其附属部分。”若此,台湾当局在香港的跨越“九七”之举,将如何自我解嘲?
㈡对港政策与“大陆政策”的矛盾。台湾当局一方面并不否认“九七”后的香港为“大陆地区”之“特殊部分”,“台港关系”为两岸关系之“特殊部分”,亦即并不否认“九七”后的对港政策事实上就是“大陆政策”“自然延伸”之“特殊部分”。循此思路,“九七”后在两岸关系尚未进入其所谓的“国统纲领”中程阶段的情形下,“三不政策”也应该“自然延伸”至香港。然而,为了“九七”后在香港排除适用“三不政策”,台湾当局在该条例中引入了一个不伦不类的“第三地”概念:“台湾地区未与大陆地区直接通航、投资、技术合作或贸易前,得视香港地区及澳门地区为第三地”,以维持台港之间原有的“直通”局面。换言之,1997年的到来,某种程度上已经象征着两岸关系进入局部“三通”阶段。若此,台湾当局于其对港政策与大陆政策之间的矛盾,又将如何自我调和?
㈢所谓的“安全阀”设计之进退两难。台湾当局声称该条例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立法”精神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以“互惠”为原则,施以正面管理。但是,该条例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九七”后的香港在大陆方面“一国两制”框架内,必须维持自由经济制度和高度自治地位不变,若有异动,则不排除回归适用施以负面管理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种因应“变数”的所谓“安全阀”设计,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⒈紧急情况之援助条款。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因政治上之紧急情况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危害之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人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⒉终止适用条款。该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后,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情况发生变化,致本条例之施行有窒碍难行之虞时,行政院得决定停止本条例一部或全部之适用”。但是这一切均属理论层面的设计,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殊难测定。因为一旦台港关系出现“变数”,则同时意味着两岸关系的逆转。不设“安全阀”,台湾的“安全”没有保障,若真用上了“安全阀”,台湾的“安全”则已是到了警戒线,进退两难。
除了上述“硬伤”,该条例还有一处最致命的“隐患”,这就是台湾当局对于“九七”后的台港关系建构之“一厢情愿”性。“九七”后台湾当局的驻港机构能否留存?台港之间的“直通”局面能否维持?这些并不取决于台湾当局单向的主观愿望,不取决于台湾当局一厢情愿的“立法”。如前面言,《港澳关系条例草案》在“九七”后的“生存权”和“生存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对港、对台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赋予。对此,台湾当局也有“自知之明”:整个国际社会都认定,台湾当局是自我设限摒弃于“香港回归”的历史进程之外的,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全民族的意志,结束了英国在香港的殖民统治而恢复行使主权的,“九七”后的香港将是直辖于北京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对于香港的命运和前途,对于香港的任何事务,台湾当局都是无权过问的。在这个问题上,台湾当局没有可以与大陆方面讨价还价的谈判筹码,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方。因此,“九七”后的台港关系如何定位,台湾当局必须聆听来自大陆方面的声音。否则,《港澳关系条例草案》只能是一纸空文。这是台湾当局的“无奈”。正如香港舆论所批评该条例之“立法”考量:“理念模糊、一厢情愿、开创不足、守成有余。”〔4〕
三
《港澳关系条例草案》公布后不久,台湾当局就已经开始透过各种管道向大陆方面吹风,试探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其介入香港事务的容忍度以及对于“九七”后台港关系的开放底线。台湾当局“陆委会”前后两任主委黄昆辉、萧万长都曾表示过,“九七”后的台港关系涉及大陆方面对于香港的管辖权问题,必须同大陆方面谈,“协商解决”。而且由于香港问题极具时间性,越早谈越主动。“海基会”秘书长焦仁和也多次声称,两岸至少可以先进行非正式接触,彼此沟通对于“九七”后的台港关系的“政治安排”的意见,然后再具体规划谈判内容。台湾当局还一度计划将香港问题列入第二次“汪辜会谈”的正式议题。
台湾当局之所以如此沉不住气,如此迫不急待地希望与大陆方面谈“九七”后的台港关系如何定位的问题,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这就是台港航约1995年到期的直接压力。台湾与香港之间的航运关系是从1947年开始建立起来的,1950年至1964年间曾一度中断。1965年台湾当局在与英国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由台湾“中华航空公司”与香港“国泰航空公司”出面签订了“互换航权协议”,两地“直航”。这一纸航约,惯例是5年一签,现有的台港航约到1995年4月29日届满,必须续约、修约或重新订约。台湾当局既然已经明确“九七”后从香港“不撤退”,那么维持两地“直航”不变自是题中之义。《港澳关系条例草案》也已作了这一方面非常明确的法律规范。
但是,由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样不取决于台湾当局的一厢情愿,台港航约能否跨越“九七”,不仅要与现在的香港英国政府谈,更要与代表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北京中央人民政府谈。从1992年开始,台湾当局多次派出“港澳航权谈判小组”赴港秘密谈判台港航约问题,并提出了“跨越九七”(即希望仍依惯例5年一签,新的航约2000 年到期)、“多家指定”(即希望由目前“中华航空公司”和“国泰航空公司”独家经营改为各加入一家航空公司飞航台港航线)、“公会签约”(即希望由目前的签约单位“中华航空公司”改为“台北市民用航空运输同业协会(TAA)”)三项“既定目标”。〔5〕因为没有得到大陆方面的“认可”,台港之间关于航约问题的谈判,没有也不可能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台湾当局觉悟到,台港航约不是一个可以脱离开“九七”后的台港关系之定位单独来谈的问题。在大陆方面未对“九七”后的港台关系之定位明确表态之前,台港之间关于航约问题的谈判永远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要想台港航约谈出成果,首先必须是“九七”后的台港关系之定位谈出成果。
正是在台湾当局自我营造的“热烈”气氛之下,李登辉在 1995年4月8日发表“李六点”回应江泽民1995年春节关于台湾问题的讲话时,忽然插入了香港问题的内容,提出“两岸共同维护港澳繁荣、促进港澳民主”的所谓“建设性意见”,代表台湾当局首次明确地宣示了以“对等的政治实体的地位”介入香港事务的立场。李登辉解阐云:“香港和澳门是中国固有领土,港澳居民是我们的骨肉兄弟,1997年后的香港和1999年后的澳门情形,是我们密切关心的问题。中华民国政府一再声明,将继续维持与港澳的正常连系,进一步参与港澳事务,积极服务港澳同胞。维持经济的繁荣与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是港澳居民的愿望,也受到海外华人和世界各国的关注,更是海峡两岸无可旁贷的责任。我们希望大陆当局积极响应港澳居民的要求,集合两岸之力,与港澳人士共同规划维护港澳繁荣与安定。”〔6〕
李登辉的这番富有挑衅性的政策宣示,无非是向大陆方面、向现在的香港英国政府和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传达一种决心、一种意愿,即台湾当局不能被排斥在“香港回归”的历史进程之外,香港回归的“繁荣与安定”之果应该“分享”,无论是“九七”之前,还是“九七”之后,台湾当局对于香港事务都有“无可旁贷的责任”;“九七”后的台港关系不能“倒退”,而应该走向“正常化”,不论“九七”之前,还是“九七”之后,香港的“第三地”的功能都“不可更改”。至此,可以说,台湾当局关于“九七”后台港关系“自我定位”的腹案,已经和盘托出,大白于世。从《港澳关系条例草案》到“李六点”,标志着台湾当局对港政策战略性调整的初步完成。
对于李登辉在香港问题上的妄自尊大以及将香港问题过早地卷入两岸关系的框架以重台湾当局的谈判筹码的作法,香港社会各界深感不满、不安,斥之为“欲与中央政府平起平坐、国共共管香港”之痴梦。〔7〕香港《天天日报》发表社论指出:“港澳问题,回归有期, 过渡期内百般事情是否顺利,端赖英国、葡国是否有善意的合作,但无论如何,大陆的工作已顺利展开,保持‘繁荣稳定’是主权回归后的终极目标。台湾对港澳问题,作为一种期望,当然很好,但台湾能够承担什么‘无可旁贷的责任’,就很难设想了。”〔8〕在这种情况下, 香港社会各界纷纷表示希望“享有最高和最后权力”的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尽快出台关于“九七”后港台关系“正式定位”的政策与法律规范,具体而明确地指划出台湾当局的“涉港空间”,以定人心,以破幻想。
四
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处理“九七”后港台关系的态度早已揭示,一贯而明确。1984年,即中英联合声明签署的同一年,邓小平以及当时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姬鹏飞曾分别在不同的场合发表谈话,专门谈及了台湾驻港机构“九七”后的“命运”问题。其基本精神集中到一点,就是:港台之间的民间交往交流关系保持不变,只要台湾驻港机构和人员在“九七”后遵守当地法律,非官方化、非政治化,就可以留存,“就和香港其他居民和机构享有同样权利,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邓小平强调指出:“一九九七年以后,台湾在香港的机构仍然可以存在,他们可以宣传‘三民主义’,也可以骂共产党,我们不怕他们骂,共产党是骂不倒的。但是在行动上要注意不能在香港制造混乱,不能搞‘两个中国’。他们都是中国人,我们相信,他们会站在我们民族的立场,维护民族的大局,民族的尊严。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他们的活动,进行他们的宣传,在香港这种情况是允许的。”〔9〕1990年,“基本法”出台, 虽然没有开列专章专节具体规范“九七”后港台关系之定位,但是许多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实际上都涉及到“九七”后港台关系的“禁区”以及“开放范围”的问题,可以比附、参照执行。如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技、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当然,由于“基本法”主要是用以规范“九七”后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与台湾之间的关系问题,就留下了许多有待深化、具体化的政策规范、法律规范的余地。
近年来,随着台湾当局对港政策战略性调整的初步完成,关于“九七”后台港关系的“自我定位”的政策与法律相继出台,台湾当局迫不急待地希望与大陆方面进行“沟通”,以期其利用“基本法”的“灰色空间”建构“九七”后台港关系的“政治安排”得到最大程度的“认同”,尤其是1995年“李六点”公然表明台湾当局欲以“对等的政治实体的地位”介入香港事务的立场,“作秀”、“造势”,逼迫大陆方面“表态”。在没有正式或非正式地进行公开或秘密的“对话”之前,先发制人,单方面地将两岸关于“九七”后港台关系定位之不同“体认”的矛盾激化,挑起争端。对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打破“沉默”,正面迎接挑战。
1995年6月22日, 在第二次“汪辜会谈”因李登辉访美而被迫叫停之后,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主任钱其琛在“预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代表国务院宣布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七项基本原则和政策,全文如下:
“㈠港台两地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包括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等,基本不变。㈡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香港从事投资、贸易和其他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香港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㈢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㈣台湾居民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香港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为方便台湾居民出入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㈥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㈦台湾现有在香港的机构及人员可继续留存,他们在行动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能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能从事损害香港的安定繁荣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我们鼓励、欢迎他们为祖国的统一和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对于上述基本原则和政策,钱其琛加以解阐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是包括香港同胞、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九七’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是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九七’后香港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处理。港台两地的民间交往,香港同胞、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应予维护,以促进两地共同繁荣。”他强调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各项政策的依据是‘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一国两制’的方针。我们要求台湾当局认清形势,面对现实,采取务实的态度,消除各种障碍,不要企图在港台关系上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活动。我们也要求台湾在港的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从事有损香港安定繁荣的事。”〔10〕
钱其琛的这个讲话,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非常重大。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也考虑到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实,根据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和有关“九七”后港台关系讲话的精神,遵循“一个中国”的原则而拟定的,是大陆方面自1984年圆满地解决香港问题以来第一次对“九七”后的港台关系问题进行的全面、系统的政策规范,定位明确而具体。它不仅无意“封杀”“九七”后港台之间非官方性、非政治性的民间交往交流空间,而且还将维护和发展港台两地的经济联系、维护和保障港台同胞的正当权益的问题置于两岸关系的大框架内作战略考虑,它所限制的只是台湾当局在“九七”后台港关系“自我定位”上的“一厢情愿”和“非分诉求”。因此,钱其琛阐释的“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七项基本原则和政策,也就是未来两岸开谈这一问题时不可逾越的界线。正如海外媒体在钱其琛讲话次日所言:“两年再加一个星期之后的港台关系,就此底定,不管台湾高兴与否,也无从改变。”〔11〕
五
1995年6月22日钱其琛讲话的基本精神, 实际上可以归纳为“三原则”:“一个中国”的原则;港台两地交往交流关系的“地方化”原则;台湾驻港机构的非官方化、非政治化和“合法(基本法)化”原则。比较两岸各自宣示的“九七”后港台关系之定位,可以发现,双方有一些难能可贵的“共同语言”,但更多的则是原则性的分歧,需要台湾当局加以“正视”和“匡误”的。其中,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两岸三地”的关系不同理解和阐释问题上,虽然双方都声言在处理“九七”后的港台关系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并且都把“九七”后的港台关系提升到两岸关系的战略高度,分别将之定位为“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和“视香港为有别于大陆其他地区的特殊区域”,应该说,这种“共识”是两岸“对话”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双方对于“一个中国”各自不同的宣示,大陆方面是把“九七”后的港台关系作地方化处理的,并且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由中央人民政府出面主导“九七”后的香港涉台问题,以免香港直接卷入两岸关系的纠葛中,这对于香港而言是“一种最好的安排”。借用海外媒体形象化的说法:“一段时间以来,台湾当局曾期望将来能绕过北京中央政府,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打交道。这个设想,已被否定。诚然,港台两地的官方接触往来,可以进行,甚至可以签署协议或设立机构,但特区政府必须报请中央政府批准,或者先经由中央政府授权。即是说:北京中央政府、香港特区、台湾地区的关系,是‘三角形关系’,最顶端的一角是北京,下面左右两个角是台北、香港特区;上面是北京作为中国主权国家的中枢,下面是台湾、香港互不隶属的中国领土之一部分的省份、特区,这也是‘一个中国’政策的具体体现。”〔12〕“九七后香港事务是中国内政,而台湾也是中国一省,所以台北当局对香港事务并无独立的发言权。”〔13〕“九七之后,港台之间其实只有‘香港涉台’或‘台湾与香港关系’的问题。若台湾坚持争取主导香港,那是不切实际了。”〔14〕
应该说,大陆方面的这种“政治安排”,与台湾当局原来“一厢情愿”的“自我定位”,距离颇大。台湾当局在建构“九七”后的台港关系框架时,一直都抱着“对等的政治实体地位”和“介入香港事务的独立权”的幻想,因此,当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七项基本原则和政策正式发布后,台湾当局的反应是非常矛盾的。一方面,他们不得不承认大陆方面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诚意、维护“九七”后港台之间民间交往交流关系的诚意,认为大陆方面给予了他们“九七”后在香港“充分而自由”的经济空间。对此,台湾工商界人士包括“经济官员”,普遍对“七项基本原则和政策”的“经济内容”表示“认同”。台湾“经济部长”江丙坤甚至明确地讲:“就经济层面来说,中共此次提出的意见,其实与台湾立场一致。 ”〔15〕但是, 另一方面他们又同时认定“七项基本原则和政策”在“经济上放松”却在“政治上收紧”,有意识地将台湾当局“矮化”,封杀了台湾当局“九七”后在香港的“政治空间”。台湾“外交部长”钱复措辞激烈地表示:“中共欲将台湾问题香港化,这是在台湾的2100万人不能接受的。”〔16〕台湾“陆委会”主委萧万长则间接回应“七项基本原则和政策”说:“未来的台港关系是两岸关系的重要试点,我们绝不接受将‘一国两制’适用于中华民国的做法与意图。”“面对海峡两岸分裂分治的局面,我们将本着两岸对等的基本原则,以务实、诚意、善意的态度来处理九七后的台港关系;而九七之后,政府将在一国两区、两岸对等政治实体的原则下,视香港为有别于大陆其他地区的特别区域,并落实‘不撤退’原则,驻港机构将继续留驻,以服务香港同胞,并积极争取台港关系更进一步的进展。”他强调:“九七后的台港关系不宜倒退,对于维持与港澳间各项关系,其中有些问题需与大陆方面协商的,我们准备就绪,希望海峡两岸均能本于两岸关系良性发展的出发点,早日举行会谈,为港澳的安定繁荣及中国未来之统一奠定基础。”〔17〕
至此,两岸关于“九七”后港台关系之定位均已明确宣示,“底牌互亮”,下一步的问题就是如何“沟通”,如何“协调”了。在这方面,台湾当局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面对现实,认清自身的地位,“有多少斤两就是多少斤两,不能崖岸自高,漫天要价。”要面向未来,从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出发,从维护香港回归的成果、维护香港的平稳过渡出发,从维护港台两地的共同繁荣出发,从维护两岸关系的良性发展出发,从维护祖国统一大业出发,采取理性、务实的态度,以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七项基本原则和政策为依据,改弦更张,重新审视和修改其对港政策,重新规范其“九七”后台港关系之定位,以期两岸在此问题上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和“互信”,使“九七”后的港台关系得以正常、健康地发展,并使之成为“九七”后两岸关系的“催化口”,而不是“缓冲区”。相信在“一个中国”的大原则下,没有中国人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讲师。
注释:
〔1〕见1984年12月20日台湾《中央日报》。
〔2〕见1994年4月9日台湾《中国时报周刊》。
〔3〕〔6〕分别见1994年3月12日、4月8日《中央日报》。
〔4〕〔8〕分别见1994年9月27日、1995年4月9 日香港《天天日报》。
〔5〕见1994年1月31日台湾《联合报》。
〔7〕见1995年4月10日香港《文汇报》。
〔9〕邓小平:《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1984年10月3日),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75页。
〔10〕见1995年6月23日《人民日报》。
〔11〕〔12〕见1995年6月23日《天天日报》。
〔13〕见1995年6月23日香港《星岛日报》。
〔14〕见1995年6月24日香港《东方日报》。
〔15〕〔16〕见1995年6月24日台湾《中国时报》。
〔17〕见1995年6月30日《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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