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斯拉夫民族矛盾的制度根源_南斯拉夫战争论文

前南斯拉夫民族矛盾的制度根源_南斯拉夫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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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最后十年在巴尔干悲剧性的历史上又写下了血色的一笔。前南斯拉夫的解体伴随着民族间愈演愈烈的暴力和残杀:斯洛文尼亚的独立时死亡62人;克罗地亚的独立时死亡与失踪超过2 万人(尚不计后来的克拉伊纳冲突);波黑战争历时三年零九个月,死亡数十万人;而科索沃的民族冲突更是演化成北约与南联盟之间的国际战争。(注:秦晖:《民族主义的双刃剑——南斯拉夫——科索沃问题的由来》。《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四期,第39页。)严酷的现实引发了国内学术界对前南斯拉夫地区、尤其是科索沃民族矛盾与冲突的大量研究:多数观点集中于历史造成的民族积怨,将矛盾激化归因于民族压迫和民族分离主义,也有学者指出塞尔维亚领导人米洛舍维奇诉诸民族主义夺取权力所造成的恶果。一些专门研究民族问题的学者从前南斯拉夫民族政策失误的角度提出了引人深思的观点,即绝对地追求民族平等,没有处理好民族多元和国家一体化的关系是国家解体和民族仇杀的基本原因。(注:这方面的文章请参见金重远:《巴尔干:历史与现实》(《复旦学报》1999年第六期)。马细谱:《科索沃危机与北约军事干预》(《世界历史》1999年第四期)。秦晖:《民族主义的双刃剑——南斯拉夫—科索沃问题的由来》(《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四期)。潘志平:《民族平等: 理想、空想和现实——从前南斯拉夫解体谈起》 (《世界民族》1999年第三期)。王希恩:《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的基本要素及其形成》(《民族研究》1999年第一期)。

如果就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语言,给予其平等地位而言,正像一位日本学者在1989年所说,前南斯拉夫的民族政策是非常公正的。(注:潘志平:《民族平等:理想、空想和现实——从前南斯拉夫解体谈起》。《民族研究》1999年第一期,第1页。)但是, 对于这样一个民族间关系错综复杂的国家,处理民族问题不仅仅是政策范围的问题,而且是事关国家结构、政治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必须为民族矛盾激化负一部分责任的是国家的制度缺陷。恰恰是对各个共和国过多的让步,造成中央权力的衰微和各共和国民族主义要求的高涨。本文试图利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分析框架,从国家对促进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化应该起何种作用的角度,探讨前南斯拉夫民族冲突的制度根源。

从联邦到“邦联”

针对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二战后的南斯拉夫建立了联邦制国家,但是从1950年起,联邦中央的权力开始不断下放,到70年代,联邦制的特征已经大为弱化,更像是一个“邦联”。(注:联邦是主权国家基于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因此,从根本上说,联邦不具有真正的国家性质。参见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1971年第四部宪法规定,除明确划给联邦中央的权力外,其他的权力都由共和国和自治省行使。而属于中央的权力,如金融制度、货币发行、外汇制度、外贸和同外国的贷款关系、关税保护、价格监督、对不发达地区的援助和联邦财政等,在没有得到所有共和国和自治省同意的情况下,联邦不能作出决定。(注:[南]杜尚·比兰吉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史纲》。第618页。)

从形式上看,联邦制趋向于分权,但分权不是目的,采用联邦制的国家,为的是在地方多样性和国家统一之间寻求恰如其分的平衡。而各个地方之所以愿意统一于一个国家之内,是因为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采用联邦制的最终目的还是维护联邦制国家的统一。因此,分权不是绝对的,任何一种国家结构形式都要求一定的集权。

南斯拉夫的权力下放却走入了绝对分权的误区,即不是在联邦中央对地方进行有效监控的条件下,共和国和自治省行使具体的决策权和管理权,而是否定中央集权的必要性。从50年代起,南共就开始以“联邦主义”对抗中央集权,批判所谓的国家主义、一元主义,认为国家是一种“祸害”,(注:[南]杜尚·比兰吉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史纲》。第287页。)是对工人自治、社会自治的损害, 甚至提出了国家应立刻开始消亡的理论。(注:[南]杜尚·比兰吉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史纲》。第280页。 )随着一次次的宪法修改,联邦中央的权力一点点被削弱,1974年后,“在形式上是联邦的决定,在实质上却是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决定”。(注:[南]杜尚·比兰吉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史纲》。第618页。 )在地方对中央有着极强制约的同时,中央监控地方的手段却显得不足。以关键性的财政权为例,联邦预算中唯一的直接收入是关税和国家印花税,其余收入则来自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所征收的流通税的回扣,而其最高限额还需经过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认可。(注:[美]丹尼森·拉西诺:《南斯拉夫的实验》。瞿蔼堂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399页。)

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自治省的地位一直模棱两可。就科索沃而言,根据1946年宪法,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内的一个自治区,叫科索梅特(KOCMET)自治区。当时的伏依伏丁那已经是自治省,但除了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和议会以外,与塞尔维亚和联邦的关系与科索沃相差不大。不过很明显,科索沃的地位要低于伏依伏丁那。1968年的宪法修正案赋予了自治省联邦组成因素的地位,科索沃也升格为自治省,获得使用阿族的民族象征标志的权利。1974年宪法确立了共和国和自治省平等参加联邦机构的原则,共和国和自治省都制定了自己的宪法。自治省在联邦中的代表少于共和国,除此之外,区别仅在于,共和国有权退出联邦,而自治省没有。 (注:秦晖:《民族主义的双刃剑》。 《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四期,第40页。)

这样的制度实际使科索沃自治省处于双重的权力关系中:既是联邦主体,又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内的一个省。作为联邦主体,宪法为科索沃自治省规定的权力几乎与共和国相同,在有关联邦决策中,科索沃有一票否决权,与塞尔维亚共和国是平等的。可是作为低于共和国的省级单位,它也有义务服务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宪法,其立法、行政权限应该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说,赋予自治省与共和国相当的权力,是为了平衡并调和科索沃和塞尔维亚双方的要求,那么,这种调和的实际后果恰恰适得其反。对自治省来说,虽然与共和国一样,可以平等地参与联邦的决策,但是却要栖身于共和国之下,可谓名不正言不顺;对共和国来说,事实上无法控制辖域内一个几乎和自己平起平坐的自治省,权力被实际削弱,不可避免会有受压制的感觉,滋生不满情绪是理所当然的。因此,从地方政府间权力配置的角度看,共和国与其辖域内的自治省权力相当,是有着明显内在矛盾和缺陷的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只会使双方都产生不满。正是这种模棱两可的制度,才使米洛舍维奇能够强行取消科索沃的自治权,引发了90年代科索沃的流血冲突。

制度缺陷与民族矛盾

南斯拉夫不断分权的后果是,在国家决策中起作用的竟有九个中心——六个共和国,两个自治省和联邦中央。连当时的南斯拉夫学者也承认,这种联邦制会“伴随着大量不可避免的冲突”。(注:[南]杜尚·比兰吉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史纲》。第585页。 )当这些由制度产生的冲突和民族关系纠缠在一起的时候,已经拉开了日后悲剧的帷幕。

南斯拉夫有意弱化中央权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南共认为,让各民族和睦相处的最好办法是承认民族差异,给予每个民族独立处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力。可惜的是,这一现实而正确的原则在实际推行中却走到了将民族差异绝对化的程度。 南斯拉夫领导人在解释1971年联邦改革方案时提出,各民族,即各共和国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存在着差别,而且在客观上还存在一定的对立性的利益。(注:[南]杜尚·比兰吉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史纲》。第611页。 )南斯拉夫不是通过加强各共和国之间的相互依赖和联系来解决利益分歧,而是求助于不断分权给地方。共和国和自治省权力的扩大培养了各自的独立性,激发了更强的民族意识,反过来又向中央要求更多的权力,形成分权—不满—再分权的恶性循环。同时,由于民族差异被绝对化,从而使各民族寻求共同点、一体化的要求失去了合法性,本民族内部的认同超过了国家的认同,变得至高无上,所以联邦中央再多的让权也无法满足各民族扩大权力的要求。60年代后期,各共和国就已不能容忍所谓“超民族”的实力,认为民族不满的原因是,“超民族”的实力“扼杀了民族的主动精神和地位”。(注:[南]杜尚·比兰吉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史纲》。第589页。 )这种情绪使共和国和联邦中央处于不断加剧的紧张关系之中,非但没有消解民族之间、共和国和联邦中央之间的矛盾,反而促使矛盾激化。

共和国和自治省在政治上的分立必然带来经济上的自我封闭,而已遭削弱的中央则无力打破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面。80年代初,南斯拉夫实际已分化成六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共八个市场,各自单独与国外进行经济交往,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却靠社会计划来维持。(注:穆立立:《欧洲民族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页。 )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各民族经济的相互依存,而南斯拉夫全国的经济统一实际已遭到破坏。这也造成经济发展的资源无法共享,落后的共和国和自治省,如马其顿、科索沃,很难积累起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虽然联邦为欠发达地区划拨了大量基金,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不可能在短期内见效,于是地区间的差距扩大,相互间的联系更为脆弱。

将民族差异推向绝对化在文化层面上表现为,国家没有把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融合,形成整个国家的文化一体化作为自己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文化上的一体化并不是否认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更不是文化的同化,而是在承认民族和文化多元的情况下,追求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相互容纳,从而达成并维持一种对多民族国家的认同。而南斯拉夫的做法却与此相反。例如,当穆斯林和马其顿人的民族自觉意识尚未强烈到坚决否认自己为塞族的程度时,国家就已经承认了讲塞尔维亚语的穆斯林为新的民族,并且依据承认塞尔维亚语的马其顿方言为另一种语言,从而确认了马其顿族。(注:秦晖:《民族主义的双刃剑》。《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四期,第44页。)另外,国家在尊重各民族语言的同时,并不鼓励学习其他民族的语言,更没有意识到形成统一语言对消除民族隔阂、促进少数民族融入主流社会的重要性。由此,虽然各民族生活在同一个国家中,但是实际却不能享有超越本民族范围的认同和利益。例如阿族大学生不懂其他民族语言,无法到经济发达的共和国就业,而科索沃又提供不了更多的工作岗位,这就是80年代初科索沃阿族学生闹事并激化民族矛盾的起因。(注:穆立立:《欧洲民族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

结论

亨廷顿认为,一个社会的成分越复杂,其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就越依赖于政治体制的功效。(注:[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9页。 )南斯拉夫试图以满足自治的愿望来消弭民族矛盾,却没有认识到,缺乏有效中央监控的地方自治动摇了国家统一的制度基础。面对盘根错节的民族关系,国家竭力维持民族多元,没有担负起政治、经济和文化一体化的责任,结果使得民族认同超过了国家认同,国家反而成为民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南斯拉夫是一个典型的“弱的国家”,弱在联邦中央最终丧失了统合多民族国家的能力。

如果不存在现实条件,仅有历史积怨并不必然引发民族冲突;如果存在着有效的制度,民族矛盾能够被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不至于激化。然而南斯拉夫没有能做到这些。煞费苦心建立的制度不但保留了历史悠久的民族恩怨,而且培植了新的矛盾。当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矛盾一同爆发时,民族仇恨成为最为简单、又最具煽动性的激化点。而当我们想到这一制度的初衷原本是要反对民族歧视和压迫时,我们只能悲哀地承认,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整部历史是一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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