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的中央关与地方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中央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6)06-0007-07
清代政府在水陆要冲和商品集散地设置收税关口,对过往货物和船只征收货物税和船料,所征税费称为关税。明代将征收关税的关口称为钞关,将征收竹木的关口称为抽分局厂;清代前期或称榷关,或称钞关,或称某某关;称谓各异,原无一定;本文统一将这些税口称为税关。清代前期是中央集中财政,没有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分,也没有中央关税与地方关税的区别。但实际上,除中央政府设置的税关外,各省也都设立多个税口;这类税口与中央政府设置的税关相比,不仅税款数量少,而且管理制度也颇有不同。为研究关税制度方便,有必要将各关进行分类。
对于中央关与地方关的划分,祁美琴已有研究①。祁文认为:“地方关与地方关税是两个概念,地方关是指其隶属关系与户关不同,而地方关税的来源,根据有关资料提供的信息,既有来自户关的税款,也有来自地方关的税款。”从财政税收的角度看,地方关征收的税款就是地方关税,与行政属性是两回事。本文将征收中央关税的关口简称为中央关,将征收地方关税的关口简称为地方关,并对两类关的划分及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一、中央关与地方关的划分
根据现代财政学理论,以“某一种税收的征收权和收入支配权,由哪一级政府来行使”[1] (p.84)作为标准,可以把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是指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税种划分的原则,一般是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而把一些与地方经济联系比较紧密、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2] (p.306)可见在现代经济学中,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标准,一是征收管理权归哪级政府行使,二是收入支配权归哪级政府掌握。
如果用以上两个标准来判断,应该说,在康熙、雍正《大清会典》、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嘉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则例》、《工部则例》等官方原始文献中,所列税关绝大多数属于中央关。清代是专制体制,财政大权集中于中央,关税的征收与管理权由中央政府掌握,主要体现在任命税官方面。管理税关的官员,或由中央政府委派专任监督征管;或由中央政府令督抚兼理,也就是由督抚派知府或道员等官管理。由中央政府管理的税官职衔有三种,即监督、兼管、督理。一般来说,某一关在不同时期管理官员的职衔是不同的,但无论税官级别高低,都不会影响该关的属性。例如崇文门,康熙以前归中央派员管理;康熙4年“崇文门归治中”,即由顺天府兼理,但崇文门税关仍是中央关;康熙7年恢复中央派员管理[3] (卷34,户部18,课程3,《关税》);雍正元年上谕:“崇文门无地方官可交,仍差内务府官。”[4] (卷201,工部5,《抽分》)可见崇文门税关是中央关无疑。但从征管官员职衔看,有督理与监督并存的情况。雍正7年户部议复督理崇文门商税佛伦的题本称:“以上议定应增应减条款,行令该监督李延禧一并刊入则例,竖立木榜,晓谕商民。”② 这里的督理与监督不是同一人,督理的职衔显然比监督高,所以由督理题本。但督理与监督也不是长期并存。乾隆43年至51年,崇文门监督由步军统领和珅充任,乾隆51年和珅被授“文华殿大学士,诏以其管崇文门监督已阅八年,大学士不宜兼榷务。且锡宝劾其家人,未必不因此,遂罢其监督”[5] (p.10754)。但是无论监督还是督理,从管理形式上看,大权都是由中央政府掌握。由中央政府令督抚兼理的情况,在官方原始文献中称为地方官监收,或称兼管。“嗣后税务,交与地方官监收,则于钱粮地方,大有裨益。著议奏。遵旨议准,淮安等九关,俱交与巡抚委员兼理外,嗣后九江、浒墅、扬州、龙江、芜湖、太平、赣关、粤海、浙海九关,停遣官员,交与该抚令地方官兼管。”[4] (卷201,工部5,《抽分》)祁文专节论述地方政府全面接管税关,此提法似乎不妥。因为“交与地方官管理”与“地方政府全面接管”是不同的。其实,无论总督兼理还是巡抚兼管,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管理权,他们是代替中央行使权力的。正如雍正帝所称,“督抚系封疆大吏,更当仰体朝廷归并之意,关政不得视为带理,漫不经心,误任属员,听其剥削”[6] (卷16,p.269);“将关差并归巡抚兼管,以巡抚为封疆大吏,必能仰承德意,加惠商旅也”;“尔等受朕委任之重……必期商民有益,方为称职”[6] (卷26,p.399)。
再看税款支配权。沿袭明代的规定,税关征收的税款由税官每日交本处关库收存,季满再委官解交户部[7] (顺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御史伊题本)。康熙55年改为“将交与巡抚监收之关税银两,俱令其岁底汇解”[4] (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一般“每十日一次传布政司库官,当堂拆兑,封贮藩库”[8] (p.1246),“照例按季解部”[4] (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凡工关解饷,潘桃口、古北口、杀虎口岁入节慎库,余输户部”[9] (卷75,《工部·关税》)。雍正时规定,正额解交户部、工部,盈余银“解交内库”[10] (第2册,p.771)。督抚没有独立支配税款的权力,如果本地使用,需另折奏请截留。“岁额之外,所有羡余,该抚奏闻起解。应赏给者,再行赏给。尔等会同户部、工部议奏。”[6] (卷2,p.52)芜湖、凤阳两关,盈余银请“解贮安徽藩库,遇米贱之时,散于各州县买谷存贮,以备赈济之用”[10] (第8册,p.522)。荆关税银,除正额“按季交贮藩库,汇行解部外”,“请将所收盈余,年终交藩库,另奏听候拨用”[10] (第9册,p.278)。
各省也有税关,或称税口。如四川省,“查川省各关口收税,如成都府、广元县、阆中县、雅州、永宁同知、夔州府、建昌通判、薄江县、富顺县、遵义府等十处”[10] (第9册,p.327);如贵州省,康熙21年湄潭知县杨玉柱称:“入黔以来,重重关税。”[11] (卷3,《革弊条议》)雍正10年“婺川县濯水地方,设立税口,征收盐税”[12] (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贵州永宁县与四川叙永厅同处一城,原各隶两省,“各设税口,征收盐杂等课”,以后改归四川,裁革县税,只征厅税[13] (卷67,食货志6,《榷政·杂税》);再如广东省,乾隆4年“广州等十四府州县,经征广埠商税,并佛山埠等二十三处税口,应征税课,均系历年相沿,按则按额征收完解”[14] (卷167,经政略10,《商税》);又如云南省,乾隆10年“开马白税口”[15] (卷27,征榷2,考5089)以后巡抚江兰又奏称“新设税口,试抽定额,并查办小钱等事,览奏俱悉”[16] (p.928);等等。
这类税关,与中央关由督抚监收、兼管的税关不同。设立税口时虽需由督抚奏报、中央批准,但具体征管则由知府、同知、知县等地方官;以征收第一年所收实数为定额,只不过这些税关征收的税款远比中央关数量少。四川“保宁府阆中县榷关,设康熙十九年,每年正额杂税银一百零八两七钱六分五厘九毫,遇闰增银一十二两八钱七分七厘八毫,系阆中县知县征收,解交藩库”[17] (卷16下,《榷政》)。雍正7年“甘肃靖远县之锁桥,中卫县之门,各设税口,令靖远同知、中卫知县稽查征收,按季造报”[12] (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甘肃巡抚鄂乐舜“请自乾隆癸酉年为始,将各税口分归本地州县,就近征收”[18] (第4辑,p.486)。雍正8年“云南开化府属马白地方,与交趾都龟银铜各厂接壤,商贩往来,设立收税所一处,令同知管理,俟一年后,将所收实数作为定额”[12] (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乾隆8年,“贵州总督兼管巡抚事务张广泗疏称,新设鸭池河税,计一年收银一千二百四十八两零,饬令清镇县每年照此数征解。从之”[16] (p.431)。尽管各省每年要将所收税款数量上报中央,但税款归于该府杂赋项下奏报,留存布政司库作为地方公费。嘉庆4年,甘肃嘉峪关新设玉税,“尽收尽解,按季解交肃州,解司报部”[12] (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查得黔省各州县征收盐、杂二税,其正额银两每年入地丁项下奏销所收税羡,系归入耗羡册内报销。久经按年办理在案。”[19] (A226-33,B127025~127032)
不过,清人对地方关有自己的划分方法。清前期商税包括关税、落地税和杂税,其中杂税在官方文献中单独成章,很容易区分出来,“不随地丁者曰杂赋。杂赋有课……有租……有税(杂税有当税、有牙税、有契税,各省皆征之。其余或有或无,原编不一。其目有牛税、马税、驴骡税,有税、有酒税、有坑税、有铁税、有茶税、有木筏税、有烟税、有靛税、有曲税、有石膏税。市集之地有落地税,皆随征随解,附于地丁奏销。至各关关税则监督奏销,不列于杂赋)”[20] (卷18,《户部》,括号中为原书小字);关税也称过税,落地税也称坐税,“查甘省税课,除牙帖等项外,有商畜二税,内有过税、坐税之分。过税系贩往别地货物,即纳过路之税。坐税系置买别地货物,到店发卖,即为落地税银”[15] (卷27,征榷2,考5085)。在康熙、雍正两朝《大清会典》等官方文献中,落地税附于杂赋项目之下,例如“福建共银三万四千八十四两九钱三分零,内闽安、竹崎、崇安、浦城、杉关等五关,并税课司额征银一万四千五百六十六两六钱零”[3] (卷35,户部19,课程4,《杂赋》)。而在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关税项目中有了较清楚的划分,“闽安关税二万三千三百六十五两有奇(系落地税,地方官随时地酌收,无定例)”[21] (卷47,《户部·关税上》)。以后在嘉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等官方文献中亦有这种在括号中加注释的情况,如“闽安关额银一万七千三百五十五两有奇(系落地税,地方官随时地酌收,无例)”[22] (卷188,《户部·关税》);所不同的是,嘉庆、道光时的官方文献,在杂赋项下单独列有落地税一目,以此将部分落地税与关税划分出来。如康熙42年,山西“雁门、卧口二处税课,令太原府知府征收。俟一年满,将银两报部,作为定额”[4] (卷53,户部31,课程5,《杂赋》);“直省征收落地税银,在府州县城内者,照例征收。其在乡镇村落者,全行禁革”[23] (卷41,《关税·落地税银》)。落地税、杂税都是由地方官征收。康熙21年“设成都府四门杂税。又设雅州府榷关,每年税银,俱系知府征收”[13] (卷67,食货志6,《榷政·杂税》)。“今查各属地方所有落地课税,俱系尽数报明,归县征解。”“朕即位以来,屡有臣工条奏,各处地方官征收落地税银,交公者甚少,所有赢余皆入私囊。”[6] (卷89,p.193)从上述情况看,应该说,凡是征收落地税、杂税的关口都属于地方关;也就是说,地方关征收的商税既有流通税,也有落地税和杂税,不像中央关那样所征税款绝大部分是流通税。祁文认为:“如果说,户关税主要征收正税、商税、船料的话,而地方关则主要征收商税(即落地税)。”似与实际不符。另外,祁文从“由户部的贵州清吏司负责”与“由所在直省或有关各清吏司管理”两个条件来区分中央关与地方关,似乎也不太合适,因为税关是经济范畴的事物,从财政税收的角度分类更显合理。
此外,直隶、山东征收沿海商船的海税,也属于地方杂税类。祁文将天津海税单独列出,表明为中央关税,似可商榷。直隶永平府理事同知每年征收滦州、宁河、乐亭、天津等州县“海税银万一千二百八十五两四钱八分有奇”[12] (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山东“胶州、莱阳二处,抽收海税一案,经升任布政司张保于署理抚篆时,题请胶州定额银七千五百四十两。莱阳定额银七百七十两,每年照数征收”[10] (p.540)。
天津开始征收海税,当在康熙朝设立四海关之后。咸丰10年天津设立海关收税,称“洋税”[24] (卷6,《海防兵制·附海口通商》)。雍正时,由管理天津关税务的官员兼征海税。雍正5年,“直属津军同知衙门,有额征海税一项”[10] (第10册,p.636);次年“代理天津关务同知章尧迈、陈寿樊,因兼管海税,造册迟延”被革职[10] (第13册,p.45)。所以天津税官兼管海税的时间很短,以后由知县管理。“天津大沽口贩卖杂粮商船,饬令天津县查明取结,一例给与照票。其海口税务,即交与知县管理,并令大沽营游击验票放行。将每季所放之船,造册报部。所给照票,或有破烂,令船户呈请更换。其宝坻北塘海口大小商渔船,一应挂号给票使费,亦令严行禁革,交与该县给发照票,按额征税,尽收尽解。”[21] (卷50,《户部·杂赋下》)
天津关税与海税的不同之处,首先是正额、盈余银数量的区别。雍正元年,天津关每年定额“四万四百六十四两”,“铜斤水脚七千六百九十二两三钱一分二厘五毫”[25] (p.17)。乾隆时期,天津关税定额“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九两”[9] (卷16,《户部·关税》)。嘉庆年间变更各关税盈余银时,天津关二万两盈余银未变。光绪时,天津关“额税银四万八千一百五十六两有奇,赢余二万两”[22] (卷234,《户部·关税》)。乾隆以前以及乾隆时期,天津海税“随征随解,岁无定额”[26] (卷12,《田赋志·附关税》)。嘉道年间天津海税不断增多,不仅有正额,还有盈余。道光时期,天津关“海税每年定额收银四万两,以二万六千两作为正额解部,以一万四千两作为盈余,以外如再有余项,作为溢余尽数报明”[7] (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直隶总督琦善题本)。其次是税款的贮存和解向不同。雍正2年,天津关税盈余银应解内务府库,简称内库;如地方需用,要奏请允准;天津等九关“俱交与地方官兼管。其应解正项钱粮外,所得盈余银二十二万一千两,与税课按季附解,交送内库等因具奏,行文在案”[27] (登录号070226)。天津关改委通永道征管,盈余银“仍照例解部外,实存盈余银一万六千五十八两,应否径解内库,抑令解贮守道库内,拨发天津建仓之用,臣未敢擅便”,请旨[10] (第3册,p.659)。天津海税属于地方杂税类,解贮藩库,归地方公用。道光时,直隶总督琦善称,天津海税正额“同盈余银两,一并解贮藩库,充地方公用”[28]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不过也有例外。康熙、雍正两朝《大清会典》关税项目中,并没有武昌厂关的记载[3] (卷34,户部18,课程3,《关税》)。《汉阳府志》:“《大清会典》此税不载于户部各省关税之下,载于工部杂税、落地等税项下,名船料银。”[29] (卷23,《食货志·关税》)武昌厂关事,可以在杂赋项目下找到[3] (卷35,户部19,课程4,《杂赋》)。乾隆时期,武昌厂关才被列入关税项目下[21] (卷47,《户部·关税上》),嘉庆、光绪朝记载亦同。
穵运厅“旧系通永道所辖,康熙三十九年改归坐粮厅征收”[4] (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乾隆时称通州分司,即坐粮厅[21] (卷47,《户部·关税上》)。穵运厅、居庸关,虽然是中央关,但也存在记载不同的情况。康熙4年,各关税交地方官管理时,将“穵运厅归通蓟道。居庸关归昌密道”,征收税课[3] (卷34,户部18,课程3,《关税》)。但在康熙朝《大清会典》杂赋项目下,同样有穵运厅、居庸关等税关的记载。直隶“穵运厅额征银六千三百三十九两二钱六分(旧差部员,今隶通永道)。居庸关额征银三千两(旧差部员,今隶井陉道)”[3] (卷35,户部19,课程4,《杂赋》)。在同书中分别记载在不同项目之下,说明康熙、雍正年间关税和落地税的划分还很模糊,但穵运厅、坐粮厅、居庸关仍是中央关无疑。康熙8年,通州坐粮厅等九关“原系臣部官员差遣,应仍旧例”;“穵运厅额税银六千两零。居庸关额税银三千两零。徐州仓征收税银三千两零。德州仓征收税银七百两零。此四差,税额俱少,应交与地方官征收。从之。”[30] (卷28,p.387)康熙51年,“坐粮厅衙门,督理通州张湾等处落地税务,额外赢余,以为挑浅及修理坝闸之用。今绕道避税者,多于黄村地方,设夫役稽查,商贾货物,照例征税”[4] (卷53,户部31,课程5,《杂赋》)。康熙末年,坐粮厅被中央委派专任监督,“坐粮厅监督图临等,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到任起,至雍正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年差满”[10] (第4册,p.174)。康熙41年,居庸关“归并张家口”[4] (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乾隆年间,落地税与关税的区别逐渐清晰。乾隆8年,在坐粮厅商税则例改革中,原税则中有“伏地字样,行据该厅声明,即系落地,应一并更正”[31] (卷68,《税则·坐粮厅商税则例》)。
二、在中央关与地方关之间变化的税关
明代广西梧州、浔州两厂关延续到清代,据笔者掌握的资料,顺治、康熙时官方文献中尚无记载,可能是当时此地还未完全归入清朝版图所致。雍正时,两厂征收的税变为落地税,被列入杂赋项下。雍正4年,“梧、浔二府税银,令该抚将实在征收之数,详悉确查,另委廉干能员监收。每月尽收尽解,一年之后,视收过税银,于旧定解额外,赢余若干,据实定议具奏。其各省地方官落地税银,亦交与各该抚,除每年征收正额外,倘果有赢余,尽数详报该抚,据实报部”[4] (卷53,户部31,课程5,《杂赋》)。乾隆时,“广西梧厂税六万三千八两有奇(系落地税,地方官随时地酌收,无定例。浔厂同)”[21] (卷47,《户部·关税上》)。但乾隆32年广西巡抚宋邦绥的奏折将梧、浔两厂税与各府州县杂税分别奏报,由此看来,两厂应该是与地方关不同的中央关。“粤西各府州县经征杂税,均系按年征收截数至次年五月汇入地丁册内,具题奏销。惟梧浔二厂税银,向不按年计算,而以次数造报,每隔一年之后,始行奏销。如乾隆三十二年三月造报之册,乃系三十年之征税,非三十一年之税课也。溯其由来,缘雍正四于清查税银案内,接准部咨,行令委员监收,即以接征月日为始,不论有闰无闰,总以扣足十二个月期满作为一次报销。故遇闰之年即赶前一月,扣算期满久之积闰成岁以致月换年移,而奏销之期仍于每年三月办理一次。此现在逾隔一年造册具题之原委也。臣查梧、浔两关税务,例委梧州、浔州二府,就近征收。每岁共应解正额、盈余等项银一十万八千八百余两。其所收税银,每年有赢无绌,系按季报解,具批申送臣衙门,核明饬发藩司,兑收贮库,以为凑拨本省兵饷,及支给各官养廉之用。”[18] (第28辑,pp.162~163)嘉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关税项目中也提到梧、浔两厂,列在关税项下,均未加括号注落地税,所以两厂确是中央关。乾隆36年,“梧厂裁减公费,归入正税银一千四百七十三两有奇。浔厂裁减公费,归入正税银九百十有五两有奇”[12] (卷190,《户部·关税》)。乾隆41年,“梧厂额税银五万四千六百二十一两有奇。盈余七千五百两。凡商贩货物,均分地道计数科税,照部颁现行条例征收(乾隆四十一年定,浔厂同)。浔厂额税银三万八千六百六两有奇,盈余五千二百两”[12] (卷188,《户部·关税》)。
明代嘉靖12年,在陕西潼关、大庆关设官,“验税商货”[32] (p.257);天启7年“免榷潼关、咸阳商税”[33] (卷22)。在征收商税的同时,这些地方也设有税课司。“西安、潼关、三原、龙驹寨、大庆关等处,原设税司,并咸阳筏税,在明时各有额数,用资军需。”[34] (p.9)顺治3年开始委官抽税。顺治10年陕西巡抚高尔位题本称:“查得潼关商税旧例岁增至七千一百两,自顺治三年内起,以至九年终止,收解税数递益。况此时商贾大通,其税自是渐增,非酌并责成专官料理,恐此中之弊未易穷者。再查潼关设有一道□卫,又有西安府抚民同知分署,亦驻此关,虽各有职司之事,俱可以兼理税务。臣谓宜将潼关税务,或于该关道厅卫三官内,择其一员而归并,专司料理,庶杜委署者之觊觎,则商贾通而国课裕矣。”[27] (登录号086049)可见,顺治年间潼关已从明代的税课司变为税关,并由中央委派官员或派专官征管。有人称:“考自清初康熙年间设立税务,归户部主管,由驻关潼商道兼辖,其名曰商税税则。”[35] (税务篇)似有误。
康熙19年,“潼关、山海关,照例差六部满官一人。潼关兼收大庆关、龙驹寨三处税课”[22] (卷236,《户部·关税》)。康熙21年,“停差潼关、山海关部员,仍交地方官分管”[3] (卷34,户部18,课程3,《关税》)。康熙40年,“陕西三原县征收商税银,于潼关、龙驹寨、大庆关三关兼并征收”[4] (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雍正10年之后,潼关税归于落地杂税项下,潼关降为地方关。“陕西潼关、咸阳、凤翔等处商筏蓄马等税,委官监收一年,共收过正余银四万三千八百八十六两一钱有奇。自雍正十年为始,统以定则正税报解,仍于年终将一年收过实数,并有无增减之处,先行据实造册报部,以便于次年奏销案内核封。”[12] (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乾隆11年,由于陕西省各地的税课征收不足额,巡抚陈宏谋与总督商量,改派道员征收。这次改派,既是陕西省内的官员调整,也说明这时的潼关是地方关。“陕省商筏、牲畜税课,自雍正十一年于清查税银事案内,委员监收,著有定额,计陕省税课共银四万三千八百八十两零。乃自定额之后,节年经收,除龙驹寨一税,历有盈余外,其余各税不论额多额少,在在缺额。至乾隆六七两年,具报缺额尤甚……本都院与督部堂面商酌定,除延安税已据该司详请,仍归延安府知府经收,业已批准在案,所有西安省城税务应归西安府知府征收。潼关商税应归潼商道征收,汉中府税课司税应归汉中府知府征收,凤翔府税务应归凤翔府知府征收,榆林县商税应归榆林府知府征收,大庆关商税应归同州府知府征收。龙驹寨税务应归商州知州征收。”[36] (《饬委大员监收税课檄》)到清代后期,潼关又出现在官方原始文献中[22] (卷234,《户部·关税》),说明潼关再次升为中央关。
直隶龙泉、紫荆各关口情况也经过变化。笔者没有掌握顺治年间记载龙泉、紫荆各关的史料,但是,从康熙4年各关税交地方官管理并将“龙泉各关口归并井陉道,紫荆各关口归直隶守道”的记载看[3] (卷34,户部18,课程3,《关税》),此前龙泉、紫荆各关口无疑都由中央政府派官管理,应该是中央关。但在康熙朝《大清会典》杂赋项下,也有龙泉、紫荆等关口的记载,如直隶“龙泉、紫荆等关口税银一千一百三十七两五分(以上拨充兵饷。如有余剩解部)”[3] (卷35,户部19,课程4,《杂赋》)。这时关税与落地税虽然没有明显的划分,但从实际情况看,龙泉、紫荆各关口征收的不是落地税,而是流通税。“臣所辖固关、龙泉、倒马、插箭、茨沟五关营,经抽驼税,自雍正四年八月初一日起,至年终止,除正额外,所有余羡银二千三百两零。”[10] (第9册,p.544)“直隶正定府属之插箭岭、倒马关,及所属之上城铁岭口,既收货物牲畜之税。而出入往来空身之人,向例复收税钱,著永行停止。”[12] (卷197,《户部·杂赋·禁例》)固关位于直隶井陉县与山西平定州、盂县、寿阳县等必经处,商人过关贩运私盐,“固关抽收税务之隘口,历来俱放行盐驮,每年所过之盐不下数百驮之多,按驮抽取税钱十文”[37] (第15辑,p.146)。这些税关有的由军队官员征管,有的由巡抚管辖,税款正额解藩库,余羡由军队使用。“臣今以固关、龙泉二处委令臣标左营游击胡兆吉。倒马、茨沟二处,委令右营进击董芳,各选殷实老成之人,前赴该关营协同监收。其插箭岭一处,臣委人前往监收,俱于本年八月初一日为始,每季按照原额将正项存留解交藩库。”“再查紫荆、马水、白石沿河等关口,原系正定镇所辖地方,康熙二十七年改隶巡抚,今不属臣管辖。”[10] (第7册,pp.798~799)“荷蒙天恩,赏给修理监甲、帐房、锣锅,除用过外,尚剩银五百七十九两,缴交正镇中军,存贮在案。”[10] (第12册,p.339)乾隆以后,官方文献在这些关的名称之后用括号注明是落地税,龙泉、紫荆各关口也正式归为地方关。龙泉、紫荆等关口“(系落地税,地方官随时酌收,无定例)”[21] (卷47,《户部·关税上》)。此后嘉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关税项目中均如此。乾隆29年,龙泉、紫荆各关的正、余税银解部,但仍将其归于杂税项下。“直隶龙泉、茨沟、固关、倒马、插箭、紫荆、奇峰、五虎岭、白石、马水等关口税银,均委营员征收。每年正额银千一百三十四两七钱,遇闰加征银九十二两四钱七分有奇,赢余银两,比较上年汇册解部。”[12] (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与现代财政税收学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理论概念不同,清前期人们有其传统而古朴的区别方式:他们以官方文献中关税项目下列出的关口作为中央关税,而将杂赋项目下列出的关口作为地方关税。除个别关口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外,绝大多数税关都适用于这种方法。表面看,两种划分方法的理念极不相同,但划分结果却十分相似,给人以殊途同归的感觉。这大概是因为两种划分方法的实质是相通的,也就是说,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所总结的经验是同样的。
一般来说,清前期政府对两类税关规定了不同的管理制度。中央关因征收税款数量较多而更受政府重视,政府对中央关的税额、税则、考核与税官任命都有完整的制度。而地方关征收税款数量少,由地方政府规定定额、税则,税款归入杂赋,上报中央政府备案,各关不用单独向中央政府奏报,也不用单独考核,一切征管与地方杂赋等同。两类税关,两种管理体制,适应了当时国家的实际需要,无疑是正确而可行的。
注释:
①参阅人大清史所祁美琴著《清代榷关制度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p.110~112,pp.131~138;祁美琴著《清代地方榷关考述》,原载《清史论集》,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版,pp.222~228。以下统称祁文。
②参见“督理崇文门商税监法”(稿本),该书乾隆年间集成,是户部议复崇文门商税的六个题本,时间从康熙八年至乾隆四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