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少数民族妇女在传统社会中的社会角色:与汉族妇女的比较_汉族文化论文

传统社会中南方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角色——兼与汉族妇女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族论文,妇女论文,社会论文,少数民族论文,角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8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4)01-0031-07

从人类学的角度看,传统社会中,南方少数民族的女性与汉族女性在社会中的角色是大不相同的。例如在我国南方少数民族中,“女劳男逸”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如“黎妇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婴儿,养牲畜而已。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清·张庆长《黎岐纪闻》)。这与汉族“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是有很大差异的。又如:在汉族历史上,除了宫廷中出现过“供洒扫之职”的女官以外,几乎从未出现过女官主政的现象。女性参政或对政治产生影响,大多是以皇后、太后、宠妃或高官、将领夫人的身份出现。而在南方少数民族社会中,自古以来,女性直接参政、为官的情况是大量的。如南北朝至隋的俚族冼夫人、宋代黎族的王二娘、明代彝族的奢香等等。这种历史文化现象,传统史学和民族史家仅仅用“母系氏族社会残余”来解释,至少是很不够的。这种对于角色同异的比较,可以使我们了解两性在不同环境下的地位与行为差别,从而进行分类、归纳,形成有系统的文化描述。这对中华民族社会生活史、民族史、妇女史、民族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均有一定意义。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人类的两性分工:人类最初的“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1](第155页)。在一般情况下无疑是准确的,但南方民族中许多特例也是值得注意的。与汉族“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女性仅从事辅助性劳动,男性主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情况迥然不同,南方少数民族女性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参与了几乎所有的生产活动,扮演了不亚于男子的角色。

南方民族中“女劳男逸”广泛存在,由来已久。宋人曾记当地民俗:“余观深广之民,何其多且盛也。男子身形卑小,颜色黯惨,妇女则黑理充肥,少疾多力。城郭墟市,负贩逐利,率妇人也。”“为之夫者,终日抱子而游,无子则袖手安居”(宋·周去非《岭外代答·蛮俗》卷10)。“樵苏种获,与夫负贩趁圩,皆付之妇人,而为丈夫者,抱哺炊爨,坐守茅庐,盖其气力反妇女之不若”(宋·李伯曾:《可续斋存稿·后集》卷7)。后世此类记载不绝于书,“其俗女劳男逸,勤于耕织”(清·陆次云《峒溪纤志》。“惟婢仆及瑶蛋客民之妇,则终岁徒跣,视健步之男反过之”(嘉庆《增城县志·风俗》卷2)。这种情形与汉族妇女缠足、足不出户的情景形成鲜明对照。

南方民族女性平等地参与了除狩猎以外的所有各项生产劳动,在生产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在农耕方面,有的地区是以妇女为主的。广西兴安等地,“男人炊爨,女人耕种”(道光《兴安县志·经政》卷9)。广东连阳“连邑风俗,懒惰成习,男不农樵,单靠妇女田间力作”(清·李来章(连阳八排风土记·约束》卷7)。镇安府“天保一属,凡春耕秋获,皆妇女操作而前”(光绪《镇安府志·风俗》卷8)。典型的如黎族,直到解放前,“妇女们专门从事稻田的插秧,‘山栏’地的播种,及以后的除草、收割、储藏、加工等重要工作”[2](第23页)。有些地区则是男女共同进行田间劳作。“苗耕,男妇并作,山多于田,宜谷者少”(光绪《湖南通志·地理》卷40)。在鄂西,“邑田少山多,男女合作,终岁勤动,无旷土亦无游民”(同治《来凤县志·风俗》卷28)。在此种情形下,妇女或成为农业劳动的主力,或起到了不亚于男子的作用。

纺织方面,妇女也是主要劳动力。海南“山岭多木棉树,妇女采实,取其棉……,织而为布名曰吉贝。或擘山麻纫线织布,……名曰黎布”。据称此布“亦自有匠心也”,“海南人颇用之”(清·张庆长,黎岐纪闻》)。宋元之际著名的黄道婆就是在黎人中学习纺织的。湘西苗女“性喜彩衣,能织纫,有苗巾、苗锦之属”(乾隆《永顺府志·风俗》卷10)。“永顾、保靖等处土人,妇勤于纺织,土绫、土布,民间亦多资之”(四库全书本《皇清职贡图》卷3)。鄂西“妇女善纺棉,不善织布,乡城四时纺声不绝”,“五月,麻熟,群讴而绩之成布,精粗不一”(同治《来凤县志·风俗》卷28)。广西怀远等地区,“贫者或以采薪为业,妇人勤于纺织”(四库全书本《皇清职贡图》卷4)。大体上,南方民族多有一些有特色的纺织技术,无疑是以妇女为主进行劳作的,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部分。

商贸方面,妇女的作用尤其突出。南方各地墟市贸易,由来已久,山区少数民族亦大体相类,而以妇女为交易主要人群。明人记载:“黎村贸易处,近城则曰市场,在乡则曰墟场。每三日早晚二次,会集物货。四境妇女,担负接踵于路,男子则不出也。”(明·顾岕《海槎余录》)这种男子怕见外人,而由女子外出贸迁并非个别的例子。广东合浦县(今属广西)“莫徭”,其男子“闻人民语辄趋避,畏入城市。……(妇人)常负藤囊,至墟贸易”(四库全书本《皇清职贡图》卷4)。乐昌瑶妇“能跣足登山,亦常负物入市”(同治《乐昌县志·方域志》卷1)。梧州府各族“妇人跣足入市,与男子贸迁”(乾隆《梧州府志·瑶壮》卷8)。

有学者从汉族传统社会“重农抑商”的角度出发,认为南方民族也同汉族一样贱视贸易,而妇女社会地位较低,故而令其从事贱业。其实不然,南方民族世居崇山峻岭之中,生产品种相对单一,生活必需品常常依赖于与山外民族的交换,贸易的作用是不可以低估的。相反,正是由于这些民族中妇女是生产劳动的主力,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善于与其他民族打交道,才由女性承担此项责任。在湘西,“商贩:妇女以货物等至场买卖如男子焉。贩运零囤,设列陈售,妇女之比男商有同视焉”。“运输:凡新货上市,女商转运,其力每过男子,一切力资相等,无有差别。”以至有因妇女参加交易较多,而立妇女为“场首经纪”,负责市场管理,“每逢三八六期,民苗交易繁盛之时,日有千余人,妇女居半,苗民尤多,妇女鲜衣银项,灿烂殊观。故必有妇女充场首经纪,始便交易。清吉场为场首经纪者六十余名,而妇女居四五人焉”(均见光绪《古丈坪厅志·物产》卷11)。清人从汉族男女大防的观念出发,认为“苗女集其间,固一秽墟云”(清·贝清荞《苗俗记》)。即使是从当时人的这种反面评价中,也能看到南方民族妇女在商贸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其他生产劳动项目中,如采樵、养(打)鱼、手工、制陶等,均有妇女参与其中,并发挥重要作用。湘西“苗境中多产有扒山狗、土狗子、黄剌鱼各种。苗民时撷竹箐竞取,男妇嘈杂,声喧山谷”(清·严如煜《苗疆风俗考》)。广东黎族“妇女还是惟一能掌握制陶技术的劳动者”[2](第23页)。曲江瑶妇“能作竹木器舁”(四库全书本《皇清职贡图》卷4)。又向其邻近民族购种育蚕,苗族“妇女亦知饲蚕,惟不晓育种,春间俟民间蚕出,结伴负笼,以货物易之”(清·严如煜《苗疆风俗考》)。壮族“今又栽种桑秧,使之育蚕,是妇功已属勤奋”(光绪《镇安府志·风俗》卷8)。“南方民族妇女全面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与汉族妇女的情形是根本不同的。与南方民族“妇人则勤于耕作”相对应的,是汉族“男耕女织”,华北一带流行民谚“女人到田间,连续旱三年”。汉族妇女被局限于家庭或家族的狭小圈子里,以女红、炊爨为主业,宋代以后,更是广泛推广了缠足之习,足不出户。与南方民族“春夏男妇耦耕”,妇女“负贩逐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汉族地区“阖邑门户,皆蔽以竹屏,市中无游女。谚云:好个清流县,家家挂竹片,做了几年官,不见妇人面”(嘉靖《清流县志·风俗》卷2)。明代后期地理学家王士性,一生游历大半个中国,他说,在五十年的游历中,“城市从未见一妇人,即奴隶之妇他往,亦必雇募肩舆自蔽耳”[3](第330页);而与他同时代的地理学家徐霞客在游历广西壮、瑶所居的山区时,一次冬十一月,“饭后夫至,少二名,以妇人代担”[4](第492页)。妇女可代为挑伕,可谓“视健步之男反过之”。

在社会生活和政治事务方面,南方民族女性与汉族女性相比,也扮演了极不相同的角色。

由于南方民族妇女在经济上的广泛参与,也常常涉足社会事务。前人此类记载颇多:“其俗贱男贵女,有事则女为政。”(清·张庆长《黎岐纪闻》)“夷狄主阴,故宣慰土官及诸边虏,皆听妇人约束”(明·陈继儒《太平清话》卷下)。社会上宗教事务、民间交往、乃至纠纷、械斗,无不有女性参与其中,如黎族重要农事活动,要由妇女先进行祭祀“‘合亩’开始插秧和收割的时候,也要由‘亩头’的妻子先做一种宗教性的仪式之后,‘合亩’内的其他妇女才能进行”[2](第24页)。至有直接作为当地民族首领的:“(黎)峒各有主管领,岁居人众,父死子继,夫亡妇主。”(明·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36)以汉族官吏的眼光看来,她们是代夫或代子,统领其众。实则妇女自领其部者,亦不在少数。“其妇人亦能驱字牧,贯劲砮,头缠花裹。开军府,拜跪千人,不敢仰视”(嘉庆《平乐府志·瑶壮》卷33)。在黎族民间发生纠纷,妇人可解,“一语不合,辄持弓矢标枪相向,势不可当,有妇人从中间之,即立解”(清·张庆长《黎岐纪闻》)。发生械斗或战争,“敌若令其妻车前谢过,即曰‘彼贤如此,可解此围’,或徙寨避之曰:‘彼惧我,可凯旋矣’”(清·陆次云《峒溪纤志》)。在海南保亭县,解放前还有过妇女调解械斗纠纷的实例[3](第24页)。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对南方民族的统治,向以“从俗而治”为基本方针,其道在于“羁縻”,以任命当地民族首领为基本办法。这样,南方民族地区女性直接参政为官的情况大量出现,在历史上产生了很大影响。在元代土司制度确立以前,就曾出现过许多著名的女首领。如较著名的冼夫人,王二娘等。

冼夫人活跃于南北朝末期至隋初之际,是当时南方民族的杰出首领。时国家分裂,南北对峙,豪强大族,称雄割据,朝代更迭频繁,社会动荡不安。冼氏“拊循部落,统驭三军,怀辑百越,奠定黎僚”(《北史·谯国夫人传》卷91)。南朝梁、陈之际,数次拒绝参与分裂活动,并协助王朝军队平叛,以功封“石龙太夫人”。陈亡后,岭南政局不定,她怀辑百越,保境安民,被尊称为“圣母”。隋开皇九年,遣孙冯魂率兵迎隋军入广州。次年,指挥平定俚帅兵变,并亲与隋使巡抚诸州,使岭南重获统一,功封谯国夫人,被誉为“文谋武略,总管十州,历仕三朝,无有二心,擅古今女将第一”[5](第109页)。冼氏出身岭南世家大族,幼读兵书,勇谋兼备,正是在南方民族地区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才产生出的女性杰出人物。

王二娘,南宋淳熙至嘉定间海南琼州黎族女首领,宋人记载“峒中有王二娘者,黎之酋也。夫之名不闻,家饶于财,善用其众,力能制服群黎,朝廷赐封宜人。琼管有令于黎峒,必下王宜人,无不帖然。二娘死,女亦能继其业”(宋·周去非《岭外代答·蛮俗》卷10)。这里,王二娘“夫之名不闻”,而死后“女亦能继其业”,是南方民族地区妇女从政的典型情况。据载,王二娘的祖父于北宋皇祐佑间归宋,受命守御琼管咽喉要地,“三世受朝廷诰命,至母黄氏承袭弹压,边界用宁。绍兴间,又说谕化外黎人,各安生业,莫肯从乱。乾道七年,受告封宜人”(《文献通考,四裔考八》卷331),淳熙八年(1181),王二娘继其母之职,受封宜人,成为黎族三十六峒统领,积极在黎区贯彻中央政令,绥靖地方,招谕“化外”黎人归附。淳熙十六年,诏其母之侄黄弼补“承信郎”,“弹压本界黎洞”(《宋史·蛮夷传》卷495),但王二娘仍统管三十六峒之黎。嘉定九年,王二娘故,其女吴氏袭职。这里,不仅仅是“夫亡妇主”,而且在家族中有男性子侄的情况下,三代母女相传,说明妇女在当地民族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

元明清时代,土司制度确立,对南方民族的统治更加严密,但羁縻而治,胥从其俗的策略一仍其旧。元代规定:“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继之,无则妻从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元史·仁宗本记三》卷26)明代定制:凡土司之官,“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明史·职官一》卷72)。清承明制,“顾治初年定,土官无子者,许弟袭,无子弟,许其妻或婿为夷民所信服者一人袭”(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兵部》卷589)。应当指出的是,这里不是土司制度给南方民族妇女提供了为官从政的机会,而是中央从制度上认可了南方民族中大量存在的女首领、女土官的现实。如《明太祖实录》卷71载,洪武五年正月,“普定府女总管适尔及弟阿瓮等来朝,贡马。赐罗衣及文绮,以适尔为知府,世袭其官”。适尔与其弟同时来朝,仍任其为知府,而不任其弟,即是所谓“胥从其俗”的例子。在这种背景下,元明清时期,女土官、女土司所在多有,大量存在。

土司时代的女土官数量很多,较著名的如瓦氏夫人、奢香等等。

瓦氏夫人是明嘉靖间广西壮族著名女将。她是归顺州知州岑璋之女,田州指挥同知岑猛之妻。素喜习武,善用剑,有谋略,深得族人之心。瓦氏代行州事期间“内外凛然”。嘉靖三十三年(1554),明廷征各省土兵赴东南沿海抗击倭寇,瓦氏请命出征,授“女官参将总兵”,率田州及邻近地区狼兵6000人。于各地应召之兵中,首先抵达战场,一战而首次扭转东南抗倭战局。王江泾一役,一举歼敌4000余人。随后,又在陆泾坝斩获倭首200余级,焚敌船30余艘。成为东南抗倭重要力量,倭寇望风而逃。功封二品夫人,“花瓦家,能抗倭”的民谣在江浙广为传颂。

奢香,明初贵州彝族女土司。生于元末顺帝至正二十一年(1361),四川蔺州宣抚之女,14岁嫁贵州水西宣慰司霭翠,20岁夫死子幼,袭宣慰使之职。明初于贵州设卫,都督马晔欲灭诸土司改设流官,数辱奢香,以激其反,时48部之首咸集香军门,愿尽死力助香反。奢香审时度势,决定亲赴金陵告御状。洪武十六年,至金陵,表示愿效忠朝廷,世世保土。朱元璋为治马晔罪,封奢香贤德夫人。归后,开立龙场等九处驿站,设十八站,使川滇、川黔道路得以畅通无阻,促进了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打破了水西地区的闭塞状态。后未卷入乌撤地方叛乱,保持了一方稳定。送其子入国子监读书,又在水西设立学校。奢香以其对当地经济文化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为史家所称道。

土司时期较著名的女土司、女土官还有很多,如明初彝族女知府商胜、明末四川著名女将秦良玉、明中后期湖广保靖土家族女土司彭白氏、清初湖广茅冈女土司彭氏等等。明人就曾与汉族的情况作过对比:“余尝于‘宛委余编’记女官,若国初六尚之职,旧尝取寡妇及幼女之知书者为之,然皆典内职,非文衔。”而南方民族中女官却非常普遍,“建昌知府师克、武定知府商胜、东川知府胜古、乌撒知府实卜,皆洪武中土官,其后不可胜纪”(明·王世贞《皇明奇事述》卷3)。此处还是以文职相比,其实女土官中武职者更多。如上述奢香、秦良玉等,均为武职。清代板登尔济代夫为屯千总之职,“抚治番民,岁时随各屯弁参谒,服男子顶带,略无怍色”(清·李心衡《金川琐记》)。中央王朝虽然认可,有时也不免以自己的观念强加于当地民族,我们就曾见到由于女土官是再嫁之妇,而被革职的例子:明宣德时,女土官观音铭袭夫职为顺州同知,后有人上告:“观音铭,再醮之妇,不应承袭,奏革冠带。”(四库全书本《土官底簿》卷上)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并不影响女土官大量的存在。她们大多富有远见和才干,许多人对历史作出较大的贡献,产生很大的积极影响。当然也不排除在土司制度的特定的环境中,有一些人起过负面作用和影响,如妻妾争袭,扰攘一方的情况等等。但这些并不影响我们对南方民族妇女社会角色的判断,尤其是当我们将她们与足不出户的汉族妇女相比较时,更明显地看到其间的角色差异。

对于南方民族这种“女劳男逸”的社会文化现象,传统史学和民族学仅用“母系社会遗存”来解释,是完全不够的。我们认为:此种现象的深刻历史背景,是南方民族的“游耕文化”[6](第40-47页),以及由此种文化产生出的两性社会分工。游耕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民族或民族的支系,采用“刀耕火种”方式进行农业生产,在一个地方耕作几年以后,地力耗尽则迁徙别处。它的原生形态是山子瑶“过了一山又一山”的方式,不断地向生态环境较好的地方迁徙;其衍生形态则是,一个民族经长期历史发展后,在一定的范围内往返迁徙,对土地实行“休耕轮作”。

这方面瑶族较为明显:“瑶椎髻跣足,刀耕火种,食尽一山则移一山。”(道光《广东通志·岭蛮》卷330)其中以过山瑶或称山子瑶为典型,“凡过山瑶,迁移靡定,以游种为业,颇近上古游牧之风”(民国《蓝山县图志·礼俗》卷14)。海南黎族“迁徙无常,村落聚散无定。所耕田在是,则居于是,日久地瘠,则去而之他。故村峒土名,数年间数迁数易,其地不可考也”(光绪《琼州府志·海黎》卷20)。苗族耕作,“燔榛荒,垦山坡,……既种三四年,则弃地别垦,以垦熟者硗瘠故也。弃之三四年,地力既复,则仍垦之”(《苗防备览·风俗》卷8),是一种在一定范围的山岭中,实行“休耕轮作”的典型方式。土家族亦长期传承刀耕火种,“其地山多田少,刀耕火种”(四库全书本《皇清职贡图》卷3)。这种生产力水平下,其居地也不甚稳定,如鄂西容美土司境内“司中地土瘠薄,三寸以下皆石,耕种只可三熟,则又废而别垦。故民无常业,官不租税”(清·顾彩《容美纪游》)。这里土家族“民无常业”,但“别垦”亦不离容美土司之境,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游耕”。需要说明的是,南方民族中,壮族、土家族这样人口较多、实力较强的民族,在南方山地中,占据了相对较好的环境。他们很早就开始转向一定区域内的游耕,进而走向定居,但南方山地的环境特点,使游耕文化的许多特征长期保存。

游耕农业方式的特点之一是,狩猎作为一种补充与之共存,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两性分工。游耕农业所提供的生活资料不足,而投入的劳动力又相对较为节省,以及南方山地野生动物出没的环境,决定了渔猎在整个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狩猎尤其突出。广东瑶壮“猎野兽以助食,居二三年则移,地力竭而禽兽鲜也”(道光《怀集县志·杂事》卷10),“腰刀弩,博虎狼为业”(光绪《曲江县志·舆地》卷3),各地瑶民“以野猎为肉食,不畜牛马,常有好犬,夏至则群瑶登山打鹿”(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峒瑶》卷23)。“瑶俗喜猎,常畜好犬,使犬肘火枪,或群或独,遇野兽,虽至猛,走逐数十里,逾山绝涧,必获乃已”(民国《蓝山县图志·礼俗》卷14)。

如前所述,南方民族女性几乎参与了所有社会生产劳动,但惟有狩猎没有参与,狩猎成为南方民族中男子独占的惟一生产项目。他们固守着狩猎这块阵地,虽然生态环境的变化使猎物不断减少,但游耕的经济模式,使狩猎总还占有一席之地。在迁徙范围逐渐缩小,从游耕走向定居的过程中,男性也开始转向农业,但山区特有的野生动物环境,使得这个转变非常缓慢。于是,狩猎之余,他们“抱子嬉戏”,妇女成为农业、纺织、贸易等经济活动的主力或重要力量。“女劳男逸”成为南方民族地区独特历史文化现象。京族的例子,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这个问题。京族妇女除抚养子女、料理家务外,还负责将男子捕得的海产挑到市上出卖。男子因出海捕鱼,岸上的生产基本不管。家庭经济由主妇管理,平日的活动,节日的购买一概由主妇负责。大多数南方民族男子,如京族男性看待渔业那样,长期将狩猎视为主业,而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迁徙范围的缩小,他们常常无猎可打,只能“终日抱子而游,无子则袖手安居”。他们也曾参与农业劳动,但总未能视为主业,于是妇女成为生产劳动中的主力。

汉族历史上也存在过“刀耕火种的农业技术”,亦即史籍所称的“畲田”制。在西周、春秋和战国时代,农业上尚未废弃这种耕作技术。但在优越的生态环境中,汉族较早实行了“休耕轮作”制。《尔雅·释地》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就是一种休耕轮作制。如此,人们渐渐不需远途流徙了。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由于铁农具以及肥料的普遍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汉族抛弃了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在农业技术提高的情况下,休耕轮作制也逐渐废弃。汉民族所以能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抛却刀耕火种的畲田制,关键是有了休耕轮作制,而其居地的生态环境,广袤的大平原,使其休耕轮作有了不必迁徙游动的条件。史载:“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史记·货殖列传》卷129)。这样,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农业技术,包括保持土地肥力的方法愈益进步,其“定居”的基础就愈益稳固,因而汉民族就愈益“安土重迁”,最终在定居小农业的基础上,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文化。在此种生存状态中,两性分工十分明确。男性较早从渔猎经济转向了农业,取代女性成为农业劳动的主力,而女性则从原始时代在农业中的主力地位,退居到一个次要的、辅助的地位,进而被排挤到以纺织、炊爨等体力要求较小的家内劳动中去了。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失掉了意义;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1](第158页)

在此种背景下,汉族妇女从事辅助性劳动,地位不断下降,与南方民族女性始终参与主要经济活动,保持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形成鲜明对照。

南方民族妇女广泛地参与了几乎所有的各项社会生产活动,“女劳男逸”成为普遍的历史事实。进而,她们广泛地参与了社会生活,甚至参与政治活动,成为女首领、女土官、女将领。她们对社会活动的参与是直接的,对社会历史的作用也是直接而清晰可见的。反观汉族则根本不同,近代梁启超在“变法通议”中,将人类社会分为通过劳动而生产物质财富的“生利之人”,和接受社会财富分配,消费物资的“分利之人”。认为“中国妇女则分利者十六七,而不分利者仅十三四”。中国妇女除从事“育儿女、治家计”的“室内生利事业”外,几乎没有同男子一样从事社会劳动的,“而所谓室内生利事业者,又复不能尽其用。不读书、不识字、不知会计之方,不识教子之法。莲步妖娆,不能操作,凡此皆其不适于生利之原因也”[7](第79-80页)。这里所说的现象是对的,汉族传统社会中,妇女多为家庭妇女,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她们的辅助性劳动,如恩格斯所说的,被男子看成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已经失掉了意义”。

我们当然不会因此而否定汉族妇女在历史上的作用。在传统社会中,汉族妇女通常通过这样几种角色对历史产生影响:(1)创造性的劳动,如黄道婆、李清照。(2)子女教育,女性在子女教育上一般承担较多,这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如孟母、岳母之类。(3)通过丈夫间接起作用,如皇帝的后、妃。(4)在特殊情况下,取丈夫、儿子的权力而代之,如武则天、西太后之类。(5)美女,如西施、王昭君之类。(6)女造反领袖,如唐赛儿之类。(7)一般妇女则通过家庭和社会的辅助性劳动,对历史产生虽不直接、但却是巨大而持久的影响。当然,还要考虑到汉族是一个人口特别众多,分布特别广泛,历史十分悠久的民族,在这样的时空差异下,我们当然能找到许多特别的例子。如客家人中妇女概不缠足,而较多地参加各项生产活动,其地位与一般汉族妇女就有较大的差异。还有,我们无疑可以在很多朝代,很多不同地区,找到汉族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例子,但那却不是汉族文化传统的主流,对特例的探讨有助于研究的深入,却不能用特例取代主流。

我们试图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找到汉族与南方民族妇女社会角色差异的原因,我们看到,游耕文化在这里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费孝通先生在《〈盘村瑶族〉序》中指出:游耕“是一个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意识形态、综合性的概念,一种社会经济模式”[8](第17页)。在此种社会经济模式中,男女两性的社会分工,没有如同汉族那样,男子退出狩猎,取代女子成为农业劳动的主力。在山区特有的生态环境中,男性始终未能完全从狩猎中退出。由于环境的变化,猎物的减少,他们也从事一部分农业或贸易、手工、樵采等等。但由于不断迁徙,狩猎的长期存在,他们始终没有在农业中取代妇女而成为主力。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农业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这样,虽然南方民族早已进入了父系时代,但作为农业劳动主力的妇女的地位却始终未能如汉族那样迅速下降。在此种文化背景下,她们在性、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乃至为官从政等许多方面,具有与男子相近甚至平等的地位,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收稿日期:200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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