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集团授权经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调整论文,企业集团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与难点,因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新社会制度胜利的最主要的东西”〔1〕, 本文通过逐次分析得出:仅仅建立股份制并不能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其独特机理,而以产权调整为前提进行的国有企业集团授权经营是可能提高企业效率的途径之一。
一、不同产权结构的股份企业对其经营效率的影响
股份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它对企业运作效率的影响取决于企业的产权结构,我们可对西方股份公司与其国有企业的宏观管理体制进行对照,分析其制度维持的激励约束机制的异同,从而考虑国有企业改革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终极,亦或必须进行其他更深层的制度改革。
(一)我们一般所指的股份公司及其典型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指股权高度分散型的公司企业,其资产委托代理链为:股东—董事会—经理,其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交易关系,所有者只能控制经营者可观察的劳动成果,如利润率、资产增值率等,而不可能控制后者的劳动投入,如工作努力程度、企业行为取向等。企业得以大体按照所有者意愿高效运行的基础是该制度本身就是一项具有激励约束机制的合约。该机制包括股份制使企业具有清晰的产权边界,避免了所有者以自身财产为企业盈亏兜底,并制约了经营者的财产责任;所有者以给经营者部分剩余索取权进行激励,使经营者目标与其具有最大的一致性,降低了两权分离时由于目标差异而导致的摩擦成本;所有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用脚投票”和在董事会“用手投票”进行所有权渡让和退出这一委托代理关系,对经营者实现的企业效率和效益的下限进行约束。因此股份制才能以较低的制度维持成本促进企业的经营效率〔2〕。从中我们不难看出:1.以产权主体高度分散,所有者和经营者完全分离为前提的企业行为模型,需要有两个条件,即股权完全散布于小股东手中和经理完全听命于分散的股东;这一前提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很难满足;2.即使真能存在这样的企业,变化最大的可能是企业的分配行为而不是其经营行为。因为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对所有者必须承担的义务是保证其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票资产的预期收益水平,而不是资产的增值保值;3.对基于两权分离的“经理革命”导致企业效率上的差异这一结论即使在西方学术界也存在广泛争议〔3〕。 因此经典股份制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由于股票收益主要通过股票红利和买卖实现,因此,谢佩德指出:“所谓股份公司的新性质,基本上是一种神话,商业压力仍然广泛存在,甚至比过去更加强烈,作为经理人员的主要动机,也是董事会所要求他们做的,是使股票有一个好的价格”〔4〕。
(二)国有企业基本上属于经营者受垄断大股东支配的股东主导型企业,它不同于经理主导型企业,前者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在于通过它提供的产权初始界定避免了所有者“虚置”或“位缺”,实现了产权主体的人格化,其局限性在于该理论模型的前提不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且仅仅通过它不能实现所有者对资产增值保值的要求,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股东主导型企业的行为不象制度学派所描述的经理主导型那样丧失了对资本增值的追求,其委托代理链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全等同于前者。较为典型的西方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粗略地可分为以意大利、法国为代表的相对集权模式和以瑞典、英国为代表的相对分权模式。集权管理模式中的委托代理链为:政府—国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综合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经营者,其中第二链在意大利为国家参与部,第三链为以伊里公司为代表的庞大企业集团,实践证明集权型管理信息传递可能延滞和失真,更为严重的是此时激励约束机制是行政型的。1.每一级代理人追求的往往是其自身的政治性人力资本价值最大化即个人的政治升迁;2.由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没有具体落实到每一层次上,委托人缺乏对国有资产的真正关心,出现“无所谓的委托人”;3.经营者的实绩对以政府为唯一利益主体的所有者而言,只能通过调查和监督来实现,使其动力不足,出现“无所谓的代理人”;4.此时制度维持成本明显高出以市场约束(退出委托代理关系)为特征的经典股份制企业,因此近年意大利国内对取消参与部的呼声日高,而且伊里公司作为国有综合性控股公司,不但没有发挥过多政治干预的缓冲作用,反而“成了缓慢的官僚主义决策方式,成为政治垄断、干预和控制的强有力工具。”〔5〕分权模式中的委托代理链为政府—行业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经营者,其激励约束的关键在于:1.行业控股公司支配着剩余索取权,拥有相对独立于政府的所有者利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竞争;2.行业控股公司的规模是适度经济的,经营者在该行业拥有足够的经济管理技能;3.近年来推行的国有企业社会化计划使股权相对分散,加强了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认同;4.普通的公司法适用于行业控股公司,政府对其除资本增值规定外没有特定的实现社会目标的任务。因此政府才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保持“一臂之遥”,这些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效率才相对较高些。〔6〕
从上述讨论中,我们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股份制的意义只是提供了产权的初始界定,相对国有企业改革而言,更重要的是对产权的执行;〔7〕2.由于产权结构的不同, 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并不等同于经理主导型公司;3.西方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主要地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形成和其目标的一致性,它决定了政府—经营者之间激励约束的有效性;二是国家控股公司的专门性和规模性,综合控股将导致管理层过多,适度的行业控股是效率的保证。我们无法从中得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终点,即使在市场经济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股份制也未能完全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不高的难题,股份制只完成了对产权的界定,而未指明产权如何有效运作。
二、不触动产权结构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性质疑
从制度角度对已进行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反思之后,我们对不触动产权结构的改革的有效性有所质疑。国企效益低下,不是通过企业组织制度的变革可以完全改观的,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在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重组和运作模式。我们仍从分析制度维持的激励约束机制入手,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分为传统型和目标型两种模式。
(一)传统的国有企业改革有两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以进行政府内部的分权为主,不触动委托代理链的根本变动,其层次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主管部局—企业负责人,其最大缺陷是激励约束的行政性。〔8〕1.作为主管部局不享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其利益要求不独立于政府,也不与企业经营者一致;2.政府对企业代理人的最大惩罚是开除党籍和公职,使其对经营往往满足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激励不足;3.企业经营者无法独立地确定经营目标,自然也无法担负盈亏责任,约束不足;4.政府、企业经营者、职工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利益冲突。此时这种委托代理链实际上使双方被行政隶属纽带锁定,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是一次博弈(oneshot game),在激励约束不全时,不存在进行放权让利的前提,因为即使对经营者进行最有限的放权,也不能保证其对所拥有权力的合理运用。第二个特征是以进行分配改革为主,不触动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动,但分配与资源配置效率是无关的〔9〕,很难借助政府或企业的多得少得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
(二)、目前针对国有企业改革较为流行的观点是基于科斯对企业的定义和交易成本说进行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的再设计,其委托代理链为:各级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经理层。其不可实践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1.科斯的分析不如诺思对制度的分析清晰,后者认为制度的第一个目标是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便为统治者的所得租金最大化提供一个所有权结构;其二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促进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10〕因此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畴下确定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应是首要问题,自然借口马克思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定义,以私有化实现产权主体的分散不能称作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11〕;2.科斯关于交易成本的概念,其前提是组织形式的变动对生产过程本身没有影响〔12〕。远远不如马克思对此的分析深刻,它忽略了社会内部分工变为企业内部分工时直接生产成本的节约:即共同使用劳动工具和劳动场所、不同生产阶段空间距离的缩短等引起的节约;劳动的连续性、规则性等带来的节约和劳动强度的提高等等〔13〕,而后者的不经济对我国国有企业效率的影响比单纯的交易成本要大得多。3.该目标模式与我们讨论过的西方集权型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极为类似,而后者的低效率已为实践所证实。4.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仍是行政性块块分割的,而不是市场型的,不难看出:该链中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其流失,而实际上它很难履行这一职责,人事不归它管辖、投资不由它分配、项目不由它审批、营业执照不由它核发,因此国资局缺乏制约经营者的基本权力,又如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其目的是缓冲政府对国有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但如果它的产权重组受到政府行政性干预,或局限于行业内、区域内,则这种改革的有效性是相当有限的;5.对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层次越多,则监督和运作的成本越高效率也越低,其运作是不能取得设计者所期待的经理主导型股份企业的效率的。
三、从西方国有企业分权管理模式对我国国有企业现状的考察
前面我们提到了西方国有企业分权管理模式产生效率的三个决定因素,我们可以借助它们分析我国国有企业效率不高的症结所在和相应的调整途径。
(一)政府和经营者之间激励约束的有效性问题。1.如果我国国有企业效率不低于西方国有企业,我们就没有必要借鉴西方的经验进行产权制度创新。从表面上看,西欧各国的财政收入比重约占GDP的35 %左右,对国有企业的投资约占政府投资的50%, 而国有企业的产值占GDP约20%;以1994年为例,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24.28%,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占政府投资的61.5%,而国有企业的产值占GDP的43.1%, 两者投入产出效率不存在明显差异,但西方国企集中在低盈利、高风险行业,而我国国有企业行业分布要广泛的多,故两者效率上的差异客观存在。2.那么我们观察到的不同利益主体对效率的影响在我国是否也存在?如果不存在,就不能通过产权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最近我国学者的研究证实了产权结构、而不是分配结构决定的国有企业的不景气,例如从分配结构上观察,乡镇企业的剩余分配格局类似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并不享有更高的可支配利润,唯一区别在于乡镇村政府所得部分加上国家所得部分实际上大约相当于国家从国有企业利润中的所得比重。故分配格局与微观基础的效率无关,导致效率差异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所有者及其代表的利益依附于整个政府的等级体系之上,不存独立的利益主体;而乡镇政府具有更多的独立于上级政府的自身利益,这些利益与企业利益具有较大的一致性,故其对下属企业的剩余权要求更关注,更服从企业效率〔14〕。因此从实例上看,通过产权结构的调整,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对国有企业基本一致的利益要求能够提高我国国有企业的效率。3.我们对此进一步进行理论论证:当不一致的所有者的利益关系表现在对企业产权利益的要求时,摩擦就是不可避免的,一个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排除其他人去分享他努力的成果〔15〕。当所有者的利益关系不一致时,人们发现得到其资产的最大收益是不值得的。因此从产权利益上来看,具有不同利益的独立主体的所有者的形成决定了企业能否形成产权激励动力,从而去追求企业产权利益的最大化〔16〕。或者说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是按政府行政职能的多元化方式还是按市场分权一元化的方式直接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形成及其运作效率。故国企产权结构调整的第一步是使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部门和企业经营者利益的独立化和一致化。
(二)行业控股公司的专门性和规模性问题。这在我国可归纳为国有企业“过大”和“过小”:“过大”是指我国国企摊子过大,对国企的扶持明显不够;“过小”则是指国有企业平均规模过小,内部不经济更严重。
国有企业经营者反映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为1.资金不足;2.销售困难,产品积压;3.原材料、能源短缺;4.经营管理水平低;5.工艺、设备陈旧〔17〕,其中1、3、5 项因素都可以归结为国企摊子的过大,试对中西方国有企业部门配置进行分析:
国有企业部门配置(国有企业产值在各部门产值中所占的%)
由政 广播通讯 铁路运输 航空 矿业 钢铁 汽车
英100100100 100
>75
7550
法100100100 75
<5050100
意100100100 100 <507525
中98.1
95.6
98.5 94.3 94.1 86.1 82.6
资料来源:1.(英)经济学家P39,1978,12.30
2.世界银行《1983年世界发展报告》P50
3.《中国统计年鉴》1994,P113—P120
我国国有企业甚至在制造业、建筑业、商业零售业等竞争性盈利性行业中,其比重也分别高达67.7%、64.7%和62.2%,其必然结果是投资的高度分散和对国企投资强调的严重不足,事实上国有企业自83年以其扣除折旧的净投资一直是负值〔18〕,加上国企需负担的社会职能较重,故产权结构调整的第二步是缩小国企摊子,形成专门性的国有控股投资公司。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曾经提到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分工的成本节约比交易成本的节约更为重要,这是因为我国国企大而全、小而全严重浪费了资源,远未达到西方国企的规模化要求。
显然,从行业的角度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的规模普遍不经济,仅以规模效益显著的汽车工业为例,按照世界各国的经验,一般一个厂的产量集中度为45%—50%,两个厂为75%—80%,三个厂为85%—90%,目前我国商用汽车厂数量超过日美及西欧各国商用的总和,而产量不到美国的4%, 因此通过国家控股投资实现产权的联动是国企走出效益低下的必经之路,故产权调整的第三步是规模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形成。
四、通过集团授权经营提高国企效率的进一步探讨
至此,我们得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即通过对国有资产实行集团授权经营的办法来形成政府和企业间有效的激励约束,以达到产权的高效率运作,具体设想如下:
(一)这种委托代理链是:政府—国家授权的企业集团—国有企业—企业经营者。该模式中必须明确的是:1.政府授权给集团公司持有的是紧密层企业的所有权或股权,而不是经营权,因为企业经营权属法人企业所有,是法人财产权的范畴,不属于所有者,当然也不属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果理解为对其授予的只是经营权,那说明企业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企业而只是传统体制下的生产单元;2.政府应该赋予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资产收益权,为促使其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应考虑将国有资产的资产收益权全部或部分交给集团,由其直接进行进一步的投资,政府只以产业政策制定者和产权终极所有者的身分担负从宏观上监督这部分增值的投向和使用;3.政府和企业间不应直接存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一环,政府直接指定集团企业的经营层,并以资本金利润率为核心指标定期进行检查和重新任命;集团企业也明确以利润为经营目的,否则企业只是通过改革再多了一个“婆婆”而已;4.企业兼并行为不同于传统体制下的行政划拨,也不同于现有的以产品联系为纽带的松散型企业集团,而是市场取向下的产权紧密联合,这种联合主要是通过交换股权实现的,通过上述改革可以完成产权结构调整的第一步,即具有独立利益的不同主体的形成,它降低了传统型的摩擦成本,也通过缩短流行的目标型的管理层次面降低了制度维持成本,从而提高了国有企业的效率。
(二)国有企业办少办好的途径是:1.必须明确非私有化的前提,如果我们承认公有制的现实性,则可以通过建立共同基金来实现国有企业股权的相对分散化,这是因为现在国企—银行—居民之间已存在一条债务链,如1994年末,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为26037万亿元, 而负债率为74.3%,其中绝大部分为银行贷款,其总额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1518万亿相近〔19〕, 故居民拥有国企的股本不过是在遵从这一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产权调整,不影响到所有制;2.在战略性和一些基础性产业中仍然维持国家直接控股,而进入壁垒低、技术难度小的一些加工工业则可以实现非国有化,较现实的途径之一是将这些行业中的国有股转换为国家长期债权,通过其具有混合资本工具的特性逐步将国有资产向国家垄断或结构性控股行业中转移〔20〕。籍此可完成产权结构调整的第二步。
(三)对已进行的集团授权经营,笔者不拟展开讨论〔21〕,只是指出授权工作中的一些配套措施:1.对企业集团的授权应分别对待,采取风险小的渐进道路,故整体授权应和逐一授权相结合使用,前者是指明确一个投资控股主体后再对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者是结合成员企业股份制改造来进行授权,过渡更为平稳些;2.应明确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财务制度,既然集团公司对授权内的资产负增值保值责任,既然各子企业不再由传统的行政主管部局去干预其生产,那么没有一个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就无法规范各子企业的行为。批准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而不再按工业、流通等行业分别上报汇总会计报表,以一个头对国家财政统一交纳所得税是必要的,它有利于形成集团资产的整体形象和概念,并以此及时反应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负债、投资等财务状况;集团授权经营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它可能产生全资子公司的“空壳”等问题,故明确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管理制度和法规,界定其与各级政府和原企业主管部门的责权关系,落实集团内部的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就是保证集团得以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环境。
注释:
〔1〕详见《列宁选集》第3卷,“伟大的创举”。
〔2〕笔者对这一激励约束机制在其《论法人所有权的落实和产权制度改革》中(载于《现代企业》1995,5)进行了详细讨论。
〔3〕如J.R.Mckean &J.J.Kania在其“An Industry Approach to Owner-Manager Control &Proflt Performance”(载于Journal
of Business, Vol51, 1978)对美国1,800家最大的公司进行调查后,没有发现不同组织类型的企业在可测量的经济指标上有重大差异,P.Hal l在其“Effect of Control Type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Firm in the U.K”(载于Journal of Industry Econonics,Vol23, 1978)中通过对英国183家企业的实证分析有条件地指出规模和行业差异而不企业组织形态对企业利润率、增长率的影响更大些。
〔4〕请参阅谢佩德《市场势力与福利经济导论》第241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
〔5〕转引自江春泽《外国现代市场经济》第99—104页,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
〔6〕转引自江春泽的《国际经济比较研究》第33—53页, 人民日报出版社,1992年。
〔7〕类似的委托代理分析请见“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文,(何晖《经济科学》1995,1)
〔8〕孙冶方同志在建国初就富有远见地提出了这一尖锐问题, 请见《孙冶方选集》,第118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
〔9〕福利经济学第二定律可以表述为在任何特定的收入分配条件下,只要实现竞争均衡,都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
〔10〕参阅(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版。
〔11〕笔者认为,马克思所指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将国有企业卖掉和分给个人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而是指消费资料的个人占有,这点恩格斯在其《反杜林论》中已解释过,可查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9页,第20卷,第143页,第23卷,第832页。
〔12〕详见R.H.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1—23页, 上海三联书店,1981年。
〔13〕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62—383页。
〔14〕该例子引用了刘小玄“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对效率的影响”中的分析结果,参见《经济研究》,1995.7。
〔15〕其推导见Demsetz,Harold "Ownership,Control & the
Firm"Basi I Blackwell,Oxford,UK,Massachusetts,USA,1988。
〔16〕其推导见Barzel,Yoram"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Righ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N.Y 1989。
〔17〕数据来源为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对498 家国有企业的调查”,《管理世界》,1994.4。
〔18〕参见郭树清等:《中国GNP的分配与使用》,第181—188 页,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
〔19〕参见《经济日报》1994.11.15、1995.2.10。
〔20〕相关研究可见张文魁“杠杆转换企业改革的一种思路”《经济研究》,1995.7 或熊映梧“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经济科学》1995,2。
〔21〕关于各地产权运营机构的运作状况,尤其是八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情况,可参阅倪吉祥的《国有资产产权运营机构理论和实践》第73—127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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