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农民起义”的甄别与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起义论文,时期论文,魏晋南北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60-70年代,在阶级斗争理论的指导之下,作为农战史研究的一项基础工程,史学界组织部分学者整理、编撰了一套断代的“农民战争史料汇编”。该汇编在“文革”结束以后陆续面世,已出版的有安作璋主编的《秦汉农民战争史料汇编》、张泽咸和朱大渭主编的《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王永兴主编的《隋末农民战争史料汇编》、张泽咸主编的《唐五代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何竹淇主编的《两宋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杨讷和陈高华主编的《元代农民战争史料汇编》、郑天挺主编的《明末农民起义史料》、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主编的《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中国史学会主编的《太平天国》和《义和团》。编辑这套史料汇编之时,农民战争问题还被视为中国史学界的“五朵金花”之一,当它出版之后,“五朵金花”已经凋谢,农民战争问题尤其遭到冷落,眼下遍观学界,几乎已经无人问津了,以至于这套辛辛苦苦编写出来的一千多万字的史料汇编也被打入冷宫,未能很好地被开发利用。虽然当时的编撰意图是想为阶级斗争的武库提供一些弹药,但是整理出的这套汇编却为后人重新研究这一主题提供了不少方便。本文就以张泽咸和朱大渭主编的《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为依据,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所谓的“农民起义”进行甄别与研究。
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农民起义”概况
《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一书总共收录了537起“农民起义”的史料①,它们的分布状况见下页表。
这537起“农民起义”中的绝大多数在各种版本的通史与断代史中都见不到,所能见到的只有西晋李特、李雄、王如、杜弢、齐万年,东晋孙恩卢循,南齐唐寓之,北魏盖胡、法庆、六镇等有限的几起。《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把这537起“农民起义”分为三类,“第一类:农民战争,包括汉族农民起义以及汉族和少数族人民联合起义。第二类:少数族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战争。第三类:包括盗杀太守、奴杀主、亡命抢劫、兵变以及少数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某些事例”②。这样的分类法在逻辑上并不严密,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有的互相兼容,而且,严格地说,第二类和第三类并不属于“农民起义”,所以本文把它们合在一起重新进行分析。
二 “农民起义”的发动者与参加者是农民吗?
所谓“农民战争”是指激烈的“农民起义”,然而“农民起义”却是一个没有明确定义的模糊概念。人们通常认为“农民起义”是由农民发动的起义,然而事实并不是如此。《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收录的537次起义中有32起的发动者肯定与农民无关,例如:“袁绍所置中郎将郭祖、公孙犊等数十辈,保山为寇,百姓苦之。”③“故中军士王富,有罪逃匿,密结亡命刑徒,得数百人,自称诸葛都护,起临邛,转侵江原。”④“齐国内史蒋喆杀乐安太守辟闾睿,据青州反。”⑤“故镇南府牙门将胡亢聚众寇荆土,自号楚公。”⑥“辽东囚徒三百余人,依山为贼。”⑦“南阳督护赵弘、赵忆等逐太守桓淡,据宛城以叛。”⑧“有妖贼沙门僧强自称为帝,土豪蔡伯龙起兵应之。”⑨“州人李祏亦聚众反,开府张遁举兵应之。”⑩“关中大震恐,百姓相剽劫。于是沙苑所俘军人赵青雀、雍州民于伏德等遂反。”(11)把这些动乱事件说成“农民起义”显然是不合适的。
另外有37起动乱的发动者是道士、沙门、“妖贼”,例如:“邺人张承基等妖言署置,聚党数千。郡县追捕,皆伏诛。”(12)“时有道士李脱者,妖术惑众,自言八百岁,故号李八百。自中州至建业,以鬼道疗病,又署人官位,时人多信事之。弟子李弘养徒潜山,云应谶当王。”(13)“广汉妖贼李弘与益州妖贼李金根聚众反,弘自称圣王,众万余人,梓潼太守周虓讨平之。”(14)“南彭城蕃县民高阇、沙门释昙标、道方等共相诳惑,自言有鬼神龙凤之瑞,常闻箫鼓音,与秣陵民蓝宏期等谋为乱。又要结殿中将军苗允……谋克二年八月一日夜起兵攻宫门……分兵袭杀诸大臣,以阇为天子。”(15)“是时连年检籍,百姓怨望。富阳人唐寓之侨居桐庐,父祖相传图墓为业。寓之自云其家墓有王气,山中得金印,转相诳惑。寓之聚党四百人,于新城水断商旅,党与分布近县……寓之于钱塘僭号,置太子,以新城戌为天子宫,县廨为太子宫。”(16)“郡民鲜于琛服食修道法……望琛所处,常有异气,益以为神。大同元年,遂结其门徒,杀广晋令王筠,号上愿元年,署置官属,其党转相诳惑,有众万余人。”(17)“沙门张翘自号无上王,与丁零鲜于次保聚党常山之行唐。”(18)“妖贼司马小君,自称晋后,聚党三千余人,屯聚平陵,号年圣君。攻破郡县,杀害长吏。”(19)“沙门法庆聚众反于冀州,杀阜城令,自称大乘。”(20)“幽州沙门刘僧绍聚众反,自号净居国明法王。”(21)“彭城妖贼刘黎僭称皇帝于皇丘。”(22)从其行为来看他们都应该属于邪教教主,这些动乱事件也不能被视为“农民起义”。
《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收录的第二类史料是134起“少数族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战争”,在其他两类史料中也有几次少数民族发动的起义,所以总共有137起少数民族首领发动的“农民起义”。例如:“督将军张嶷等讨汶山郡叛羌。”(23)“南夷刘胄反,将军马忠破平之。”(24)“丹阳贼帅费栈受曹公印绶,扇动山越,为作内应,权遣逊讨栈。”(25)“匈奴郝散反,攻上党,杀长吏。”(26)“秦雍氐、羌悉叛,推氐帅齐万年,僭号称帝,围泾阳。”(27)“天门蜒贼攻郡,太守王匪死之。”(28)“南康揭阳蛮反,郡县讨破之。”(29)“天门溇中令宗矫之徭赋过重,蛮不堪命。十八年,蛮田向求等为寇,破溇中,虏略百姓。”(30)“广州诸山并俚、僚,种类繁炽,前后屡为侵暴,历世患苦之。”(31)“卢水胡盖吴聚众反于杏城。”(32)“沃野镇人破落汗拔陵聚众反,杀镇将,号真王元年。”(33)“乌丸张骧子超,收合亡命,聚党三千余家,据勃海之南皮,自号征东大将军、乌丸王,抄掠诸郡。”(34)“定州丁零鲜于台阳、翟乔等二千余家叛入西山,劫掠郡县。”(35)“云中、河西敕勒千余家叛。”(36)“陇西屠各王景文等恃险窃命,私署王侯。”(37)“氐豪仇傉檀等反叛,氐民咸应,其众甚盛。”(38)“沃野、统万二镇敕勒叛。”(39)“高车酋帅树者拥部民反叛。”(40)“南岐州氐符安寿自号太白王,攻破武都,州郡骚动。”(41)“陵州木笼僚恃险粗犷,每行抄劫,诏腾讨之。”(42)“稽胡刘没铎自称皇帝,又诏宪督赵王招等平之。”(43)这其中只有少数几次是因为那些少数民族的首领有政治野心而发动的叛乱,绝大多数是由于民族压迫而造成的武装冲突,它们的性质应该属于民族斗争而非阶级斗争,把他们都说成“农民起义”是不合适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大批人民流离失所,东晋南朝都设置侨州郡县来安置流民,这本来是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但是,如果官员不能很好地履行管理社会的职责,那么就往往会引起流民的骚动,这一类动乱在《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收录的史料中有23起之多,例如:“关中流民邓定、訇氐等据成固,掠汉中,冬辰势以叛。”(44)“京兆流人王逌与叟人郝洛聚众数千,屯于冠军。”(45)“平阳人李洪帅流人入定陵作乱……湘州流人杜弢据长沙反。”(46)“亡命司马楚之等藏窜陈留郡界,虏既南渡,驰相要结,驱扇疆场,大为民患。”(47)“亡命司马朗之、元之、可之兄弟,聚党于东莞发干县,谋为寇乱。”(48)“临海亡命田流,自号东海王,逃窜会稽县边海山谷中,立屯营,分布要害,官军不能讨。”(49)“幽州平北府主簿邢杲,率河北流民十余万户反于青州之北海,自署汉王,号年天统。”(50)“夏州徙民郭迁据宥州反,刺史元嶷弃城走。”(51)流民是失去土地的移民,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已经不再是“农民”了,所以把流民的动乱说成是“农民起义”也是毫无道理的。
其他308次所谓“农民起义”发动者的身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民”,另一类是“贼”。
在《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中提到发动起义的“民”有“部民(曲)”、“吏民”、“县民”、“城民”、“州民(人)”、“郡民”、“土民(人)”、“杂人”、“饥民”、“屯田客”等等,就是没有“农民”。“农民”是一个现代的概念,但却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非常模糊的概念:“农民”究竟是指务农之民?有地之民?还是有农村户籍之民?古代并没有“农民”,所谓“民”是指“士、农、工、商”四民,其中最重要的是“农”。古代的“农”并不是现代所说的“农民”,它包括现在所说的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但是却不包括没有土地的“雇农”、“佣工”、“佃户”、“部曲”和失去土地的流人、移民。虽然农民与工人都是体力劳动者,但是他们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工人不占有工厂,他们和生产资料是分离的;而农民必须占有土地,他们和生产资料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土地,那么“农”就不成其为“农”,而只能成为流民或者雇工。所以古代的“农”都是有土地的,换言之,他们必须同时也是“地主”才能够成为“农民”。占有土地的多少并非决定是否为农民的关键:如果占有的土地少,那么他们一定是自己耕种的自耕农;如果占有的土地多,那么就需要雇用帮工;如果占有的土地更多,那么就可以用雇用长工或租赁土地的方式来经营,但是他们仍然都是“农”。现代把占有土地多的人定为“地主”,而把占有土地少的人定为“农民”,这是不科学的,在逻辑上也很不严密。那种和“地主”对立的“农民”其实只是一个虚拟的概念,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既然古代没有“农民”而只有各种不同的“民”,那么,所有这些由各种各样的“民”引起的社会动乱不应该叫做“农民起义”,而应该叫做“民变”或“民乱”。
现代人所说的“贼”是指小偷,而古人把偷窃者叫做“盗”,例如“窃货曰盗”(52),“窃人之财犹谓之盗”(53),而把杀人越货的强盗叫做“贼”,例如“杀人不忌为贼”(54),“害良为贼”(55)等等,随着语意的转换,后来“盗”也渐渐用来指称强盗了,所以《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提到的起义发动者还有“贼”、“山贼”、“江贼”、“海贼”、“群贼”和“盗贼”、“群盗”、“劫盗”等等,都是指土匪强盗。没有人生来就是土匪强盗,在啸聚山林之前他们也都是“民”,他们落草为寇的原因有的是迫不得已、铤而走险;有的是图谋不轨、为非作歹。但是不管什么原因,当上强盗就不再是“民”了,更不是“农民”了。土匪强盗不是社会上的一个阶级或阶层,然而由于受到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不仅是《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而且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把古代的土匪强盗行径一律称为“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古代社会就居然连一个土匪强盗也没有了,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如果不能以发动者的身份来确定“农民起义”的话,那么能不能以参加者的身份来确定“农民起义”呢?人们通常认为“农民起义”是农民参加的起义,然而事实也并非如此。根据《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所收录的史料分析,只有4次起义的参加者身份是“农民”:“襄賁校尉杜松部民炅母等作乱……虔招诱炅母渠率及同恶数十人……使伏兵尽格杀之。抚其余众,群贼乃平。”(56)“屯田客吕并自称将军,聚党据陈仓,俨复率署等攻之,贼即破灭。”(57)“豫章东部民彭材、李玉、玉海等起为贼乱,众万余人。齐讨平之,诛其首恶,余皆降服。”(58)“会衡州部民相聚寇抄。”(59)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屯田客”和“部民(曲)”的身份属于“农民”,其余参加起义的除了具有特殊身份的戍卒、囚犯、逋逃(逃犯)、流民(亡命)、邪教徒和少数民族以外,大多数都被称为“聚众”或“聚党”。他们的身份如同前面所分析,“众”就是“民众”,“党”在古代是贬义词,也就是“群贼”、“群寇”、“群盗”或“妖贼”。
中国古代以农立国,绝大多数人都从事农业的生产与管理,即使是居住在城的国人也大都是从事农业的,工商业者的老家也往往在农村,挣了钱就要到农村置地盖房。一直到宋明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事工商业的市民阶层才稍微成了一点气候。在中国古代,不要说参加起义军的主体是农民,就连镇压起义的政府军也是由服兵役的农民组成的,甚至连啸聚山林、落草为寇的强盗也多半是走投无路、逼上梁山的农民,所以,以是否由农民参加来定义“农民起义”也是不科学的。
如果既不能以发动者的身份,也不能以参加者的身份来定义“农民起义”,那么能不能以导致起义的原因来确定“农民起义”的性质是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阶级斗争呢?
三 “农民起义”的原因是因为地主剥削、压迫过重吗?
人们往往认为“农民起义”的原因是因为地主剥削农民太重造成的,实际上这完全是一个误解。
如果某一个地主是《白毛女》中黄世仁那样残害农民的恶霸,那么受欺压的农民大体可以有三条出路可以选择:第一条是像喜儿那样逃亡,古代所谓的“亡命之徒”就是指逃亡的移民,“亡”是“没有”的意思,“命”是“名字”的意思,因为不是土著,在逃亡地的户籍上没有注册过名字,所以叫做“亡命”;第二条是像杨白劳那样自杀,这样做实在是太消极、太无能了,绝对属于下策;第三条就是像《原野》中的仇虎那样向自己的仇人报复,怨有头债有主,他们可能铤而走险去杀死自己的仇人,但是绝对没有理由去聚众造反、杀官攻县、推翻朝廷。在《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收录的537次起义中只有2起是因为主人“性严暴,挝挞僮仆,酷过人理”(60)和“性清狂,为奴所害”(61),但是这两次“奴杀主”事件都没有因此而导致聚众造反,其性质只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不能算为“农民起义”,更不能和阶级斗争挂上号。除此之外有9次起义的原因是因为天灾,例如:“时关中饥荒,百姓相噉,加以疾厉,盗贼公行,模力不能制。”(62)“贼盗蜂起,司冀大饥,人相食……清、雍、幽、荆州徙户及氐、羌、胡、蛮数百余万,各还本土,道路交错,互相杀掠,且饥疫死亡,其能达者十有二三。诸夏纷乱,无复农者。”(63)“三吴大饥,人食草木皮叶,亲属互相贩鬻,劫掠蜂起,死者不可胜数。”(64)“时山东饥馑,盗贼竞起。”(65)“河东年饥,劫盗大起。”(66)有21次起义是因为官员过于严酷或者政府的作为损害了民众利益而引起的,例如:“南阳间苦徭役,(侯)音于是执太守东里衮,与吏民共反。”(67)“雁门、新兴二郡以为将远役,遂惊反。”(68)“故刺史会稽朱符,多以乡人虞褒、刘彦之徒分作长吏,侵虐百姓,强赋于民,黄鱼一枚收稻一斛,百姓怨叛,山贼并出,攻州突郡。”(69)“太守王鉴粗暴,郡民毛深、左腾等逐出之,相率降李雄。”(70)“季龙志在穷兵,以其国内少马,乃禁养畜私马,匿者腰斩,收百姓马四万余匹入于公。兼盛兴宫室于邺,起台观四十余所,营长安、洛阳二宫,作者四十余万人……兼公侯牧宰竞兴私利,百姓失业,十室而七……贝丘人李弘因众心之怨,自言姓名应谶,遂连结奸党,署置百僚。”(71)“今诸州大水,民食寡乏,三吴群盗攻没诸县,皆由困于征役故也。”(72)“天门溇中令宗矫之徭赋过重,蛮不堪命。十八年,蛮田向求等为寇,破溇中,虏略百姓。”(73)“(季连)性忌而褊狭,至是严愎酷狠,土人始怀怨望。其年九月,季连因聚会,发人丁五千人,声以讲武……郡县多叛乱矣。”(74)“衡州刺史武会超在州,子侄纵暴,州人朱朗聚党反。”(75)“梁郡太守程灵虬,唯酒是耽,贪财为事,虐政残民,寇盗并起。”(76)“法僧在任贪残,僚遂反叛,勾引梁兵,围逼晋寿。”(77)
天灾是经常发生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并不是每次天灾以后都会引起民众的动乱与起义。天灾之后进行救灾、安定社会,这本来就是政府的职责,如果政府能够履行管理的职责进行救灾,那么社会就不会发生动乱。相反,如果天灾之后发生了民众的动乱,那么一定是因为政府未能履行救灾的职责,所以,因天灾引起社会动乱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人祸。至于官员过于严酷或者政府的作为损害了民众利益,那就更是人祸了。这种引起社会动乱的人祸是官民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阶级之间的斗争。
阶级斗争理论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阶级压迫的工具。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观点否认了国家的本质应该是社会的产物与管理社会的工具(78),否认了国家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79)。国家成为统治者的工具是国家的变态而不是国家的常态,是国家的异化而不是国家的本质。然而,由于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间里国家都被少数人掌握来为他们谋求私利,因此人们就误以为国家是统治者的工具了。又由于人们把地主视为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因此就把皇帝视为最大的地主,把政府官员视为地主阶级的代理人,把官民矛盾当作了阶级斗争,这些看法也都是错误的。
因为引起“农民起义”的原因并非地主剥削农民太重,而是官民矛盾过于尖锐,是官民矛盾激化的结果,所以自古以来都说是“官逼民反”,而只有现代人才把这个责任转嫁到地主身上。事实上,从陈胜吴广到太平天国,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每一次所谓的“农民起义”都有地主分子直接参与领导,或者有属于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当军师在背后出谋划策。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地主”与“农民”在古代都是“民”,所以还是应该把他们的这种暴力斗争称为“民变”或“民乱”。如果不能以起义的原因来定义“农民起义”,那么能不能以起义的目的来确定“农民起义”的性质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或为了解放农民呢?
四 “农民起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吗?
《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所收录的537次起义并不是每次都记载了发动者与参与者的目的,但是根据所记载的资料我们可以把这些起义的目的分为两类:一类人啸聚山林、拦路抄掠、打家劫舍,这些人就是土匪强盗,他们的目的是用非法的手段来解放自己;另一类人刺杀太守、攻城略地、设置百官、称王称帝,这些人的目的是为了取而代之,说到底还是为了解放自己。前者有33起,例如:“山贼陈策,众数万人,临险而守。”(80)“鲁中贼数百人,保固险阻,为民作害。”(81)“广汉、绵竹山贼张慕等钞盗军资,劫掠吏民。”(82)“陈声率诸无赖二千余家断江抄掠。”(83)“贼帅刘征聚众数千,浮海抄东南诸县。”(84)“劫帅韩武方常聚党千余人,断流为暴,郡县不能禁,行旅断绝。”(85)“莲芍界内,数有群盗攻劫行旅,郡县不能制。”(86)“山东旧贼刘盘陀、史明曜等攻劫道路,剽掠村邑,齐、兖、青、徐四州患之,历政不能讨。”(87)后者竟多达146起,例如:“故安赵犊、霍奴等杀幽州刺史、涿郡太守。”(88)“酒泉黄华、张掖张进等各执太守以叛。”(89)“鄱阳贼彭绮自称将军,攻没诸县,众数万人。”(90)“义阳蛮张昌举兵反,以山都人丘沈为主,改姓刘氏,伪号汉,建元神凤,攻破郡县。”(91)“安定人侯子光……易姓名李子杨。京兆樊经、竺龙、严谌、谢乐子等聚众数千人于杜南山,子杨称大黄帝,建元曰龙兴。”(92)“蜀人张育自号蜀王,帅众围成都,遣使称藩。”(93)“妖贼王始聚众于泰山,自称太平皇帝。”(94)“豫章人黄韬自号孝神皇帝,聚众数千,寇临川,太守庾条讨平之。”(95)“彭城妖贼刘黎僭称皇帝于皇丘,龙骧将军刘牢之讨平之。”(96)“东海人徐道期寓广州,无士行,为侨旧所凌侮,因刺史谢欣死,合率众不逞之徒作乱,攻没州城,杀士庶素憾者百余,倾府库,召集亡命,出攻始兴。”(97)“临海亡命田流,自号东海王,逃窜会稽鄞县边海山谷中,立屯营,分布要害,官军不能讨。”(98)“范阳人卢溥,聚众海滨,称使持节、征北大将军、幽州刺史,攻掠郡县,杀幽州刺史封沓干。”(99)“濩泽刘逸自号征东将军、三巴王,王绍为署置官属,攻逼建兴郡。”(100)“上党李禹聚众杀太守,自称无上王,署置将帅。”(101)“徐州群盗司马休符自称晋王,将军尉元讨平之。”(102)“兖州民王伯恭聚众劳山,自称齐王。”(103)“幽州民王惠定聚众反,自称明法皇帝,刺史李肃捕斩之。”(104)“光州人刘举聚众数千反于濮阳,自称皇武大将军。”(105)“梁州人公孙贵宾聚众反,自号天王。”(106)“凤州人仇周贡、魏兴等反,自号周公,有众八千人。破广化郡,攻没诸县,分兵西入,围广业、修城二郡。”(107)“阳平人郑子饶,诈依佛道……聚众数千,自号长乐王,已破乘氏县,又欲袭西兖州城。”(108)所有这些起义的目的没有一次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或者是为了解放农民。
啸聚山林、拦路抢劫的土匪强盗没有政治目的,他们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众安全,是社会的毒瘤,是一种反社会的武装集团,绝对不是“农民起义”;而那些刺杀太守、攻占城市、称帝置官的人则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他们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众安全,更危及朝廷政府的安全,他们是一种反政府的武装集团,而不是“农民起义”。只不过《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所收录的这些反政府武装集团都起于社会的下层。
五 两种不同的“农民起义”:反社会武装和反政府武装
《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所收录的537次“农民起义”,既不是“农民”发动的,也不能称之为“起义”。例如37起由邪教教主发动的动乱就不能定性为“农民起义”,尽管邪教教主往往会利用社会危机和官民冲突来煽动蛊惑信众造反,如东晋的孙恩利用民众反对朝廷扩大征兵,南齐的唐寓之利用民众反对政府检籍,但是仍然不能认为他们发动的动乱是正义的“起义”。又例如2起由囚犯和逋逃(逃犯)发动的动乱和18起兵变,我们很难根据简单的记载来判断他们的性质是否正义,但是他们不属于“农民起义”也是可以肯定的。再例如23起流民(亡命)起义、大多数少数民族起义和少数汉族城市居民的起义,都是因为政府不能履行管理社会的职责,因为官员“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1),而导致官民矛盾尖锐激起的,并不是因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剥削与压迫,把他们叫做‘“农民起义”也非常牵强。除此以外,其他的所谓“农民起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反社会的土匪强盗活动,另一类是反政府的武装集团叛乱,而上述这些不属于“农民起义”的暴力事件也都可以分别归入这两类。
1.土匪强盗是黑社会,不是农民起义
有33起动乱事件的性质完全就是土匪强盗行径,根本不能算是“农民起义”。
土匪强盗并不是社会上的一个阶级或阶层,而只是社会上的一个集团。一个正常的、健全的社会里不应该有土匪,如果出现土匪,那么一定是这个社会出了毛病。土匪是长在社会肌体上的毒瘤与癌症,他们打家劫舍、抄掠行旅的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及到民众的生命安全,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危害与破坏,属于黑社会。土匪的首领只是做个“老大”,极少有像《水浒传》中的宋江那样老想被招安的政治抱负。尽管土匪的性质只是反社会而不是反政府,但是任何尚能履行管理社会职能的政府都不能容忍扰乱社会秩序的土匪存在,因此土匪也总是和一切政府为敌。不能认为土匪强盗反对政府就是“农民起义”。如果黑道与白道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那么一定是政府出了毛病,而不是因为土匪强盗是正义的。
尽管土匪强盗是黑社会,然而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是,自古以来人们在惧怕土匪的同时又对他们深表同情。人们把土匪强盗称为绿林好汉,小说《水浒传》还把梁山上的宋江和他的107位强盗兄弟描写成一伙“替天行道”的侠义之士,而现代的学者则不分良莠统统把他们叫做“农民起义”。人们不仅赞美土匪强盗,甚至还把行刺暗杀的刺客杀手称为“侠客”。所谓“侠客”实际上是一伙恐怖分子,他们逾墙越脊、飞檐走壁、私闯民宅、暗器杀人,干得都是非法行为,绝不光明正大,韩非子说“侠以武犯禁”(110)是有道理的,然而从司马迁的《刺客列传》到唐人传奇的《虬髯客传》,从《三侠五义》到金庸的武侠小说,古往今来的文人墨客却塑造了无数侠肝义胆的好汉。
人们之所以赞美刺客和为强盗叫好,是因为政府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而自己又没有权力反对政府,不能也无法更换不合适的政府和腐败的官僚,于是无助的弱势的人们就只能在虚幻中盼望出现一位神通广大的英雄替自己报仇雪恨,宣泄一下心中的压抑与郁闷,于是武侠小说这种编造给成年人看的童话就应运而生了。古往今来最受人褒奖的刺客是荆轲。其实燕太子丹用金钱美女收买荆轲去行刺嬴政,为的只是自己的私利,反对嬴政建立大统一的帝国。他的目的并不高尚,他用的手段也很卑下,但是因为秦始皇是千夫所指的暴君,所以刺客荆轲就被追捧成了英雄。
出现土匪强盗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天灾,有的是因为人祸,有的是被逼无奈,有的是有意为之。不管什么原因,土匪强盗和上述各种各样的民变、民乱都是社会矛盾积聚并日益尖锐化的产物。如果社会的管理者——政府官员能够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那么土匪强盗和大多数民变、民乱都是可以避免的,这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也不乏其例:“鲁中贼数百人,保固险阻,为民作害,乃徙礼为鲁相。礼至官,出俸谷,发吏民,募首级,招纳降附,使还为间,应时平泰。”(111)“郡居山海,常结聚逋逃,前二千石虽募讨捕,而寇盗不止。厥下车,宣风化,凡诸凶党,皆襁负而出,居民复业,商旅流通。”(112)“时北地诸羌数万家,恃险作乱,前后牧守不能制。奸暴之徒,并无名实,朝廷患之,以藻为北地太守。藻推诚布信,诸羌咸来归附。藻书其名籍,收其赋税,朝廷嘉之。”(113)“清水氐酋李鼠仁据险作乱,氐帅梁道显叛攻南由,太祖遣典签赵昶慰谕之,鼠仁等相继归附。”(114)“渭源烧当羌因饥馑作乱,以有才略,转渭州刺史。甚有惠政,华夷悦服,德泽流行,大致祥瑞。”(115)遗憾的是这样的廉官良吏并不多见,而且在国家体制中也缺乏这样的制度设计,这是需要我们研究的。
2.反政府武装更不是农民起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常有多个政权同时并存,因此有15起据城反叛的事件都有敌方策反或者举城投敌的背景,例如:“鄱阳民尤突受曹公印绶,化民为贼,陵阳、始安、泾县皆与突相应。”(116)“河内人乐仰执太守裴整叛,降于石勒。”(117)“平阳民黄苗等,依汾自固,受姚兴官号。”(118)“青州人耿翔袭据胶州,杀刺史裴粲,通于萧衍。”(119)“梁州民皇甫圆、姜晏聚众南叛,梁将兰钦率兵应接之。以是汉中遂陷,乾运亦入梁。”(120)这些事件当然也不能列为“农民起义”。
其余的131起所谓“农民起义”都是反政府的武装集团叛乱。这些反政府武装的领导者上至开府、部将、属官、县吏、土豪、酋帅,下至城民、流人、士卒、囚犯、沙门、教主,各式各样的人物都有。引起这些动乱的原因有几次是因为天灾人祸,而大多数都没有说明原因,但是所有的文献都异口同声地称他们为“反”或“叛”。中国史家历来讲究“春秋笔法”,这一个“反”或“叛”字就点明了他们的性质并不是普通的因为官民矛盾尖锐引起的骚动,而是有着明确政治目的的反叛。这是反政府武装与土匪强盗最根本的区别,所以他们的矛头直接指向地方政权,杀刺史太守、夺州县郡城,有的人还觊觎天子的宝座,称王称帝、建立年号、设置百官,这在古代都被视为是十恶不赦的谋大逆,所以一律都遭到了严厉的镇压。
虽然反政府武装是非法的叛逆,而且还给社会带来了动乱,然而同样非常奇怪的是,自古以来民众对反政府武装的态度并不像朝廷那样始终予以反对,反而每每暗中叫好、拍手称快,他们把反叛称为“起义”,甚至热情地盼望反政府武装的到来。例如武王伐纣明明是以臣弑君、犯上作乱,但是孟子却说:“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书曰:‘汤一征,自葛始。’天下信之,东面而征西夷怨,南面而征北狄怨,曰:‘奚为后我?’民望之,若大旱之望云霓也。归市者不止,耕者不变;诛其君而吊其民,若时雨降。民大悦。书曰:‘徯我后,后来其苏。’”“民以为将拯己于水火之中也,箪食壶浆以迎王师。”(121)历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之所以会形成燎原之势,就是因为得到了民众的支持。
人们之所以支持反政府武装,是因为对现行政府强烈不满,政府扰民损民而人民却没有权利反对,本来应该是社会公仆的政府官员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既没有合法的程序来监督执政者,又没有合适的游戏规则去更换政府与官员,于是为了更换菜肴而不得不掀翻宴席,为了更换政府而不惜扰乱整个社会。改朝换代的实质不过是政府换届,易姓革命、改弦更张的实质不过是制度更新,然而中国人为之所付出的政治成本之高在世界历史上实在是少有的。
六 来自社会上层的反政府武装
《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所收录的反政府武装都起自于社会下层,但是用武力反对政府甚至推翻朝廷,并不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农民”的专利,因为处于社会上层的皇室成员和朝廷官员并不是利益一致、铁板一块的一个“阶级”,所以社会上层的人物也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各种各样的形式来谋害皇帝、颠覆朝廷、推翻政府。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继春秋战国之后的又一个乱世,战争频仍,政权更迭频繁,起自于社会上层的反政府武装也屡见不鲜,根据他们反对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推翻别人的王朝、建立自己的王朝,即所谓“改朝”,例如曹丕禅汉、司马炎禅魏、刘曜建前赵、石勒建后赵、冉闵灭后赵、刘裕禅东晋、萧道成建齐、萧衍禅齐、陈霸先禅梁、宇文泰建西魏、宇文觉禅位建北周、高洋废东魏孝静帝自立为帝、杨坚禅北周为隋文帝等等。另一类是推翻自家人的皇位取而代之的所谓“换代”,例如司马懿发动高平陵之变诛曹爽,东吴孙琳逼孙亮退位,西晋八王之乱,刘聪杀刘和自立为帝、前赵国丈靳准发动政变尽诛刘氏宗室,石虎杀石弘及石勒诸子称帝、石遵废石世即帝位,成汉李期杀李班自立、李寿又杀李期自立,前凉张祚废张曜灵称帝、张瓘杀张祚立张玄靓、张天锡又杀张玄靓,代国拓跋寔君先杀诸弟、后杀什翼犍,前秦苻坚杀苻生,后凉吕纂杀吕绍自立、吕隆又杀吕纂自立,北燕冯跋等杀慕容熙立高云、高云被离班所杀,冯跋又杀离班、其弟冯弘杀跋诸子自立,东晋王敦之乱、苏峻祖约之乱、王恭桓玄之乱,宋文帝为太子刘劭所杀、刘骏又杀刘劭、将军柳光世等杀刘子业立刘彧为帝、萧道成杀刘昱,齐萧鸾杀萧昭业、又杀萧昭文和宗室河东王铉、临贺王子岳、西阳王子文、永阳王子峻、南康王子琳、衡阳王子珉、湘东王子建、南郡王子夏、桂阳王昭粲、巴陵王昭秀,萧衍杀害湘东王萧宝晊兄弟和齐明帝其他的儿子,梁侯景之乱,萧绎杀萧纶、萧纪后称帝,陈琐废陈伯宗自立为帝,北魏冯太后毒死拓跋弘、胡太后杀死孝明帝、尔朱荣发动河阴之变、孝武帝元恭杀曾经为帝的安定王元朗、东海王元晔,又杀孝武帝叔父汝南王元悦,西魏宇文泰废元钦,北齐高演废高殷、高湛即位后杀文襄帝子高孝瑜、高孝琬、文宣帝子高绍德、孝昭帝子高百年和四兄高淹,北周宇文护逼迫宇文觉逊位改立宇文毓、宇文护毒死宇文毓、宇文邕诛杀宇文护等等。
这些起自于社会上层的动乱不论形式如何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用武力推翻当下的朝廷,即使是不流血的和平禅让,也是以强大的武力作为后盾的,所以都可以把他们定性为反政府武装。说其是“反政府”似乎有点不确切,因为所有这些发动动乱的人原来都是朝廷中人,但是他们却都为了建立自己的朝廷而企图或推翻了别人的朝廷。在这一点上,他们和那些起自草野却自称帝王、占城署官的人没有什么两样。
无论起自社会上层还是下层,无论规模大还是小,也无论存在的时日短暂还是长久,反政府武装的结局都只有两种:要么成功,要么失败。相比较而言,起自社会上层的反政府武装的成功率明显要比起自社会下层的反政府武装大得多。绝大多数起自社会下层的反政府武装和一部分起自社会上层的反政府武装遭到镇压失败了,不管他们是否正义,一律被史家记录为“反”、“叛”、“乱”、“寇”、“贼”;极少数起自社会下层的反政府武装和部分起自社会上层的反政府武装成功地推翻了别人的朝廷并建立了自己的朝廷和新的政府,也不管它们是否合理,统统被史家记录为“革故鼎新”、“膺天受命”,即使新王朝祚短命促,例如西晋与隋朝,也能被列入正史。这个道理就是“成王败寇”。
魏晋南北朝时期反政府武装用暴力推翻朝廷和朝廷内部的子弑父、弟弑兄、臣弑君屡见不鲜,尽管被推翻的可能是腐朽或者无能的王朝、被弑者可能是昏君或者暴君,从情理上说“吊民伐罪”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从法理上看这些行为却都是非法的。一个理性的社会应该依法管理,应该遵循理性的游戏规则来运行,不能只凭感情用事。
反政府武装在政治上取得的最大胜利就是推翻旧王朝、建立新王朝,其实质只是政府“换届”而不是国家兴亡,然而人们却常常把改朝换代说成是国家兴亡,这是因为国家长期被皇帝独占,于是人们就误把王朝当做是国家了。国家和政府是两回事,国家也不等于王朝,不过这个问题超出了本文论述的范围,不宜赘述。
七 结论:“农民起义”和政治秩序
1.古代只有“民”而无“农民”,所以并没有什么“农民起义”,而应该称之为“民变”或“民乱”。各式各样的人物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发动的暴力事件都给社会带来了动乱,所谓“起义”只不过是后人对他们的一种褒奖与赞誉而已。如果是反暴政、反贪官的动乱,那么还有一些正义性可言,所以可以称其为“民变”;如果只是烧杀抢掠的骚动,那么一点正义性也没有,只能称其为“民乱”。
2.“民变”或“民乱”都要诉诸武力,但是它们的性质并不是什么“农民战争”,除了因个人怨仇而酿成的“奴杀主”以外,它们的性质大体可以分为反社会的土匪强盗活动和反政府的武装集团叛乱两类。
3.古代史家记载历史的态度是严谨的,遣字造句都极讲分寸,他们所谓的“贼”或“盗”就是指土匪强盗,他们所谓的“妖言”或“妖贼”就是指邪教,并不是对“农民起义”的污蔑。他们对反政府武装的本质看得也很清楚,那就是“反”或“叛”,他们对昏君暴君和贪官恶吏的恶劣行径同样痛加谴责,并没有予以掩饰,那种认为文献中关于“农民起义”记载不实的看法完全是一种偏见。
4.反政府武装有的起自社会下层,有的起自社会上层,然而它们的性质是一样的。中国古代只有刘邦和朱元璋领导的反政府武装是起自社会下层并建立了被后世史家承认的正统王朝,而起自社会上层并建立了被后世史家承认是正统王朝的反政府武装领袖有司马炎、杨坚、李渊、赵匡胤等人。王莽和武则天也都起自社会上层,他(她)们也都建立了大一统的新朝和周朝,但是无论古代还是现代的史学家都不承认这两个王朝是中国的正统王朝,倒是承认只有半壁江山的南朝宋、齐、梁、陈和五代梁、唐、晋、汉、周,这是正统思想在作怪。魏、汉、吴三国是并存的,但是史家只承认魏是正宗,而把汉称为蜀或蜀汉,这也是正统思想在作怪。秦朝和北魏、辽、金、西夏、元朝、清朝是嬴政和各少数民族首领通过武力征服建立的王朝,不属于反政府武装建立的王朝。
5.尽管人民在暗中为土匪强盗和反政府武装叫好,但是当出现土匪强盗和反政府武装的时候都绝少有人群起相应、踊跃参加。土匪啸聚山林、占山为王,他们的规模总是有限的,如果土匪的队伍扩张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并能达到攻城略地的地步,那么就变成反政府武装了,例如唐代的黄巢,明代的张献忠、李自成和清代的洪秀全。东晋的孙恩虽然闹得很凶,但他始终只是流寇、海盗而已,明朝的倭寇也是一伙海盗。民众对待反政府武装的态度通常都是袖手旁观、静观待变,要等到尘埃落定以后他们才会出来表态支持胜利者,做新王朝的顺民。因为反政府武装的目标只是改换朝廷、取而代之,这是上层社会少数人玩的游戏,人民是无权参与的,无论谁主政,人民都不是国家的主人,而如果陷入了无政府状态,那么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6.出现土匪强盗也好,反政府武装也好,都不是一个正常的、理性的、健康的社会应该有的,都是社会失序与病态的表现,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歌颂与赞美“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而应该反思为什么一个好端端的社会每每会失去正常的秩序?每每会出现这样的病态?我们重新研究这个问题,不只是为了颠覆阶级斗争理论,在思想认识上拨乱反正、以正视听,还为了进一步思考怎样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机制与社会管理体系?怎样使管理者真正成为社会的公仆而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怎样建立一种健全的、理性的政治秩序?虽然这些问题并不需要历史学家去解决,但是历史学家应该去思考,以便给政治家和人民大众提供一个咨询。
①该书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农民战争”编为537起,实际上有些条目的内容是皇帝诰谕、大臣奏章或相关文件中提到地方上存在盗寇的问题,并不是确指某一次起义;有些条目中包含有多条不同来源的史料,所以史料远不止537条;有些条目内则包含着同年或同时发生的多次起义,所以实际起义次数也不止537次,但是为了方便起见,本文仍以537起来进行统计。
②张泽咸、朱大渭主编:《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页。
③《三国志·魏书·吕虔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04页。
④《华阳国志·大同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35页。
⑤《晋书·孝武帝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53页。
⑥《晋书·孝怀帝纪》,第79页。
⑦《晋书·霍原传》,第1626页。
⑧《晋书·桓彝传(桓豁)》,第1291页。
⑨《梁书·陈庆之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20页。
⑩《周书·宇文贵传》,中华书局1971年版,第313页。
(11)《周书·文帝纪下》,第26页。
(12)《晋书·惠帝纪》,第60页。
(13)《晋书·周札传》,第1043页。
(14)《晋书·废帝海西公纪》,第137页。
(15)《宋书·王僧达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293页。
(16)《南齐书·沈文季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776~777页。
(17)《梁书·陆襄传》,第280~281页。
(18)《魏书·太祖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6页。
(19)《魏书·道武七王传(元平原)》,第266页。
(20)《魏书·肃宗纪》,第149页。
(21)《魏书·世宗纪》,第144页。
(22)《晋书·孝武帝纪》,第152页。
(23)《三国志·蜀书·马忠传》,第776页。
(24)《三国志·蜀书·后主传》,第668页。
(25)《三国志·吴书·陆逊传》,第993页。
(26)《晋书·惠帝纪》,第59页。
(27)《晋书·惠帝纪》,第60页。
(28)《晋书·孝武帝纪》,第146页。
(29)《宋书·武帝纪》,第38页。
(30)《宋书·荆雍州蛮传》,第1595~1596页。
(31)《宋书·夷蛮传》,第1584页。
(32)《魏书·世祖纪》,第67页。
(33)《魏书·肃宗纪》,第158页。
(34)《魏书·太祖纪》,第22页。
(35)《魏书·世祖纪》,第50页。
(36)《魏书·世祖纪》,第51页。
(37)《魏书·于栗传(于洛拔)》,第496页。
(38)《魏书·陆真传》,第491页。
(39)《魏书·高祖纪》,第91页。
(40)《魏书·道武七王传(元继)》,第269页。
(41)《周书·侯莫陈顺传》,第308页。
(42)《周书·陆腾传》,第471页。
(43)《北史·周室诸王》,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091页。
(44)《华阳国志·大同志》,第470页。
(45)《晋书·宗室传(孝王略)》,第718页。
(46)《晋书·怀帝纪》,第77页。
(47)《宋书·索虏传》,第1546页。
(48)《宋书·萧思话传》,第1329页。
(49)《南齐书·周山图传》,第541页。
(50)《魏书·孝庄纪》,第173页。
(51)《魏书·出帝纪》,第191页。
(52)章诗同:《荀子简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页。
(53)杜预:《春秋左传集解·僖公二十四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41页。
(54)杜预:《春秋左传集解·昭公十四年》,第1397页。
(55)章诗同:《荀子简注》,第10页。
(56)《三国志·吕虔传》,第404页。
(57)《三国志·魏书·赵俨传》,第497页。
(58)《三国志·吴书·贺齐传》,第1019页。
(59)《陈书·裴忌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317页。
(60)《魏书·郑羲传》,第839页。
(61)《魏书·高闾传》,第815页。
(62)《晋书·宗室传(南阳王模)》,第719页。
(63)《晋书·冉闵载记》,第1868页。
(64)《魏书·岛夷刘裕传》,第1451~1452页。
(65)《魏书·薛野传(薛虎子)》,第673页。
(66)《魏书·崔玄伯传(崔衡)》,第420页。
(67)《三国志·魏书·魏武帝纪》注引《曹瞒传》,第37页。
(68)《三国志·魏书·魏齐王芳纪》注引《汉晋春秋》,第95页。
(69)《三国志·吴书·薛综传》,第925页。
(70)《华阳国志·汉中志》,第104页。
(71)《晋书·石季龙载记上》,第1852页。
(72)《资治通鉴》卷一一八《晋纪四十》,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4864页。
(73)《宋书·荆雍州蛮传》,第1595~1596页。
(74)《梁书·刘季连传》,第209~210页。
(75)《南史·梁宗室传(萧恭)》,第863页。
(76)《魏书·道武七王传(元鉴)》,第266页。
(77)《北史·僚》,第3156页。
(78)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越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越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越独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79)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的导言中指出:“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80)《三国志·魏书·刘晔传》,第334页。
(81)《三国志·魏书·孙礼传》,第515页。
(82)《三国志·蜀书·张嶷传》,第778页。
(83)《晋书·朱伺传》,第1412页。
(84)《晋书·郗鉴传》,第1195页。
(85)《南史·萧鉴传》,第724页。
(86)《周书·刘志传》,第650页。
(87)《北齐书·高季式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296页。
(88)《三国志·魏书·魏武帝纪》,第19页。
(89)《三国志·魏书·魏文帝纪》,第43页。
(90)《三国志·吴书·吴主传》,第837页。
(91)《晋书·惠帝纪》,第64页。
(92)《晋书·石季龙载记上》,第1849页。
(93)《晋书·孝武帝记》,第145页。
(94)《晋书·慕容德载记》,第2131页。
(95)《晋书·穆帝纪》,第125页。
(96)《晋书·孝武帝纪》,第152页。
(97)《宋书·刘康祖传》,第953页。
(98)《南齐书·周山图传》,第541页。
(99)《魏书·太祖纪》,第24页。
(100)《魏书·太宗纪》,第35页。
(101)《魏书·世祖纪》,第50页。
(102)《魏书·显祖纪》,第87页。
(103)《魏书·高祖纪》,第111页。
(104)《魏书·世宗纪》,第129页。
(105)《魏书·孝庄纪》,第174页。
(106)《魏书·孝静纪》,第204页。
(107)《周书·赵昶传》,第390页。
(108)《北齐书·皮景和传》,第371页。
(10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110)《韩非子·五蠹》,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283页。
(111)《三国志·魏书·孙礼传》,第515页。
(112)《梁书·臧盾传(臧厥)》,第418页。
(113)《魏书·刘藻传》,第1047页。
(114)《周书·氐传》,第607页。
(115)《隋书·豆卢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770页。
(116)《三国志·吴书·贺齐传》,第1019页。
(117)《晋书·孝怀帝纪》,第76页。
(118)《魏书·太宗纪》,第33~34页。
(119)《魏书·出帝纪》,第192页。
(120)《周书·杨乾运传》,第538页。
(121)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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