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文明与制度文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社会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今天所要追求和达到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整体上具有高度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一种崭新的社会文明。要建设这种文明,在今天的社会制度和现实条件下,急需把制度文明建设放到一个应有的高度来加以认真对待。
一、社会文明及其含意
文明是人类及其社会的进步和进步状态的统称,它是一个有着自己内在结构的、动态的过程。社会文明指人类及其社会从贫困、蒙昧、野蛮、毫无制约的生活状态和行为方式发展到了相对富裕、开化、自觉、有序之阶段。社会文明在结构上可分为这样三个基本层次:首先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其次为社会关系文明与制度文明;再次为人们的行为文明和社会生活文明。就第一层次的文明来看,它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所获得的一切积极成果之总和;而第二层次的文明则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渗透和结合的产物,它体现为社会成员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准则、规范的开化、进步、合理和科学;第三层次的文明是第二层次文明外在的、具体的反映,它表现为人们社会行为和社会生活的自由、自觉和多样化、有序化。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文明最初始于人与自然的分化,即始于有目的有意识地认识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但真正的社会文明却是在社会生活有序化后才开始的。社会生活有序化意味着人类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认识并给予了规范,即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有了制度的产生和存在。
所谓制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可将其认为是一个社会或国家进行统治管理的根本原则、方式和体制,是物化了的国家意志与价值观念,是体现国家形成、规范国家行为的最高准则。狭义上,可将制度认作为规范和管理人们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行为的准则(它仍然是某种物化了的价值观念或体系)。本文所使用的制度之含义,两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从规范社会和人们的行为这一角度而言的。
制度产生于人类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共同的生产劳动。在人类共同的生产劳动中,人们不仅获得了物质生产生活资料,而且获得了对自然现象、规律,以及对自身共同的社会生活、行为方式、行为结果日益深刻的认识。这种认识使人类认识到,一方面为了保证生产的有效性和效率,必须不断减少行为的盲目性;另方面为了能够保证共同的生产生活,人的行为必须有所约束,即必须有共同遵守的公共行为准则,否则,人类社会就不能生存下去。一旦意识到此,各种规范或制度也就随之出现。由此可见,制度产生的客观前提是人类为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即为共同而有序的生产生活的需要;主观前提则是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某种共同的认识和较为一致的价值认可。当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少部分人成为统治阶级,他们的利益凸现出来且意志被物化,有了国家或者某种“公共权力”名义下的各种律令、规范、制度及其设施,使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意识、社会行为和社会生活被纳入固定化、强制化、并越来越有序化的轨道后,就有了我们所说的社会文明。
二、制度文明与社会文明的关系
制度产生、存在、发展的原因是人类及其社会在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中,对自身各种关系的固定和行为的规范,它(们)构成了社会的基本框架,反映、导向和制约着社会生活,对社会物质与精神的生产生活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因此,制度文明在社会文明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制度与社会物质生产的关系看,如前所述,制度首先产生和存在于物质生产的过程中。物质生产解决的是社会所必需的物质生产生活资料问题,其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自然界,制度在其中的作用就在于将人们在改造和改变自然的行为予于规范、制约和协调,使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成为一种集体的、有序的行为。但制度更重要的则在于校正人与自然的关系,使整个生产(包括对象、目的、过程、手段、效率等)与社会追求目标得到某种程度的统一,这就是说制度还必须有所文明。在物质生产中,制度越文明,物质生产与社会追求目标及与自然的关系就会得到较高程度的统一。而文明成分较少、层次较低的制度显然会使生产活动处于无序混乱、低效率或野蛮状态,就会急功近利,不顾一切后果的进行掠夺性、破坏性生产,其结果必将对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其它资源造成极大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浪费和损害,当这种浪费和损害超过一定“度”时,将使物质生产陷入困境,社会发生崩溃。从这个角度看,制度及制度文明是使生产能够进行和继续下去的重要保证。如果物质生产过程中没有制度或者制度是混乱冲突的,那么生产就是混乱的低效率的,甚至是破坏性的。今天“可持续发展”问题之所以受到全球的关注,其深刻原因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到今天并不是自然造成的,而是人类的行为造成的。溯其根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在满足需求、谋取发展时的行为没有得到合理、科学的规范与制约。因此,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改变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举措之一,在于改变社会的价值观,建立更进步、更合理、更协调、科学可行的文明制度。
从制度与精神生产关系看,物质生产和物质文明所解决的主要是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需要及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水平与质量问题,解决的是人对自然界的自然度问题,而精神生产和精神文明解决的则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的水平与质量(即素质)问题,解决的是人的精神或思想的自由度问题,其目的是使人在获得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得到精神文明。如获取科学文化、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等方面的知识智能;培养自己的心理意志、情趣素养、思想道德;树立正确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从而促进人的行为文明健康,使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更加全面、完善、协调的发展。但同物质文明建设一样,精神文明建设也不可能是一个自发或无序的过程,它仍然需要有制度来导向和规范制约。在这一点上,精神文明与制度文明是相互反映和保证的,没有精神文明,不可能建立起制度文明,而没有制度和制度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更是不可想象的。据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今天尽管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和动员,中共中央和各级有关部门也为此专门发过多次决议,但精神文明建设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缺憾的深刻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在认识和实践中还没有真正从制度建设上去抓住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根本。
从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来看,社会生活由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物质的、精神的生活所构成,但这些领域却渗透和反映着人们的社会意识、社会行为,进而决定着和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现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的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人们既有的各种社会关系是靠各种相应的制度来支持、认可和维系的;各种行为不过是各种制度约束规范下的行为;社会意识主要的也是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制度和制度间的关系与状况的反映,所以,人们的社会生活就是各种制度下的生活。一句话,现实社会生活就是由制度编织而成的一幅画面,制度规定着社会生活,而制度文明则反映着社会生活文明,是社会生活文明状况的现实写照。从制度文明的状况中,可以推断社会生活的文明程度。制度越文明,社会生活就越文明;而社会生活越文明,说明制度越文明。
三、制度文明的标准
制度文明是构成和反映社会文明的重要因素和表征之一,判断某种制度文明程度如何,可从下列基本因素中去进行综合判断。
1.制度所代表的利益和所包含的、为之服务的对象广泛程度如何。制度文明虽然始于人类利益的分化且是为某种(些)利益服务的,但只代表和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制度却是不文明的,因为它是为着肯定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而去规范大多数人的行为的,它把少数人的幸福建立在对大多数人的剥削压迫和痛苦之上。因而,仅管它有着人类在解决与自然界的对立时所取得的文明的意义,但在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对立上,它却是程度很低的、甚至是含有更多的不道德和野蛮成分的一种文明。所以,只有当制度所代表的利益和所包含的为之服务的对象越广泛,越能够规范全体社会成员,制度才越文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比以往的社会更文明。
2.制度促进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促进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状况如何。制度是人们物化了的价值观,就价值观来说,任何社会都存在一个由自己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与现实等决定的社会价值观。在这个价值观的深层,蕴含着促进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基本愿望,但能否促进和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物质和精神生产,却取决于该社会能否把自己的价值观物化为具体的制度,并在制度的统摄、规范、协调下有效地进行社会物质与精神生产。在这个意义上,越是能有效地促社会物质和精神生产、促进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制度,就是越文明的制度,反之则是不文明的制度。
3.制度对完善人的本质和促进人全面、自由的生存发展状况如何。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 制度的出现意味着人们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确认和“定位”。就是说,制度在规定人们社会关系的同时就确定了并制约着人的本质。所以,能否使人的本质走向越来越完善、全面,就是衡量一个制度是否文明的标准之一。此外,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发展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建设物质和精神文明,其实都是为着使人得到全面、自由和健康的生存和发展这一目的的。那种将人当作工具或动物的制度(如奴隶制社会),或使人堕落、颓废、丑恶的制度,绝对不会是文明的制度,只有那种使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存发展越来越全面、完善、自由的制度,才是越加文明的制度。
4.制度的完善、实施、可监督制约状况如何。社会越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就越复杂多样,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满足人们不同的利益和需要,社会必须有更多的调节各种利益的制度和共同遵守的规范。是否有足够、必需而可行的制度;各种制度间是否配套、协调和可互相监督制约;执行制度的机构、人员能否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等状况,一方面反映出社会生活的理性化(自觉化、科学化)程度,另方面也体现着制度在运行中的效应状态。制度越完善、越可实施、越可监督,制度发挥的效率就越大,制度也就越文明。反之,仅管有制度,但制度不完善,或者互相冲突、不可制约,特别是在“政出多门”且执行制度的机构和人员失去监督、制约的状态下,就会削减制度的效力,甚至会令整个社会生活更加混乱和更容易产生腐败。
5.制度所包含和体现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如何。制度在所维护和调节的利益范围内和在运行过程中,是“公开”、“公正”、“公平”,还是对不同的地位、身份、财富、权力等特殊状况有所例外,也是衡量制度是否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那种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把制度“神秘化”或任意解释、因人而宜,实际上是表明了有一部分人可以超越、凌驾于制度之上,这样的制度代表和保护的仍然是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它并不是文明的制度。只有越公开、公正、公平的制度,才是越文明的制度。
总之,制度文明的标准是多方面的,制度文明对社会文明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某种意义上,建设一种社会文明,首先必须去建设一种文明的制度。
四、从建设制度文明入手建设我国的社会文明
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文明的社会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中国的社会文明应是高于其他一切社会的文明,但由于生产力的不发达和封建社会的漫长以及文化教育落后等原因,使我国在具体的制度如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公共生活等许多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不文明的方面。这些方面制度的落后,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应有的社会文明,特别是在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十分迫切和繁重的情况下,及在改革开放中许多旧的利益关系、价值观念和制度已被打破或正在被打破,新的利益关系、价值观念和与之相应的制度尚未建立或正在建立之时,我国整个社会文明正经历着新旧交替时期的激烈动荡和严峻考验。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和在改革开放中,从整体上去建设我国的社会文明,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值得一切关心中华民族和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人去进行思考和探索的一个严峻问题。
从整体上建设我国的社会文明,应该从建设包括整个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文明入手。小平同志多次强调了制度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所以“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他在南巡讲话中,谈到改革开放中出现的社会丑恶、 腐败现象和不良风气以及廉政建设时曾深刻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 小平同志所说的“法制”(包括他说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中的“法制”),江泽民同志讲的“依法治国”〔4 〕中的“法”,实质就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5〕的要求, 实际上仍然表明了“要建设一种文明,必须从制度这个根本上去建设”这样一种思想。总之,它们都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制度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今天,我们所要追求和达到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具有高度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一种崭新的社会文明,在建设这种文明的过程中,制度文明建设确实如小平同志所说那样“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国今天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中反复出现、屡禁不绝的官僚主义、贪污腐败、钱权交易、行贿受贿等丑恶和违法乱纪现象,以及物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盲目投资、急功近利、重复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等不正常现象,可以说大都与我们的一些制度不文明有相当的关系。而在一些城市、地区或部门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进步发展(如张家港、邯郸钢铁总公司、济南交警等),也从正面说明了制度文明建设在整个社会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地位。
在怎样建设制度文明的问题上,我们已经指出了制度文明的标准,一方面是应当按照这些标准(当然还有其它标准),选择一批忠诚于党的事业的专门人才,去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梳理整顿、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另方面应看到,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中,已经有了大量的法律和制度,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或小集团利益”、“长官意志”、“裙带或人情关系”等常常使已有法律和制度得不到有力有效的执行。因此,制度文明建设的一个更为重要和迫切的方面,是严格对已有制度的执行,特别是加强对权力部门和执行制度人员的监督制约。说到这里,我们又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选拔一大批忠于党的事业的专门人才,二是加强民主建设,但这已不是本文的任务了。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18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
〔4〕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1月会见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见北京《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5页
〔5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