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德共治”多重机制塑造市场主体的德性人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性论文,市场主体论文,人格论文,机制论文,法德共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诚信为核心的德性人格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基础。经过市场经济“重视经济发展、轻视道德建设”种种挫折和磨难后,道德建设重要性逐步受到社会重视。从道德失落到道德回归,这是社会理性人性化的复苏。但是,在我国,不论是在传统文化中还是在当代主流的道德理论中,“诚信”与“人格”的问题解决总是被定位于道德层面。这样就难以避免地给道德建设留下了左右不定的“钟摆”隐患。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完全依赖于道德“自觉”来实现“德性人格”和“诚信”行为,恐怕只会产生“海市蜃楼”似的虚幻社会景象,而把社会引向泛道德主义或道德理想主义的歧途,难以实现我们所企盼的那种道德效益。
一 单一性“治国”机制对市场主体人格的管理具有片面性和消极性
从根本上说,治理国家就是对人格实施管理。市场主体的德性人格生长,单靠市场自发调节是行不通的,市场经济的人格理论存在“先天”的缺陷。如果要弥补这一缺陷,单纯地靠法律是不行的,法不容情的“严厉”,极易产生扭曲的、低层次的、不自觉的人格。单纯依靠德治也不行,德贵自觉的“宽容”,极容易陷入幻想主义和泛道德主义的泥坑,让德治形同虚设。
市场经济中频繁出现的“劣币淘汰良币”的现象,暴露出市场背后“看不见的手”的无力。亚当·斯密提出市场调节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其深层次目的是排斥国家对市场的干涉,其理论的基础是个人主义加自由主义。从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来看,市场的自发调节最难避免周期性经济危机,像“劣币淘汰良劣”这种所表现市场经济消极方面的东西,也不能靠市场自发调节所能解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必须另外依赖有高度自觉性的社会机制。西方资本主义“现代性”的内涵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个人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而从根本上说,隐含在这三者背后的核心理念则是个人自由主义。它不仅埋下了西方现代社会机制与现代文化社会价值的激烈冲突和分化的隐患,而且,它严重妨碍本文化与他文化的平等交流,导致社会人格的自我极端化。它在对待自我与他人、文化自我与文化他者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交流或交换,不是采取互惠的立场,而总是采取单向目的与手段的态度,以宰制和利用的心态来对待他人、对待文化他者,无节制地掠夺自然资源、征服外在世界。现代社会和当代人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社会公平问题、文化冲突问题和生态环境伦理问题不断地印证了这种愈演愈烈的伦理危机和德性人格的危机。劣币淘汰良币不仅仅只表达经济范畴的意义,它还包含着人格伦理堕落的等等含义。只要劣币与良币等值,只要个人自由主义受不到遏止,只要社会不能完善制裁不道德者的机制,人格的堕落就还会继续,依此下去,总有一天人类会要葬送在自己所掘的坟墓里。因此,必然要求建立一种带有国家权威性的市场人格形成机制体系,这一体系既是敦促人们履行德性人格的实践体系,也是能自觉地以健全和完善的措施去预防德性人格蜕变的防御体系。
屡见不鲜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不断向法律挑衅,这一现象揭示出法治在治国过程中并不是全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是人治经济。这一理论令人耳濡目染,也曾流行过西方“法治”的神话。但另一种屡见不鲜的怪现象又令人困惑不解:而今,在世界上法律的条文颁布得越来越多,社会经济秩序转变却并不是与其成正比。除了依法和执法水平原因以外,还有一条根本的原因,即法律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法律对于打击犯罪、惩恶扶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单纯依赖法律的手段去维护社会秩序,其弱点是明显的,正如国外的一位法学研究者所指出的:“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逃避惩罚,对此就需要较先前更加严格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得法律更加严厉。”如果所有的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限制在那种不断趋向狭隘严厉的法律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忍无可忍,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奴役而不是自由”。在如今的市场社会里,单靠法律的单枪匹马是无法治理好市场秩序的,必须辅之以道德的手段。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法德并举,以德治国”思想是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创新。
要有效地防止德治过程的泛道德主义,杜绝出现“人治”的悲剧,必须加快推进政治民主化建设。以德治国对于塑造人的心灵、抑恶扬善等方面具有法治不可比拟的优势。德治在中国有着光荣的传统,但是,二千年的“德治”史却演变为“人治”史,不但没能张扬人性的积极方面,反而限制人格健康发展,导致一种缺乏个性特色的、虚伪的人格病态。为了有效防止“德治”堕落成“人治”,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理论体系中的“以德治国”重要思想,充分强调了“以德治国”的“人本”和“民本”优良传统的创新。诸如,“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1](P180)“推进人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1](P156)“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1](P161)等等。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发展了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理论,它们的灵魂,就是把道德还本于人民,至少包含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把道德建设的实践权交给人民;二是把政治生活中的监督权交给人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性人格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保证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促进人民的个体利益得到满足,社会的思想境界得到普遍提高,从而最终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德性人格的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首先,必须保持理论意识的清醒,知道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主体德性,也要知道市场经济的哪些消极面障碍“交往”德性形成,用正确的德性人格建设的理论指导实践。其次,要在实践中踏踏实实地不断地完善德性人格的生长机制。伦理学不是单纯抽象的道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道德规范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制度性的道德体系和日常生活的道德体系。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等等,都要经过制度性的规范过程,进而通过人们的实际活动才能转化为人们的“德性”内在信念,复而表现在人们的实际行为中,转变人们日常生活习惯,这样才会取得有效调节人与人的关系的作用。
二 诚信而健康的德性人格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法德共治的核心问题
诚信的人格的生长是市场主体人文本性的时代化、社会化的过程。市场经济是以交换和信用作为基础的,它们均必须要以人的诚信作为前提。经济活动是从围绕人的需要开始的,逐渐在社会的人文交往和价值多元等方面丰富起来,以一系列冲突和融合的方式表现出来,诸如价值规律、供求矛盾、文化矛盾等等。从本质上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人文经济,只不过它选择了商品交换的表达方式。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切矛盾都根源于人类内在的人文本性,它可以使人幸福而升入“天堂”,亦可使人痛苦而坠入“地狱”。这一东西就是所谓的人性。具体人性是个体与社会的统一体,“正因为人性不完全是社会性的,才需要伦理来提出目的,需要道德准则来教诲行为”[2](P30)。能统率个人价值而具有社会意义的人性就是人格。它既需要伦理目标,也需要伦理准则滋养和呵护。在市场经济的现代化进程中,频繁商品交往,蕴含着深刻的文化多元和价值多元的激烈冲突,人们难以选择和适应,在这样的境况下,市场负面的东西最容易冒出,而且还可以被冠以各种混淆视听名称,例如,利己主义可以用“利益最大化”来遮掩,追求短期效益美名为“讲求效率”,腐败可以被说成“伴生现象”。市场经济因缺少“诚信”所敷衍了的东西,终究还是会积淀成深刻的社会矛盾而爆发出来,只是二个时间差而已。
市场主体平等地“交往”,需要人格化的“诚信”。市场经济是以个人的价值分化为基础的,个人的时间越来越值钱,利他成为非常昂贵的东西。不同的个体群所结成的不同的“利益联盟”,他们的平等自主的主体身分被法律确认,并且他们的合法“营利”目的受法律保护,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如此堂而皇之公开于“市”。因此,若不令“诚信”对市场主体入脑入髓,利益的冲突和摩擦,不但会形成一种互相耗费的破坏力,而且还有可能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下滑。我们经常听到的,“商场如战场,不是你死,就是我活”。从市场“合作”共谋发展的角度来看,这话是那种缺乏诚信、缺少互惠的人格的露骨表露。日本伦理学者山田孝雄看到了“人格”形成与道德紧密联系关系,指出“道德的善是关于人格的应有状态及其活动方式和人格所具有的欲求等的形式和内容的价值。所以,道德的善的最高形式是人格的实现”。“快乐和幸福只有在有益于实现人格时才有价值,无益于人格实现的快乐不仅是无用的,而且会产生危害。与人有关的善,即道德的善都应按照‘人格实现’这一根本原则来决定”[3](P185)。伦理学应该既是人格实现的价值标准,也是人格实现的科学方法。
缺乏诚信就会无德性,诚信构成了德性人格的核心内容。在社会的转型期,最容易出现边际人格,所谓边际人格是指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时期,人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漂浮不定的社会道德特征。在新旧社会交替的两个“价值系统”里,尤其在激烈的文化冲突中,由于价值选择困难,边际人常常表现出一种“跟着感觉走”的生存盲目状态。边际人格易于心理失衡,经常被焦虑所纠缠,易于出现心因性障碍。丧失诚信、缺乏德性最易发生在边际人格身上。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建立健全那种与正常时期更为强大的德性形成机制,显得尤为紧迫。正如美国伦理学者克莱门茨指出的,“如果伦理学要成为一门受尊敬的科学学科,它就必须奠基于人性和人类经验的事实以及制约人类存在的客观外在条件之上”[4](P282)丧失诚信不仅仅只是丢掉了德性,而且它还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环境和社会规范体系。从德性人格的生成角度来看,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中指出,德性的正当性取决于规则和原则的正当性,后者先于前者。[5](P12)德性人格的萌芽和生长,需要“正当性”的规则。因此,创设一种能贯彻“正当规则”内容的、能促成“德性人格”生长的机制是必需的,这就是法律、伦理制度、道德思想,以及舆论环境等等多重机制组合的“德治的生态社会”。
三 市场经济的德性人格的多方面特征要依赖法德共治的多重机制来塑造
德性人格的形成,一靠教育,二靠制度,三靠法律。在遏制严重“不自觉”问题上,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对于轻度的“不自觉”靠的就是制度。制度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的各种外在约束规范的总和。在道德建设中,制度约束是培养德性人格的重要途径,它促使人们从“他律”逐渐过渡到较完全的“自律”。制度体现和维护着“正义、公平、公正”的道德原则。德性人格是高尚的品质,“利他主义”是它的最显著的特色,在一种人人都“主观为他人”的条件下,人们客观上获得的是“利己”的价值效果,远比那种在“利己”中去“索取利己”要强得多。
德性人格是时代性和与时俱进性的辩证统一,离不开思想教育机制。衡量德性人格的根本标准,就是看是否与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在中国现代化过程,其标准就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相适应。何谓德性人格?“德性人格”指的是,人所具有的那种符合社会要求、又与历史发展趋势的相一致的高度自觉性,它是道德品性、道德意志、道德责任、道德能力等方面的品格素质的综合。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伦理学者约翰·罗尔斯认为:“德性就是感情,也就是说,它是与由一种较高层次的欲望所规范的那些气质和倾向相关联的,在这种情形里,一种行动的欲望来自于某些相对应的道德原则。”简单地说,“德性是依据正当的基本原则去行动的强烈的和正常有效的欲望”[5](P546)。说透了,市场社会的发展本来就是一种“契约”状态下的历史选择。它们的选择依据的内容是什么?讲求效率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但要保持持久的“效率”,必须在“平等”和“正义”的公共管理状态下进行。“德性人格”的依据应该包含三个基本的方面,必须通过思想教育才能获得:首先是“是然”,这是联结科学的,是人不可违背的自然尺度;其次是“应然”这是联系人的价值需要的,是社会尺度;三是“实然”,它能为人所遵循,并带来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是然——应然——实然”三者缺一不可,一方面,来自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只有属于科学的真理,才能引导人们克服盲目的选择,避免失误所引起的价值浪费;另一方面,来自主体与客体的“满足”和“被满足”的关系,只有属于具有“公平”意义的价值,才能引导人们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市场经济的德性人格是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的相统一,需要法律、制度和道德共融的生态机制。它不仅不是反功利性的,而是以功利为基础的,但应具有一定的超功利性。马克思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P8)。邓小平也抓住道德理论中的核心问题——物质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予以了唯物辩证的论述,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论断。道德的基础是有功利性的。通俗地说,当只有别人能得到了利益时,自己才值得去牺牲利益,而且别人所得的利益比自己所失去的利益更大,这才是道德操行者所应遵循的正常、合理的依据。如果一项道德准则将使一切的人受损,这将是不能称其为道德的,恰恰是反道德的。不是始终厮守功利性,而是有自律性和超越性,这正是德性人格的本质特点。德性人格是人性的最核心部分,无德性就无人性。人性是由人的自然性萌生而来的。自然性是人的欲望的基础,并在社会实践关系中不断得到发展,它与人性的社会性互为前提、交互影响。自然性表现为趋利避害、自救自保。因此许多学者把它概括为“自私性”,虽说有些偏颇,但也并不无道理。一方面,人必须依赖自然体,自然体的需求表现,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把它界定为人的“合理”要求,因此要在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上给以满足,并以法律和制度的方式对这些给以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人必须超越“自然性”才能走进现实社会,现实社会实际是一个资源十分有限,不可能满足膨胀的无节制的需求。以“自然”为基础的人性,只有在社会的规范和管理下,才有可能相互“善待”他人,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假设每个人都在法律的“监视”下,在他人监督视域中,才能保证“善”的品质。那么在这样的社会里,人格是缺德性的,是低层次的、不自觉的。在根本上,只有把思想之根的德性的“自律性”解决好了,才有高层次的德性人格。因此,社会不但要在经济发展上对物质文明实现高效率的管理,同样也要在文化建设上对精神文明实现高效益的管理,其核心问题就是有效地把德性人格的问题管好,在德性人格生长的生态机制中,法律、制度和道德应该是共融的,缺一不可。
德性人格是道德的广泛性与精品性的辩证统一,需要舆论示范导向机制的积极参与。其精品性并不是指德性人格就是“精英”道德,而是指的道德内容的高尚性,令人推崇备至。恰恰的是精品性是建立在德性的广泛性和普适性的基础上的。按照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逻辑,许多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精英制胜的经济,是精英统治的社会。那么,是不是抓好了精英的德性就足够了呢?的确这个认识抓住德治问题的关节点。但是,最终衡量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高低,主要还是要看德性人格在全社会的普及程度。当然,社会精英,诸如领导干部、企业家、国家公职人员等等,应该率先具有德性人格,因为在社会作用中他们具有道德管理者的身份,他们的示范作用对于社会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如果寄希望于少数“精英”的道德榜样示范来启迪全社会的德性心灵,恐怕是既不充分,也不现实的。虽说抓好社会精英们的德性人格塑造是道德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但培养公民的德性人格,却是道德建设的中心问题。人民既是社会的主体,也是道德的主体。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使中国具有了与西方近代以来的法治相区别的“人治”历史,从批判性继承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延绵几千年的“仁政”发展,并不是因为某某伟人的“人治”力量,而是因为,以“人本”和“民本”为核心的文化所打造出来的官员的“仁政”人格,以及具有广泛民众性的德性人格,才形成中国几千年来“尊老爱幼、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道德“自觉”的光荣传统,它所汇集起来的“人气”是汹涌澎湃,不可阻挡的。善是道德的灵魂。要实现“人人为善”的社会运行机制,必须注重道德教育和舆论引导并重。在道德教育体系中,家庭是道德教育的启蒙地,学校是进行系统化道德教育的主阵地,社会是道德教育的大舞台。在家庭和学校中道德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是分明的,在社会道德教育中主体和客体是模糊的,加之市场经济减弱了个人对单位的人身依赖关系,造成社会道德教育体制处在“悬空”中,由于舆论媒体等的特殊作用,使它们的道德教育的地位在提高。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道德建设核心,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方面下大力气,贯彻“集体主义”的原则,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7]的基本道德规范深入到每一公民的心灵深处,在社会中,真正地把具有自觉能动性的德性人格建树起来了,从而才能达到现实与理想的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