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党的纪检监察的体制进行进一步的健全,不仅仅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最根本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纪委,虽然需要对同级的党委和同级的零担干部实施监督,但是存在的问题就会很明显,主要是监督力度不够,监督的执行力过软以及监督在主体上缺位、越位以及错位现象比较突出。必须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和监督责任进一步落实,对其起到的功能与权力进行进一步的加强,对其权利范围内的监督领域进行拓展,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体制缺陷;思路对策
一、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的现实必要性
1.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题中之义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想真正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主动加强党内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督,确保执政党权力的科学运作。而作为党内监督机关和政府部门专门监督机关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理所当然肩负着更加重要的职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根据具体实际,不断总结纪检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按照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创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进一步增强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2.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是遏制腐败的现实需要
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一是由于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驱使直接导致某些腐败行为;二是由于权力寻租与商业性贿赂的相互结合使某些腐败分子铤而走险;三是由于公共资源短缺及其配置的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某些行业和领域腐败问题日益突出;四是由于资本的大量跨国流动使违法犯罪的领域和空间进一步拓展,同时也为腐败分子逃避打击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五是由于使和涉案对象身份的复杂化使腐败问题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要有效反对腐败和遏制腐败,必须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
3.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必然要求
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是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纪检监察部门是反腐败的组织者、协调者和实施者。然而,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职能比较分散,还不能很好地形成合力,有些案件在查处过程中还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阻力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改革党的纪检监察体制,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垂直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
二、当前党的纪检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1.履职受制
当前,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这种领导模式虽然没有提以谁为主,但党委的领导排在前面,人财物都在同级党委政府掌握中,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有的地方过分强调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纪委被迫成了地方不少工作的“宪兵队”“救火队”,往往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纪委履行本职工作的效率因此大打折扣。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本级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其行使重要职能时都必须报请同级政府批准。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公后,其工作环境虽然有所变化,但双重领导受制约较多的困境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2.监督受限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虽然纪委可以监督同级党委和同级领导干部,但存在同级监督不力或监督过软的问题,特别是对党委“一把手”监督难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013年被查处判决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在先后任德州市长、中共德州市委书记、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21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万余元。这不仅可以看作是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难、同级监察部门监督不力的两个佐证,而且由此可以看出双重领导体制下的“同体监督”等制度缺陷的严重性。
3.查案不力
纪检监察部门的任务主要是查处大案要案,但许多大案要案的立案需要当地主要领导审批。有的主要领导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对一些腐败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按照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在实践中,查处同级党委委员违法违纪案件,到底是查还是不查、早查还是晚查、查到什么程度等,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党委书记的态度。有的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既害怕查案影响自身形象又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危及自身利益,往往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横加干涉甚至阻挠,使一些腐败问题难以查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独立性因此大打折扣。
4.监督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
现行的反腐败体制机制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各负其责。纪委在反腐败中负有组织协调职能,但在组织协调组织部门、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同级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时,因其权力所限,可能出现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局面。近年来,虽然对与纪检监察相关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和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内设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减少了相关机构的职能交叉,加强了监督和办案的力量,然而,从整体上看,由于纪检监察机构与公检法等其他部门分属不同的系统,加上纪检监察机构与反腐败的其他相关机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职能交叉或重合,依然不能很好地行使其组织协调方面的职能。
三、进一步健全党的纪检监察体制的对策思考
3.1落实好"三化",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开辟空间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就在坚持《党章》精神的基础上,为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当务之急就是要抓好和落实好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这“三化”。一是要具体划分职责。要具体明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纪委工作的领导职能、相关职责、领导内容、领导形式等,使纪委工作能够更好地有所遵循。二是要规范相关程序。纪委正常工作如何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案件检查工作如何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等都要有一定程序。要防止同级党委对纪委工作随意指挥,过度干预。三是要建立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保障和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3.2分清"两个责任",界定反腐败的责任主体
《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能与权限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惩腐,即通过监督、查办案件、协调反腐败工作等职能达到惩治腐败的根本目的。二是正风,即协助党委抓好党风。三是维权,即通过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制度保障党员权益。这本来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造成了一些党委把凡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都交给纪委承办。尤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后,不少纪委尤其是派驻纪检组承担了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结语
但是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尚有较大幅度的空间,如何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仍然是当前国有企业纪检干部面临的一个大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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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小丽.新形式下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祖国,2013(08):102-103
论文作者:田利红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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