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遗址出土石雕人像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沙论文,探析论文,石雕论文,遗址论文,人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8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04)01-0026-05
一
在金沙遗址出土的大量珍贵文物中,石雕人像可谓是古代蜀人在人物造型艺术方面的又一杰作,也是成都平原商周时期石质遗物中最重要的考古发现。清理出土的石质人物雕像共有8件,加上后来发掘出土的已达十余件,其娴熟简朴的雕刻技艺和独特神秘的造型风格,大有令人耳目一新之感。
金沙遗址古蜀族采用石头雕琢而成的这些圆雕人物造像,均为跪坐姿势。它们的形态无一例外皆为裸体,跪姿一律都是双膝着地,臀部端坐于脚跟之上,赤足不穿鞋袜。这种一丝不挂的形体,显得大胆而又坦荡,在造型上展示出一种神秘的寓意和独特的风格,可以说是古蜀族能工巧匠富于创意和想像力的圆雕石质人像杰作。值得注意的是,它们的双手都交叉背于身后,腕部被绳索反缚,有的被绳索缠绕了两道或数道,手掌皆向下摊开,手指并拢贴于臀后。这种姿势非常耐人寻味,很可能具有非同寻常的含义。这些石跪人像的发型也颇为奇特,它们头顶上好似顶着一片特制的瓦,由低凹的中间向两边翘起的形状又很像是一本打开的书。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中分的发式,准确地说它们的头发是从头顶向两侧分开并微微上翘,至前额和脑后又微微内束。它们的前额及双鬓皆不留头发,脑后则采用线刻的方式表现出拖垂的长辫,长辫为四索双股并列下垂,直至后腰,长辫的下端被反缚的双手遮住。长辫表现在人物雕像脑后是典型的古蜀传统,三星堆出土的众多青铜人头像与立人像都是如此,金沙遗址铜立人像也是这样,石跪人像也同样展示了这一鲜明的古蜀特色。不过也有例外,其中有两件石跪人像脑后就没有线刻的长辫,仔细观察可能并非有意如此,也许是因为将石人雕琢成形后尚未作进一步加工和刻画,或者是由于年代久远而刻画较浅已漫漶不现。这两件石跪人像有些部位雕琢较为粗糙,仅具轮廓,据此推测前一种可能性较大。
从美术考古的角度来看,这些石跪人像在造型艺术上展现出一种简洁朴实粗犷豪放的风格,与三星堆青铜雕像群相比,无论是形态或姿势以及华丽精美的装饰特色都有很多不同。在材料的选用和审美情趣方面,也各有差异,别具匠心。古蜀族在雕造这些石人时,采用了圆雕与线刻相结合的手法,在造型上达到了简练逼真的效果,在艺术风格方面既有写实又有夸张,给人以生动传神之感。在脸部形态上,它们大都颧骨高凸,鼻高额宽,眉弓突出,杏状大眼圆睁,眼珠与瞳仁刻画成向前方瞪视状,双耳较大,耳垂凿有穿孔,脸部下边则较为瘦削,脸颊略呈内凹,嘴巴或抿或张,有的嘴唇和耳朵上尚残留有涂抹的朱砂痕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石跪人像的表情神态,无一例外都是一副承受痛苦的样子,充满了悲壮的意味,同时又交织着静默、企盼、祈祷、等待、苦闷与惊讶等一些微妙的神情变化。这反映了雕造者对当时人物表情的细致观察与巧妙把握,而且具有娴熟的雕琢创作技巧,在造型艺术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这些石雕人物的表情神态,同金沙遗址铜立人像的肃穆神秘状,可能都表达着某种寓意,有着很丰富的含义。石人嘴唇与耳朵等处涂抹的朱砂痕迹,可能是古蜀族举行祭祀活动时所为,涂抹朱砂是否有增强灵异或厌胜的作用?或许是古蜀族的一种特定的礼仪习俗?三星堆二号坑出土的青铜面具和青铜人头像也有口唇涂朱的现象[1],说明这种做法可能都是为了同样的目的,应与古蜀族和古蜀王国的祭祀与巫术有关。
在金沙遗址发现之前,成都平原其他古遗址内也曾发掘出土有商周时期的石质人物造型像,但数量很少。根据公布的考古资料,在三星堆遗址范围内曾出土有两件石跪人像,可惜头部皆已损坏,形态表情不详,身躯的刻纹也已漫漶不清,但双手反缚的跪姿仍依稀可辨,有学者称之为石雕奴隶像,认为“遗址中发现的两个双手反缚的石雕奴隶像说明了在这个时期奴隶制的存在”[2]。还有学者称为“砍头的人牲石像”[3]。1983年在成都方池街遗址出土了一件石跪人像,据介绍是“在遗址早期地层的上面,发现一个青石雕刻的人像,高约0.5米,双脚下跪,双手被缚”[4]。后来又介绍说“这个石人高50公分,头发向左右两披,双手反缚,头部较大,脸部雕刻粗犷有力,只刻出眼、鼻的大体轮廓”[5]。有学者分析认为,方池街出土的“这件石雕像,面部粗犷,颧高额突,双耳直立,尖下巴,高鼻梁,瘦长的脸上横着一张大嘴,头发由中间分开向左右披下,由于身上无衣纹饰样,从其特征上看,可能为一青年男性”。“方池街石人,神态严肃悲恸,赤身裸体(没有衣纹饰样),双手于背后作捆缚状,双腿弯曲下跪于地,从它所表现的形象来看,不像是作为祭祀对象……是作为祭品——‘人祭’的代用品,其表现的当是受人宰割的羌人奴隶形象”。并认为“蜀与羌在当时都是较强大的部落,而且相互为邻,双方之间很难不发生关系,战争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古代蜀人将羌人形象的‘石俑’代替人牲作为祭品是很可能的”[6]。或认为古老的氐羌是蜀族的祖先,“这件石雕人像正是表现了蜀族先民的形象”[7]。也有学者不同意这种推测看法,认为“根据文献记载,羌人是披发覆面而不是辫发,将这类石人像的族属判定为羌人,其证据还不足”[8]。
现在来看,三星堆遗址和成都方池街遗址出土的石人雕像,由于残损严重,数量甚少,使学者们的研究分析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因而推测看法还停留在相对比较浅显的层面上。金沙遗址8件石跪人像的出土,对这方面的研究无疑提供了极其重要而丰富的实物资料,使我们可以对此作更深入的探讨。
将金沙遗址出土的石雕人像与先前出土的几件联系起来看,可知都是同一文化类型遗存。在雕造使用年代上,它们都是商周时期。在形态特征与造型风格上,它们都非常相似。特别是方池街遗址出土的一件,无论是赤裸的形体、反缚的双手、双腿弯曲跪坐于地的姿势、由中间向两边分开的发式、颧高额突与大耳阔嘴以及瘦长的脸形,或是作严肃悲恸状的表情神态,都与金沙遗址石跪人像一脉相承,高度一致。在四川之外其他地区多年来进行的大量考古发掘中,迄今尚未见有类似的发现。这说明这些石跪人像显然是具有典型的时代性和浓郁的地域文化特征的古蜀遗物。它们主要分布在成都平原规模较大的一些商周时期的古遗址中,应是古蜀王国中一些较大的氏族或部族为了某种祭祀目的而特意雕制的。这些出土实物还透露出,采用石材雕造这类有着特殊寓意的石跪人像,可能是商周时期的古蜀族和古蜀王国的一种特殊祭祀方式,也可能反映了当时影响较大曾经盛行的一种社会习俗。
考古工作者对金沙遗址石跪人像进行出土清理时,根据它们的造型特点,认为大致可分为A、B、C三种类型。根据其间明显的差异来推测分析,其中的A型石跪人像很可能是金沙遗址古蜀族早期的粗犷之作,B型与C型石跪人像则可能是古蜀族积累了丰富的雕刻经验之后的石雕人物作品。从雕琢工艺的角度看,除了技巧方面的原因,花费的时间功夫也明显不同,A型石跪人像雕刻时可能比较急迫和草率,B型和C型石跪人像雕刻时比较从容细致,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艺术效果。
从已经公布的几件精美之作来看,在造型上,它们与中原地区、长江中下游以及其他区域出土的同时期玉石类人物雕像有较大的不同,具有一种浓郁的地域文化特点,也可以说显示了古蜀族特有的石质人物雕像风格。
二
金沙遗址出土的这些石跪人像,表现的是哪类人物?代表的是什么身份?究竟具有什么象征含义?是非常值得探讨和弄清的一个问题。有的学者认为金沙遗址出土的这些石像两腿下跪反缚双手,表现的应是当时社会的下层,可能是奴隶或俘虏与犯人的形象。有的甚至认为,这些象征着奴隶与犯人形象的石跪人像在金沙遗址大量出土,可能反映了当时古蜀族或古蜀王国中的等级与刑罚情形,透露出当时的古蜀王国“有可能它与商王朝一样有了较为完备的刑罚制度,执掌刑罚的就是掌握该遗址大量礼器和象征着王权金带等器物的统治阶层”[9]。还有的认为,“从方池街出土的人像旁凿和烧痕的人头盖骨,金沙村遗址出土人像上有涂朱的情况看,这种人像应是人祭的替代品,其目的是专用以祭祀活动。以石人替代过去的活人祭祀,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10]。这些推测,大都是针对这些石跪人像两腿跪坐双手反缚的形态姿势得出的一种分析看法。若作深入探讨,可知这些看法并不确切。
根据古代文献的有关记载,早在远古时期中原地区的原始部落中已形成了某些强制性的行为准则,例如《尚书》中的《舜典》和《皋陶谟》就有“五礼”、“五典”的记载,如果部落中某些人违反了这些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就会被处以象征性的“象刑”,或者受到“鞭”、“扑”、“流”等刑的惩罚(注:《尚书·舜典》中有“象以典刑。流宥王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续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记述。见《十三经注疏》上册128页,中华书局1980年9月第一版。)。到夏朝由原始的氏族联盟建立了早期奴隶制国家之后,才有了较为正式的《禹刑》,《左传》中就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记载[11]。按照后世学者研究的说法,夏代的刑罚首先是注重天罚神判,其次是包括死刑共使用五种肉刑。据《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夏代五刑是“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大辟就是死刑,膑辟是凿去膝盖骨,宫辟是毁坏生殖器官,劓是割掉鼻子,墨是在脸上刺字涂以墨记。这些刑罚有着相当野蛮残酷的色彩,与当时对被征服的各部落臣民以及战争俘虏和奴隶实行强权统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到了殷商王朝,随着对外战争的频繁和势力范围的扩张,统治者进一步加强了对奴隶的镇压,不遗余力地维护奴隶主贵族集团的利益,制订了骇人听闻的更加残酷和苟细的刑罚。《史记·殷本纪》记述商汤时已有“汤法”,《竹书纪年》说于“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12],其详细内容早已佚失不存。从史籍中的零星记载来看,商朝仍沿用了五种肉刑,而把膑刑改成了刖刑(砍掉下肢),增加了砍手等刑罚,《韩非子·内储说上》就有“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记述[13],特别在死刑方面扩大了范围,增加了多种残虐的执行方法,此外还有了镣、铐、枷等械具。安阳殷墟出土的商朝陶佣,就有双手戴有械具的男囚佣与女囚佣造型(注:据参加安阳殷墟发掘的李济先生介绍说,这两件出土的陶人佣“穿着几乎完全遮住下肢的长袍”,认为“这两个陶人佣显然是囚犯,双手都戴着手铐,一人双手在前,另一人双手在背后。两人颈戴着枷锁,剃光了头”。见李济《安阳》219-221页,222页图,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可知表现刑罚者无需裸体。该陶人佣图可参见史岩编《中国雕塑史图录》第一卷19页,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3年5月第一版。),甲骨卜辞里也已有“项枷”、“连手枷”等文字。到了西周时期中原王朝已经有了一整套完备的礼乐和法律,周穆王时大司寇吕侯制作了《吕刑》,刑罚方面仍沿用夏商时代的五种肉刑,对定罪量刑施罚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亦有新的改变,比如有的刑罚可以罚款代替肉刑等,还规定了罚金数额。
以上所述,都是黄河流域中原地区夏商周统治者施用的刑罚情形。古蜀并不属于中原王朝的统辖,刑罚情形如何,是否也有自成特色的刑罚制度,古文献中对此几乎没有什么记载,考古材料电缺少例证,目前我们还不得而知。
关于人牲与殉葬,曾是中原殷商王朝统治者广为采用的作法,特别是商王朝后期殉葬之风尤为盛行。根据甲骨卜辞和古文献中的记载,商代奴隶主贵族经常频繁举行祭祀上帝、鬼神、祖先等仪式以求保佑,每祭祀一次除宰杀牛羊还往往要杀人作为祭品。商王朝在营建宫殿和宗庙建筑时,也要埋葬狗、牛、羊三牲和车马奴隶人牲等。在殷墟的考古发掘中对此有大量的揭示,如安阳武官村北地殷王陵区发掘了191个商代祭祀坑共埋奴隶1178人,每次祭祀杀戮的人数少者几人多者几十人至几百人。商代人殉数量也很惊人,据统计,已发现的商代墓葬中的殉人数量在1000人上下[14]。西周时期人牲祭祀之风仍很流行,但数量甚少,人殉制度也开始衰落,至西周中晚期上层社会统治集团中的周人贵族已不再将奴隶殉葬作为一种礼制。商周时期古蜀王国在祭祀活动与丧葬习俗方面,也与中原王朝有很大的不同,三星堆遗址等许多重大考古发掘均未发现古蜀统治者有人牲或人殉的习俗,盛行的是具有浓郁古蜀特色的祭祀方式。
由此可知,金沙遗址出土的石跪人像,所代表的并非是人祭的替代品,透露的也不可能是古蜀王国的刑罚情形。它们赤身裸体双手反缚的姿势形态,并不是为了简单地表现一种刑罚制度,而是赋予了特殊的象征含义,很显然与古蜀族一些特殊的祭祀活动仪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应是古代蜀人某种崇尚观念的形象体现。在三星堆出土的人物雕像群中,只有二号坑出土的一件青铜喇叭座顶尊跪献人像裸胸露乳,腰以下仍穿有短裙;还有一号坑出土的一件青铜跪坐人像,身体下部裸露,但腰间系带穿有遮裆的“犊鼻裤”,上身穿右衽交领长袖短衣。像金沙遗址石跪人像全身赤裸,确实是比较特殊的一种造型。特别是采用夸张手法雕刻的被绳索捆绑于身后的双手,加上额际两侧被修剪过的奇异发式,以及面部的彩绘和涂抹的朱砂,显而易见表现的是古代蜀人某种特殊的行为和特殊的场景,并具有浓郁的巫术色彩。
从形态上看,石跪人像无一例外采用了商周时期中原地区表现上层贵族人物的跪坐姿态。根据古代文献记载,古人两膝着地伸直腰股为跪,两膝着地臀部贴于脚跟上为坐,本是中国很古老的一种礼仪习俗[15]。在殷商时期,跪坐成为崇尚鬼神的商朝统治阶层的起居法,并演习成一种供奉祖先、祭祀神天,以及招待宾客的礼貌。当时只有一些滨海而居的土著采用蹲居,被称为“蹲居的蛮族”或“东夷”[16]。殷墟妇好墓出土的一些圆雕玉人与石人,便是这种典型的跪坐姿势。其中有一件雕刻精美纹饰细腻,是商代玉雕人像中的代表之作,有人根据其神态与佩戴武器推测认为很可能是妇好本人的形象。在三星堆出土青铜雕像群中,也有不少跪坐姿势的雕像,如一号坑出土的青铜跪坐人像,二号坑出土的青铜喇叭座顶尊跪坐人像,以及青铜神树底座上的跪坐小人像等。可知跪坐姿势无论是在殷墟或是在三星堆的圆雕人物造型中,表现的决非地位低下的族群,而是社会上层人物形象,它们可能是统治阶层世俗贵族,也可能是巫师集团执掌神权的象征。以此作为参照,来看金沙遗址出土的石跪人像,也是这种跪坐姿势,说明表现的也是象征社会上层人物的礼仪习俗。所以我们可以说,它们并不是社会地位很低的人物,而是统治阶层人物的象征。很有可能是古蜀部族首领兼巫师在某种特殊祭祀仪式中的造型。
如果作进一步比较分析探讨,金沙遗址出土的这些石跪人像,无论是奇异的发式与脸部涂抹的朱砂和彩绘,或是不着衣饰的裸体跪坐造型和肃穆悲壮的神态,表现的都是具有巫术色彩的祭祀行为,而在古蜀族的祭祀活动中也通常只有巫师之类特殊身份的人才具备这种资格。作为参照,我们可以仔细观赏一下三星堆二号坑出土的青铜顶尊跪坐人像,其上身裸露双乳突出的造型不仅展示了祭献的含义,而且表现了一种坦荡的风格。金沙遗址石跪人像双手反缚全身皆裸,在造型风格上也同样具有坦荡的特色,在人物象征内涵方面也与祭祀行为密切相关。可以说,它们都洋溢着浓郁的古蜀特色,反映了古代蜀人独特的审美意识和崇尚观念。
其次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石跪人像被绳索反缚的双手,雕刻手法极其夸张,显然是有意为之。还有它们被修剪形成的奇异发式,显然也有明确的特殊含意。这使我们很容易联想到古代的有关文献记载。《吕氏春秋·顺民篇》记述说:“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说: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剪其发,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民乃甚悦,雨乃大至。”在《墨子·兼爱下》、《国语·周语上》、《尸子·绰子》等对此亦有类似记述。文中说的“剪其发”就是将头发剪成奇异的发式。“其手”,据毕沅、俞樾、陈奇猷等人的解释,是以木柙十指而缚之的意思[17]。《淮南子》佚文对此也有记述,说“汤时大旱七年,卜用人祀天。汤曰,我本卜祭为民,岂乎自当之。乃使人积薪,翦发及爪,自洁,居柴上,将自焚以祭天。火将然,即降大雨”[18]。内容略有出入,但所述的事情则是一致的,这是商王朝统治者在大旱之年举行的一种祭祀仪式,其目的是祭祀太阳和上帝鬼神,祈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
由于干旱不雨或霖雨成灾而举行祭祀活动,曾是商周时期的重要祭典。商代的祈雨活动往往与巫术有关,出土的卜辞中对此有大量的记述。商周求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舞求雨,另一种是焚巫尪求雨。求雨祭祀的对象大致有四方神、山川土地神、帝臣、气候神、先王先妣等,具有泛神的特点,反映了旱情的严重常引起社会广泛的焦虑,求雨之祭常成为大范围的社会动作。商周的以舞求雨,实际上是一种奏乐舞蹈的求雨祭礼,有时要连续多天举行,有时甚至王自任巫祝跳舞求雨,祈雨时不仅要奏乐跳舞还要大声呼叫下雨。《诗经·小雅·甫田》说“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记述的就是奏乐祭祀地神的祈雨情形[19]。卜辞中对此也记述甚多,如“唯万舞盂田,有雨”,“王舞,唯雨”,“唯万呼舞,有大雨”,“其舞,有雨”,“王其乎(呼)舞……大吉”等等。
商朝的焚巫尪求雨,则是旱情特别严重时举行的祭祀祈雨仪式。史籍中对此不乏记述,如《左传·僖公二十一年》说“夏大旱,公欲焚巫尪”,《春秋繁露·求雨》说“春旱求雨,令县邑以水日祷社稷山川……暴巫聚蛇八日……秋暴巫尪至九日”。文中所说巫尪,是指女巫;尪,意为仰面朝天的畸形人[20]。卜辞中大量记录了所焚巫尪之名与具体地点,由此可知当时曾经常发生旱灾和焚巫尪祈雨习俗的盛行。有的一片甲骨上同时记有好几个焚巫尪的祭地,说明受灾范围很宽。有的一片甲骨上记述前后五天在四个地方举行这种祭礼,至少焚了两个巫尪,其隆重和酷烈的程度充分反映了当时旱情的严重和人们祈雨的焦切状况。在这种严峻的情况下,“由于宗教上或习俗上的需要,地位较高者也可以成为牺牲品。则甲骨文的焚巫尪,所焚者身份未必很低”[21]。《吕氏春秋·顺民篇》与《淮南子》佚文记述的,其实就是古代焚巫尪求雨的习俗,汤自“剪其发,磨其手,以身为牺牲”,欲自焚以祭天求雨,正是一种亲自使用巫术的行为。这种“大旱而以人祷”的举动,应是殷商确实发生过的故事,也是上古社会里常见的现象[22]。这种情况在后世仍然存在,并由焚巫尪求雨逐渐演变为暴巫尪求雨。《山海经》中记述的“女丑之尸”或“黄姬之尸”,有学者认为可能都是古代久旱不雨时用作祈雨的牺牲品[23]。女丑即女巫,乃天旱求雨时的暴巫之象,或者是女丑饰为旱魃而暴也[24]。此外,赤身裸体也是古人采用模拟交感巫术求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盛行于我国古代,在世界上其他许多地方也同样流行,弗雷泽《金枝》中对此便有真实的记述[25]。
以上所述,对我们探讨金沙遗址石跪人像的真实身份和象征含义,无疑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根据文献记载和环境考古材料,商周时期不仅中原地区气候多变,成都平原四川盆地也灾害频繁,经常发生大旱和洪水泛滥。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古蜀族或古蜀王国的统治者很可能会像中原王朝一样经常举行求雨的祭祀仪式。金沙遗址出土的这些石跪人像,在形态造型上“剪其发”、“ 其手”,便具有“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的寓义,显然就是“暴巫尪求雨”的形象写照。殷人“焚巫尪求雨”烧的是活人,周人“暴巫尪求雨”在烈日下曝晒的也是活人,古蜀族用石质雕刻的跪坐人像来象征和取代巫尪应是具有浓郁古蜀特色的做法,其性质与三星堆青铜雕像群是一脉相承的,反映了古蜀社会共主政治秩序下祭祀活动不同于中原地区而独具特色的真实情形。当然古蜀与中原在祭祀的内容和形式方面,也有许多相同或相通之处,两地源远流长的文化交流与经济往来所产生的影响,理所当然要在社会生活中反映出来。金沙遗址石跪人像所象征的古蜀社会巫师形象,与商周时期中原地区“暴巫尪求雨”便有着相同的含义。值得注意的是金沙遗址石跪人像面部的彩绘和涂抹的朱砂,显示出了很强的巫术色彩,它们的赤身裸体也与古代模拟交感巫术有关。这些都表明它们是古蜀族或古蜀王国举行祈雨之类祭祀活动后的遗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