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经济看中国传统伦理的合理性_知识经济论文

从知识经济看中国传统伦理的合理性_知识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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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伦理是一个内容宽泛性质复杂的概念,从源流上看,有儒、道、法、墨及释等诸家思想;从性质上看,有为封建宗法等级统治服务的封建的道德,也有民族传统美德,还有人类公共生活道德。所谓对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批判继承,就是以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政治、社会结构的基础,去检验、筛选和改造中国传统伦理,以实现二者的整合,创造出具有现代化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伦理结构。

知识经济是社会经济的现代形态。本文拟以知识经济为基础,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以期发掘出其具有现代价值的合理性因素,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伦理体系提供借鉴。

一 知识经济是智力支撑型经济。传统伦理中“尚贤使能”的用人主张与知识经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价值取向相契合

“兼爱”是墨子用以处理社会人际关系的普遍的伦理原则。墨子兼爱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尚贤。墨子抨击宗法制的世卿世禄制度,指出在这种制度下,只要是骨肉之亲,即使是“不能治百人者”,却“使处乎千人之官”,(注:墨子·尚贤中[M].)这属于“赏不当贤”。赏不当贤,就必然会“罚不当暴”。由此进而会使做好事的贤人得不到勉励,做坏事的恶人得不到制止,发展下去,将会“失措其国家,倾覆其社稷”。(注:墨子·尚贤中[M].)因此,从忧国忧民之心出发,他要求“尚贤”,实行贤人政治。墨子说:“尚贤者,天鬼百姓云利,而政事之本也”。(注:墨子·尚贤下[M].)又主张:“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之以令”。总之,举贤是不分门第出身,“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注:墨子·尚贤中[M].)做到“官无常贵,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注:墨子·尚贤上[M].)

墨子这种不分亲疏贵贱,以贤能为用人标准的思想,是对传统的“亲亲有术”的宗法制度的否定,是小生产者希望参与政权,改变自身政治经济地位要求的反映。这种能力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是对儒家以“人皆可以为尧舜”为标榜的、道德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教的一种否定,是一种思想上的进步。墨家的尊重人才,任人唯贤、尚贤使能的主张,在知识经济社会仍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是具有现代价值的合理性因素。

知识经济是一种智力支撑型经济。知识经济是一种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分配、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在传统工业经济的发展中,大量资本、设备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性作用。而在知识经济中,智力、知识、信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性的作用,财富和权力再分配取决于拥有的信息、知识和智力,因为在知识经济形态中,大量高技术的应用,人类利用极少数资源即可创造出极大的社会财富。就目前情况而言,从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科学技术的贡献在全世界现已达到50%以上,有的发达国家已达到了80%;从产业结构的变化看,在发达国家,第三产业迅速崛起,而第三产业中,63%被认为属于高技术类型;从渗透力看,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力、渗透力最大,高新技术广泛渗透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矿业、基础建设业、各类管理事业和教育事业,并使所有这些部门的效率大大提高;从直接劳动者的结构变化来看,在发达国家的现代生产企业中,低技能、低工资的蓝领职位以惊人的速度消失,而由知识劳动统治着生产,甚至在装配线上的工作也需要有较高技能的工人。

知识分子是知识资源的主体,人才是占有知识资源的骄骄者。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学技术和人才的竞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已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宏扬中国传统伦理中尊重人才,任人唯贤、尚贤使能的合理精神,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法制化、战略化、政策化;加大教育改革的力度和增加教育投入,造就更多的高质量的人才;要敢于使用人才,真正发挥人才的作用,从而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落到实处。

二 知识经济是创新型经济。传统伦理中“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与知识经济创新进取的灵魂相契合

中国传统伦理崇尚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自强不息的思想渊源于孔子,到战国时代的《周易大传》已见成熟。《彖传》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天体运行,永无已时,故称为健。健含有主动性、能动性以及刚强不屈之义。君子法天,故应自强不息。自强不息也就是努力向上,绝不停止。《周易大传》所说的自强不息还含有“及时”、“通变”等引申的原则。《周易大传》提出:“君子进德修业,欲及时也”。又说:“终日乾乾,与时偕行”。所谓“进德修业”,“终日乾乾”即自强不息,所谓“及时”“与时偕行”,即以自强不息与永恒变化的客观世界保持一致。也即,世界永恒变化的性质即是人应自强不息的根据。《周易大传》还认为,“天地革而四时成”,(注:彖传[M].)世界的流变是通过一系列的变革、革新形成的,人要与时偕行,也必须“通变”、“革命”。《周易大传》认为:“穷则变、变通则、通则久”,(注:系辞下传[M].)把“通天下之变”“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汉代到清代,历时2000年,《周易大传》的思想深入人心,其刚健、自强不息的观点为全社会所接受,推动了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这种自强不息的精神,在知识经济社会仍具有极为重要的进步作用。

知识经济是一种创新型经济。传统工业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技术创新,但其创新所经历的时间相对漫长、范围相对有限。而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速度将大大加快,范围将覆盖全社会。这样一个新技术不断出现、落后技术迅速被淘汰的社会中,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的竞争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技术创新能力的强弱,不创新,就灭亡。江泽民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奥地利出生的美国经济学家熊彼得1934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了经济创新的概念。按照他的定义,“创新”是指“企业家实行对生产要素的新的结合”,它包括以下五种情况:①引入一种新的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②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③开辟一个新的市场;④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⑤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比如造成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注:(美)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407页。)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有了新的特点:①创新需要更大的规模;②创新与基础研究关系更加紧密;③创新成为国家行为;④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加大,导致风险加大。1997年,中国科学院率先提出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经政府批准开始实施。国家创新体系是由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高技术企业为主)、科研机构(包括国立科研机构、地方科研机构和非赢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广义的国家创新体系还包括政府部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起支撑作用的基础设施。(注:路甬禅.创新与未来: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创新体系[M].科学出版社,第116页。)这是我国面对挑战采取的应战措施。总之, 创新是知识经济的必然要求,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我们应该继承中华传统伦理中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通天下之变”,不断创新,以保持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活力和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

三 知识经济是法制经济。传统伦理中“以法治国”的主张与知识经济产权保护法律化的内在要求相契合

先秦法家的伦理思想具有以法代德的非道德主义特点,即先秦法家的伦理思想是通过对“法治”的论证而展现的。商鞅重“法”,他认为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法也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注:商君书·定分[M].)他还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因而圣明的君主“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注:商君书·画策[M].)他公开宣称要明法严刑,以强化地主阶级专政。在他看来,只有法令昭彰、刑罚严格,才能稳定社会秩序,贯彻其政策,达到“民安”、“国治”。他主张“以刑云刑”,即用严刑“禁奸止过”,消除祸乱,借助刑罚消除刑罚。因此,他主张治理国家要“刑多而少赏”、“刑九而赏一”,“以杀刑之返于德”。(注:商君书·开塞[M].)韩非也非常重视法制的作用,以致走向极端,“不务德而务法”。他认为人的本性是“自为”,即利己。人的这种“自为”本性是不会改变的,人不会自愿地放弃或转让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然权利”或“自然本性”,因而要使人自愿地“为吾善”,“以爱为我”是不可能的,即企图用道德调节人际关系是无济于事的。而唯一行之有效的调节手段就是法,因为它正符合人的“自为”本性。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注:韩非子·八经[M].)韩非还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认为:“臣主之间非兄弟之亲也”(注:韩非子·难四[M].)君臣上下都应以法为准绳。“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能拿。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遣匹夫”。(注:韩非子·有度[M].)先秦法家重法的伦理思想本质上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它以法代德的非道德主义主张也带有极大的片面性,但是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是符合知识经济社会的要求而具有现代价值的合理性因素。

知识经济社会是知识化的社会。知识就是智力资源,而智力资源是知识经济的基础。剽窃科研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等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就是对知识经济社会的栋梁——创新人才的扼杀,因而必须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惩处,保护知识产权,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制度化、法律化。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7世纪的法国,主要倡导者是尤普左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其解释为:知识产权是基本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总称。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两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法律保护体系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规范文件对文学艺术著作、科学发现和发明专利及商标等各种权利取得的程序、行使的原则、方法及其保护范围等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从1980年起参加了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国内立法上,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确认为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并在世界上首先将“国际知识产权”收入民法,固定为民法制度,从而开创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内立法先例。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尚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我们有必要继承发扬中华传统伦理中“依法治国”、“法不阿贵”的精神,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以促进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

四 知识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经济。传统伦理中的“天人合一”的观念与知识经济文明生产和消费的模式相契合

承认人与自然的统一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一个显著倾向。《周易大传》中就提出了天不违人、人不违天的天人谐调观。《中庸》说:“恩知人,不可以不知天。”《庄子》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虽然,有患,……庸讵知吾所谓天之非人乎,所谓人之非天乎?”(注:庄子·大宗师[M].)这都既肯定了天与人的区别,又肯定了天与人的联系。董仲舒宣称“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注:春秋繁露·阴阳义[M].)张载明确提出:“一天人”与“天人合一”。《正蒙·乾称》宣称:“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师吾其性”,(注:正蒙·乾称[M].)强调人与自然的统一。程颢说:“人与天地一物也,而人特自小之,何耶?”(注:河南程氏遗书[M].卷十一.)这就是说, 不认识人与天地的统一就是自小, 承认人与天地的统一才是真正的自觉。古人既有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倾向,又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思想和行为。早在战国时代,就有了“仁民爱物”,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思想和制度。孟子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注:孟子·梁惠王上[M].)据《周礼》等文献记载,周代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都有明确的限制规定,这叫“山虞泽衡,各有常禁”。(注:程颢·论十事札子[M].)这种限制措施的意图,据后世儒者解释,一是保证“万物阜丰,而财用不乏”,(注:程颢·论十事札子[M].)二是防止“物失其性”,(注:程颢·论十事札子[M].)即要使万物各遂其生。这种制度和思想见之于民间风俗,就是一种反对“暴殄天物”的习惯。

知识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经济,具有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模式。一方面,人类可以利用高新技术用相对富有资源来代替稀缺资源,解决能源危机。例如,利用受控热核聚变技术,可使“海水变汽油”,可彻底解决世界能源问题;通过生物工程技术移植基因,可以改良农作物品,提高产量,增强抗旱、抗寒和抗病虫害的能力,甚至可以用海水浇灌,从而大量节约土地和水资源,解决养活人口的问题;新材料技术将极大地改变人们对传统矿产品和木材材料的依赖程度,节约大量矿产和森林资源。另一方面,利用高新技术,可使人类社会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获得经济的快速增长。例如,利用催化回收技术使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回收、存贮,以用作燃料;利用植物(如海藻)固化二氧化碳;使用新无害气体如CFCII代替氟里昂,以保护臭氧层; 利用光和生物分解技术使废旧塑料自然解体;利用生物分离膜技术处理废水;利用人造材料代替木材,使用材林变成生态林,等等。可见,中华传统伦理中的“天人合一”的观念是与知识经济的文明生产和消费的模式相契合的。在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继承人“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力争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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