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视角看国内高校在国际科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顾志恒1,陈 凯1,刘南楠2
(1.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院,上海 200240;2.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 200030)
摘要: 以国际科研合作中的核心知识产权条款为例,通过实例研究,归纳国际科研合作中知识产权流失、智力劳动无法正常体现、背景知识产权被窃取等诸多问题,分析形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来源于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优势、国内高校科研指标导向偏差、高校缺乏政策指导等方面,提出高校知识产权矩阵管理模式、制定高校国际科研合作知识产权指导政策和高校科研分类考核等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 高校;国际科研合作;知识产权
1研究背景
高校的国际科研合作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渠道邀请国外企业或机构来华或国内高校出国与国外研究企业或机构进行的合作研究、合作调查、合作/受托开发、合作/受托设计、合办非营利性研发机构、技术贸易等科技开发创新活动[1]。研究表明,通过高校和企业科研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原创性强,具有很高的溢出效应和前瞻性[2]。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迅速发展,高等院校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之一,国内高校优质的智力资源、政府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以及中国“一带一路”实施,使得国内高校与国外企业合作日益密切和频繁。“十二五”期间,高校与国外企业机构合办研究与发展机构150个,较“十一五”增长65%;派遣和接收国际科技交流人员211 405人和186 592人,较“十一五”分别增长36%和24%;与外资企业技术转让合同金额达到9 448.9万元,占所有企业合同金额的5%,较“十一五”增长了20%[3]。
然而与蓬勃发展的高校国际科研合作相对应的是,尽管国内高校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高校国内专利增长迅猛[4],但是在与国外企业合作中高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被侵占的事例依然存在、知识产权不公平不对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5],知识产权的碰撞与交锋已经成为高校与国外企业科研合作中的核心问题。
通过研究对国外相关文献,可以发现高校公平的知识产权政策[6]、技术转让/商业化战略的连贯性[7]、高校合作企业的规模大小[8]、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细化专业化[9]等都对高校与企业的科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能产生积极影响。然而在国际科研合作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分配、利益分割、转化开发等产生直接影响的是科研合作协议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内容,以知识产权条款为例、从知识产权条款为点进行研究,有助于分析当前国内高校在国际科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不足,找出协议签订的误区,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国内高校的知识产权,实现平等共赢的国际科研合作。
2国际科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的现状
2.1 中外合作知识产权数量偏少
以国内高校排名前列的C9高校(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为例,截至2017年7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检索系统检索显示,历年来上述高校与企业/机构合作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3 135件,其中与国外公司合作申请432件,占总数的3.3%,低于“十一”“十二五”期间高校技术转让的外资企业合同金额5%的比例;其中在合作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数超过10件的15家国外公司中,日本占比接近3/4,欧美仅有波音公司、通用汽车环球科技运作有限公司和罗伯特·博世公司,见表1,可见高校与国外企业合作知识产权依然偏少,企业分布依然不均衡,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合作知识产权不仅数量少,而且渠道很窄。
表 1与 C9高校合作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排名 前 15的国外企业
表1(续)
2.2 知识产权难以深入国际科研合作合同过程管理
目前大多数国内高校科研管理模式都是条块化管理模式,即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一般都设专门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10],或与技术转化部门合署,或下设在科技处的一个办公室;在国际科研合作管理上,一般由学校科技处下设的科技合作办公室负责。但近年随着国际科技合作快速增长,专业化队伍缺失、管理分散、信息系统不全的问题也越发突出[11],也有部分高校专门分设国际科研合作办公室来负责国际科研合作。在具体科研合同事务上,往往还有专门的科研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科研合同的过程审批。因此,可以说目前绝大部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国际科技合作管理和合同管理多会分属2个或3个部门。在机构功能上,国内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功能相对单一,仅限于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并不能像国外高校如哈佛大学的“技术发展办公室”或麻省理工的“技术学科办公室”成为学校与所有法人单位进行技术契约活动的桥梁[12]。因此国内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难以深入国际科技合作的协商和合同的审定。
2.3 国际科研合作合同缺乏知识产权政策指导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就对政府间国际科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发布相关指导政策如《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2006年又颁布了《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然而内容都较为宏观,难以与高校实践结合;同时90年代末我国政府先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意大利/法国/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虽然这些双边协定对知识产权问题有所明确和细化,但主要还是针对政府间的合作,难以对高校与国外企业的科研合作中的合同条款进行指导[13]。目前国外企业已成为国内高校国际科研合作经费的主要来源[14],这些校企科研合作几乎都是以自由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的,然而由于高校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一般只涉及职务发明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申请转让流程,还没有精细化的涉及国际科研合作或商务协定,缺乏对国际科研合作合同条款的有效指导,部分高校甚至不知道国际科技合作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应该包括什么内容[15],只要对外方研发经费满意,知识产权方面几乎完全接受外方的预定文本。
3国际科研合作合同知识产权条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合作科研成果为外方独占
国内高校科研指标的导向偏差也是造成高校教师在知识产权条款中不断向国外企业让步的原因之一。对于目前国内高校来说,项目、论文、奖是支撑一个教授及其团队发展的重要支柱,而项目所带来的经费不仅是高校考核教授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教授维持其科研团队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为了获得科研经费和谈成项目,向科研项目的出资方让步、牺牲知识产权是教授们不愿为而不得不为的一个妥协[17]。同时目前国内高校对于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是用于学术支撑,例如申报奖励的辅助材料、职称晋升的支撑证明等,真正用于产业化的比例还相对较少。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相对与国外还只是起步,很多机制也不成熟[18]。因此不仅教授们无心与企业争利,高校自身也缺少与国外企业对抗,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手段。
(1)仅使用基本的角点探测器是不够的。例如,与图像之间的跟踪和匹配相比,角点的“种类”并不是很重要,对角点探测器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由建筑物的边缘形状和纹理角。
在阅读绘本时,还可以进行分角色表演。不同的角色语言表达的内容与方式不同,语气、语调、轻重缓急也各不相同,只有了解了人物,正确把握了人物的特点,才能把人物演得惟妙惟肖。走进人物的内心世界体察人物对孩子们心灵的成长至关重要。
面向分布式主体的可交易能源系统:体系架构、机制设计与关键技术//陈启鑫,王克道,陈思捷,夏清//(3):1
3.2 背景知识产权被连带取走
国际科技合作中背景知识产权的无偿使用、廉价使用甚至直接转让,常见于国际科研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中,是国外企业掠夺高校智力资源的常用手段。 任何科技成果的产生,都不可能是空中楼阁,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往往都依赖于之前多年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这些基础研究成果,就是背景知识产权。背景知识产权是高校科研工作者在承担项目之前已经完成知识产权,往往是科研人员长期以来的知识积累和成果结晶,具有很高的价值,其知识产权归属高校。但在国际科研合作中,国外企业往往为了自己实施的方便,要求国内高校就背景知识产权给予外方全球范围的免费许可,有些甚至会要求成为共同权利人,这种做法无异于外方支付一个科研成果的研发代价,却把高校十几年的科技成果一并拿走,极大地损坏了高校和高校科研人员的利益。具体实例条款如下:
“如果甲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使用开发成果时需要使用大学的背景信息,且大学有权进行这一授权——大学在此授予甲方公司、其关联公司一项非独占、可分许可、永久的、免许可费的知识产权许可,如果大学将该背景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大学将保证本条中给予甲方公司的许可继续有效。”
3.3 排除高校收益分配权
在与国外企业的科技合作中,无论知识产权归国外企业独有还是和国内高校共有,知识产权一般都在企业实施,对于实施后的收益分配,国外企业一般都会通过知识产权条款的形式事先将高校排除在外,高校无法从企业实施中获得合理收益分配,对于科技成果的科研智力贡献无法从经济收益中得到公平体现。具体实例条款如下:
“对于该研究成果包含的任何发明,甲方公司和大学可共同决定以大学为第一发明单位在世界范围内申请专利;甲方公司和大学按50%:50% 的比例共同分享因此获得的权利和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对于该合作研究成果里包含的任何发明,如果一方放弃在全世界申请专利,该方必须同意另一方在全球范围内获得该发明申请权;如果一方放弃支付申请或维护专利产生的费用,则视为放弃该专利权,该方必须同意另一方获得该专利的全部权利。大学仅有权在学校内部为研发目的和/或教育的目使用研究成果。”
3.4 共有知识产权申请费承担不公平
在与国外企业的科研合作中,如果协议约定高校为知识产权共同权利人,往往所签订的知识产权条款都要求国内高校分担知识产权申请费用,如果国内高校不承担费用,则约定权利为外方所有。这表面看似公平的条款,实则对高校非常不利,因为几乎所有国际科研合作的知识产权成果,高校都没有商业化权利,既不能自己实施,也不能单方面许可。这种情况下,高校所有的共有知识产权不是完整的知识产权,只能说是名义知识产权,为了取得名义知识产权却要承担国内外专利申请费,这对高校是不公平的。很多老师一开始用自有科研经费申请维护,最终由于无力支付高昂的国外申请费和年费,只能将知识产权无偿让与外方,前期投入的经费也无从收回,可以说完全落入了外方的陷阱。具体实例条款如下:
此外,随着人类基因组测序技术和生物医学分析技术的进步以及大数据分析工具的出现等,精准医疗的概念逐渐被提出以及重视[5]。实现精准医疗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进行亚组识别,通过将个体分为不同亚群可以使预防或治疗性的干预集中在那些获益更多、节约费用、不产生副作用的人群中[6]。
“大学同意,甲方公司可依据自己的判断,在甲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内完全自由地使用和/或充分利用该研究成果。该等使用无须事先获得大学同意且无须向大学支付任何费用。大学有权在大学内部为研发目的和/或教育的目使用研究成果。”
3.5 强行排除成果完成人的奖酬权
根据国内《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规,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单位在专利授权后及实施后应当给予完成人奖励和酬金。但是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外方企业一般都会在知识产权条款中规定无论知识产权归外方独有还是双方共有,都排除国内法律规定,不承担对高校知识产权完成人奖酬义务。因此对于这些共有知识产权,国内高校由于没有商业化权利,面临较为矛盾的境遇:一方面,高校没有实施权何来奖励完成人;另一方面,如果不奖励完成人,则会违反国内相关规定。这种现象造成了获利的外方合法规避义务,无利高校却承担奖励责任的尴尬局面。具体实例条款如下:
“大学在此承认本协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的委托协议:甲方公司拥有唯一权利和自主决定权,为任何包含开发成果或被开发成果包含的可申请专利的客体,在任何法律地域内申请专利;同时由大学或分包方为甲方公司开发的开发成果中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应自始归属于甲方公司”。
“大学应保证甲方公司以排他的、世界范围内的、并不受任何时间限制、不受其他约束方式享有本条中规定的任何和所有权利,且不用支付额外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的发明人奖励和酬金)。”
“开发成果一经产生于研究开发工作的任何一个阶段,以其实际的状态,即成为甲方公司独有且排他的财产,所有的开发的权利及/或对于开发成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方式使用和开发的权利,都将无限制无阻碍地归属于甲方公司。”
4知识产权条款不利于国内高校的原因
4.1 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优势。
国内高校与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机制上的差异是形成造成双方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产生张力的主要原因。对于科研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审核,国内高校一般采用被动审核模式,即高校科研人员在与国外企业谈判后将形成的合同初稿交给学校行政部门逐级审批;而国外企业则是知识产权部门主动参与谈判的模式,事先了解当地法律和政策,设计知识产权条款,合法规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磋商过程中,经常是国内高校的教授个人与国外企业知识产权律师交锋,由于法律知识和商务经验的不足,最后形成的合同文本也多数是偏向国外企业利益一方的。此外,由于契约自由的特点,一般审查初稿的校内机构只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的部分修改,而不会修改自由协商的部分,最终造成了国内高校在与国外企业的科研合作中屡屡吃亏。
同以往胃镜以及X线钡餐诊断方法进行比较,胃肠超声造影的实施,表现出的优越性较为明显,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诊断不足,往往会出现将良性肿瘤疾病最终误诊的情况,此外如果肿瘤体积较小,则最终较易呈现出漏诊的现象,胃肠胀气以及肥胖等系列因素也会使得最终诊断准确性受到对应影响,对此临床对患者完成胃肠超声造影检查后,对于怀疑患有胃癌疾病等情况下的患者,于临床需要给予展开胃镜检查,以使得疾病诊断水平获得显著性提升,对最终疾病的顺利准确诊断做出保证,可确保及时完成胃部疾病治疗方案的创建,获得显著诊治效果[5]。
因此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模式,可以借鉴公司组织机构模型中的矩阵模型,即作为水平的高校知识产权部门的人员可以分专业分特长的穿插到垂直的其他职能部门中去,再与具体科研项目结合,例如图1。这种知识产权矩阵管理模式可以改被动式的知识产权审核为主动切入每个具体项目,增加决策互动性,提高决策质量,实现知识产权精细化专业化的过程管理,尤其加强科研合同的谈判和审核,同时知识产权人员与其他部门人员结合起来,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工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当然这种模式存在双重领导问题,因此需要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在学校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框架和政策下增加快速协调机制,以保障工作有效运行。
4.2 国内高校科研指标导向偏差
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科技合作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高校往往是处于一种弱势,参与的合作项目时,国外企业往往以获取我国科技资源和重要的物种数据为目的,缺乏平等性。随着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重要的科技资源被破坏,珍贵的技术数据资料被窃取,宝贵的基因物种不断流失等现象是有发生[16]。国内高校在与国外大企业签订科技合同时,知识产权也时常全部归外方所有,即便有些知识产权是高校与外企共有,高校一般也都无权商业化的权利,更不能单独许可转让,只能用于科学研究。我国高校科技人员的智力成果及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几乎都被外方以契约的形式合法占有。 具体实例条款如下:
4.3 国内外契约习惯的差异
国内外契约习惯的差异也构成了国际科研合作中知识产权条款外企强高校弱的局面。国内高校教师在从事科研项目时,一般习惯于“申报书”“任务书”等填表形式,这是长期从事国家项目所形成的习惯,是国家主导的科研模式所训练出来的一种惯性思维,对于近乎自由协商的校企合同并不适应。因此国内高校在校企研发协议中,更关注研发任务、指标和经费,对于知识产权和收益分配等其他问题或是规定比较粗略,或是留待以后另行约定,面对国外企业厚达数十页,事无巨细的合同,国内高校老师很可能会无所适从,最后只能将大部分权利问题留给高校机构审批。
4.4 缺乏针对国外企业科研合作的知识产权指导政策
目前国内高校的知识产权政策很少有专门针对国际合作的专门规定,大部分都是职务发明、专利管理等专项办法,这些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对知识产权形成到转化这两个环节规定的比较完善,但始终未将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深入到知识产权形成前,尤其是自由度较大的科研合同的商议和签订。因此高校老师在面对国外企业研发协议时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导,也没有相关校内规定参考,只能让国外企业占尽优势。
5国内高校与国外企业知识产权张力消解对策
5.1 建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矩阵管理模式
2017年1月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其中组织管理一节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从组织和运行角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条块分明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高校国际科研的新要求。同时研究证明,在科研合作和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上,更小更精细化的团队配置,更有助于综合性大学的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19]。
样品的全部制备过程均应遵循无菌操作程序,无菌生理盐水作为稀释液。以无菌操作称取25 g样品,置于225 mL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2 min制成1:10的样品稀释液。
图 1高校知识产权组织机构的矩阵管理模式
5.2 建立针对国际科研合作的知识产权指导政策和规范
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顶天立地的工作,既要有战略高度,又要结合某个环节的实际工作,在高校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对抗的情况下,双方科研合作中遇到知识产权壁垒的可能性将会最大[20]。因此,要解决高校与国外企业科研合作中的具体知识产权问题,这要求高校尽快针对国际科研合作实践,做出一套国际科研合作知识产权指导规范。这套指导规范可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其次对个体进行褒贬判断的反应时进行二因素(词汇内容:社群性/能动性×褒贬度:积极/消极)重复测量方差分析。词汇内容的主效应显著,个体对社群性词语进行褒贬判断时的平均反应时(M=727.35,SD=112.11)显著短于对能动性词语进行判断时的平均反应时(M=747.49,SD=109.40),表明被试对能动性词语的褒贬判断慢于对社群性词汇的判断。效价主效应也显著,判断消极词所用的时间(M=756.96,SD=107.25)长于判断积极词所需时间(M=684.41,SD=116.42)。词汇内容和效价的交互作用不显著(p=0.352)。
(1)正确认识高校在国际科研合作中的贡献。高校接受国外企业或机构的研发经费,科研团队利用经费研发科技成果,该科技成果的产出不仅有来自科研经费的因素,高校科研人员智力付出应当是成果产出的主要因素。因此剥夺高校的对于科技成果的收益权和分享权,尤其是科研人员的受奖励权,是与高校所做贡献明显不符的。
(2)正确认识高校与企业的区别。高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大部分国内高校自身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还比较弱,同时高校科研人员其本身目标依然是学术成就,同时受制于体制因素不太可能兼职从事商业活动,这与企业利用科技成果进行商业活动的本质是有天然区别的。因此让高校在知识产权申请中承担与企业同等的费用负担,是明显不公平的。
(3)正确区分背景知识产权和合同科技成果。区分背景知识产权和创造中的知识产权界限,在参与各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背景知识产权,只有在其得到充分保护后才能进行开发利用[21]。因此在国际科研合作合同中约定背景知识产权被国外企业免费或廉价使用、转让是不妥当的。即使新成果的实施需要得到高校背景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这种许可或转让也应当是有偿的,且是依据市场价格的。
在此阶段,因受到“反右”运动、“大跃进”、“文革”等政治活动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推广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农业推广工作也处于停滞状态。在此期间,农业推广工作呈现跌宕起伏的特点。
生态新城西片区水网密布,水系复杂,既有防洪排涝要求,又具有灌溉功能,如何在满足防洪、排涝、灌溉的前提下,对水系进行优化整合少占土地,成为本次水系规划的重点及难点。
(4)正确认识企业的科技成果实施权。企业利益是否得到大学知识产权政策的保护,也是促进双方长期合作,实现知识产权共赢的重要因素之一[22]。企业投入了研发经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然应当有使用权。高校应当给予企业实施其科技成果的权利,同时应当恪守诚信为企业研发科技成果,并尽量使得成果达到预定指标。
基于上述四个原则,高校可以就国际科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相关规则或指导意见,甚至可以制作高校自己的国际科研合作合同模版,使规则、模版符合双方的合理权益。
5.3 构建高校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分类考核体系
国内高校科研考评体系经历了行政评议、同行评议、指标量化评议和国际科研计量评价等多个阶段不断完善[23],不少高校也针对自身情况制定了分类评价体系,例如,在年度院系考核时将院系分为工科、理科、生农医药三大板块进行考核,同时积极推进“院为实体”协同治理协议授权的管理模式,将科研团队的考核和资源分配权下放到院系[24]。
因此针对擅长国际科研合作的院系和科研团队,可以采用分类考核的办法,有针对性地的加大对于知识产权取得和知识产权转化收益的考核内容,例如争取知识产权中获得共同权利人,甚至第一权利人的地位;国外专利授权后,可以视同一篇SCI的工作量;国外企业实施项目知识产权后,能将收益与学校分享的,学校收益的部分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奖励科研团队等。
6结语
当前国家正处于创新型战略的关键时期,国家正积极推进“一带一路”,高校国际科研合作正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但越是在这样的时期越需要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25]。国内高校只有正视问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手段,尤其从国际科研合同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消除国外企业资本和制度优势,在国际科研合作中拥有公平的对话权,最终实现平等合作、共享成果、分享收益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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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ing an Insight in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ssue of Domest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Research Coope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Gu Zhiheng1, Chen Kai1, Liu Nannan2
(1.S&T Development office,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0, China;2.Science Park,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 China )
Abstract :Taking the core item of the IPR agre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research as an example, through the case study, this paper sums up many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research cooperation, such as the lo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abnormal manifestation of intellectual labor, the theft of backgrou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o on. The reasons accounting for these problems are mainly from the advantag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of foreign enterprises, the devi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dicators in domestic universities, and the lack of policy guidance for universitie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from three aspects: the matrix management mo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universities, the guidance polic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or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research cooperation in universities, and the class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universities.
Key words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research cooper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图分类号: G306. 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7695( 2019) 18-0164-06
doi: 10.3969/j.issn.1000-7695.2019.18.021
收稿日期: 2018-10-16,修回日期: 2019-01-18
项目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晨星项目“上海交通大学专利分类与管理”(15X100100049)
作者简介: 顾志恒(1980—),通信作者,男,上海人,硕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陈凯(1988—),女,上海人,硕士研究生,研究实习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科研管理;刘南楠(1978—),男,上海人,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高校技术转移。
标签:高校论文; 国际科研合作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 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院论文;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