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调查_国企论文

上海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调查_国企论文

上海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海论文,企业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上海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难点是:

●职工安置费用十分庞大,且难以到位;

●破产企业职工自身条件差,社会招工条件要求高,职工难以重新就业;

●目前社会提供的安置渠道和安置力度,实为杯水车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企业转机建制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主义企业无破产的神话已被打破。破产已成为一些扭亏无望企业所面临的无奈的现实。不可否认的是,企业破产对于长期以来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和职工都是一种痛苦的磨难,特别是对广大职工更是一次精神和物质上的巨大冲击,并由此带来了许多棘手的问题。笔者拟从上海国有企业破产的事实入手,对破产企业在安置职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作一分析,并以此提出搞好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若干对策和建议,进而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破产的有效机制。

一、上海国有企业破产现状

笔者从95年6月份开始,共走访调查了四家(集团)公司和四家破产企业,召开了若干座谈会,分别与企业干部、职工进行了座谈和个别访谈。据调查,自上海第二织带厂率先于1994年破产以来,截止到1995年10月,上海纺织、仪表、二轻三个产业中共有破产企业16家(包括破产已终结、正处在破产程序之中以及已申请破产的企业),其中仪表5家、二轻1家、纺织10家。由于各企业所处的不同状况,这些企业在破产方式上呈现出不同类型、主要分为两类:分立破产与整体破产。分立破产又可分整体分立和部份分立两种,前一种特征是将企业全部资产转到新的企业,卸下沉重的债务负担,脱胎换骨,轻装上阵;后一种特征是将尚有市场生存条件的生产能力从母体厂划出,成立新厂,余下的部分实施破产。整体破产主要是通过拍卖和兼并的方式来实现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上海破产企业大都倾向于采取整体破产的方式,而实践证明,整体破产无论是对职工还是对社会都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上海国有企业在破产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点

据调查,这16家破产企业在实施破产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那些自身条件差、职工人数多,且尚未找到购买方的企业,还在漫漫的破产过程中苦苦挣扎。

(一)职工安置成为关键问题,严重阻碍了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据调查,目前上海破产企业之所以面临当破未破,反受其难的尴尬局面,其主要原因是破产企业职工未能得到合理妥善的安置。那么,破产企业在安置职工中遇到什么困难呢?

①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十分庞大且难以到位。根据1986年颁布的国家《破产法(法行)》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在破产清算中要优先落实好职工的安置费,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据调查,目前上海一些已宣布破产的企业迄今尚未找到购买方,企业仅剩的资产难以兑现,其原因除了企业本身地处偏僻的地理条件以外,最主要的原因是职工人数多,安置费用十分庞大。据了解,破产企业的安置费包罗万象,大到就业补贴费、生活补贴费,小到子女托费、独生子女费,经测算,某一家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竟高达11,303.26万元。因此,尽管有些企业地理位置优越,但购买者也因难以承受巨大的安置费而只能作罢。由于安置费难以到位,使得破产工作停滞不前。关于安置费的标准,各破产企业不一,有的是2万元,有的则是3万元。

②破产企业职工自身条件差,社会招工条件要求高,职工难以重新就业。据调查,目前在上海破产企业职工中存在着三多一低,即老三届职工多、大龄女工多、退休职工多和文化技术水平低。某企业破产一年多以来,通过劳务市场只安排了27人,许多职工大多是乘兴而来,败兴而归。目前,上海不少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走减员增效的捷径,职工商调正式转关系的仅属个别,而大量的都是劳务输出,而且随着社会富余人员的增加,劳务输出的价位越来越低。有的用人单位条件苛刻,使劳务人员无法忍受;有的则在招聘年龄上加以限制,一般女职工在35岁以上,男职工在40岁以上,如没有一技之长,根本无法找到工作。这种情况造成了目前上海破产企业直接通过劳务市场安排职工困难重重,被安排的职工人数微乎其微,一些职工对劳务市场已失去信心。

③破产企业的一些特殊人员和退休职工难以安置和管理。破产企业大都是老企业,特殊人员多,退休职工多。这些特殊人员包括残疾职工、精神病、长病假职工、死亡职工遗属、征地养老工、支农职工以及支农职工家属等。他们应享受何种待遇,该如何安置,至今仍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政策。有些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的人数甚至大大超过了在职职工的人数。按规定,企业破产后,退休职工可按缴纳的统筹费每月拿到一定数目的养老金。但是,问题是这支庞大的队伍在企业破产后挂靠谁,由谁来管理,管理费用由谁来出呢?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意见:一是由收购方来管理,二是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来管理。不管如何,落实好退休职工的管理单位也是破产企业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④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渠道和力度极其有限。为了安置好职工,各破产企业动足了脑筋,一方面不断向上要政策,另一方面组织职工自救,千方百计为职工广辟就业渠道,但是,结果是事倍功半,煞费苦心的努力只能解决很少一部分职工的就业问题。这对于众多的急需在市场经济中寻找饭碗的职工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据了解,目前上海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采取临时性的劳务输出,关系仍挂靠在原企业。但是,此项做法效果不佳。职工对劳务输出不感兴趣,在心理上存在着两怕:一怕在外单位受歧视,不仅同工不同酬,而且也会动辄被辞退。二怕到合资厂和私营厂做工,一旦原来企业破产后被丢在这里无人过问。他们说,合资厂和私营厂被社会上称为“开关厂”,开开关关太便当,到时候莫明其妙地关厂,我们一点方向也没有。

第二,同行业、同系统的岗位安排。就岗位技能的要求而言,同行业、同系统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一个捷径,然而,不幸的是由于整个行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压缩生产规模已成为一大趋势。因此,职工惧怕到同行业工作后,一旦该企业经济不景气,自己会被首当其冲地裁减掉,落得个第二次下岗的局面。因此,职工们希望跨行业跨系统地安排他们工作。

第三,根据政策,实行提前退休制度,解决了一批行将退休而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出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关于“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的精神,各破产企业均按此政策对于本企业年龄不足50岁的男性和年龄不足45岁的女性办理退休手续,予以提前退休。此项政策的实施既解决了不少职工的后顾之忧,又为企业安置了一批职工,提前退休职工对此也感到满意。但此种做法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安置工作不能只停留在依靠有关政策的基础上。

(二)在漫长的破产过程中,职工基本生活发生困难,保障措施难以得到落实。

企业破产,不仅引起了职工难以安置的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因破产工作进展缓慢,一些职工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除了每月仅有的微薄救济金以外,职工应有的其他诸如养老费、独生子女费等福利费均不能获得。更为突出的是,破产企业职工包括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均不能及时予以报销,有的甚至已停止报销,这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和生活压力。据调查,上海破产企业职工每月按规定领取165元的救济金,为了支付这笔费用,企业每月都要绞尽脑汁到处筹款。目前在破产企业中均存在着夫妻双方下岗在家的现象,对于这些双待工,企业尽量想办法安排其中一方劳务输出,但仍无法全部做到。由于企业无资金来源,医药费无法报销,已造成职工的恐慌心理,一些退休职工有病不敢看,有大病不敢住医院。一些退休职工为了报销医药费,不少人通宵排队,期望能预约到下个月报销,但由于企业投放资金有限,仍有多数退休职工得不到承诺。据调查,在破产企业中企业拖久职工个人医药费最高的已达8万元。因此,如何解决部分职工的温饱问题是破产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三)社会配套措施滞后,跟不上企业破产的步伐。上海国有企业破产提上议事日程还是最近几年的事。上海于1994年从14家被选为市解困试点企业中选择了若干单位进行了破产试点的工作,但由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特别是全市医疗保险制度和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暂行规定尚未出台,因此,在企业破产的实际过程中,对于诸如自谋职业职工挂靠何单位等问题,均无明确规定而无法具体操作。因此,破产企业急切地盼望和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尽早尽快制定出政策,以使他们在破产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他们说,企业在宣布破产之前有关政策一定要到位。如果匆忙破产,许多问题一时无法解决,一方面对职工不负责任,引起职工家庭生活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对社会不负责任,导致突发事件上升,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广大职工希望,在当前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健全,有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不能一下子出台的情况下,尽量做到破产步伐慢一点,力度小一些,尽量做到多兼并,少破产。

三、关于搞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建议

实施国有企业的破产是优化资源配置,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但是,调查表明,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围绕职工的安置、管理及职工的生活保障产生了许多棘手的新问题。为了能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起一种国有企业破产的有效机制,使企业破产走到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来。

(一)应尽快制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实施细则,努力探索职工安置的形式和途径,使破产企业由痛苦死变为安乐死。

要搞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最重要的是有关具体政策到位,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保障还相当薄弱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但是,现实情况是,目前规范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只有1986年的《破产法(试行)》,而它在很大程度上又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安置职工的问题上,只是笼统地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重新就业“由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无法解决我们在破产过程中遇到的诸如职工的生活救济金、在职与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由谁来支付,职工的安置费如何规定,企业一些特殊人员如何安置等等许多具体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破产过程就会不可避免地陷入旷日持久的局面。对此,我们建议,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和出台《上海市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暂行规定》,另一方面,鉴于目前与《破产法(试行)》配套的各项制度如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失业安置制度和失业救济制度等尚未建立或尚不规范的状况,我们认为,应积极探索企业破产的新形式和新途径。对于一些自身条件较好的破产企业,应积极采取破购结合的方式,尽量规定企业资产和职工整体接受的原则,将收购单位能否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作为选择单位的一个重要标准。破购结合的办法能使资产及时兑现,并能垫付破产的各项费用,职工也能得到及时安置,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小,易于操作,使企业由痛苦死变为安乐死。对于一些自身条件差的破产企业,我们建议,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政府应考虑给予更多的照顾政策,以使这些企业尽量减少安置职工的压力。

(二)建议将破产企业给予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直接交给职工个人,将退休职工的管理交由街道工会来负责。

根据《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破产企业职工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费。据调查,目前上海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标准不一,按人头算,有的拟给2万元,有的拟给3万元。但有一点是基本一致的,即破产企业的职工只有领到个体执照后方能得到安置费,其他绝大部分职工的安置费支付给接受职工的单位,理由是担心职工无力管理好这笔费用,吃光用光。对此,我们建议,只要职工愿意,可以将一次性安置费直接交给职工个人,鼓励职工分挑重担,自谋职业。其理由是安置费由接受职工的单位获得,难以保证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职工最后可能会落得个两头空、一无所获的结果;而将安置费直接交给职工,既可以加快职工分流的步伐,又可以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让职工或多或少从他们多年来为企业所作出的贡献中获得一些补偿。关于退休职工的管理问题,我们建议由退休职工所在街道的工会来负责管理,会籍也相应地转到街道工会。据调查,目前上海街道均成立了工会组织,因此,由街道工会来管理一来可以减轻收购单位的负担,解除破产企业的后顾之忧,二来可以发挥街道工会的作用。

上海国有企业破产工作还刚刚开始,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破产工作必定会走上法制化、市场化的健康轨道。

标签:;  ;  ;  ;  ;  ;  

上海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调查_国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