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的若干问题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我国风险投资的若干问题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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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投资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风险投资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是80年代初开始从国外引入的。为了促进科技成果 的转化,国务院在1985年发布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发展风险投资。之后不 久,中国便设立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由于当时的条件不够成熟,无论从组织形式、 筹资手段、运作机制,还是退出渠道以及法律环境来看,都没有形成气候。特别是由于 缺乏资本退出机制,不能实现风险投资的资本循环,风险投资机构办成了“企业集团” 。而风险投资的目的在于通过投资创建企业,然后将企业或企业股权卖出去,回收资本 从事新的投资,从而达到扶持创新的目的。由于没有资本退出机制,资本进去后就退不 出来,这个时期的风险投资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1997年以来,由于新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发展风险投资的条件基本具备。在1998 年3月的政协会上,民建中央提出了发展风险投资的提案。之后,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 蓬勃发展起来。截止到2001年6月,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共有160家风险投资公司,注 册资金总额达180亿人民币。另外,还有150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代人理财的业务。其中 真正投入运营的风险资本约30亿元人民币。此外,我国风险投资市场上还有部分国外投 入的资本,这两部分加起来累计达到6亿至10亿美元。

二、当前风险投资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我国风险投资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起来看,还是刚刚起步,要进一步发展 ,必须解决好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资金规模小。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远远落 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美国风险投资资本在2000年就达到600多亿美元,我们各类风险 资本加起来还不到50亿美元。二是法律环境不成熟。我国目前仍未出台有关风险投资方 面的法律法规。三是有关方面对发展风险投资的重点和难点认识上有分歧。例如,就风 险投资的完整过程来看,我们更应该侧重于其前期还是后期;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难 点是资金问题还是人才问题等等。而且,风险投资的概念来自于西方,翻译成中文后有 不同的提法:一为创业投资,二为风险投资。我主张译成风险投资,我们目前的正式文 件也用这个概念。四是缺乏具体的操作经验。五是民间资金进入不多。现有的风险资本 中,80%来自于国家或国有企业的投入以及国外资本,而国内的民间投入不到20%,这就 有很大的问题。风险投资发展初期政府多发挥一些作用是必要的,但将来就不能主要靠 政府。政府在促进风险投资事业中如何发挥作用,要探讨。我认为政府应当是引导而不 控制、支持而不干预。

三、关于风险投资的组织和运行机制

从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上看,目前只能用公司制,即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 资管理公司从事风险投资活动。这两类公司的运作情况有所不同。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 资金从几千万到几个亿,最多的达到十几亿。这类公司有实力,可以在第二和第三个阶 段就需要寻找战略伙伴。这种形式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可以运行的。而风险投资管理 公司却良莠不齐,有的从事风险投资的资金管理,用别人的钱进行投资;也有的是挂羊 头卖狗肉。对这类公司要引起注意,否则可能会出问题。

公司制本身也具有一些缺陷:一是对公司经理人没有很好的制约机制,权责不对称。 二是受公司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包括对外投资比例和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为了解 决这方面的问题,国家还在考虑修改公司法,并决定建立高新技术板块股票交易市场。 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的一种较好的组织形式。我赞成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方 面的内容。

1.有限合伙制度将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翻译成主管合伙人较好 。他们通常是专业投资者,拥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虽然出资份额并不多,但要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因而他们更加关注企业经营效益。后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 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他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是将 主管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与企业控制权相联系。

2.有限合伙具有资本放大效应。由于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 ,使普通合伙人投入的少部分资本形成放大效应,用少量的资金吸引并控制更大量的资 金。这样有利于调动民间投资。

3.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募集渠道较宽,它面向特定的投资人,即定向募集或称私募, 在投资基金法及合伙企业法修改中应对此作出限定。

4.有限合伙企业在达到筹资目标后,就不再扩大募集规模,在资金运作上是封闭的, 一般为5至7年或10年。

5.有限合伙允许合伙人在资金投入上实行“软承诺”,即投资人的出资不一定一次到 位。当企业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 目时,又可以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

6.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直接从事风险投资,也可以委托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其投资 方式较灵活。

7.有限合伙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激励机制。按此机制经营管理者即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 相当于企业总收益20%的报酬,这样有助于建立对具体经理人的激励机制。

8.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经营,且与经营效益相联系,故更有利于降低管理 成本。在这方面更优于公司,也与投资基金相区别。

9.对于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企业或法人所得税,只征 收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合伙企业在税收上享有优惠待遇。

10.世界各国对有限合伙都有相关的立法,从资格认定、风险控制、贷款担保、税收减 免和财政补贴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和促进。我国的立法也要从以上方面进行研究,结合国 情作出规定。

关于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一些条件不成熟的方面或业务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这 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行的,但对于风险投资来说是不行的。立法法有 一个基本规定,即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法律有规定的,法规可以具体化;法律没有规 定的,法规可以先探索。但法律禁止的东西,法规不能作出相反的规定。如有限合伙, 现有的法律不允许有这样的组织形式,而我们有些地方的立法却规定允许,与上述原则 不符。我们有些法律规定过时了,需要修改,但对它们的修改则不能通过法规来进行。 如投资基金与公司法的矛盾,不能通过制定法规来解决。为此需要研究制定新法。立法 法规定,旧法服从新法,新法规定与旧法不同的,按新法执行。发展风险投资需要对公 司法、合伙企业法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这些修改不能通过法规来进行,要 直接组织对这几部法进行修改或制定新法律。

四、关于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主要有两种资本退出渠道:一是向创业者、企业职工或其他投资者出售或转 让其部分或全部投资,采用这种方式的比例大约占70%;二是推动所投资企业的上市, 其比例约为30%。目前,在中国建立独立的创业板,通常所称的二板市场以支持高成长 性企业上市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但对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交易市场则不存在这 方面的矛盾。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代表曾于1999年提出议案,建议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通过杠杆购买来实现资本退出。这建议已被采纳,并正式 体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中。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修改了公司法,授权国务院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股票的发 行上市办法。因此,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没有法律障碍,只要下决心搞,建立高新技 术企业板块的难度并不大,只是个时间问题。

当前,除了加紧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板块的建立外,也 要鼓励上市公司收购高科技小公司。一方面提高上市公司的科技含量,同时也为投资于 高科技的风险投资提供资本退出渠道,进而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五、加强立法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关于风险投资的立法可分三步走:第一步是修改有关法律。我们目前起草或修改法律 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务院提出议案,如公司法目前正在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修改,待 国务院讨论通过后即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由人大有关机构如专门委员会直 接提出议案,如合伙企业法修改就可以由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修改议案。这两种方式都 可以。议案提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即可修改现行法律或出台新法律。第二步 是制定投资基金法。目前,投资基金法草案已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起草并上报到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三步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风险投资法。但要在本届制定风险投资法 难度较大,尽管该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草工作也要拖到下一届, 因为它涉及的面太大,包括整个风险投资的政策体系。我们目前说风险投资的成功率只 有3%,是指从项目建议书被接受开始计算。如果从风险投资承诺开始计算,则成功率是 30%,有的更高,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风险。这么高的风险,如果不从政策上给予倾斜 是不行的。给政策就要在税收减免、激励机制以及资本退出机制等方面给予政策鼓励, 并通过立法作出规定。

六、对几个问题的看法

1.关于软承诺的含义问题。所谓软承诺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投入资本的承诺不是一次到 位,而是根据协议规定的进度分期到位。软承诺较符合当前风险投资的客观情况。实行 软承诺,资金分批到位,但开始也要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而不是一点不给。如承诺10 个亿,首期先投入1个亿,既不是全部一次付清,也不是一点不投,而是按比例先投入 一部分。这个比例可由双方协商。

2.关于健全资本退出机制的立法问题。风险资本的退出,上市是一个重要渠道,但不 是唯一渠道。从国外的经验看,风险资本从投资对象中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上 市;二是出售、兼并收购。据国外资料统计,上市约占30%,兼并收购约占70%。目前国 家也在考虑建立二板交易市场的问题,有了二板市场就会使投资者有信心。建立二板交 易市场是必要的,我们的态度是既积极又慎重,推动其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 修改公司法,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技术资产的比例及发行上市 的具体办法。这一规定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法律障碍。但有关部 门在研究中将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改为设立二板,即增加了高成长性企业股票发行与 交易的内容。现在看,搞二板有难度,一是设独立创业板人气不够,企业一下上得多, 又可能良莠不齐。二是我国支持创业投资,主要是支持科技类企业。在高科技时代,企 业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就会陷入被动。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重点也是高科技,扶持高科 技企业的目的较明确,信用危机较少。如,房地产类企业有的成长性也不错,但长远潜 力怎样就很难说。三是创业板是独立的市场。如,美国的NASDAQ包括三个板块,一板约 有1400家上市企业,二板约有1600家上市企业,此外还有三板。我们要搞独立的创业板 ,达到1600家不容易。搞高新技术板块,是人大的初衷,立法上无障碍,如搞二板还有 些法律上的障碍。提高新技术板块还可以象NASDAQ那样,通过杠杆购买来实现资本退出 ,再到一板市场去上市,这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我赞成积极推进二板市场建设 ,但目前还是搞高新技术板块为好。

3.关于能否把风险投资的内容写入投资基金法中的问题。投资基金法搞到目前这个程 度费了很大的劲,再改会拖时间。现在对投资基金法的内容大家意见基本一致,再改又 可能要拖下去,而且风险投资不仅是一个基金的问题,它还可以采取公司制和有限合伙 制,这些内容都不是基金法所能包括的。国家对公司、合伙和基金的政策优惠不一样, 因此还是先出台投资基金法比较好。在基金业务中,不同类型的基金风险是不一样的, 对它们的监管程度也不同。国外在这些方面基本相同,国内有所不同,主要是监管部门 不同。这样,在立法上既要统一,防止搞部门利益,又要对不同的基金在监管上有所区 别。我的意见,先审议,在审议过程中有不同意见还可以讨论,审议中有什么问题再进 一步研究。

4.关于进一步发展风险投资问题。发展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解决风险资本的 退出机制。对于这一点,创建二板市场是一个重要途径。但在开设二板市场前,也就是 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也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推行有限合伙制就是方法之一。有限合 伙制有利于风险投资企业集中资金投资于高科技项目,也有利于风险投资的退出,因为 有限合伙中允许合伙人退出。不仅允许有限合伙人退出,在有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时, 也可以有一个普通合伙人退出去从事新的风险投资。目前我们的合伙企业法对此未作规 定,要通过修改这一法律,增加有限合伙的内容。关于有限合伙的内容,要从合伙人资 格认定、资金招募对象的限定、组织形式以及不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能够细就尽量细,不能细的可以原则一些。证券法出台时,适逢亚洲金融危机,一些规 定较严格,也比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合伙企业法修改要尽量避免 这样的问题。

5.对证券法修改的看法。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前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织搞了证券法执法检查,对检查结果社会反响较大。我认为这次检查对证券市场应是 个利好,对证监会的工作是个支持。自检查后,证券监管工作加大了力度,如对银广厦 、三九公司的查处,对防止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起到了警示作用。目前,证券市场存在 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保证其健康发展,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披 露、内幕交易和恶意操纵市场等行为,对这些行为要加大处理力度。加强监管是为了保 护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的健康成长。对于证券法的修改,我在 向常委会的报告中提出,由于该法实施的时间不长,有些问题也还看不太清,建议近期 先不考虑修改。而对当前证券市场中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 或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办法来加以解决,待实施一段时间以后,结合加入世贸组织后证券 市场的变化情况再考虑这个问题。

注:本文为成思危副委员长在中德风险投资与合伙企业法修改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根据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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