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胥徒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周礼论文,胥徒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周礼》六官(“冬官”阙,实只有五官)的“序官”部分,概述属于这一官的各种职名,在标举职名、任职者的爵称员数之后,总要提到此职的属员府、史、胥、徒有若干名。府是主管典藏之吏,史是主管文书之吏,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胥、徒是干什么的?他们的身份究竟怎样?似乎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注:旧时学者谈到《周礼》中的“胥徒”,大多从郑玄之说,以为是“给徭役”之民。现代学者在古史分期的讨论中,曾对先秦及汉代“徒”的身份多有探讨,可参看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尚钺《中国历史纲要》以及杨伟立、魏君弟、杜金铭、黄烈等先生的论文(分别载于《历史研究》1956年第2期、第11期,1957年第6期)。至于具体到《周礼》中的“胥徒”,管见所及,似乎还没有专文进行研究。)
郑玄注“胥徒”云:“胥读如谞,谓其有才知,为什长。”按郑以“胥”为字之假借,本字当作“谞”,义为有才知之人;“为什长”云者,盖因《周礼》中凡胥、徒并出之处,率皆一胥十徒(只有极少数例外),故以胥为徒之小头目(犹今人之所谓领班),本质上依然是徒。郑玄对“徒”的解释则是:“此民给徭役者,若今卫士矣。”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指出了胥徒的身份是“民”,亦即“庶民”,这应当就是当时的农民大众;二是指出了在宫廷及官府中充任胥徒乃是“民”的一种徭役义务。所谓徭役,是古代统治者强加在民众身上的一种力役负担,即每一个“民”都有义务在一生中的某一段时间或一年中的某一些时间内为统治者无偿地提供劳役,这在《周礼》中被称为“力政(征)”。《周礼·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郑司农云:“征之者,给公上事也。”这是说征发力役的对象,国(都城及都城之近郊)、野(远离都城的农村)稍有不同。七尺、六尺,旧说是指男子二十岁、十五岁,看来国中的力役,要比野中为轻。但不管是国中还是野中,“民”都是被征服役的对象。又据《周礼·均人职》文:“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旧读旬为均,“公旬用三日”就变成了“公均用三日”,一个农民在丰收年景有三日之役,此说与《礼记·王制》的“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大戴礼记·王言》“使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之说正相合。如果说先儒这种说法未免把统治者说得太仁慈了些,恐怕未必与实际相符,那么我们不妨把这个“旬”读如字,丰年“旬用三日”,全年就是一百余日的力役,这应当算是很繁重的力役了。但不管是哪种情形,这样的徭役负担与《周礼》中的胥徒职事都是很难对得上号的。因为民众服徭役既是有期限的,到期就须轮换,如按旧说,一人一年只用三日、二日、一日,则胥徒的轮换必不胜其烦,宫廷及官府中的政务将因此而无法正常开展,连统治者的生活怕都会成为问题。即使“旬”字不读为“均”,一般胥徒三四个月也就须轮换。被使役的人这样走马灯似地换来换去,统治机构必不堪其扰。而且,从《周礼》所述若干胥徒的职掌来看,其专业性甚强,有些技艺甚至是世代相传,远非短期内就可以学会的。例如《天官冢宰》的膳夫、庖人、内饔、外饔、亨人五职,掌管王、后、世子等人的日常饮食,以及宗庙、祭祀、宾客等各种典礼饮宴活动所需的膳羞饮食,膳夫等五职总共有徒四百一十人,其所掌似甚为繁剧:“凡王之馈,食用六谷,膳用六牲,饮用六清,羞用百有二十品,珍用八物,酱用百有二十甕”(注:《周礼·膳夫》,《周礼注疏》卷四,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本。),所有这些食物,从选料到烹调,应当都是由这四百一十个“徒”完成的(当然其中有一部分人还要执其他各种杂役)。这类的职掌显然是不适宜由服短期徭役的“民”来承担的。又如《春官宗伯》当中,有大师、小师、典同、磬师、钟师等十几种职官都是掌管朝廷乐事的,从乐器的制作、调试到乐队的练习、演奏,都是他们的职责。这些职官共有徒三百九十人。尽管担任歌唱、演奏的可能主要是大师、小师所辖的“瞽矇”三百人,但有相当数量的徒是直接参与了与乐事有关的种种工作的。而这类的工作,往往需要有较多的专业知识,使用频繁轮换的“给徭役”的民,恐怕是不相宜的。
郑玄注《周礼》的“胥徒”,所说“若今卫士矣”,是以汉代的“卫士”为况的。他在另一个地方还说:“《周礼》所谓皆征之者,使为胥徒,给公家之事,如今之正卫耳。”(注:《礼记·王制》孔疏引郑玄《驳五经异义》。)曹魏如淳注《汉书》引《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注:《汉书》卷一《高帝纪上》唐颜师古注引。)按平民充卫士是汉代的一种徭役,当时称为“戍卒”,役期为一年。汉代还有一种徭役称为“更卒”,是到各级政府去服劳役,文帝时定为一年一次,每次为期一个月,称为“更”。即使是戍卒的一年的役期,对于《周礼》的胥徒来讲,也未免嫌其轮换之太促,更不用说役期为一个月的“更卒”了。何况讲《周礼》中的胥徒,自应对照《周礼》中所记述的徭役制度,从《均人职》所述力役负担来看,《周礼》中的“胥徒”很难与之相合。因此,《周礼》中的胥徒不应当是所谓“给徭役之民”,而应当是服务于宫廷及官府中的一个相对稳定的群体。
那么,胥徒在朝廷及各级各类统治机构中充当着什么样的角色呢?
二
在《周礼》中,胥徒的地位虽低于府史,但胥徒与府史一样,都属于统治阶级的工具,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统治权力的行使,通常是要通过最基层的爪牙和仆役来实现的,府史胥徒就是这一类的爪牙和仆役。《周礼·宰夫》云:“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这里的正、师、司、旅、府、史、胥、徒,是“百官府”内的各级官吏和属员,前四项可以说是各级头目,王引之云:“宰夫掌叙群吏之治,正也,师也,司也,旅也,皆群吏之待征令者。正非必六官之长,师非必六官之贰,与《大宰职》所云建其正立其贰者不同。彼专指六官之长与贰,此则泛指百官府言之,谓百官府各有正、师、司、旅,故不曰掌六官之征令,而曰百官府也。”(注: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八,上海书店1988年影印《清经解》本。)至于府史胥徒,则是官府中的办事人员,胥的职责是“掌官叙以治叙”,“叙”指“秩次”而言,所谓“治叙”,据郑玄说就是“次序官中,如今侍曹伍伯传吏朝也”。贾疏云:“须人驱役之处,则科次其徒,故云次序官中也。”又云:“言传吏朝者,传在朝群吏诸官事务于朝也。”侍曹是汉代官府中的一种称谓,郑玄认为“胥”与汉代的侍曹相类。孙诒让说:“《三国志·杜琼传》云:‘自汉以来,名官尽言曹,吏言属曹,卒言侍曹。’是侍曹即随侍曹吏之卒也。”(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六,中华书局1987年点校本。)这样看来,“胥”在官府中起的是一种传达、侍从的作用。徒的职责是“掌官令以征令”,郑玄注云:“趋走给召呼。”惠士奇不赞成,他说:“征令者,传王之令也。”(注:惠士奇:《礼说》卷一,上海书店1988年影印《清经解》本。)实际上这两说差不太多,都相当于今俗所谓跑腿的。
上述胥徒所谓“次序官中”、“趋走给召呼”等职掌,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实际上由于各类官府职责不同,胥徒所做的活计及所提供的服务差异很大,他们不仅是统治阶级维持政权机器运转的工具,同时也是统治阶级役使的对象,宫廷及官府中的许多苦役、杂役都是由他们来完成的。以下略举数例以说明之。
属于天官的甸师职,官长为下士,并非高官,但其属下有“胥三十人,徒三百人”,在《周礼》诸官中拥有胥徒的数量应该算是很多的了。该职文云:“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以时入之,以共齍盛”。郑玄云:“其属,府史胥徒也。”这是说甸师的职责是率人耕种天子的藉田。所谓藉田,据说是天子自己的田产,数量大约是千亩,其收获物是用来祭祀祖先(即“共齍盛”)的。每年春天,天子都要举行藉田典礼,这是一种象征性的亲耕仪式,“及期……王祼鬯,飨醴乃行,百吏、庶民毕从……王耕一坺,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注:《国语·周语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点校本。)。最终耕种这千亩藉田的自然是庶人了,据郑玄说,“庶人谓徒三百人”。贾疏云:“徒三百人特多者,天子藉田千亩,藉借此三百人耕耨,故多也。”可见徒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甸师》职文又云:“帅其徒以薪蒸役外内饔之事。”按薪蒸是指木柴,郑玄注云:“大木曰薪,小曰蒸。”是甸师所率之徒还有砍柴的任务。贾疏云:“其徒三百人,耕耨藉田千亩,其事至闲,故兼为外内饔所役使,共其薪蒸。”外内饔即前面提到过的掌管王室外内饮食膳羞的职官,单是属于此二职的徒就有二百人之多,可以想见这个大厨房的规模。供给这个大厨房的柴草之需,恐怕也不能不说是一种苦役。
天官的人职也有“胥三十人,徒三百人”。按“”即古“渔”字,人即渔人,掌为王室捕鱼,兼掌渔税之征。贾疏云:“徒亦三百人者,马融云:池塞苑囿取鱼处多故也。”则这三百徒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从事捕鱼作业的。
属于地官的牛人职,有“胥二十人,徒二百人”。该职职文云:“牛人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郑玄注云:“主牧公家之牛者。”贾疏认为公家之牛甚多,“故徒有二百人牧之也”。是则牛人职之众徒,是直接从事于放牧的。
稻人职有“胥十人,徒百人”,贾疏云:“胥徒多者,以其并遣营种稻田。”此亦胥徒用于农业生产之例。
廪人职之长官为下大夫二人,共有“胥三十人,徒三百人”。其职文云:“廪人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看来掌管的是国家粮库。贾疏云:“此官使下大夫为官首,徒三百人又多者,以其米廪事重,出纳又多故也。”大型粮库之中,粮食的出纳、储藏、搬运,端赖这三百个徒的劳作了。
山虞、林衡、川虞、泽衡诸职都拥有大量胥徒。这些职官是专门管理山林川泽的,禁止盗伐林木、偷渔偷猎之事,故其胥徒主要用于巡行。林衡之胥徒多于山虞,贾疏云:“以其林麓在平地,盗窃林木者多,故须巡行者众,以是胥徒特多也。”川虞的胥徒也很多,贾疏云:“以其川路长远,巡行劳役故也。”
地官中还有一职,称为舞师,此职的“徒”有点特别。《序官》云:“舞师,下士二人,胥四人,舞徒四十人。”据郑玄注,“舞徒”即徒中之能舞者。舞师之职掌教兵舞、帗舞、羽舞、皇舞,这些都是祭祀山川、社稷之类时的舞蹈,舞者就由徒来充任。
春官之冢人、墓大夫二职共有徒三百二十人。此二职掌墓地,包括王室墓地和民众族葬墓地,辨方正位,营葬守墓,与此相关的杂役甚多,故其徒有三百之众。
典祀一职掌外祀(祭于四郊),有“胥四人,徒四十人”。其职文云:“若以时祭祀,则帅其属而修除,征役于司隶而役之。及祭,帅其属而守其厉禁而跸之。”郑玄注云:“其属,胥徒也。修除,芟扫之。征,召也。役之,作使之。”这是说在外祀的时候,胥徒要承担洒扫粪除之事,同时还有戒严清道的任务。
巾车一职,是车官之长,管理王室的各种车辆(王之五路、后之五路等等),包括车辆的制造、保管、使用、报废等事项,有“工百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其中的,“工”当是制车之匠,其余各项杂役恐怕就都是胥徒之事了。
属于夏官的虎贲氏,掌管王的护卫之事,其属下有“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郑玄注云:“不言徒,曰虎士,则虎士徒之选有勇力者。”至于为什么郑玄直认“虎士”为徒,贾公彦解释说:“以其在胥下,例皆是徒,今不言徒而曰虎士,明先是徒之选有勇力者,乃为之以当徒处。”这说明徒中的有勇力者,可以被选充王的卫兵。
秋官是刑狱之官,所属各职大多都有不少胥徒,这些胥徒除了少数侍候长官之外,恐怕多数都还是使用在刑讯狱讼方面。例如司圜职,中士六人,下士十二人,共拥有“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圜即圜土,乃是当时的监狱,看来这一百多个徒在这里充当了监狱的看守。
从以上所引诸例来看,《周礼》中的胥徒发挥的作用十分广泛,他们有的从事农牧业生产,有的伺候王室及贵族的生活起居;有的像是跑腿传令的随从,有的则是鞍前马后的侍卫;有的只干些粗重的杂活,有的则可以算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但总的来看,他们是王室与各级官吏役使的对象。
三
《周礼》的作者既然使用“胥徒”这两个字来指称宫廷、官府中这被役使的人群,那么搞清这两个字在历代文献中的实际含义及使用情况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了。按照郑玄的解释,“胥”乃“谞”字之假借,在《周礼》中是指徒之有才知者,故这里单说“徒”字。
《说文》:“徒,步行也。从辵,土声。”是知徒步而行是其本义。《周易·贲卦》初九:“舍车而徒”,用的就是本义。将此义用在军事上,区别于车兵的步卒,也就称徒。《诗·小雅·黍苗》:“我徒我御,我师我旅。”《小雅·车攻》:“之子于苗,选徒嚣嚣”,“徒御不惊,大庖不盈”。御是车兵,徒是步卒。《禹鼎》:“武公乃遣禹率公戎车百乘,厮驭二百,徒千”,徒与厮驭对举,徒也是步卒。由于步卒的数量往往要远大于战车的数量,故徒亦成为军队的代称。《鲁颂·閟宫》“公徒三万”,其中的“徒”就是泛指军队。
在《左传》、《国语》中,也有“徒为步行”的这一基本用法,例如,“彼徒我车”(《左传》隐公九年)、“徒行从公”(昭公二十年),徒就是指步行。但在《左》、《国》中徒字最大量的用法是指步卒、军队,或由此引申而来的党羽、随从、私人武装,例如:
故以三公子之徒作乱。(僖公九年)
赵婴齐使其徒先具舟于河。(宣公十二年)
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襄公十年)
臣帅徒以讨之。(襄公二十九年)
栾、高、陈、鲍之徒介庆氏之甲。(襄公二十八年)
因四族之徒以入楚。(昭公十三年)
其徒与华氏战于鬼阎。(昭公二十年)
华貙以车十五乘、徒七十人犯师而出。(昭公二十一年)
午以徒七十人门于卫西门。(定公十年)
以徒五百人宵攻郑师。(哀公二年)
私属徒七百人三踊于幕庭。(哀公八年)
弥庸不可,属徒五千。(哀公十三年)
三公子之徒将杀孺子。(《国语·晋语二》)
寡人之师徒不足以辱君矣。(《国语·越语上》)
从上述诸例中可以看到,《左》、《国》中的“徒”多与军事、武力有关,这些用法都与“徒是步兵”这一意思相距不远。
“徒”字由专指步卒,进而泛指军队,再进一步引申,可有“众”、“众人”之义。例如《逸周书·芮良夫》:“饰言事王,实蕃有徒”,徒即有人数众多之义。《大雅·棫朴》:“淠彼泾舟,烝徒楫之”,这里的徒就是指众人。《墨子·非攻中》:“人徒之众未至有数十万人也”,《荀子·王制》:“衣服有制,宫室有度,人徒有数”,这里的“人徒”大体与“民众”相当。战国晚期,“徒”字常用来指称服劳役的民众,例如《韩非子·外储说上》云:
季孙相鲁,子路为郈令。鲁以五月起众为长沟,当此之为,子路以其私秩粟为浆饭,要作沟者于五父之衢而飡之。……季孙使者至,让曰:“肥也起民而使之,先生使弟子令徒役而飡之,将夺肥之民耶?”
按肥是季孙之名,“肥之民”即鲁“起众为长沟”的“众”,也就是子路“使弟子令徒役而飡之”的“徒役”。又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徭律》(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76、77页。为便于理解,括号内采用该书所附之译文。下同。):
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
(征发徒众作城邑的工程,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不满一年而墙坏,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令原来修墙的徒众重新修筑,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
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坏(决),令县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徭。
(县应维修禁苑及牧养官有牛马的苑囿,征发徒众为苑囿建造堑壕、墙垣、藩篱并加补修,修好即上交苑吏,由苑吏加以巡视。不满一年而有毁缺,令该县重新征发徒众建造,而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
度攻(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毋独令匠。其不审,以律论度者,而以其实为徭徒计。
(估算工程量,必须有司空和匠人一起估算,不得单令匠人估算。如所估不实,对估算者依法论处,再按实际情况计算所需服徭役徒众的数量。)
按1975年在湖北云梦秦墓出土的这批竹简,简文大部分是战国晚期到秦始皇时代的法律文书,很能够反映这个时期的社会状况。从这几段律文可以看到,其中的“徒”确是指服劳役的民众,“兴徒”即征发民众,“徭徒”即服徭役之民。
郑玄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才对“徒”作出了“民给徭役者”这样的解释。但从湖北云梦这批秦简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徒”字除了指服徭役的民众之外,还指官吏手下的一些从事贱役的随从。例如《法律问答》中有这样一条:
“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9页。)
(“出使到诸侯国、秦之属国,随同出使的邦徒和伪吏不归来,使臣不连坐。”什么叫“邦徒”、“伪使”?与使臣一起出使的本国随从和吏,不是使臣自己的舍人的,称为“邦徒”、“伪使”。)
按这条材料意在解释什么叫做“邦徒”、“伪吏”。看来使臣之出使,是有徒、吏随同前往的。有些徒、吏是使臣的私属,被称为“舍人”;有些则不是,属于国家的徒和吏,被称为“邦徒”和“伪吏”。其实不惟使臣,一般官员手下都有徒,《秦律杂抄》云:(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6、137、138页。)
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
(考查时产品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和曹长一盾,徒络组二十根。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根。)
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所造大车评为下等,罚司空啬夫一盾,徒各笞打五十下。)
漆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廿给。
(漆园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一甲,县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二十根。)
按这几条都是官长受罚、他的下属及徒也跟着受罚的例子。《厩苑律》中还有一例:
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3页。)
(现在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有十头牛以上的,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牛的,以及领用牛的一年间死了三头以上,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和令、丞都有罪。)
我们可以把这一条材料与《周礼·牛人》职文作一对照,就会发现《周礼》作者对牛人职的设计、叙述绝不完全是凭空编造,必有相当的事实作为基础。比较而言,《周礼》中的“徒”更接近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见的这一类在官吏手下服贱役的徒。不仅如此,《周礼》中的“府史”在上述秦简中也可以找到踪迹,不过不称“府史”,而称“佐史”。在秦简中,“佐”、“史”作为各级官长的属员,起着爪牙与帮办的作用,这一点表现得至为明显。因此,说《周礼》的作者与秦简的时代相去不远,大致是不错的。
到了汉代,“徒”字似乎有了特定的含义,用来专指“刑徒”了。《论衡·四讳篇》:“被刑谓之徒。”对“徒”字的此种用法在汉代文献里甚为常见。有学者专门对《居延汉简》中的“徒”作过研究,指出汉代的“徒”通常系指被判罪的人,刑满或免刑之后即可恢复其庶民的身份,这一点是与奴隶不同的。(注:黄烈:《释汉简中有关汉代社会性质诸例》,《历史研究》1957年第6期。)
四
在《周礼》中,胥徒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已如上述,种种迹象表明,胥徒的地位是很低下的,可以说与奴隶十分接近。《周礼·夏官》有关于养马的人员安排,据《序官》,每乘(四马)设圉师一人,其下有徒二人,每匹马再置圉人一名。圉人是养马者,这没有问题;《国语·周语下》云:“绝后无主,湮替隶圉”,知圉与隶之身份必相仿佛。徒的地位,看似比圉人为高,但实际上可能也高不了多少。地官有牧人,有徒六十人,据郑注,是“养牲于野田者”;夏官又有牧师,有徒四十人,注云“主牧放马而养之”。这些徒所做之事,很难说与圉有多大的区别。从天官各职对徒的使用来看也是这样。属于天官的职官有好多都与王室的生活相关,是为王室的生活服务的。如亨人(亨读如烹,主煮肉)、兽人(主供兽肉)、渔人(主供鱼类)、鳖人(主供龟鳖之属)、腊人(主供干肉)、酒人(主造酒)、浆人(主造饮料)、凌人(主供冰)、笾人(主供竹编之器)、醢人(主供酱类)、盐人(主供食盐)、幂人(主供巾幔等物)等等。这些职官役使的对象,凡用男性的,都称有胥徒若干人;而专用女性的,则称有奚若干人。奚为女奴之称,自古无异辞;此种男徒女奚的对应,分明暗示着徒与奚的地位相去不远。天官宫人职“掌王之六寝之修,为其井匽,除其不蠲,去其恶臭。共王之沐浴。凡寝中之事,扫除、执独、共炉炭,凡劳事”,有徒八十人。这些通常都是由生活奴隶所做之事,在《周礼》中是由徒来完成的,可以想见徒的地位。此外,夏官隶仆职,“掌五寝之扫除粪洒之事”,有徒四十人,据郑玄说隶仆所掌是五庙之寝的洒扫之事。不论是王寝还是庙寝,“扫除粪洒”毕竟都属于贱役。秋官司隶职掌管“五隶”,这五隶包括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其中的罪隶,是有罪而被罚为奴隶者,或罪人家庭被没入为奴者;其余四隶,则为征伐少数族所获俘虏。司隶之职,在于“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这里的民,按郑玄的说法,是指“五隶之民也”。司隶职下的五隶,每种一百二十名,一共有隶六百名。其中蛮、闽、夷、貉四隶,主要的职责是“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故上述“搏盗贼”、“役辱事”云云,应该是针对“罪隶”来说的。所谓烦辱之事,郑玄曾引《士丧礼》下篇“隶人涅厕”(注:语在今本《仪礼》之《既夕礼》中,郑《目录》云:“《士丧礼》之下篇也。”)为例加以说明(注:《周礼·司隶》郑注。),罪隶的职事可以概见。但从《周礼》全书来看,罪隶所做的这些事,在其他诸职里,都由“徒”来承担;而且司隶职下除“五隶”之外,也还有胥二十人,徒二百人,这大量的胥徒只能是与五隶一起被役使的。因此,说《周礼》中“徒”的地位比“隶”也高不了多少,应该是不错的。
《周礼》中反映的这些情况,与战国的历史实际大致相合。《墨子·尚贤中》:“古者圣王……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按“徒”、“役”连言,战国文献恒有;“役”字的古义,据《说文》乃“戍也”,段玉裁说:“引伸之义,凡事劳皆曰役”,可见徒是承担苦役的贱民。在《战国策》里,徒是军队中的最下层,《韩策》云:“卒不过三十万,而厮、徒、负、养在其中矣。”《公羊传》宣公十二年有所谓“厮役扈养”,何休注云:“艾草为防者曰厮,汲水浆者曰役,养马者曰扈,炊烹者曰养。”是“厮役扈养”均为军队中执贱役者,《韩策》中的“厮徒负养”亦当如是。《商君书·垦令》云:“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通‘童’)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意思是说对商人家中的“厮、舆、徒、童”要登录于名册,作为商人家中的人口,来征发他们服徭役。“舆”当即《左传》“皂舆隶僚仆台”(注:《左传》昭公七年:“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本。)之“舆”,“童”即“僮仆”或“家僮”,于《史记》中习见(注:《史记·货殖列传》:白圭“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吕不韦列传》:“不韦家僮万人。”中华书局点校本。)。“徒”与“厮”、“舆”、“童”等列,也应当是商人家中役使的奴仆。前面提到的秦律中有这样一条,说所制造的大车如果被评为下等,主管此事的官员要被罚盾,而徒则要受笞刑。而在这条材料的前面还有一条,是说城旦(一种刑徒名)做工而被评为下等,每人要被笞一百下(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7页。),可见徒与城旦相去亦不甚远。睡虎地秦简《日书》有云:“闭日可以劈决池,入臣徒马牛它生(牲)。”(注:转引自于豪亮《秦简中的奴隶》,见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云梦秦简研究》,第137页。)这里的“入”当是指买入,看来徒与臣、马牛等一样,都可以买卖。秦简中还有一篇《为吏之道》,中有“徒隶攻丈”语(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86页。),徒与隶连言,正反映了两者地位的接近。
五
《周礼》这部书,自古以来争议甚多。远的就不必说了,现代学者中,对这部书的时代,就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但有一些看法,是为多数学者所认同的,即《周礼》绝非周公所制的周代典制,它所编制的六官系统,完全是一种理想化的制度,是作者为行将出现的统一大帝国所作的政权结构设计,是一部“理想国的蓝图”(注:参阅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而非周代官制的实录。或以为既然如此,对《周礼》中那些虚拟的制度,对由《周礼》作者设计出来的胥徒的职掌及其地位,也就没有深入考察的必要了,其实不然。
《周礼》的作者在绘制这一理想国蓝图时候,并不是空无依傍的,他了解一些历史上的真实情况,或得之传闻,或采诸简册,这些东西往往成为他创作《周礼》的素材。同时,《周礼》的作者也不可能不受到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现实制度的影响。现代学者发现,《周礼》中所述的某些职官名称及其职掌,与考古发现的西周金文资料有惊人的相合之处,这说明《周礼》作者肯定利用了某些可靠的前代资料。但《周礼》中也确实有相当多的内容与西周实际不相合,是西周那个时代所不可能有的。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或许是因为《周礼》在创作过程中掺杂了作者的理想,或许是因为受到了作者生存的那个时代的影响。这其间有些东西,不是凭空想能够想像得出来的。特别是一些名词概念,往往有历史的依据,或者就是现实的反映,很难想像会是作者凭空创造出来的。就拿本文所“胥徒”而言,如果历史及现实的官府中从来就没有过被称为“胥徒”的这样一种仆役,作者恐怕是很难设计出每官之下都有胥若干人、徒若干人这样一种模式来的。反过来,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周礼》中的记载,例如研究《周礼》中的胥徒,来探求《周礼》作者生活的时代。因为我们既已弄清了“徒”在《周礼》中的真实意义,同时又了解了“徒”这一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内涵的变化,把两者加以对照,就可以大致推断《周礼》作者生活在哪一个历史时期。前面说过,汉代“徒”的主要意义是指“刑徒”,是所谓“被刑之人”,这在当时是一种通行的用法,因此《周礼》作者是汉人的可能性就不是很大了。睡虎地秦简中“徒”字的若干用法与《周礼》最为接近,而这批竹简主要反映的是战国末期到秦代的社会状况,因此,说《周礼》是战国晚期的作品似乎更为可信一些。
当然,判断《周礼》的时代是一个非常复杂、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深入研究的课题,远非一篇论文所能最终解决的。本文只是从“胥徒”这一个点上,贡献一得之愚,倘有助于研究《周礼》的学者作进一步的思考,则幸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