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真理:公平真理与全面真理--以“SPJ标准修订”和“虐待儿童报告”为例_新闻报道论文

主体性真理:公平真理与全面真理--以“SPJ标准修订”和“虐待儿童报告”为例_新闻报道论文

主体性真实:公正的真实与全面的真实——以“SPJ规范改版”及“虐童报道案”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实论文,主体性论文,为例论文,公正论文,SPJ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685(2008)4-0043-05

新闻媒体要追求真实,是新闻职业价值的所在。然而,对真理和事实的认知与描述,却与人们自己的价值追求、价值判断之间,即“实然”与“应然”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对立。这种差异构成了人类思想和实践中一个普遍性的矛盾,即事实与价值的冲突。正因为如此,如何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一种有效的统一与和谐,也成为人类思考和实践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一点在新闻理论与实践中尤其重要。本文试从两个案例中分析一下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含义及其条件。

“真实”——各国新闻伦理的普遍标准

新闻要真实,这是每一个新闻人的第一堂课就学到的,也是各国伦理规范文本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1997年,欧洲学者统计分析了31个欧洲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57个关键词汇。在这57个关键词中,其中10个最具普遍性:信息的真实、公正、准确;更正;尊重隐私权;以公正手段获取信息;保守职业秘密等[1]。其中“真实”是31个欧洲国家的媒体伦理规范中均列在第一位的首要准则。

2005年,中国教育报刊社的陈中原通过两个网络搜索引擎(yahoo、google),按照(journalist + ethics)进行检索,分别搜索到了6万多个网址或网页,包括81个国家或地区以及7个国际组织颁布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并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比较分析。他的分析结果显示,81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条文中,无一例外地要求“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准确、公正”。这是新闻职业道德的最基本准则,也是最高要求。为此,许多国家职业道德准则规定,记者只能报道自己了解的新闻;失实报道必须及时更正;新闻涉及的相关方面都应该给予同等的报道地位。[2]

从两位中、外学者跨度8年、地域广泛的调查分析中不难确认,“真实”确已经成为世界新闻业的重要共识和标准,也是记者专业行为目标的基本原则。

“真实”在SPJ伦理规范中的变迁:真实原则不变,表述可变

但是,关于“新闻报道能否达到真实”的讨论也存在很久。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简称SPJ)的伦理规范(The Code of Ethics)最初在1926年制订,后经1973年修订、1984年和1987年重新制定,现在使用的是1996年的第五个版本。SPJ的伦理规范数次修订后,在其规范内容中虽然保留“新闻真实”的原则,却不再出现关于“真实”的直接表述。1996年的改版委员会在考虑是否要将“真实”的要求写入规范中时争论得很激烈,焦点是完备的真实报道如何可能,以及这种真实性的价值何在。最后,委员们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我们相信通过各种方式都可以寻找到真相,我们给公众提供的不仅仅只有一种“真实”或是不仅是通过某种单一的途径[3]。这一共识使得1996年SPJ的伦理规范出台时,通常被当作描述性概念的“真实”字眼,被更富有价值含义的“启迪公众”和“服务公众”所替代。“新闻真实”原则在表述上,变化为通过“寻找真相并报道”(Seek Truth and Report It),似乎表明:美国新闻界的一部分人对“真实”有了一种新的理论认识。

对于这种颠覆性的变化,很多学者表示了不同意见。在新版规范出台两年后,美国德比歇尔圣玛丽山学院威廉·罗博(William Lawbaugh)教授明确反对把“真实原则”取消。他批评道:原1984年版和1987年版的规范曾广泛被业界和学界采用,说明其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但1996年9月版却令人困惑。他谴责公众新闻和政治正确的观点侵蚀了新闻最根本的标准。他说,旧版的规范强调“探询真相是记者最终的目标,记者对真相负责”。但是1996年版却认为“记者对读者、听众、观众和所有人负责”。这种说法令人感到费解。真实到哪里去了?有时,记者提供真相的过程实际上是得罪受众的过程。如果只是为了追随受众或公众的意见,结果却使媒体的公信力受损。他认为,为了吸引受众,最后就是放弃了“真实”和“客观”[4]。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的克里福德·克里斯蒂那(Clifford Christians)及芬兰坦佩雷大学的教授Kaarle Nordenstreng在2004年发表的文章认为:规范中用“公正、寻求真相、善意”作为职业伦理标准,“听起来更像是一个公民规范而不是新闻职业规范”[5]。这一说法正如认为“尊重他人”及“有责任感”并不是记者职业所特有的,它甚至可以作为任何一个职业的行为规范。

对1996年SPJ规范改版的争论表明,新闻界看待真实时,其职业要求的真实原则比一般抽象意义上的真实含义更加丰富和复杂。就如世界不是黑白两极,新闻报道也不是真假两分的一样,“真实”的尺度包含着程度和梯级的差距。譬如,设若从60%-100%都可以为真,那么什么是真实的新闻报道所允许达到的底限?关于这一点,西班牙巴塞罗纳大学的Les Heures和Roberto Herrscher教授于2002年做出补充规定。他们认为:只有当一名记者能够采集到相关的、重要的或是有助于理解的事实时,这个报道才是完整的、真实的。他们很坚决地说:“一个一半的真实其实就是谎言”。同时他们指出,记者常常选择一些适合他们假设主题的材料、观点、直接引语,而忽略那些被他们认为是不相关的素材,这种做法并不是真实。真实要求信息必须完整,每个案例都充分分析到位,记者必须确保自己在采集信息时尽了心力,并把对信息的调查完成到能够完成的程度。“告诉真实、所有的真实、只有真实”应成为记者伦理规范通用的中心内容[6]。这两位学者强调的,其实是指真实的标准在于“信息尽可能地准确、完整、齐备”。这可以视为一种“全面真实”的主张。

“全面真实”背后的价值导向:全面与公正

尽可能反映全面的真实固然应该成为新闻报道的原则,但事情并非就到此为止了。因为,媒体从业者们马上会想到,姑且不说在注重时效的新闻报道中,这种“全面的真实”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做到,即便是在不断的努力下,事实的真相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那么那种事无巨细、不加选择的全面“真实”也并不是新闻报道的孤立的、唯一的准则,因为与它相并列的,还有“公正”、“及时”、“尊重”、“保密”等看似与真实要求并无直接关联的价值性内容。

由于有价值因素的介入,抽象的“全面真实”要求,就会必然地分解成一系列现实的、具体的真实及其价值之间的选择问题。

例如,媒体负有忠实于社会价值导向的责任,包括舆论监督的责任。譬如媒体需要维护社会公正和公民的正当权利。那么当报道中要为维护社会公正和尊重公民的隐私或宗教感情而保密或有所取舍时,是否意味着真实标准应该并且能够打折扣?这也意味着,是否应该将追求真实的公正放在第一位?

再如,新闻行业特别看重“新闻时效”的要求。“时效”正是媒体与受众共同需要的新闻价值。但即时的真实往往属于局部的真实,那么怎样才能保证它与长久的、完整的、即全面的真实之间是一致的?如果不能预先保证,那么怎样做才是符合新闻报道的真实要求的?比如“南山来了一只鼠”的报道后来被更正为“南山来了一只虎”。亦即有局部时效的真实后来被证明是个短暂的真实,它与整体的真实和结果的真实有强烈的冲突。那么,这个首发的报道是假新闻还是真新闻?

此外,理论界历来有关于“本质真实与形式真实”、“整体真实与细节真实”、“动机真实与效果真实”等等问题的争论与困惑。

应该看到,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涉及贯彻真实原则时所面对的价值选择。就是说,在新闻报道中,“真实”并不纯粹是一个“实然”如何的问题,相反在一定意义上,新闻恰恰从来也不回避“应然”的主体性价值选择。也就是说,新闻报道的真实不同于科学描述或科学研究的真实。在新闻报道中,永远会有一个“对谁来说的真实”或“提供谁需要的真实”的问题。

既然如此,我们在理论上就可以有一个主体性的视角,用以解决新闻报道中真实与价值导向的统一问题。这就是:新闻报道应该以整个社会、全体公民为主体,追求“对社会历史来说的真实”,或提供“全体公众所需要的真实”。因为这样的真实恰恰是社会生活本身所创造的历史性真实,只有这样的真实,才可能为全体公众所需要,而不是仅仅为一部分人或一时所需要;也只有这样的真实,才可能成为“全面的真实”。

这是因为,以社会整体为主体的真实要求,必然也能够依靠社会整体的力量来加以实现。马克思对此曾有过有说服力的描述。他在谈到如何报道一个地区人民生活贫困的状况时说:“一个记者可以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复杂机体中的一小部分,他在这个机体里可以自由地为自己选择一定的职能。譬如,一个人多描写些他和人民来往时人民的贫困状况所给他的直接印象;另一个人,譬如历史学家,就研究造成这种状况的历史;感情丰富的人就描写贫困状况本身;经济学家就研究消灭贫困所必须采取的办法,而且,这个总的问题还可以从各个方面来解决:从地方范围、从整个国家范围等等。这样,在有机的报纸运动下,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7]这毋宁是说,新闻报道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依靠社会整体的这种有机运动才能成就所追求的全面的真实。

马克思这段话也表明,新闻报道所应该和能够承担的责任并不是无限的。在与社会分工相对应的责权利划分中,新闻报道所承担的提供真实的责任,既包括报道对象事实本身的真实,也包括社会主体现实实现能力的真实。例如:新闻报道要以追求真实,但不是以包揽真实为己任;它不仅要自己坚持不懈地追求真实,同时也要以唤起全社会对真实的追求与对真实的尊重为己任。这一点,应该而且正在成为新闻“真实原则”中所包含的价值导向。

真实是新闻职业伦理的要求,但要求一篇报道达到绝对的、全面的真实,相当于要求记者做超过其自身能力的事。因此,记者努力做到不要欺骗和误导公众,这是更为切实可行的职业要求。当新闻记者其实和他们的受众一样不确定“真相”为何的时候,记者们更应致力于减低他们和新闻受众被误导的程度,而不是倾向于叙述真相。对于新闻报道来讲,追求完整的,即全面的、动态的事实是媒体永远的职业目标;但因为媒体报道的特点可能是局部的、暂时的、感性的真实,因此在做出任何价值判断时都要留有余地,始终尊重公众判断的权利和能力。

总之,上述所说以公正为要素之一的“真实”理念,我们可以叫做“公正的真实”理念。公正是在事实真实基础之上的一个更高要求,对于媒体来说,它代表了社会整体的最高价值原则。“公正的真实”是一种事实与价值统一的真实。因为它不仅仅是指对报道对象的事实本身的绝对忠实,也是对事实需要者的忠实;它不仅仅是满足人们对真实认识的需要,也是符合对真实认识过程的需要。因此反过来也可以相信,公正的报道一定能够成全新闻报道所追求的更高的真实。

对真实性原则的另一种解读:真实性是“对谁真实”问题

依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说,坚持报道的客观真实与保持健康积极的价值导向之间,虽然向来有很大的难度,但事实总是告诉我们,只有保持对公正真实的不懈追求和动态把握,才有可能做到有力地坚持健康积极的价值导向。

SPJ规范中强调的“记者对读者、听众、观众和所有人负责”的说法并不是那么令人费解。但在媒体市场化的时代,媒体往往需要在多个利益主体中进行选择权衡,这时媒体“对谁负责”,就是检验媒体是否提供公正真实的试金石。生活中的客观真实总是多面的、复杂的、动态的。而如果忽视了新闻报道维护公正真实的原则,即使出于好心,有再健康积极的意向,也难免失误。

例如,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最初制作,后成为网络传播信息来源,从而引起新闻界热烈讨论的报道《为什么这样对待她?》(被称为“后母虐童案”),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案例。在这个报道事件中,首发的新闻报道虽然在制作过程中追求了许多局部的真实,但却由于先入为主地形成的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导向,在整体上表现出“公正而全面真实”缺失。

这一期节目在片花和节目各部分,都反反复复使用了小女孩大口吐血、被鲜血浸红的床单、床下大滩的血迹和纸巾,以及全身各处的淤血、瘢痕的镜头,真实的拍摄和记录丁小慧的身体状况。同时,还有对一部分目击者、当事人的真实采访。但却在如下的处理中,整体违反了公正的真实:

首先,证言真实但不权威。通常来讲,媒体选择让谁说,暗含媒体打算给谁机会,体现了媒体的导向。真正负责的媒体,应当是观众的手脚和眼,他们有责任替公众找到最权威、最有代表性的采访对象,请他们发表意见。而这篇报道在采访者的选择上不够准确,大量使用了在场观众的激烈和非理性的说法和意见,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其次,证据真实但不准确。片子中的一些含混之处,本应成为深入调查核实起点,在报道过程中却完全忽视了。如:父亲的话与小女孩的话是矛盾的;其他家人对于小女孩是如何变成这个样子也是含混不清;公安局鉴定是“轻度外伤”,那么小孩为什么会不断地吐血?等等。报道仅突出了那些片面的、符合报道意向的素材,如医生认为是“肯定是打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胡爷爷也认为“不是跌倒的……身上有很多的手掐的印”。

最后,没有全面的真实。如一般报道要求:记者编辑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对消息源的话要有一个合理怀疑的过程,或是至少使用两个以上的消息源。节目把一个六岁小女孩的话当成了节目的主要消息源,在有众多疑点并未解决前制作了这期节目。记者诱导性地提问“是谁打的”,小孩回答“妈妈”,电视画面中就直接使用了“后妈”这样醒目的字幕,却没有及时向后妈调查核实的情况。后母缺席,就事实上造成了一种缺席审判的效果。这种作法,在于忽略了新闻报道局部真实的特点,而过于追求结果的真实,是一种很不职业化的节目制作思路。

世界不是黑白两分,新闻报道也不是真假两极。并非所有不实的报道都是假新闻。应当说,这期节目本身也并不是一则假新闻。只是,媒体在选择采访对象、使用消息源上虽然尽量真实,却在各种矛盾丛生时就匆忙形成了意向,并急于表达自己的判断,而不是这样一个处理方式:在有确凿的权威结论之前,仅把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及矛盾如实地呈现给观众,由观众去审视、分析和判断。这种只对某种单一价值取向负责的态度,正是导致最终失误的根本原因。它恰恰违背了新闻媒体报道真实的基本原则。

注释:

①转引自陈中原:Sonnenberg,Urte(ed.).(1997).Organising Media Accountability Experiences in European.European Journalism Centre,Maastricht.

②陈中原《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新闻记者》2001年第11期。

③参看Mark Fitzgerald,The debate continues: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has tables for another year,another new proposed code of ethics for the organization,Editor & Publisher,Oct 28,1995

④参看Don Corrigan,Public journalism undermines SPJ ethics,St.Louis Journalism Review,Dec 1998v29 i212 p1(2)

⑤Clifford Christians,Kaarle Nordenstreng,Social Responsibility Worldwide,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19(1),3-28,2004,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lnc

⑥Roberto Herrscher,A Universal Code of Journalism Ethics:Problems,Limitations,and Proposals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17(4),277-289 ,2002,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Inc.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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