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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建设工程招标环节中各个容易出现的风险点进行了分析。首先对每一个风险点可能存在的弊端及出现的违规操作等行为做了总结说明,然后就可能出现的的违规操作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 风险 防范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是在建设工程的承包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工程招标要求,招请众多的投标人以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并按招标既定的评定流程标准对投标人做出综合性的评审,最终以综合评分最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这种行为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对工程进行发包。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工程招投标制的实施有效的改善了市场竞争、市场垄断的现象,并且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招标的一般流程包括:招标申请→技术任务书编制→招标准备→发布招标文件→投标→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开工。
二、工程招投标各环节风险点分析与防范
(一)招标计划阶段
a.招标无计划、准备不充分
如果招标过程没有合理的计划指导工作,整个招标将会变得杂乱无章,导致招标持续时间难以控制影响项目实施周期;投标单位的选拔标准不合理无法挑选最佳的施工单位;项目资金投入随意难以降低成本。因此招标前应尽量做好计划的准备工作,做好年度、月度、季度招标计划。参与招投标的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个人的责任与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自己所做选择的正确与否对公司的设备、工程质量、成本等影响极大,因此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能力、产品质量、信誉等要了解细致、全面,确保所选择单位具有代表性,需与其他相关单位沟通的要提前做好安排。招投标的内容和要求应该提前在计划中确定以保证招投标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招标公告发布阶段
a.招标信息不完全透明
招标信息不完全公开,可能是招标方主观原因为了规避招标,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发包;化整为零,将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分解成规模较小不需要招标的项目或者分阶段实施以逃避招标;招投标双方暗中勾结串通投标,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招标,其余部分以补充协议或者变更等的形式直接发包。为防止规避招标事件的发生建议做好以下几点:1、需要加强对招标公告审查渠道的管理以及延长审查的时间使招标公告审查更严密,对工程的资金来源,立项;项目功能,是否配套;施工时间,是否接近;施工单位,是否多是相同的结算帐户或者相同的单位等进行审查。2、加大对规避招标的查处力度。3、提高全社会对工程招投标重要性的认识。4、提高招投标管理单位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快办事效率。
b.招标信息发布方式及时间局限性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串通,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中标结果,在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渠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较短,发售招标文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时限,有的甚至只出卖几个小时。查看到招标信息的单位很少,甚至不足三家重新招标仍然不足三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招标单位就可以通过相关审批后合规合法的进入一家或者两家开标评标模式。所以要求招投标管理部门严格审核招标信息发布方式及渠道,控制招标信息发布时间不能太短,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投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招标报名阶段
a.报名单位信息显示不全面
招标单位通常会将投标需要满足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注明,投标报名单位仔细查看是否完全符合招标相关要求,如果符合就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填写报名表,并且提交招标要求资格预审的相关资料,资料一般包括资格预审申请、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完成的类似项目等。登记有投标意向的报名单位的信息,由于报名方式的局限性,无法显示报名单位的所有信息,造成漏选一些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为了改善这一弊端,可以以电话回访的方式确认报名信息的准确性或者通过网上查询等各种渠道了解报名单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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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招标文件不规范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按照建筑行业规范进行编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后期实施过程中损害国家和公司的利益;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针对某投标单位专门度身定做招标的条件以增加该投标单位中标的机会。介于以上招标文件不规范存在的漏洞,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查漏补缺:1、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并且是满足实施招标项目所必备的条件。2、应当依照评标过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谨的资格审查程序,以保障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3、为了规避招标文件的倾向性问题,招标人应掌握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构成和主要指标,必要时开展市场调研,针对档次相当的同类工程,制定基本相同且必须满足的主要技术指标。
C.招标控制价审查程式化
通常招标单位会委托一家造价编制单位编制上限价,由招标单位或者委托招标代理组织编制单位、定额站、监督单位参与审核。一般由招标单位主导,定额站和编制单位一般会以招标人的决策作为参照,这样招标人的意见就合理的代表了整个审核团体的意见,变成形式化审核。因此容易出现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控制价编制不合理或者泄露标底导致标底不能做到准确、公平和合理,从而影响到招标的公正性。针对以上情况建议一是规范审计机关,严格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根据自身业务能力积极的开展对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的审计。二是对招标代理机构或清单编制单位严格要求,处罚应付了事或者心图不轨的单位,情况严重者取消合作。三是行业相关管理部门随机不定时的审查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如果审查时招标控制价不在规定控制范围误差之内的暂缓相关业务并查找原因,对于后果严重的应终止其相关的业务。
(四)资格预审阶段
a.考察标准不准确
资格预审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中考察的标准不合理使一些合格的单位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招标单位无法挑选出最适合实施工程的承包单位。因此,对于考察标准的拟定一定要符合项目的要求,力求以一个最合理的标准选择出最适合实施工程的单位。在拟定考察标准时参照技术要求、施工业绩、预算价格或者参考已竣工的同类型优秀工程招标文件的考察标准。
b.考察方案不明确
资格审查的方式一般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合理的选择考察方案可以减少招标与投标双方资格预审的工作环节和费用、缩短招标投标时间,有利于增强投标的竞争性。
(五)开标评标阶段
a.开标要求不明确
招标文件中的开标要求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误将符合开标条件的投标单位排除在外,如果投标单位刚好有三家时,排除一家本来合格的单位导致招标失败。在招标文件中避免使用一些意思含糊的语句,对于符合开标条件描述要求具体全面,意思清晰逐条明确的列出。
b.废标标准不清晰
对于废标的条件描述不清晰,意思含糊,废标控制流于形式,导致招投标过程出现风险漏洞。或者废标条件不合理,使投标不足三家而废标。废标的标准设定是为保护招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但要防止招标单位滥用废标权与投标单位串标。因此,废标决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慎重、准确
c.误导性评标言论
招标之前有倾向性的投标单位,因此在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以误导性的言论介绍内定的投标单位以促使该单位中标。评标过程中充分随机组建评标主体达到评标主体的无利害性;健全评标机制,明确评标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合理的评标程序是避免误导性评标言论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
[2]李星苇、韩阳瑞,《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
[3]王俊遐,《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9月
[4]曹玉斌,《招投标十大不规范案例及对策》:2005年
论文作者:赵永荣1,雒建卓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29
标签:单位论文; 招投标论文; 评标论文; 招标文件论文; 工程论文; 标准论文; 标的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1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