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最低工资制度若干热点问题的分析与建议_最低工资规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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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新闻媒体和各方人士就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热烈讨论,这表明社会各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指示精神,越来越重视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但是,由于对有关情况了解不全面、不深入,讨论中难免产生一些偏差和误解。因此,有必要在了解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就讨论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同时研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情况

最低工资制度是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相应获得能够维持其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的制度。它最早于1894年起源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其后扩展到欧洲、北美各资本主义国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到今天全世界已经有超过80%以上的国家颁布并执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时间不长。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月5日通过的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开始建立并依法在全国推行。2004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进一步贯彻《劳动法》有关规定,在总结《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实施十多年来各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重新制订了《最低工资规定》,并于3月1日起施行,为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总体看,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从无到有,从初具雏形到逐步健全,取得了以下几方面进展:

一是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包括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其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纳入到最低工资制度之中。增加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在原来以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因素基础上,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纳入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使之更符合实际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增加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以适应发展灵活就业、促进就业的需要。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周期及频率,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及时进行调整。

二是实现了全国覆盖。截至2004年底,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发布并执行了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大多数省、自治区分别制定了三至四个最低工资标准;少数省、自治区分别制定了七至十个最低工资标准,以适应本地区内务城市的经济发展、物价和收入水平等不平衡的需要。与此同时,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并执行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最低工资标准经过多次调整,水平不断提高。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均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特别是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以来,全国31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都至少对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了一次,大部分地区调整了两次。其中,2004年有1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2005年有10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1-5月期间已有天津、吉林、黑龙江、宁夏4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见表1),还有北京、甘肃、四川、辽宁、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区拟于今年内再次进行调整。经过多次调整,大多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比1994年一般增幅达1倍多,有的地区提高幅度很大,如江苏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690元,比1994年的210元增长了2.29倍。

四是执法监察力度加大。近几年来,随着最低工资制度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日渐完善以及各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的逐步增强,我国加大了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并将其作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之一,在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方面取得了成效。

表1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标准实

省市 行日期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北京 2005.7.1580

天津 2006.4.1670 650

河北 2004.7.1520 470 420

山西 2004.7.1520 480 440 400

内蒙古

2004.7.1420 400 380

辽宁 2004.11.11 450 400 350

其中:大连

2005.1 500 450 380

吉林 2006.5.1510 460 410

黑龙江

2006.5.1620 590 475 450 420 400 380

上海 2005.7.1690

江苏 2005.11.1

690 550 480 400

浙江 2005.12.1

670 610 560 490

其中:宁波

2004.10.1

620 560

安徽 2004.10.1

410 390 370 360 350 340 330 320 310 290

福建 2005.7.1470 430 400 350 320

其中:厦门

2005.7.1600 550 480

江西 2004.9.1360 330 300 270

山东 2005.1.1530 470 420 380 350

其中:青岛

2005.1.1530 470

河南 2005.10.1

480 400 320

湖北 2005.3.1460 400 360 320 280

湖南 2005.7.1480 440 420 400 380 350

广东 2004.12.1

684 574 494 446 410 377 352

其中:深圳

2005.7.1690 580

广西 2004.10.25 460 400 360 320

海南 2004.7.1500 400 350

重庆 2004.5.1400 380 350 330

四川

2004 450 400 340 280

贵州 2004.10.1

400 360 320

云南 2004.10.1

470 405 350

西藏 2004.11.1

495 470 445

陕西 2005.7.1490 460 430 400

甘肃 2004.1.1340 320 300

青海 2004.10.1

370 360 340 330

宁夏 2006.3.1450 420 380

新疆 2006.5.1670 620 580 550 520 500 480 460 440

各地的实践表明,最低工资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促进提高其收入水平,规范用人单位分配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一项建立不久的新制度,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如各方面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还不够清楚,执行中还不够到位,有的地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比较缓慢,制度设计上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低工资制度作用的发挥,应当加以研究并解决。

二、关于几个热点问题的分析

最近,社会各界讨论热烈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关系,二是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高低不一,差距拉大。由此派生的问题也有两个,即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到位和如何正确把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下面就这四个热点问题作进一步分析探讨,以利于澄清误解,形成共识。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问题

在讨论中,一些人认为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40%至60%是我国确定的国家标准,也是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各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均未达到这一标准。

对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40%至60%是国家标准的说法,我们认为缺乏根据。一是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就业状况等因素,通常运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进行测算。其中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是最主要的参考因素,职工平均工资只是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之一。没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至 60%的强制规定。二是国际上并不存在单独根据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所谓“社会平均工资法”。国际上通行的测算方法有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累加法、超必需品剔除法、生活状况分析法、分类综合计算法、经济计量分析法等,这些方法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雇员及其家属的生活水平、通货膨胀率、就业率、一般工资水平(相当于我国的职工平均工资)、行业支付工资的能力等。在这里,一般工资水平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同样也不是唯一或主要的因素。三是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具有变动性。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至60%这一比例关系,只是根据国际上多数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规定性和必然性。相反,它具有变动性。据了解,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和转型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低于社会平均工资40%的情况,如西班牙1997年为35%,韩国1994年为31.9%,美国1997年为39%,英国2006年为37.65%(见表2)。四是我国现阶段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直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目前我国统计口径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反映的是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调查的样本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对小型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反映不够充分,因此社会平均工资可能存在虚高情况。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各地区工资水平差距拉大的情况下,用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将进一步拉大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

对目前我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未达到社会平均工资40%至 60%的问题,应进行客观辩证的分析。1994年,我国各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均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40%以上。此后,确实存在一些地区调整不及时或提高幅度低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速度的问题,导致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有所下降。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布后,各地普遍加快了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目前全国有8个省区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多数地区在30%-40%之间(见表3)。我们认为判断一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不能只看它的绝对水平,更不能简单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关键是要全面综合考虑有关因素,使最低工资水平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过慢或水平过低,将会影响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不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换代,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过多,虽然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但从长期看,同样不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影响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扩大就业,从而不符合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表2 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低于百分之四十的国家

最低工资与平均 最低工资与平均

国家

年份 工资之比 国家

年份 工资之比

保加利亚 1992 大约为37%

1989 大约为11%

1989 大约为35% 波兰 1990 大约为20%

1991 大约为38%

1991 大约为35%

匈牙利1992 大约为36%

1992 大约为35%

1993 大约为32%

1990 大约为32%

1994 大约为31%

1992 大约为20%

1993 大约为40%乌克兰 1993 大约为10%

罗马尼亚 1994 大约为35%

1994 大约为6%

1989 大约为25%阿尔巴 1992 大约为40%

1990 大约为30% 尼亚 1993 大约为30%

爱沙尼亚 1991 大约为25%

1991 大约为34%

1992 大约为35%摩尔达 1992 大约为25%

1993 大约为30% 维亚 1993 大约为19%

1993 大约为37%

1994 大约为15%

捷克 1994 大约为33% 韩国 199431.9%

1989 大约为27%西班牙 1994 32%

1990 大约为24%西班牙 1997 35%

1991 大约为15% 英国未注时间40%

俄罗斯1992 大约为11% 美国 1993 39%

1993 大约为7% 美国 1997 39%

1994 大约为5% 英国 2006

37.65%

表3 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关系

标准实最高—档最低 2005年城镇单位 最低工资相当于

序号 省市行日期工资标准(元) 职工平均工资(元) 社会平均工资比例(%)

1 北京

2005.7.1

5803280821.2

2 天津

2006.4.1

6702019639.8

3 河北

2004.7.1

5201470742.4

4 山西

2004.7.1

5201564539.9

5内蒙古 2004.7.1

4201598531.5

6 辽宁

2004.11.11 4501733131.2

7 吉林

2006.5.1

5101440942.47

8黑龙江 2006.5.1

6201445851.46

9 上海

2005.7.1

6902682330.9

10江苏

2005.11.1 6902095739.5

11浙江

2005.12.1 6702011340.0

12安徽

2004.10.1 4101533432.1

13福建

2005.7.1

4701714632.9

14江西

2004.9.1

3601368831.6

15山东

2005.1.1

5301661438.3

16河南

2005.10.1 4801396941.2

17湖北

2005.3.1

4601441938.3

18湖南

2005.7.1

4801371642.0

19广东

2004.12.1 6842395934.3

20广西

2004.10.25 4601546135.7

21海南

2004.7.1

5001441741.6

22重庆

2004.5.1

4001663028.9

23四川

2004

4501582634.1

24贵州

2004.10.1 4001434433.5

25云南

2004.10.1 4701614034.9

26西藏

2004.11.1 4952895020.5

27陕西

2005.7.1

4901479639.7

28甘肃

2004.1.1

3401493927.3

29青海

2004.10.1 3701908423.3

30宁夏

2006.3.1

4501721131.38

31新疆

2006.5.1

6701555851.68

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湖南、河南2005年职工工资为包括不在岗职工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差距较大问题

我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参差不齐,且呈逐步拉大趋势。1994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广东省,为320元/月;最低的是内蒙古和山东省,为170元/月,最高为最低的1.88倍。到2006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市和江苏省,为690元/月;最低的是甘肃省,为340元/月,最高与最低的差距扩大到2.03倍。以上这种状况的形成,有其客观必然性,同时也有其不合理性,需要进行正确分析并研究对策。

从客观必然性看,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收入水平上历来就不平衡,甚至有些地区内部的差距都很大。由于各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参考因素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在此基础上制订出来的最低工资标准差异也就比较大。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发展速度很快,而中西部地区则发展相对慢一些,这造成了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持续扩大,也导致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差距的逐步拉大。正是基于我国国情的这种特殊性,全国不可能制订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分别确定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差距较大状况很难改变。

从不合理性看,一方面,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差距逐步拉大,将固化或强化各地区收入差距,不利于理顺地区间收入分配关系。另一方面,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差距拉大,将不利于劳动力市场低端劳动力均衡价格的形成,对建设统一劳动力市场将造成不利影响。

从长远看,要逐步缩小地区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差距,最根本的在于解决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因此,要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促进中西部经济加快发展,不断提高中西部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国家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控力度,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定期提出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指导意见,先行遏制然后逐步缩小各地区之间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促进理顺地区分配关系,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从全国来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在部分地区的一些企业确实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其原因有:一是一些企业为了赚取利润,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的虽然规定了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水平,但往往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标准等办法,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二是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为保全其工作岗位,不敢维护其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三是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薄弱,人员紧、经费不足导致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管难以到位。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统一认识

一是要针对当前最低工资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常识、具体实施情况、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等方面的宣传,澄清人们对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模糊认识,避免以讹传讹。二是正确认识最低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关系。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关系不是绝对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所依据的因素很多,社会平均工资只是参考指标之一,不能作为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的唯一判断依据和调整办法。三是客观看待我国各地区之间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因而各地区之间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存在差距。对此既要看到其具有历史必然性,又要看到其不合理性,要从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角度思考对策。四是大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执行标准。针对部分企业在实际中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执行标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宣传,使企业提高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认识,改变其错误观念。

(二)区别对待,分类调整

区别对待就是按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费用以及劳动就业关系等因素,将我国分为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三大类别。对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变化较大且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比例关系相差较大的发达地区,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可适当大一些、快一些。政府对这些地区最低工资的调整情况应加以指导并监控,避免出现调整过慢或调整幅度过小的情况。对于参考因素变化小且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比例关系接近或高于40%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少数经济发达省市,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可以适当小一点、稳一点。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最低工资调整幅度应正确把握,避免这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增长过快。

(三)加强指导,强化调控

首先,要加强对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审查。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呼声和意见。其次,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预警预报系统。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与经济发展、物价指数、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就业状况等因素的相关关系,在全国选择某些有代表性的地区,定期对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价。第三,督促各地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特别是对目前尚未颁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八个地区,劳动保障部要加强指导,使这几个省市尽早制订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四,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落实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要求,今年有17个地区应对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16个地区应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完成这一任务还十分艰巨,中央政府要加大指导力度,保证调整目标按时完成。同时,对最低工资标准过高过低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对差距过大的地区可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四)加强监督,切实维权

一方面,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一方面,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那些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的行为要及时督促其尽快整改;对一些企业克扣工资,或以各种理由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不讲诚信的企业要给予曝光,同时加强对劳动定额制修订的指导和管理,以解决最低工资制度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完善制度,细化标准

根据我国各地区产业结构、劳动力素质结构等方面的不同,今后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增强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在条件具备时,国家可修订最低工资制度有关内容,规定经济发达地区可将最低工资标准限定在一些特定行业,如建筑、餐饮等使用低端劳动力较多的行业。其他行业则在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统一政策指导下,通过完善集体协商、劳资谈判等方式确定起点工资标准。或将社会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中的高收入行业剔除,以平衡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相当社会平均工资比例关系时的不可比因素。经济欠发达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仍不变。这一做法将有利于缩小地区之间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避免因最低工资标准差距过大对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和形成均衡市场价格造成冲击和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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