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领域的政策之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领域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政策寻租”的内涵及其在纳税领域的表现
美国著名的公共选择学派人物塔洛克从理论上将“寻租”行为表述为:“一个人投资于某一项活动,并没有实际地提高生产率或实际上降低生产率,但是这项活动却因给予他某种特殊地位或垄断权力,而使他的收入增多,这就是寻租”。即把“寻租”定义为取得垄断或政府优惠的活动,是把资源用于试图取得政府保护的垄断,改变政府管制使之对自己或相关利益集团有利,或者保护自己免受损害的活动。
“寻租”活动的主体是所谓的“分利集团”。一般认为,这种由具有相同利益、寻求再分配的个人组成的集团,有着进一步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尽管存在着集团中的每个成员都有借助其他成员的努力“免费搭车”的倾向,甚至出现某种“个人理性加总为集团非理性”的状况,但仍然可以想象的到:作为整体的集团有足够的激励机制使其成员签订有利于这种集团利益的“契约”。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地向纵深发展,企业融合(如各种形式的兼并、重组)是一件极其常见的事情。各种形式的关联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跨国公司各成员之间有着极其紧密的利益联系。在某种产业间建立起市场占有率极高的超大型企业集团,它们的诸多合作伙伴之间也会存在“荣辱与共”的经济利益。这种关联企业为着某种涉税利益而大行“寻租”策略而组成特殊的“利益集团”,这符合市场经济中所谓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在经济实际运行中这种或明或暗的“利益集团”以及“寻租”活动屡见不鲜。
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建立起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后,逐步将一些条例上升为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三部法律,但也出台了大量的涉税法规和规章,这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补丁”性文件尽管造到了其他国家强烈反对,认为:中国税收法律不具备稳定性,缺乏可预见性,并认为中国这些做法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惯例,也与WTO的涉税原则相悖。但是,从一定程度来说,这些“补丁”性法规和规章都是某些行业或企业集团的不间断“上访”申明自身立场和苦衷有很大关系,大都是“政策寻租”行为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纳税领域“政策寻租”面面观
表现之一:院外活动
具有强大经济、政治后盾的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采取院外活动的方式谋取税收上的利益,或将某种危机转移出去,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涉税公关形式。这一形式也是从源头(立法层次)上对税收政策出台施加影响的一种纳税筹划法。
最初意义上的院外活动,是指具有某种特定利益的集团动用政客或社会活动家在参议院和众议院之外,利用可以利用的间隙向议员们提供方案、沟通思想、施加影响,以期做出有利于本集团的制度性安排。
税收意义上的利益集团,就是指在经营往来上有关联关系、在政治经济背最中有相互帮衬关系、在税收利益上有共同点的纳税人组成的“同盟”,这种同盟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暂时的。
纳税人的院外活动,就是寻找各种途径接近那些在税收立法或制定税收政策方面有发言权的人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助之以力,对税收立法施加影响,使有权人士认识到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可能会遇到的压力和产生的不良效果,从而修改税法,做出有利于活动者所代表集团利益的税收立法安排。
院外活动也是一个下情上达的过程,立法者、制定政策者的事前调查不一定能够做到了解各方面的意见,主动上门反映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并不是一件令人反感的事情。
对于在理论和实际上已经形成定论的命题,政府以法或政策的形式发布出去,这几乎是不可能再傲周旋的。院外活动可以起作用的空间主要是那些还未形成定议的政策意图。
当政府的立法或政策意图仅仅是一种框架或意向时,即政策可以这样制定也可以那样制定,可以向这个方向倾斜也可以向那个方向倾斜时,这种选择可能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上层领导的倾向,群众的呼声,决策者和立法者们的深思熟虑或灵机一动,都有可能在一瞬之间改变拟议中的某项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流向。
条例或政策并不可能在一个很简单的层面上决定,院外活动要做的工作可能有很多,技术性也很强。其具体操作符合一般的公关套路,丝毫不可能难倒那些职业性的社会活动家们。
在纳税人干预税收立法的涉税公关活动中,寻找和发展自己的代言人极为重要。作为税收立法的起草人、审议人和表决人,他们本身可能就代表某些地方、某些集团利益的使命,与此利益相关的要求特别容易得到他们的认同。可以将制定法律过程看作一个由多方各自代表不同利益的审议者在一起谈判、分配利益的“重复博弈”过程,那些捍卫大多数人的利益审议者最终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到特别的关照。实际上任何法律的立法过程都是妥协的产物。
院外活动的利益可以是惊人的。一个简单的道理,在经营能力和外界环境既定的情况下,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税收义务的减少意味着可支配利益的增加。落在本集团(如集中度较高的某种产业)的税收压力成功地减轻(如对原拟税率的降低)或免除,从宏观上增加了集团的预期利益,这种公关活动通过一定量的投入达到了可能远远高于一般营业利润率收益。
据2000年7月21日《经济学消息报》林毅夫的《价格联盟制止》一文称:2000年6月9日,包括康佳、TCL在内的国内九大彩电骨干企业领导人聚会深圳,为制止业内持续恶性竞争,透支市场,造成市场的极度疲软,宣布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建立彩电价格联盟,对彩电实行最低限价销售。这是一种典型的利益集团,它所指向的目标是确保集团各家的基本利润标准。尽管政府的态度是坚决的,林教授也予以支持,主张实行更为纯净的自由竞争,使得优胜劣汰。但从企业而言,价格的持续低迷决不仅仅是市场萎缩可以解释清楚的事情,所谓的自由竞争也过于残酷,积多年修炼而毁于一朝的又未必是泛泛而谈的劣者,况且“兔死狐悲”的场面也不是现在人人自危的各家企业愿意看到的。于是,一些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奋起自卫,面对市场设置最后一道靠君子协定浇铸的堤防。设身处地地去想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在价格上达成一种没有法定约束力的默契,在中国恐怕还没有什么严厉的法律可以去制裁。
旨在获取涉税利益的企业利益集团,同样符合上面的诸项分析。第一,这种由默契达成的集团在某种特定条件下的组成是可能的。据说,1994年税制改革之中,多家在新的增值税制度下感到税负大增的行业,就曾以一种较为松散的集团形式(如行业论坛、联名上书等形式)呼吁减负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第二,这种集团是纳税人面对某项不能承受或承受不了的税收政策或管理措施的一种应激反应。个人的力量人微言轻,众口一词的效果就不同了。第三,它也可能是在一种无奈局面下的自我保护手段。纳税人的财富不是吹出来的,也同样不希望“雨打风吹去”。第四,法不责众。一个纳税人做出的抵抗性行动可能会被认为不遵从税法,众人异口同声就是体现“民意”,民意是刺激税收决策者反思的一条极好的理由。
表现之二:争取“特许权”
税收管理中有一个经常运用的原则就是区别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操作得当也不会造成税收歧视。区别对待的税收管理就是为激励纳税人向更好的遵从状况转变或出于管理上的方便,区分不同的客观状况而适用于不同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如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确定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待遇、根据财务状况和办税能力区分A、B、C三类纳税人并在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中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确定是否由企业自核自缴、授予某些纳税人以“纳税信得过企业”称号,等等。
不同的税收管理待遇反映在纳税人身上则是不同的税收负担、不同的交易成本、不同的征纳关系融洽度、不同的心理舒畅度、不同的纳税人权利。虽然并不履行什么特许权证明,实际执行中不同的待遇本身就说明了较好的那种待遇是一种“特许”。一个理性的纳税人绝对不会忽略这种不同的待遇,为了谋求某种“特许权”,应该尽可能地去争取。
交好税收管理的操作者对于纳税人有特别的意义,这种意义植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官员在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在税法规定中尚无力顾及的地方、在税法规定偏于原则性的领域、在税法规定有一定弹性幅度的区间,税务官员具有在特定场合下灵活处理的权力。获得这种灵活处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所闲,是纳税人应该认真筹划的一项工作。
获得税务机关的特许权可以采取较暖昧的方式即通常所言的“做工作”,这种方式的操作与前述的“院外集团”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处。
获得税务机关特许权,更多的情况下是通过自己在涉税业务中的努力。税收管理的区别对待都不是随意性的,进退取舍都有其明确的标准。其中较风光的待遇无一不是同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的纳税记录、良好的办税能力等“良行”相关联的。在纳税上“劣迹过多”肯定无缘某种税收待遇上的特许——办税能力捉襟见肘,能让你“自核自缴”?屡次被税务部门亮了红灯,如何才好给你一个A类纳税人待遇?为此,提高税收遵从度包括减少显性不遵从发生的概率和提高自己的纳税信誉等级是纳税人谋取特许利益的基本前提。事实上,增加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友好度的最好途径就是照章纳税,由此获得税务机关的长期信任,在这种被信任的地位和背景中心安理得地享受纳税成本低、税收照顾多、税后利益大的优厚待遇。一般来说,一个备受税务机关信任的纳税人较容易取得税收特许权。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特许权是纳税人最愿意得到的,那就是税务当局在税收任务不是很紧张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藏富于纳税人”的“蓄水养鱼”策略。税务当局将这些应征而暂时不征的税款“存放”在纳税人账上,这应该是一种很特别的“特许权”。取得这一特许权便等于取得了一种延期纳税的好处,使纳税人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表现之三:适时的税收管理建议
在税收管理实际中,税务当局存制定一些具体的税收管理制度、办法、措施时,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其中包括向一些纳税人“讨教”。在这种情况下,适时地向税务当局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会增加征纳双方的友好度,每一个被垂询的纳税人都不会让这种机会轻易逝去。积极地提出一些哪怕是对他自己有利的税收管理建议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最后的决策者并不是纳税人,税务当局自有“公断”。但这样的建议对于纳税人而言意义就不同了,一旦得到采用,可以产生两方面的积极影响:一是某某纳税人的建议得到了税务当局的采纳,这本身就是一种标志,标志着某某纳税人同税务当局的关系融洽;二是这种建议被采纳后有可能对一些纳税人不利而增加其某一方面的成本从而在经营竞争中多付出一些代价,从而使建议者在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
当税务当局垂询时适时提出建议,这是一种被动的、可遇而不可求的机会,而这种机会又偏爱那些有准备的头脑,如果不是进行了某种思考,机会来临后就只能指望某种灵机一动了。这种思考或灵机一动都有一个前提——这也是纳税人的一种应有的思维方式——就是如何利用外力(包括税收管理)来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回避自己的短处。当这种思路成熟后,纳税人会寻找一切机会把它推销出去,等税务当局上门来征求意见是一种难得的机会,这样的机会必须抓住。
出于一种竞争意识,每个有心计的纳税人都会自觉地将自己思虑成熟的税收策略——即设身处地地帮助税务机关设计对自己有益的税收管理对策,并灌输给税务当局。之所以说是一种竞争意识,是因为税务当局面对这些来自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也会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印象,谁先将他的意见反映上去谁就赢得了战略上的主动,不管这种意见被接受的可能性有多大,对于纳税人而言,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好的时机将意见反映到税务当局就是一种局部的成功。
表现之四:交好税务官员
现代经济学中经常用到一个新的词汇即“合谋”或“串通”。这个词汇所体现出的精神用于纳税人的涉税公关策略也是十分贴切的。因为各项税收法律还不大可能将所有的执法事项细致地描述和规定清楚,税务官员总是有他不可忽视的“权力”。这些权力是税务当局所拥有的各项权力在不同环节对于不同职务和不同职责的税务官员间的分解。接近和交好税务官员确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权力为我所用。另外,公共信息就是一种较好的资源,交好税务官员就能迅速地得到涉税的信息。
交好税务官员的做法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通过对税务官员或小范围具有管理权的税务机关施加某种足以令税务官员或税务机关产生好感的影响,如极力响应税务当局的要求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使得税务官员或税务机关有可能赋予纳税人一些别的纳税人很难得到的税收管理待遇,比如少几次税务检查、多提供一些服务、适用较宽的政策等。这些待遇完全可能产生潜在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