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垄断与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规制_自然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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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80X(2004)02-0027-07

本文是在作者对自然垄断理论长期研究的基础上,对自然垄断和政府规制的有关理论问题提出一些见解,希望能够推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限于篇幅,有关的政策设计和建议将另文讨论。

一、对于自然垄断特性的再认识

传统理论理解的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规模经济性。包括成本导致的规模经济和网络系统导致的规模经济。即自然垄断企业的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持续下降,如果把某种产品的全部生产交给一家垄断企业来进行,对社会来说总成本最小。二是大量的沉没成本。沉没成本构成一般企业的退出壁垒,而在自然垄断产业,巨大的沉没成本构成了较高的进入壁垒。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这种理解是假定自然垄断厂商只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在单一产品情况下,规模经济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递减的平均成本意味着成本的弱增性,但弱增性不一定意味着平均成本的下降。如果一个单一产品厂商的成本函数是弱增的,即使它有不断上升的平均成本,它仍然是一家自然垄断企业。它意味着由一家企业生产全部产品时的成本比分为两家企业以上生产时的成本还低。根据“弱增性”可以将自然垄断定义为: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整个行业产品的成本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分别生产该产品的成本总和更低,这个企业就是自然垄断的。

对于自然垄断的这种认识是不够全面的。因为一个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的假设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非常普遍。那么,在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中,成本弱增性是如何决定自然垄断的?

变量y代表行业产出。这里的基本问题是,是否由一家厂商生产y比两家或更多的厂商生产更便宜,而那些单个厂商的产出总和等于行业总产出y。

在多产品企业的例子中,对于弱增的成本来说,规模经济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如果每件商品提高了1/10以上的产量,而总成本却增加了不到1/10的话,就存在着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对成本弱增性来说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的原因是在多产品的生产中,产品生产之间的相互依赖起着重要的作用。

概括地说,在多产品产出的情况下,自然垄断的定义是成本函数必须有弱增性。成本的弱增性仅仅意味着所有产出的综合产量由单个厂商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即使没有规模经济的作用,即使平均成本上升,但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就仍然最小,该产业就还是自然垄断产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产业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平均成本下降一定是自然垄断,自然垄断不一定平均成本非下降不可,只要存在成本弱增性,就是自然垄断。建立在成本弱增性基础上的节约就是范围经济或组合经济。成本弱增的必要条件大体取决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如果他们都存在,成本就具有弱增性。然而,仅有规模经济而存在范围不经济时成本是不具弱增性的。因此,单一产品情况下的规模经济意味着自然垄断,但对于多产品生产却不是这样的。

根据上述用弱增性重新定义的概念,可以对自然垄断的特征补充新的解释:一是范围经济效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个企业通常不只是生产一种产品(或服务),而是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或提供多种服务。所谓范围经济效益,是指自然垄断产业能收到生产与分配的纵向统一利益和对多用户提供多种服务的复合供给利益。由于范围经济效益意味着追加新的物品和服务进行联合生产要比单独生产的成本低,这符合成本的弱增性。二是规模经济。规模经济自然是符合弱增性的,因此,自然垄断成立。但从成本的弱增性来看,即使有规模不经济的场合,自然垄断也能够成立。因此,在多产品自然垄断中,规模经济既不是自然垄断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

需要补充的另外一点是,在决定自然垄断基本特征的因素中,还可以从需求方面和社会福利两个角度来考察。迄今为止,人们讨论的成本弱增性、范围经济等和自然垄断相关的概念都是从供给方——企业的角度出发的。实际上,一个产业是否属于自然垄断不仅仅取决于生产函数的性质,需求方——消费者同样起着重要作用。除去人为的干预因素(如政治、地域等外在影响因素),消费者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在生产单一产品的几家寡头垄断企业中,消费者偏好和产品质量是自然垄断的决定因素。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讨论的是生产的集中,高额的固定成本和规模经济。实际上,根据自然垄断中的“自然”的定义,一家企业是否自然垄断是由市场中的具备这些条件的几家寡头企业之间的竞争过程决定的。沃特森(Waterson,1987)认为由于市场需求扩大和技术不断进步,消费者被少数几个能提供较高产品质量的企业所吸引,这些企业因为现有的和潜在的市场规模扩大,生产进一步集中导致固定成本增加,可变成本相对不受影响,所提供的产品价格逐渐下降,这个过程最终导致提供低质量产品的生产者从市场上消失,使消费者只有一个供给来源。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7)认为,“对自然垄断的早期的分析没有纳入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因为市场结构而发生的成本。这种‘另一方成本’(Other-Party Costs)应该被纳入对自然垄断的分析中,因为他们也消耗了经济资源。例如,这种成本包括影响企业边际效率的交易成本”。

如果是由多家企业而不是由垄断企业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的话,企业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可能或高或低。企业的成本会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这些成本包括:签订合同、支付账单和发展特定消费群体等。另一方面,厂商还会发现一个大的客户更难应付,这会导致更高的合同协商与履行成本。而消费者的成本也会因为包括时间、产品搜寻和付款等在内的因素而受到影响——这些成本原本可能通过所谓的在仅有的一家垄断企业那里购买(One-stop Shopping)而节省下来的。

政府的成本也因为市场结构而受到影响。规制和反垄断的成本是成本中最容易受到影响的。政府倾向于对高集中度或垄断的市场进行规制而不是高度竞争的市场。同样,垄断的存在或一个产业趋于垄断的举动,都会使政府和厂商花钱忙于应付出现的关于反垄断的问题。

对联合生产多种产品的垄断企业来说,如果另一方成本(如政府规制成本)在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垄断的联合生产经济就能弥补因垄断市场结构而发生的成本。同样,如果因垄断市场结构而节省的成本能在较低的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这些成本的节省应视作垄断的联合生产经济的额外的部分。所以,在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的另一方成本或节省的成本应纳入对自然垄断的分析中。

二、自然垄断的可维持性与规制需求

传统理论通常认为,一个产业只要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就需要政府通过规制手段进行治理。然而,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发现,对于自然垄断的规制设计,依赖于一个产业自然垄断的强度和自然垄断的可维持性。

图1中MC为边际成本,AC为平均成本,D[,1],D[,2],D[,3]为不同的需求曲线,当厂商按边际成本定价时,则产量由需求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所决定。当需求为D[,1]时,产量为q[,1],此时平均成本处于下降阶段,MC<AC。这时,如果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厂商会产生图2中abfe阴影部分面积的亏损,边际成本定价矛盾存在;当需求为D[,2]时,产量为q[,2],此时p=MC=AC,厂商盈亏平衡;需求曲线为D[,3]时,产量为q[,3],平均成本处于上升阶段,MC>AC,厂商盈利。第一种情况下的自然垄断为强自然垄断,而第二种以及第三种情况下的自然垄断为弱自然垄断。很明显,在弱自然垄断下,边际成本定价同时满足了社会福利最大化及厂商利益的约束条件,而在强自然垄断下,规制者则必须对厂商的进入以及定价进行规制,使厂商的定价高于边际成本以消除亏损,同时避免出现垄断价格。

图1

图2

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边际成本与需求曲线的相交点决定厂商的产量和价格,只有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的总福利才最大。需求水平的不同,决定了需求曲线会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于不同的区间,可能相交于边际成本曲线下降的区间,也可能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于最低点,还可能在边际成本曲线上升的区间相交。对自然垄断企业来说,市场需求曲线相交于边际成本曲线最低点的左边时,这时如果产量增加,每多生产一单位产品的边际成本下降,平均成本也一定下降,这时边际成本曲线一定位于平均成本曲线的下方。如果垄断企业把价格定在和边际成本相交点,就弥补不了平均成本,行业内厂商将亏损。在不考虑政府补贴及政府经营的前提下,没有厂商愿意供给。为了摆脱自然垄断定价的这种两难困境,规制者必须兼顾企业利益和社会福利,在行业内厂商不亏损的前提下,制定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次优水平价格,即以平均成本定价。这样既保证了企业的利益,又能将潜在竞争者拒之门外,这种情况称为强自然垄断;当需求曲线相交于平均成本曲线最低点时,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相等,边际成本定价恰使企业盈亏相抵,这种情形被称为弱自然垄断第一种情形;当需求曲线与平均成本上升区间相交时(即使在成本弱增性的范围内),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边际成本定价导致企业盈利并吸引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在这种情形中,边际成本定价原则使企业盈利,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自然垄断中边际成本定价矛盾不复存在,被称为弱自然垄断第二种情形。

在强自然垄断情况下,由于价格等于平均成本,需求量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且几乎是没有弹性的,市场中仅存在自然垄断厂商一家提供满足市场所需的全部产品。规模报酬递增,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显著,存在巨大的沉没成本。这种情况下不会发生潜在竞争者进入,因为任何一个进入者的进入都是低效的,除了要投入无法收回的巨大的沉没成本外,还会因为达不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要求而导致生产成本过高。但为了抢夺垄断厂商的市场,其产品价格还得低于前者的产品价格,而这样做的结果必然造成巨大的损失。如此高的进入壁垒即使没有规制也不会发生潜在竞争者的进入。这时,规制者需要规制的是自然垄断厂商的行为,避免垄断定价和行业低效。

在弱自然垄断第一种情形的情况下,市场容量已逐渐扩大,产品价格由平均成本的最低点决定,等于边际成本也等于平均成本,企业获得正常利润,新的进入者不可能通过制定更低的价格获得正的利润。这时的规模报酬不变,存在潜在竞争者。但这段区间仍处于成本弱增的范围内,因此,还是由一家垄断厂商生产最能节省社会总成本。在弱自然垄断第二种情形的情况下,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且大于平均成本,垄断厂商开始盈利,这时需求弹性较大,竞争者可以通过模仿在位厂商的技术和生产过程,制定某个高于平均最低成本点但略低于当前垄断企业定价的价格,生产出一定份额的总产品即可获利润。而垄断厂商在较短时间内由于受价格规制而无法迅速调整价格,从而失去部分市场。在弱自然垄断中,进入频繁而且是低效率的,特别是在成本弱增的范围内发生的进入,易形成浪费性进入,一般而言,需要政府进行规制。

当弱自然垄断中需求曲线进一步向右移动时,自然垄断的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如果市场中仍然只有一个厂商,则成为一般意义上的低效率垄断。这时,如果政府依然实行进入规制,就成为低效率厂商的保护者,社会不仅要承担低效率垄断造成的福利损失,还要付出政府规制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放松进入规制、引入竞争应该是政府的合理选择。

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需要根据自然垄断的强弱、进入市场的壁垒和企业是否具有可维持性等因素综合决定,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措施。表1简单概括了规制者通过综合考虑自然垄断的强弱、进入壁垒和可维持性而采取的规制政策。

表1 垄断类型及其规制措施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三、对自然垄断与经济效率关系的认识

关于自然垄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人们往往只是看到了其负面的影响,而对其正面的影响认识不足。其实,自然垄断对于经济效率有着许多正面的影响。

1.规模经济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

具体来说,企业因生产技术而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在于:一是在一定规模范围内,生产规模的扩大,可以采用更大型的高效设备,从而节约投资,降低消耗,减低成本费用。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投资与规模一般呈现K/K’=(Q/Q’)[n]的关系,式中,Q,Q’代表规模,K,K’代表总投资,n为系数,且n>1。也就是说,规模的扩大与投资的增加并不成比例,因此,大型设备的单位产品成本要比小型设备低(Q>Q’,K>K’);二是大规模生产经营有利于实现生产过程的标准化、专业化和简单化,不仅可以提高产量、质量并降低成本,而且也为开发使用高效专用设备提供了条件,使专用设备、自动线的采用成为可能;三是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批量增加,有助于采用先进工艺;四是由于某些生产具有不可分性,有些设备和人员在生产规模较小时不能够充分利用,只有在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够得以充分利用。除生产技术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外,还有生产经营带来的规模经济。表现在大规模采购可以节省单位产品的采购和订货费用,还能节约单位产品的广告费用;大规模生产经营不仅有利于降低单位产品所分摊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而且可以具有更大的研究与开发实力和效率,并有利于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发展,提高管理者素质;大规模生产经营有利于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获得生产方面的范围经济效益。

对于自然垄断产业来说,正因为只有少数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的企业就足以提供和满足本产业内的全部市场需求,而容纳不了更多的企业进入,从而产生所谓的“马歇尔冲突”。其实,从产业组织的长期实践来看,并不存在真正的“马歇尔冲突”现象。据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森(E.F.Denison,1985)估计,1929—1957年间,规模经济对美国经济增长率的贡献率是0.34%,1948—1969年间则是0.4%。1950—1962年间,西欧经济增长率的0.93%是由规模经济提供的。1953—1971年间,日本年均国民收入增长率为8.77%,其中1.94%是由规模经济提供的。由此可见,规模经济对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作用。对于这一点,马歇尔在其晚年的著作《产业与贸易》中也修改了早年的观点。他认为,英国应通过追随美国扩大生产组织的规模而富强,否则她的优越地位即将丧失。

2.范围经济减少市场交易费用

决定自然垄断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范围经济在现实中也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许多自然垄断企业不只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如铁路公司提供的客货运输甚至不同次别的客运列车,供水公司提供的不同质量、不同用途的水,电信公司提供的不同时段、不同距离的电话服务等。范围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①企业投入的生产要素具有多重经济价值,同时这类生产要素又具有不完全可分性。②资本设备和生产线的多功能性。一些固定性质的资本设备,在一定的经济时空范围内,具有多种生产功能。③一种生产要素投入的可重复使用性。④零部件和中间产品的多种组装性能。⑤厂商的无形资产,可以在扩大品种范围上的重复使用性。

3.加快技术进步和创新的速度

尽管关于垄断对技术和创新的扼杀(如处于垄断环境中的技术进步乏力,垄断企业对新发明新技术的封锁等)已被大多数经济学家证实,但不能否认的是,技术发展已是从自然垄断市场转换到更具竞争性的市场背后的驱动力。这在电信产业的变化中尤为显著,电信业中的微波和卫星技术的成长和发展已成为传统电缆网络的强有力的替代品。技术进步常常能使生产成本降低,创造出新的产品或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福利。必须指出的是,一个产业是自然垄断产业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只有一家厂商经营时,在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就一定落后。比起中小企业来,垄断型大企业拥有更雄厚的资本进行技术开发与创新。而在技术创新基础上形成并且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垄断,反过来又会促进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就外部因素来说,一方面,现实世界里存在着外部压力(如政府规制和反垄断的压力);另一方面,根据可竞争市场理论,潜在竞争者可以通过模仿在位者的生产技术、产品和生产规模等要素进入该市场,这种现实的压力和潜在的威胁促使在位的垄断企业可能不得不在创新方面花费时间和金钱,以维护它的地位。替代品市场的技术创新同样促使自然垄断厂商有强烈的愿望在R&D方面投入更多以获取先行者的优势。熊彼特就认为在创新和市场势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垄断厂商应该是一个强大的而不是弱小的创新者。在得到资本、集中风险和在维持R&D实验室的规模经济方面的能力可能使产业技术提前。

此外,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自然垄断企业在经济增长、价格稳定、充分就业、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方面也起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1)经济增长的实现始终与一国的产业组织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就销售收入、资产总额、职工人数、技术状况、利润和税收等众多指标来看,都是少数垄断大企业占据了全国较多的份额。可以说,这些垄断企业都是一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正因为这样,自然垄断企业的成长和发展状况对一国的经济增长就有着很大的影响。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造就了企业的大型化趋势,而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本身就意味着成本的节约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大利经济学家沃顿(P.J.Verdoorn)在考察了一些国家工业增长的经验数据之后,得出生产规模每增长10%,劳动生产率增长4.5%的结论。在他之后,许多经济学家做了不少的经验验证。虽然各自的样本不同,但大致都支持沃顿的结论。因此,人们把劳动生产率随生产规模增长而增长的现象称作沃顿规律。

(2)一般观点认为,自然垄断企业是价格的制定者,因此,垄断部门的产品必然是数量较少价格较高,这种刚性的价格推动了总体价格水平的上升。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自然垄断部门产品价格的刚性特点维持了总体价格水平的稳定性。经济衰退时期,竞争部门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导致严重的失业,使得经济运行遭到毁灭性的打击。而垄断部门产品的价格降幅较小,减低了经济萧条对整个社会经济的不利影响。经济高涨时期,垄断部门的价格上涨幅度也比竞争部门的上涨幅度低,适度的价格微调恰恰有助于价格稳定和维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但总的来说,无论垄断企业的垄断程度如何高,其对价格的控制程度都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而不是具有无限的影响能力。即使在高度垄断部门,来自替代品、潜在进入者等方面的竞争和政府规制者对自然垄断企业严格的价格上限规制使得垄断企业将价格水平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

(3)自然垄断企业,也是劳动力的集中和垄断。越是垄断企业,由于其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明确,生产效率较高,且拥有成本优势,经营范围广,因而往往雇用的人数较多,对各种人员的层次、技能和专业方面的需求数量也较大。当代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正是少数垄断大企业雇用着较多比例的人员。

(4)政府要把微观经济的个体活动纳入宏观有序的轨道上,必须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包括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两种方式,每一种方式都离不开垄断企业的作用。就直接调控来看,关系国计民生、提供公共物品的自然垄断企业一般都是政府直接调控的企业。对这类企业,无论是实行由政府垄断经营或者政府规制下的企业私人垄断经营,都有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对政府的间接调控而言,在政府不可能直接面对一个个企业实施具体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借助于垄断企业的组织体系和作用。自然垄断企业一般是各个业务层相互之间紧密衔接的垂直经营企业,其中包括核心企业和众多的外围企业。政府通过与垄断体系的核心企业联系、协商,制定发展计划,并由核心企业组织实施,在垄断体系内部通过层层分解下达,起到以点带面,辐射成网的作用,有利于保证政府计划的落实和完成。

四、对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认识

对于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必须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但是,作为转轨经济条件下的国家,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是一个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同步进行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一方面是对以前严格规制的放松,另一方面又是一个新的规制制度与规制政策的建立和实施过程。这是由中国经济转型的特点所决定的。对于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而言,基本要求就是在非自然垄断环节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让市场价格信号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同时在自然垄断环节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规制体系。从总体上分析,目前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还停留在政企分开的阶段,而对于新的规制机构应当如何运行,各种规制机构之间应当如何协调,规制机构与反垄断机构之间如何进行合作,私有部门在自然垄断产业中将发挥何种作用等问题缺乏深入探讨。

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实质意义可理解为自然垄断产业治理方式的变革。原有方式治理失灵迫使政府寻求新的治理方式;同时在自然垄断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的领域逐步取消规制,实行竞争机制和市场化,这就涉及分割重组自然垄断产业,放松甚至取消规制;在实行规制的自然垄断业务与实行竞争制度的非自然垄断业务之间,有很广阔的中间领域,即兼有竞争和规制部门的特性。从整体上讲,竞争制度与规制制度关系的演进趋势呈现出一种竞争日渐增长的势头,规制范围日渐缩小。这也符合世界各国规制改革的一般趋势。规制制度的构建一般包括规制机构、被规制企业以及保障规制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的规制法律。实行竞争制度还需要建立反垄断制度,最基本的因素就是反垄断机构和反垄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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