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热点民事案件:回顾与点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热点论文,民事案件论文,点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通化串子”案:身份权应受侵权法保护
案情: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才发现,孙华东夫妇的儿子孙超竟是赵盛强夫妇的亲生儿子,但赵盛强夫妇的儿子赵达与赵盛强、宫克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达和孙华东夫妇开始分别寻找各自的父母和儿子,但均没有结果。于是,他们以医院当初存在过错导致抱错孩子为由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0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原告数额达50多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民事案件,人们都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欣慰。我之所以关注这起案件,是因为本案中被侵害的客体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和实践中,侵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几乎都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上,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极为薄弱。就本案而言,通化市医院侵害的是原告的亲权,在我国关于亲权是不是一种权利都存在怀疑,更没有关于侵害亲权案件的成功判决。但是,“通化串子”案却突破了民法理论上的障碍,在全国率先确立了侵害他人亲权的应给予民事赔偿的司法判例,因此该案具有特别的意义。
“丈夫受伤妻子索赔”案:一份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
案情:2001年4月27日,某环卫所工作人员徐某在倒车时将张某撞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某认为,作为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之中。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卫所为被告,诉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万元,其中包括王某请求赔偿的性权利损害。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因疏忽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某作为张某妻子的性权利也因此受到了侵害。2002年9月2日法院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万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这是一份充满人文关怀的民事判决,判决中对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所作的谴责,以及对受害人所受到损害的关怀,体现了社会公正,但判决中关于性权利的表述值得推敲。本案属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是配偶一方的健康权,但间接导致配偶另一方的性利益受到了损害。其实,这同样是对配偶权的侵害,对于间接受害者,司法应同样给予保护。
“厕所安装摄像头”案:隐私权不容侵犯
案情:2002年3月8日,贞华应聘到深圳市宝安区某表业厂做工,上班第二天如厕时,抬头惊见头顶上方有一架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停下”。其他工人也证实他们好几次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3月22日,贞华等18人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5000元。
点评:这是一件典型的侵害隐私权案。在厕所中安装摄像头,当然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自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起起落落,最终在民法典草案中得到了“确认”。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权利,关乎每一个人的尊严。由此联想到2002年发生的“夫妻看黄碟”案和“处女嫖娼”案,“夫妻看黄碟”案虽然没有提起民事诉讼,但它引发的问题更为严重,难道国家机关或者警察就可以粗暴地干涉个人的隐私?结合“处女嫖娼”案只赔偿受害人关押期间的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的做法,我们不能不怀疑,是不是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出现了问题?现在是该认真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爷爷无权探望孙子”案:怎样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
案情:被告艾某夫妇的儿子与原告婚后生有一男孩。1999年9月,孩子的父母协议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改随母姓,艾某夫妇常去看望孙子。2001年,原告再婚后,告诉艾某夫妇今后未经她同意不要来探望孙子,但艾某夫妇一如既往。于是原告将艾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禁止艾某夫妇探望孙子。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只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作为祖父母,在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即原告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坚持探望,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因而判决被告今后未经孩子母亲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
点评:面对本案的判决,人们不禁要问,《婚姻法》真的就是这样割离亲情,六亲不认吗?其实,虽然《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或母的探望权,但不等于说其他近亲属就没有探望权。在身份权法中,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习惯,都应该是公民的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就本案来说,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对孙子有探望权,就认为祖父母没有对孙子的探望权,是违背民事习惯的,也是不符合人性和情理的。
“踢球伤害索赔”案:不公平的公平
案情: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系同学,某日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足球打在原告左眼上,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原告以留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诉求人身损害赔偿。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一定的人身伤害是被允许的。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所受伤害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本案中,学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在原告和留波之间,他们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似乎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由他们分担损失。可是,考虑到体育运动的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加运动本身就表明参加人自愿承担运动中的风险,只要运动员不是故意或者违反规则伤害他人,运动员对此不负责任。所以,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国外对此也有类似立法。
“白菜主张采光权”案:土地相邻权受法律保护
案情:2001年初夏,曹某在紧挨着同村杨某的菜地东侧种上杨树苗。这些小树苗长得很快,到2002年时,杨树苗已经长到了六七米高,将杨某菜地的阳光遮住,使其种植的白菜无法正常采光,到秋天白菜还没裹紧菜心。为此,杨某向法院起诉。法庭调查后认为,曹某的杨树妨碍了杨某菜地的采光,影响了蔬菜的生长,遂判决曹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00元。
点评:“白菜主张采光权”,听起来荒唐,实际一点也不荒唐。相邻权,是指相邻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为了方便相邻他方行使权利,应当接受适当的限制。不接受这种限制,造成相邻方的损害,同样是侵权行为。曹某在相邻杨某的菜地边种植杨树,使杨某的蔬菜无法采光,减少了收成,当然该承担赔偿责任。最近几年来,出现了诸如“观景权”、“眺望权”等各种各样的“权利”,究其实质,就是一个相邻权问题。
“妻毁夫容状告医院”案:医院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徐某与妻子婚后感情不和,提出离婚,但遭拒绝。后妻子娘家数人与徐发生撕扯,致徐受伤。在徐住院治疗的次日上午,徐妻带着一瓶浓硫酸来到徐的病房,将浓硫酸倒向徐的面部。后经法医鉴定,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2002年3月,徐向法院起诉,认为医院有义务对病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予特殊保护,但由于其管理上的疏漏,致使自己遭受严重伤害,故索赔34万元。医院辩称,其保卫工作主要是针对外来闲杂人员的,而病人的家属作为陪护人员完全有权利自由进出医院。因此,该损害理应由行为人负责。
点评:本案涉及的是一种新型的侵权,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一定法律关系主体对另一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种义务,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应当对这种损害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首先由直接加害人承担责任,在没有直接加害人,或者直接加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由违反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上海法院曾判决过一个案件,一位客人住进宾馆,晚上被人杀害,由于宾馆未尽安全保护义务,故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医院对住院的患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医院没有理由阻止患者的亲属特别是其配偶的探视和陪护。在这样的情况下,妻子伤害丈夫,医院是无法防止的。现在受害人不追究直接加害人即其妻子的责任,反而起诉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根据。
“陷阱取证”案:司法改革的迷惘
案情:原告北大方正集团等公司发现,被告北京高术天力科技公司等非法制售其所开发的软件。为了获取盗版证据,从2002年6月起,原告派其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多次找被告购买照排机并安装方正软件,同时,原告就这一取证过程申请了公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取证属于“陷阱取证”,“陷阱取证”决定了当事人必然采用欺骗、引诱等方式获得证据,将对另一方当事人获得交易机会的权利造成损害,给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因而,认定原告所举证据无效。
点评:目前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过份强调一些证据的形式,正在使一些法官迷失方向,使其在认定证据和使用证据方面出现错误。在本案中,认为“陷阱取证”决定了当事人必然采用欺骗、引诱等方式获得证据的观念,是一种主观臆断。事实上,原告在取证中并没有采取欺骗、引诱的方法,也没有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造成损害,证据揭露的恰好是被告盗版的事实,维护的正是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这样的证据面前,法官怎么能够作出这样的判断呢?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案:保护国有资产的必要举措
案情:2002年4月浙江省浦江县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以2000年5、6月份的评估价格62万元(该评估价格早已失效)为底价拍卖其一处房地产。在拍卖前,竞买人恶意串通,使其他人退出竞买,结果洪某以62万元的价格拍得这块房地产。2002年6月7日经评估,该房地产评估价为110.54万元。浦江县检察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以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向浦江县法院提出民事公诉,请求法院判决这一拍卖行为无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点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有规定。如法国检察机关可以以主当事人或者从当事人的身份提起或者参加民事诉讼。在英美等国家,检察院是政府的法律代表,当然有权以政府的身份起诉、应诉,参加民事诉讼。但我国的检察机关并不享有这些权力,可以说,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权力是残缺的。但是,这种立法上的漏洞,并不能阻止全国各地正在进行的民事公诉探索,这对保护国有资产来说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