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环境标准_空气污染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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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1.1美国环境标准的管理方式

美国的联邦法律由国会通过,联邦法规由联邦的部或机构(如USEPA)制定。没有象我国国务院这种层次的行政法规。USEPA颁布的标准与其他法规一样同属于联邦法规。而不象我国环境标准通过标准化手段管理。联邦法规通过"Federal Register"(联邦公报)公布,载有法规名称与全国统一代号。每年联邦公报办公室都将历年发布的联邦法规编纂为《联邦法规典》,由政府印刷办公室出版。环保法规为第四十部分。所以,查到了最新CFR,就可以了解联邦法规全貌,而不必咨询任何人,担心哪些是现行的,哪些是作废的。最新的法规典就是现行的。《联邦法规典》中的每项法规之下都注有发布、修正日期与公报登记(FR)号及所在页码。联邦法律编纂为《美国法律典》。

1.2违反标准就是违法

USEPA负责16部法律的执行。在这些法律中,大部分法律规定USEPA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州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州环境标准,州负责这些标准的实施,USEPA保留监督实施的权力。违反排放标准的污染源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处罚方式有以下几种:

a.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分为责令改正和罚款(小额)。

b.民事执行,常称为上法院针对违法较重或过期不改正的,包括无限罚款和强制执行。

c.刑罚,针对严重违法行为,坐牢房和加倍罚款。

由于美国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通过分析典型的《清洁空气法》(1990修正)、《清洁水法》《资源保护回收法》,可以了解美国关于环境标准运作的一般程序。

2 大气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美国空气污染物的控制最终目标是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其手段是根据《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对污染源排放实施技术强制,即制定、实施排放标准。

1995年制定的空气污染控制法,为美国第一部联邦污染控制法;现在实施的是1990年修正的《清洁空气法》。该法第109节规定联邦环保局制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11节规定联邦环保局制定新污染源(常规污染物)的执行标准;第112节规定联邦环保局制定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

2.1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1.1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的制定

一级标准:根据联邦环保局局长的判断,为保护公众健康而留有安全余地的环境要求水平。

二级标准:根据联邦环保局局长的判断,使公共福利免遭已知或可预见的污染物不利影响而应要求的水平。

USEPA先后针对6种污染物制定了标准。每个标准值都与一定的取值时间相联系。这些都是基于环境基准得出的科学结论。作者将美国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列于表1,从表1可见,不同污染物取值时间各不相同,即使同一污染物也有不同的取值时间。

表1 美国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1.2 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由USEPA设立空气质量控制区(Air quality control region)。现已设立247个州内控制区和263个州际控制区,州内控制区由本州管理,州际控制区由有关州成立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州制定达标计划,内容包括:①达标时间;②规定排放限值/达标计划与时间表及其他措施;③对许可证的规定;④不对其他州产生干扰;⑤排放申报、安装监测设备、拥有人员、资金、权力。

2.2 排放限制(Emission limitation),排放标准

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制的法律定义是:“由州或联邦环保局局长制定的持续限制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速率和浓度的规定,包括为保证持续减少排放而对污染源的运转和维护的任何规定”。

可见美国的排放限制,相当于我国的排放标准,实际上USEPA发布的有关排放限制(值)的法规就是以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做标题的。

对污染源采取排放限制,是执行环境质量标准的一项技术强制手段。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规定,联邦环保局和州都可以制定排放标准。无论国家标准还是州的标准,都是将排放限值规定在采取一定先进技术所能达到的水平上。至于为实现这种排放而采取的什么措施技术,由污染者选择或发明。但是,EPA在制定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公布排放指南,其主要内容是达到排放标准所采用的最佳削减系统以及费用-环境效益分析。

USEPA针对固定污染源制定2类排放标准:新污染源实施标准(New source performance standard,NSPS)和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NESHP)。

2.2.1 新污染源执行标准(NSPS)

此种标准针对常规污染物,根据污染源的种类不同而制定。常规污染物是:颗粒物,CO,O[,3],SO[,2],NO[,x],Pb。到1994年已经发布了72项新固定源的排放标准,所涉及的污染源基本上是重点源,其他小源的控制采用合理可得控制技术(Resonable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RACT)。

这些重点源主要是:城市废物处理厂、硫酸厂、硝酸厂、燃煤电厂、蒸汽发生装置(工业锅炉)、焚烧装置、水泥厂、沥青厂、石油炼制厂、石油储存罐、有色金属冶炼厂、黑色金属冶炼厂、玻璃制造厂、磷肥厂、硫酸铵制造厂、金属表面喷涂业、石灰制造厂、铅-酸电池制造厂、合成有机化学制造业、聚合物制造业、羊毛玻璃纤维制造业、谷物仓库、煤制品厂等。

与我国排放标准相比,美国有的排放标准就直接规定控制设备以及运行、维护要求。要求各州制定实施新污染源执行标准的专门程序,并报USEPA批准。批准之后,该州就拥有实施NSPS的权力。但联邦环保局同时保留直接实施该标准的权力。法律规定这种双重执行机制,其目的是保证联邦政府能有效地监督和保证NSPS的实施。

2.2.2 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ESHP)

所谓有害空气污染物是指,无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可适用,根据EPA判断,引起或预计引起死亡率增长,或严重的不可逆转疾病增长,或使可逆转疾病变为不可逆转疾病的情况增长的污染物。根据《清洁空气法》的规定,USEPA需要对189种有害空气污染物、所涉及的41种污染源制定国家排放标准。这些污染源包括重点源和区域源。重点源是指:①每年所排放的单项污染物在10t以上;②每年所排放的组合污染物在25t以上的固定源或固定源群。区域源是指非重大源的排放任何有害空气污染物的固定源。

值得一提的是,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既适用于现有污染源也适用于新的污染源。法律要求USEPA颁布排放有害空气污染物的重大源和区域源的名单,并且至少每隔8a修订一次名单。

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的实施程序与新污染源执行标准相同。即要求州制定实施计划,并报USEPA批准。

现在已制定的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列于如下。

金属:汞、铍;

无机物:砷;

有机物:苯、氯乙烯;

颗粒物:石棉尘;

放射性:氡等。

美国的排放标准中污染排放限值指标设计不拘一格,不同的污染物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例如汞和铍的排放标准采用g/d;氯乙烯的排放标准采用ppm;砷的排放标准以一年内的最大排放速率(kg/h)表示;硫酸工业排放标准以kg/t产品表示。

2.3 控制未达标地区空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只要任何一种空气污染物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该地区就是“未达标地区”。90年代初期,美国未达标地区占本土面积的20%。采取的达标对策是:

a.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达标期限。根据标准中的6种污染物的超标程度不同,按污染种类、依照不达标程度分别规定达标年限。到期还未达标的州,依法禁止联邦运输部长批准该州从事除道路安全工程以外的道路工程,禁止对该州的此类工程提供财政援助。此外,法律还规定对该州适用更严格的排污抵消政策。

b.许可证制度,即对新的重大固定污染源实施许可证控制。未获许可,不得新建、扩建重大固定源。对未达标地区实施“总排放量封顶”政策。新源必须为自己寻找“排放空间”,而且对其实施量为严格的“可实现的最低排放速度”(Lowest achievable emission rate,LAER)的新污染源执行标准。这种标准是建立在可以获得的最低排放水平的控制技术上的,只要这种技术能够实现,就不计经济代价强制实施。当然许可证不仅仅适用未达标地区的管理。

c.对机动车辆排放行为实施强制检查与保养制度。

d.制定“泡泡政策”,推行排污交易。其宗旨是少花钱,多办事,同时不对空气质量带来不利的影响。《清洁空气法,1990修正》强化了“泡泡政策”。

2.4 小结

美国在制定和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方面有以下特点:

a.制定并实施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美国控制大气污染的核心,法律、法规(包括排放标准)均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线索进行规范。

b.美国环保局制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针对新源的常规污染物和新源、现有源的有害空气污染物的。

c.无论是新污染源执行标准,还是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是分行业(污染源种类),因控制技术不同而不同。

d.对未达标地区实行总量控制政策。

3 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3.1 《清洁水法》与标准

美国水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完全按照《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要求进行的。1948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1965年,国会通过一项名为《水质法》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该修正案首次采用直接以水质标准为依据进行水污染管理的方法。该法规定的水质标准包括3个部分:

a.水体当前和未来的用途;

b.按水体用途建立水质基准;

c.为达到水质标准而制订的计划,其内容包括预防措施、建设计划、执行行为,监督和监测等。

该法要求各州制订水质标准,承担控制水污染的职责。

1972年,国会又以一项名为《清洁水法》的修正案对《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作了大幅度修订,《清洁水法》加强了联邦政府在控制水污染方面的权力和作用,建立了一个由联邦政府制定基本政策和排放限值,并由州政府实施的管理体制。《清洁水法》采用了以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的排放限值和水质标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改变了过去纯粹以水质标准为依据的管理方法。这种改变使执法更有针对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大大提高了该法的水污染控制方面的作用。

3.2 环境水质标准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水质标准。美国环保局只是负责建立各类水质标准,各州根据联邦环保局提供的水质基准并结合水体具体功能制定各州和流域的水质标准,即水环境质量标准。

3.3 国家排放限制准则与标准

美国排放限制准则是以技术为依据的,它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截止到1994年美国环保局共制定了52个行业的出水限值准则和标准。排放标准可分为三大类:直接排放源执行的排放限值;公共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源(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的预处理标准。

3.3.1 直接排放源排放限制

按照不同控制技术及污染物的特性对现有污染源、新污染源分别规定了排放限值。

3.3.1.1 以BPT为基础的排放限值

BPT——最佳现有实用控制技术,是一种照顾到污染者的经济利益的排放标准。它一方面要求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另一方面考虑到这种削减对企业的经济影响。美国环保局以“现有最佳工厂平均表现水平”来决定BPT技术,可以说BPT技术是现有工厂在经济上能承受的最低控制水平。

BPT排放限值是针对现有污染源而言的,给出的达标期限较短。如1972年的《清洁水法》要求1972年存在的现有点源(除公共污水处理厂),在1977年7月1日前达到该排放限值。

3.3.1.2 以BCT为基础的排放限值

BCT——常规污染物的最佳控制技术。所谓常规污染物指的是生化需氧量(BOD)、悬浮固体物(SS)、大肠杆菌(fecal coli-form),酸碱度(pH)、油和油脂(oiland grease)。BCT排放限值是针对现有污染源的常规污染物要求的控制技术。对常规污染物来讲,BCT与BPT相比,更多地强调了经济代价和环境效益二者之间的“合理性”。BCT排放限值比BPT排放限值要严一些,给出的达标时间相对长一些,也可以说,BCT排放限值是BPT排放限值(对常规污染物)在第二时间段的替代标准。

3.3.1.3 以BAT为基础的排放限值

BAT——经济上可实现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是针对现有污染源有毒物质和非常规污染物。和BPT排放限值比较,BAT排放限值要严得多。

3.3.1.4 新污染源执行标准NSPS

新污染源指的是新污染源执行标准公布之后开始兴建的污染物排放源。新污染源执行标准是应用“经证实了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BADT也就是示范技术)所能达到的最大排放削减。其项目包括所有的污染物,即有毒污染物、常规及非常规污染。

3.3.2 公共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制

《清洁水法》在1972年提出,公共处理设施必须在1977年7月1日前达到二级处理水平的排放限值,美国环保局为公共处理设施制订的二级处理标准见表1。

表1 二级处理标准

项目BOD

SS pH

30 d 平均值30 mg/L

30 mg/L 6~9

7 d 平均值 45 mg/L

45 mg/L 6~9

30 d 平均去除率 85% 85%

3.3.3 间接排放源预处理标准

间接排放指的是企业的污染物排入污水处理厂而非直接排入环境的行为,间接排放源预处理标准分为现有污染源的预处理标准(PSES)和新污染源的预处理标准(PSNS)。其目的是保护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并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行为。

3.4 美国水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特点

a.国家没有统一的水质标准,水质标准由各州建立,国家只是根据不同水质用途建立水质基准,提供各州建立水质标准时使用;

b.以控制技术为基础,按行业分类建立国家排放限制准则和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排放限值准则和标准的行业,可由专家们根据污染源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价后确定(最佳专业判断),但这种判断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科学资料支撑,并且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c.排放限制不仅规定排放数量,速率和浓度限值,还包括达标计划及措施。排放限制由州或联邦环保局规定;

d.通过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得低于国家排放限制准则和标准,并符合水质标准的要求;

e.按照不同控制技术规定现有污染源的达标期限;

f.污染物控制项目的计量单位因行业不同而不同,有的以浓度mg/L表示,有的以吨产品排放量kg/t产品(或原料)表示,大部分行业的BAT,BPT,BCT的排放限值是以吨产品(或原料)的污染排放数量表示的,如造纸、制苯等;

g.法律、法规、标准严格详尽。超标违法、违法重罚以及法律、法规、标准的可操作性强是标准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4 固体废物处置场规范

该规范由美国环保局(USEPA)于1991年10月9日颁布,载于"Title40,CFR,Part 258"。

据USEPA统计,1990年全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为1.95亿t;预计到2000年为2.2亿t。大部分固体废物采取填埋的方式处置,但可用于填埋的土地是有限的;填理废物可能污染地面水,填埋的选址十分困难。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控制因填埋废物而产生污染。为此USEPA对固体废物填埋场制定了技术规范。该规范包括选址限制、运行规范、设计标准、最终覆盖要求与关闭后的维护、监测要求。下面简述这些内容。

4.1 选址

业主受到以下6种选址,要求业主自己证明满足以下要求:

a.距涡轮喷气式飞机跑道尾段10000ft内,或者活塞式飞机跑道尾端5000ft内,不会出现岛群飞行对飞机的危害;新扩改填埋场在机场5英里范围内,必须通知机场和联邦航空局。

b.洪泛区。填埋场不能对百年一遇的洪水泄流构成阻拦,使得临时泄洪库容积减少,或者将已填埋的废物冲刷出来。

c.湿地。一般来说,不能在湿地新建、改建填埋场,但在联邦环保局批准后,可以考虑以下情况:①无其他场所可利用;②没有违反州关于水质的法规,不对濒危物种构成威胁,没有违反海洋禁捕的保护规定;③不会引起湿地等级下降;④已采取措施(人工湿地)防止湿地减少,哪怕是最小存在的可能性。

d.断层地区。禁止在断层地区200ft范围内新建、扩建填埋厂。

e.受地震影响。在该地区填埋场的防污系统,必须能抗地震影响。

f.非稳定地区。在发生失稳事件时,工程不会失效。

4.2 运行

一切填埋场必须符合下列管理规定:

a.关于法定有害废物的接收。建立检测制度,保证有害废物的处理质量。一般要求随机检查并记录在案;培训雇员如何识别有害废物,一旦发现立即报告。

b.覆盖材料。每天结束时,覆盖一层土层,厚度不小于6in。

c.传染病源。负责控制传染病源流行,如鼠、蚊、蝇等。

d.爆炸性气体。监测甲烷气的排放(至少3个月1次),若超过限值必须在60d内采取措施。

e.空气质量。不准露天焚烧废物,除非特别需要,如焚毁病虫害树木。

f.隔离接触。控制公众接触,防止非法倾倒。填埋场周围需要安装栅栏。

g.暴雨危害。设计引流措施和蓄水池,防止25a一遇的洪水淹没填埋场正在作业部分,蓄水池的容量为25a一遇的暴雨量。

h.地表水保护。遵守《清洁水法》的规定。

i.液体废物。填埋场不能接收液体废物。

j.运行记录。需要保持运行文件记录于填埋场或附近,随时查阅。

4.3 设计标准

规定24种有害物在受控点不得超过最大污染水平,受控点须设在不超过填埋场边界150m处,具体位置由环保官员确定。填埋场设计必须符合表2标准。

表2 美国城市固体废物填埋场最大污染水平限值 mg/L

同时,填埋场在设计时应有“混合层”与渗漏液收集系统。“混合层”由上层的合成弹性隔膜和下层的土壤构成,至少2ft,其渗漏系数不大于1×10[-17,]cm/s。渗漏液收集系统必须能满足混合层上方渗漏液厚度不超过30cm的要求。

4.4 地面水监测与改进要求

对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现有填埋场,应建立地面水监测系统。新建填埋场必须在接收废物之前建立地面水监测系统。

4.5 关闭

a.提前通知州或地方管理机构;

b.准备好关闭计划;

c.最终覆盖层必须由18in厚的粘土层和不少于6in厚的腐殖质层构成(经过批准可用其他材料);

d.一个取得独立资格的工程师全过程监督填埋场关闭计划的执行;

e.必须公之于众:此填埋场财产作为填埋功能已经使用终结,将来的其他使用受到限制。要树立标志注明;

f.关闭填埋场之后30a期间,开设者必须负责对其监测与维护。

5 分析

美国环境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5.1 美国环境标准不是简单的统一技术要求而是法规

a.首先,美国法律对如何制定环境标准,如制定机构、技术依据、行业分类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而我国环保法律对制定标准做了规定,却十分缺少如何实施标准的法律规范。

b.其次,美国标准比较复杂、详尽,不仅有技术数据,而且还规定如何执行这些技术条款的其他内容,如为达到这些排放限制的配套控制技术、污染源自我监测与报告要求,还规定污染源需制订达标计划与措施。

c.再者,美国环境标准虽然名称上为标准,实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标准,而是法规。而在我国将标准定义为“统一的技术要求”、“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产物”,环境标准也往这方面靠拢,将环境标准与一般产品标准等同看待,不利于环境标准的实施。产品质量的好坏由市场和消费者直接选择,因此产品标准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而企业在实施环境标准一般不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只是由于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制定了约束企业行为的环境标准。政府要实施这种强制性标准,必须在标准中规定如何实施的要求。而一般产品标准则没有这些规定。美国环境标准并不通过标准化渠道管理。其排放标准的形成发展,完全是政府行政行为与技术强制结合的结果。因此,USEPA在制定、发布、实施环境标准完全与其它法规相同。而这种技术含量高的环境法规占了美国整个环境法规相当大的比例。我们体会,美国环境标准制定、颁布、实施,走的是法规管理的路线。

5.2 美国国家水、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定

由于环境标准体现了政府对排放源的技术强制,而这种技术强制又直接与污染源控制技术挂钩。因此,不分行业是无法制定出象法律规定的那样的排放标准。标准的作用在于控制污染。从理论上说,不问污染源特性,不研究控制技术的综合性标准,缺乏达标的可行性。按理是制定不出来的。美国不制定没有具体适用对象的排放标准,对尚无标准的非重点源由环保管理官员采取“专业判断”法确定其排放要求。仅从美国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数目达75项之多,就可以看出美国强调标准执行的可行性,即是否有对应技术。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如BPT,BAT,BCT,BADT等。

法学界认为,中国排放标准也应强制执行,超标属违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更需要增强标准的技术可行性,行业性排放标准数量不可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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