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行为、社会资本与制度变迁_群体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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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他行为

主流经济学建基于古典的“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被赋予了完全利己的行为动机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完备理性主体①。这样一种预设前提实际上是将利他行为排除在理性之外。因为在正统经济学家看来,利他行为对经济学而言是一个多余的假设,其存在可能导致经济活动的帕累托无效率②。然而我们认为,在正和博弈的场合,利己行为可以导致利他的结果,正如斯密的那只将“经济人”利己的算计和行为引导为增进社会福利的利他的结果的“看不见的手”(斯密,1974),这为利己的利他行为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对于利他的利他行为,或者利他动机的利他行为,则被认为是与生物个体的生存适应性负相关,而会在自然选择中被无情地淘汰掉的(汪丁丁、叶航,2003)322。从这种划分来看,利己的利他行为与主流经济学是相容的,而利他的利他行为则是被排斥的。

从最新的文献综述来看(弗罗门,2003;叶航,2005;叶航、汪丁丁、罗卫东,2005),现代生物学和经济学将利他行为划分为以下三种典型表现形式:

其一,是在Hamilton(1964)的“亲缘选择”(kin selection)概念基础上的亲缘利他行为,这是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自己的亲属作出的某种牺牲行为。在有性复制上,平均而言后代享有其父母各一半的基因。因此,亲缘利他可以被解释为最大化“包含性适应”(inclusive fitness)的利己或自私的行为倾向。生物的进化取决于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而能够提供亲缘利他的物种可以在生存竞争中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从而在整个生物界成为一种非常稳定和普遍的行为模式。随着亲缘关系的疏远,遗传基因的包含性的降低,亲缘利他行为的强度是递减的。

其二,是Trivers(1971)提出的互惠利他行为,即没有血缘关系的个体期望在将来被一些相互的善意报答,而对他人友善地行事的相互利他主义(reciprocal altruism)。利他的提供者或施惠者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获取远期更大的收益,因此这种暂时降低个体自身适应性的行为,显然可以被认为是利己的自我服务的行为。从语境来看,颇似西尼尔的“忍欲论”。由于施惠和回报存在时间差,从而产生不确定性,因此,互惠利他必然要求较为长期的重复博弈关系,以及某种识别机制,以便抑制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个体的机会主义倾向。

其三,是不追求任何客观回报的纯粹利他行为,也就是纯粹利他动机的利他行为。尽管对这种利他行为是否真正存在尚有争议,但是著名的“汤姆逊瞪羚”(Thomson's gazelles)例子③已为其提供了生物界的确实证据。

我们认为,无论是亲缘利他行为还是互惠利他行为,从行为者本意来看,都是利己的,其目标还是最大化自身利益、收益或效用,因此都可视为利己的利他行为。互惠利他既有利于生物个体的生存竞争,也有利于个体基因遗传频率的增加,因此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而亲缘利他虽然不利于个体的生存竞争,但在增加个体基因的遗传频率上却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也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主流生物学家认为,无论亲缘利他还是互惠利他,从生物基因层面看都体现了一种“自私性”或“利己性”。然而,由于纯粹利他的生物个体的生存适应性低于前者,不管这种差别在初始状态多么微小,经过千百万年的自然选择,生存适应性较低的生物性状也会被无情淘汰④。从而,生物学家事实上是否定了生物的利他的利他行为。

对这种纯粹利他动机的利他行为的生物学解释是“群体选择论”。该理论认为,自然选择是在生物种群层面上实现的,当生物个体的利他行为有利于种群利益时,这种行为就可能随种群利益的最大化而得以保存。当面临巨大生存考验时,一个存在着利他主义的生物种群比起一个完全缺乏这种献身精神的种群,具有更大的生存适应性(叶航,2000;叶航、汪丁丁、罗卫东,2005)。但这种导致个体适应性降低的利他行为,如何才能在严酷的生存竞争中相对利己行为保持遗传优势从而得到进化,这是群体选择理论面临的关键问题⑤。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亲缘利他和互惠利他是符合理性经济人假定的,因为这两种利他都是利己动机推动的、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而如何将纯粹利他行为整合到统一的经济学逻辑体系中,则是主流经济学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利他偏好的内生化假说(杨春学,2001;叶航、汪丁丁、罗卫东,2005)为此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该理论试图把利他主义纳入个人的效用函数之中,以此扩充个人的“自私偏好”,从而使其他人的福利成为个人满足的一个新增的源泉。即,利他主义者所要最大化的,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的个人福利,还有他们所关心的某些其他人的福利,完全是通过利他来增进个人效用。从这一表述来看,纯粹利他与以上另两种利他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我们认为,沿着偏好内生化假说的思路,需要对这种利他行为的社会存在以及如何模仿或者社会复制给出合理的解释。

二、社会资本:利他行为的社会动力学基础

无论是个体选择意义上的基因遗传频率最大化,还是群体选择意义上的生物种群生存适应性改善,都可以为利他行为提供一定的生物学解释。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当单个的个体由于血缘、居住或工作等原因,被组合到一个或多个群体之后,社会交互行为就使其产生了除简单的利益最大理性以外的另一种行动的逻辑理性,即寻求共同体生活和被认同的需要,这种需要的满足同样被认为是增进个人效用的。而提供这种效用的要素则是个体行为在群体中获得的“信任状”,即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杨雪冬,1999)。个体通过社会资本获取认同感以及动用更多资源、节省成本的途径。我们认为,正是社会资本为利他行为提供了社会动力学基础。

Kadushin(2002)对儿童早期的心理研究表明,人在幼年的时候已经形成了社会交往的动机。这种动机可能源于人的生物性本能对维持生物个体活性的社会资源的需要。而为此动机提供可能的则是,人的一些社会性的行为模式,如“合作”与“利他”,这被认为是在新石器时代的人类社会里就已经形成了的(Cosmides and Atooby,1990)。我们认为,个体在满足生存方面需要时,必须要借助他者的利他行为,而获取这种他者的利他行为的对价是个体自身的利他行为⑥,从而获得嵌入于社会结构中的可以在有目的的行动中涉取或动员的资源(Lin,1999),即社会资本,于是社会就成为可能。作为利他行为的结果的社会资本的获取,成为了利他行为的动力源和功能性解释⑦。

最小单位并且最为稳定的社会资本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⑧。在其他利益冲击未超过一定阈值的情况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诚实度是最高的。从最大化包含性适应来看,父母对子女有明显的利他行为倾向,这也是我们谈论的最多的“亲缘利他”的形式。我们将这种形式归于正向亲缘利他。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子女对父母也存在一定的利他行为倾向。这种在东方文化被认为是“孝道”的利他行为显然不能用生物遗传来解释,我们认为,这是为获得其父母的正向亲缘利他行为,即获取家庭社会资本的必要的投资性行为,我们将其归于逆向亲缘利他。家庭的存在为个人提供非常必要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往往是其他社会存在所无法替代的。然而,要得到这种社会资本,必须进行必要的亲情“投资”,由于家庭内部的诚实度很高,这种“投资”被认为是道德风险最小的,从而逆向的亲缘利他也会是常见的和频繁的⑨。随着家庭血缘关系的外延,以及婚姻关系带来的家庭的扩展,社会资本的性质逐渐不同了,亲缘利他也会发生改变,我们姑且将其概括为水平亲缘利他。水平亲缘利他也是非生物遗传意义的利他行为,其以血亲和姻亲关系为基础,将家庭意义的信任向外推延,这种推延取决于家族网络中可动员的资源存量以及信任度衰减的频率,从而开辟了个体行动社会性的途径。除了获取家族身份认同之外,水平亲缘利他更倾向于互惠意义的社会网络建构。

社会资本的积累和投资依赖于行动者可有效动员的关系网络的规模,依赖于与他有关系的个人拥有的经济、文化和符号资本的数量和质量。所以,社会资本的生产和再生产预设了对社交活动的不间断的努力,这意味着时间和精力的投入、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资本消耗(Bourdieu,1986)。因此当家族内可动员的资源存量不足,或者动员成本过高时,为了满足个体的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的需要,合作和利他就会扩展到家庭之外⑩。然而由于其重复博弈的频率要小于家庭内部,从而道德风险加大,于是这种利他行为要求可感受的相互利他有较高的对应性,即所谓的互惠利他。一次偶然的互惠利他是对某种可动员的特殊的资源或社会资本的存在方位的提示、并且这种提示通过互惠双方各自的社会网络具有辐射性,由此带来社会网络或社会资本扩大规模的重构。因为,互惠利他强调互惠的对应特征,所以作为对价的利他行为必须对双方来说都是带来效用增进的,或者扩大规模的社会网络可以提供可预期的效用补充,否则一次偶然的互惠利他就只能是一次性的资源或社会资本,并不能导致稳固的社会网络的建构。正因为如此,上述合作和利他的扩展往往会以已拥有的社会资本为背景——当然最直接的就是家庭网络——于是,在互惠利他交互中才能提供足够可接受的对价手段,社会资本才能稳定地在更大规模上展开(11)。我们认为,基于资源存量和成本的考虑,人们会自发选择超家庭边界的相互利他行为以建构更大的社会网络,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本,同时社会资本的积累为其进一步扩展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从生物个体的自然生存能力来看,较弱的物种倾向于群居生活,倾向于组成社会性群体。生物学的费雪基本方程和定理(Fisher,1930)已从群体选择角度提出了物种适存度的演化思想(12)。这一超越个体选择的理路,使我们有可能合理地解释在传统生物学中无法成立的利他行为的第三种表现形式——纯粹利他。从最小单位的社群来说,一旦某种或某一系列利他行为被认为有效率,即增加了该群体的适存度,将会不断地被复制,成为所谓家规、门规;从稍大一些的社群来说,一旦利他行为被认为有效率,也将会不断地被复制,从而以习俗、惯例以及制度方式被确定下来,而违背上述家规、门规以及习俗、惯例、制度的行为的后果将是被社群所排斥的,直至被逐出社群。个体若想在某一社群里获取身份认同,就必须接受该社群的制度性惯例,这是有机会动员网络内资源的必要前提之一,尽管这种惯例遵从可能会降低个体的适存度,可能是没有对价报偿的纯粹利他,“汤姆逊瞪羚”就是生物界中的一个极端的例子。同时我们注意到,一个社群内必须要长期存在这样一些个体,他们有意愿或者有权利对该社群内不合作的个体给予惩罚,哪怕惩罚者自己也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即强互惠主义者(Gintis,et al.,2003)。强互惠主义者可以是自愿者性质的,即多以舆论方式对不合作者造成心理压力,例如媒体,甚至社区里乐于谈论是非的人群;也可以是职业性质的,即通过授权对不合作者进行合法的惩罚,例如家族中的家长、族长,或者政府部门。只有当一个社会存在一定数量的强互惠主义者时,合作才是文化上可遗传的。只要利他行为在“净值”意义上能够增加群体的适存度,并且只要惩罚违背利他主义行为规范的方式足够有效,只要群体的足够多数的成员都已经被纳入上列利他主义行为规范及对不合作者的惩罚行为规范当中,那么,利他行为将可能在一个群体内延续——社会将成为可能(汪丁丁,2005)98。当孝敬和赡养老人在家庭和社会中被认为是需要被遵从的惯例习俗时,当家庭和社会中存在能够对不孝敬和赡养老人者实施强有力惩罚的强互惠主义者时,即使没有任何回报,这种孝敬和赡养老人的纯粹利他行为也会得以延续。

三、制度均衡与制度演化

无论是亲缘利他、互惠利他还是纯粹利他,都可以统一到获取社会资本的目的性上,即社会资本可以带来效用收益,但需要利他行为在群体内来建构这样的社会资本,同时实施利他行为必然带来个体适应性的降低、成本的支出。于是我们就可以回归到主流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范式上来,研讨利他行为和制度的均衡以及动态过程。

1.静态模型

某群体内第i个个体,可以通过其在群体内获取的社会资本K[,SOCIALi]得到收益R[,i],即R[,i]=R (K[,SOCIALi]),显然。而其社会资本的量由其利他行为ALTR[,i]和群体共同行为v决定,即K[,SOCIALi] =K(ALTR[,i],V),而。利他行为的成本C[,i]表示为:C[,i]=C(ALTR[,i],V),成本与利他行为正相关。v代表群体内的强互惠主义者形成的约束,约束越强,机会主义的可能性就越小,利他行为就越规范,即,同时社会资本也就越稳固,即,另一方面成本就越大,即。个体i利他行为的净效用表示为:

U[,i]=R[,i]-C[,i]=R[K(ALTR[,i],v)]-C(ALTR[,i],v)

由于ALTR[,i]导致R[,i]和C[,i]单调同向变动,因此U[,i]是可收敛的。MaxU[,i]的一阶条件是:R'[,i]-C'[,i]=0,即 ,从而得到均衡解ALTR[*,i],即在R(·)和C(·)不改变的情况下个体i的利他行为的边界。当ALTR[,i]<ALTR[*,i]时,从短期来看,可能会使净效用U[,i]超过均衡值,表现为机会主义行为,但从长期来看,由于v的存在,即群体内存在强互惠主义者,他们可以通过v来调整K(·)和C(·),使净效用U[,i]小于均衡值,从而迫使ALTR[,i]增加到ALTR[*,i]水平。如果个体i拒绝增加ALTR[,i],v可能会使净效用U[,i]小于0,致使个体i离开该群体,最终ALTR[,i]=0(13)。当ALTR[,i]>ALTR[*,i]时,从经济学理性的角度来看,行为人会自我调整,减少ALTR[,i],从而使净效用U[,i]增加,回复均衡态。但同时,可能存在另两类人会经常性地选择ALTR[,i]>ALTR[*,i]。第一类是群体中的强互惠主义者,他们存在的意义在于惩罚群体内不遵从利他行为规范的个体,这使得他们会比群体内其他成员付出更多的相对群体的利他行为,从而他们的净效用会小于均衡值。然而,如果这些强互惠主义者是职业性质的,群体内的成员可以通过共同征集一定的报酬支付给他们,如税收,以弥补其效用的损失。如果是自愿者性质的,就无法得到这样的报酬弥补。当然,如果群体内的全部成员,都能通过“内置化”过程(汪丁丁,2005)99-101最大限度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那么这些强互惠主义者也会逐渐回归经济学理性,从而最终回复ALTR[,i]=ALTR[*,i]。第二类是所谓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杨春学,2001),由于他们拥有特殊性质的效用函数,即纯粹增进他人的福利也成为提高自我效用的一个来源。我们认为,这类行为在群体内是否会被复制推广,主要取决于群体成员的集体认知,只有当大多数成员包括强互惠主义者都意识到普遍采取这类行为是有效率的,即能增加群体的适存度时,才具备遗传优势,否则只能视为特例(14)。

在上述模型中,v是一个重要的变量,它由群体内全部成员的利他行为决定。当某一个体的某种利他行为被群体认为是有效率时,就构成v的一个影响因子,并由强互惠主义者对之在群体内的复制加以维护,即要求群体内其他成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景下,采取同样的利他举动。同时,强互惠主义者对上述利他行为及其复制的维护的强度,即对不合作者惩罚的力度,也构成v的一个影响因子。当某利他行为被认为有效率,则;当对的维护强度成功保障了行为的复制,则,那么即可表示为:,而v则构成该群体内可动员的总的社会资本存量。我们认为,当群体内创生的有效率的利他行为过少,从而可动员的总的社会资本存量不足,以致其成员无法满足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的需要时,以及当对利他行为及其复制的维护的强度不足,导致机会主义泛滥时,群体成员都会选择退出该群体,最终导致该群体的瓦解。而当群体将v调整到这样一个水平,即成员不再退出该群体,并且都达到利他行为均衡点ALTR[*,i]时,则该群体实现均衡,那么v就成为制度,在该群体内得以延续,其中,成为行为规范,成为惩罚手段。

从整个社会或生态圈来考察,上述典型群体面临着一个竞争性的外部环境。依据确定物种及有机体的“边界”的费雪方程(Fisher,1930;Silverberg,1997),若物种i的适存度f[,i]超过了平均适存度,则,导致x[,i]继续上升,直到将低于平均适存度的其它物种淘汰出局。因此,当该典型群体的适存度 f[,i]低于平均适存度时,该群体就在竞争中面临生存危机,就群体内的成员来说,则意味着群体内可动员的总的社会资本存量不足,以致其成员无法满足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的需要,而选择退出该群体、加入其他群体则可能获得更多的生存所需要的社会资本,于是就选择退出该群体,那么群体就可能遭到瓦解,或者说在竞争中被淘汰而消亡了。只有当该群体的适存度f[,i]至少达到平均适存度,才能确保其生存和延续的可能,这需要通过调整v[,i]来实现。而当所有的群体的适存度都达到了平均值时,=0(i= 1,2,…,n),则整个社会或生态圈实现了演化均衡ESS,从而各个群体在明确的界限下,按照各自的制度 v[,i]来生存繁衍,(v[,1],v[,2],…,v[,n])即为均衡制度,而各群体的相对显现率(x[,1],x[,2],…,x[,n])则构成均衡制度中的权重。

2.动态演化

我们注意到,群体内存在这样一类经常性保持ALTR[,i]>ALTR[*,i]的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尽管他们不必是多数,但由于他们的存在,为群体提供了有效率的利他行为创生的可靠的源泉。当群体成员的集体认知支持这样的判断,即由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所采取的某种或某一系列利他行为是有效率的时候,为了增加该群体的适存度,其成员就会模仿复制这种利他行为,并在群体内广泛采用,这一过程由强互惠主义者提供保障。此处涉及到三个主要问题:

第一,由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所采取的某种利他行为,为何会在特定时点,由不具备遗传优势的特例转变为对增进群体适存度有效率的范例呢?竞争性的动态的外部环境对此提供了解释。均衡态时,典型群体的初始适存度f[,i]能确保其稳定的相对显现率x[,i],但当偶然性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使得其他某群体的适存度、相对显现率提高,从而带来f[,i]低于调整后的平均适存度、x[,i]趋于下降的可能时,典型群体被迫需要采取行动以提高其适存度来避免被淘汰。而此时或之前在该群体内由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所采取的某种利他行为,若被群体意识到能达成上述目的,就会被广泛模仿复制,从而。这样该群体的适存度由f[,i]→f'[,i],进而确保其相对显现率的稳定性。这里对群体的认知提出了至少两个功能性要求:其一,必须敏锐地认识到其他群体的适存度的改变及其对本群体生存的威胁;其二,必须敏锐地认识到本群体内有提高群体适存度的可供选择的利他行为(15)。当这种认知达到一定境界时,即使以上其他群体的适存度的改变及其对本群体生存的威胁未必真实发生,只要该群体意识到其有可能发生的倾向,也会采取上述提高适存度的行动。这种认知的形成有赖于长期的群体间交互行为,正是竞争性的外部环境带来经常性的生存危机,才使得群体需要具备这样的认知,进而导致制度演化。当缺乏竞争性的外部环境,以上认知将无法形成,制度也就失去演化的可能,从而长期处于均衡态稳定遗传。那些长期远离人类文明演化进程的丛林部落,就将上千年的部落制度和文化完整地保存至今。

第二,典型群体内的强互惠主义者对的模仿复制的支持是稳定提高该群体的适存度的重要保障。这取决于强互惠主义者的认知能力以及群体内少数有洞识力的个体的说服力。当强互惠主义者认知欠缺或者拒绝被说服时,上述群体内自发地的模仿复制就缺乏必要的强制性保障,从而无法延续。只有当强互惠主义者对的模仿复制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时,f[,i]→f'[,i]的过程才是顺利的和有保证的,则,从而得到调整后的(),并建构起新的制度v'。在v'下,群体内成员通过调整达到新的均衡点ALTR[*,i](16),同时v'使得该群体的适存度f'[,i]在竞争的环境中保持稳定的相对显现率x'[,i],v'就得以稳定地遗传。

第三,当典型群体尤其是强互惠主义者在历次的制度演化过程中,逐渐意识到群体内长期存在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以及少数有洞识力的个体对该群体的生存至关重要,就会萌生出鼓励上述二者长期存在的手段。这些手段包括将其专门化职业化、给予其一定的补偿或者奖励、承认其首创权、提升其在群体内的地位等等。当群体由此获得了竞争优势,上述手段就构成了v的一个新的影响因子,从而v扩展为新的形式也就得以制度性延续。Gintis等经济学家认为,在一个群体中,哪怕只有一小部分强互惠主义者,就足以保持该群体的演化均衡稳定性(ESS)(Gintis,et al.,2003)。我们认为,在动态的过程中,群体内的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以及少数有洞识力的个体则是推动该群体演化使其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发展的主要力量(17)。

当典型群体和其他群体在内部实现制度演化以后,整个社会或生态圈内各群体的适存度就发生改变,那些尚未发生演化或者即使演化仍未获得竞争优势,从而低于平均适存度的群体,就必然表现出相对显现率的下降。这时具有竞争优势、相对显现率高的群体,会向以上相对显现率低的弱群体强行嵌入自己的制度模式,同时那些无法从内部催生出新制度的弱群体为避免消亡也可能会自发移植优势群体的制度模式,这两种情况都会提高优势群体的相对显现率,其结果可能会是弱群体原有的制度完全消亡或者在保持其传统的基础上创生出新的制度文化,对于后一种结果,那些主动制度移植的群体更可能会实现(18)。这样一来,新的制度组合(v'[,1],v'[,2],…,v'[,n])在新的相对显现率权重(x'[,1],x'[,2],…,x'[,n])下再度均衡。然而,我们认识到,均衡只是相对的,因为整个社会或生态圈内时刻都可能会有新制度被创生,于是制度组合和相对显现率权重又面临重新调整,所以每个群体总在重复不断地经历着制度演化过程。

四、结语

我们的分析以利他行为为起点,并将之放诸到社会交往过程中,以寻求其得以遗传演化的根本原因,然后以群体中的个体,到群体,再到众多相互竞争着的群体构成的社会或生态圈为脉络,探讨制度均衡以及制度演化的过程。由此,我们得到了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无论是亲缘利他、互惠利他还是纯粹利他,当被放诸到社会网络的交往中后,都可归结为获取社会资本以保证个体的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的目的性上。

第二,一个群体内的强互惠主义者的存在对于制度均衡的实现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他们保障有效率的利他行为在群体内得以贯彻和遗传。

第三,群体内的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以及少数有洞识力并且具备说服力的个体的存在对于制度演化具有重要意义(19),他们是制度创新的源泉。

第四,动态的竞争性的外部环境的长期存在,是推动群体制度演化的外在动力,同时也可部分地解释世界范围内文化、制度的发展、消亡以及移植过程。

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我们的研究尚未穷尽本课题的全部思考,这为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开辟了途径。譬如,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的模型将某一个体设定在一个群体内,来探讨均衡的实现。但事实上,一个个体可能同时分属几个不同的群体,这时他在行动时可能会同时受到几种不同制度模式的约束,从而带来决策的复杂性。再有,我们的模型建构的基础是以个体具备一定的认知为基础的,尤其是“他心”思维。但Huck等(2003)的论文却指出缺乏理性能力、无知识的合作博弈是可能的。这也为利他行为乃至制度演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收稿日期:2006-04-30

注释:

①理论经济学的发展不断修正这个定义。“有限理性”对“完备理性”的替代,将“最大化”诉求降格为“满意”(Simon,1959);“扩展的效用”或“广义效用”对“单一利益”的替代,将经济学范式推而广之(贝克尔,1995;叶航、肖文,2002)。

②例如:“先走悖论”——如果每个人都坚持对方先走,结果无人能通过一道大门;“萨玛利亚人困境”(Samaritan's dilemma)——对未来援助的预期可能诱使人们过度消费,通过故意恶化自己处境的方法来获取更多资源(叶航、汪丁丁、罗卫东,2005)。

③参见:汪丁丁、叶航,2003:320-321;叶航,2005。

④根据生物学家的计算,某种生物性状只要有0.001的遗传优势,即使1年繁殖1次,经过23400年就足以改变这个物种(参见:叶航,2005;叶航、汪丁丁、罗卫东,2005)。

⑤对此问题,叶航教授在“哈迪—温伯格遗传定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利他基因的隐性遗传”假说(汪丁丁、叶航,2003:323- 325)。

⑥当然,这两种利他行为并不必然要求严格一一对应,否则就仅局限于互惠利他的范围了。对此假说提供心理学支持的是“他心理论”(Theory of Mind)(参见Gallagher and Frith,2003)。

⑦Elster(1979)指出,社会科学中有效的功能性解释必须满足五个条件。“对群体Z而言,一个制度或一个行为模式X被它的功能Y解释时,当且仅当:(1)Y是X的结果;(2)Y对Z是有利的;(3)Y是产生X的参与者无意识产生的;(4)Y(或者至少在X和Y间的因果关系)是在Z中的参与者没有意识到的;(5)Y通过一个传递到Z的因果反馈维护X。”我们认为,如果Elster的逻辑是正确的,那么利他行为X的存续就可以由作为其结果的社会现象Y给出合理的功能性解释。

⑧这里的家庭,我们把它界定为两代人的核心家庭,而血亲和姻亲意义的大家庭,则属于扩展形式的社会资本。

⑨这里的讨论排除了一种情形,即当父母年老以后子女纯粹的赡养行为,这种情形不能简单地归于逆向亲缘利他,对此我们将在稍后的论述中讨论。

⑩这种扩展可以是个体方式,也可以是家庭方式,后者带来的网络扩展要大于前者。

(11)一个可观察到的证据就是,拥有良好家庭背景的人,在社会交往中往往占有先机。当然这样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家庭网络背景是通过互惠利他扩增社会资本的必备条件,只是说当个人拥有其他的社会资源不足时,家庭关系可以作为必要的弥补。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那些在社会对比中家庭背景较差的人,往往性格倾于内向。

(12)Fisher R A.1930.The Genetical Theory of Natural Selec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参见Silverberg,1997)

(13)个体i也可能主动选择ALTR[,i]=0的情形,即主动退出该群体。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无论怎么调整,都无法摆脱R[,i]<C[,i],从而选择退出该群体;第二,即使R[,i]>C[,i],净效用U[,i]为正,个体i仍无法满足,因为在竞争环境中,可能存在其他的群体可以使之获得更多的净效用,即原群体中的社会资本总量不能满足个体i的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的需要,于是选择主动退出该群体。

(14)我们认为,自愿者性质的强互惠主义者也可归于这一类。

(15)这里未必需要群体内一致性的集体认知。只要少数有洞识的个体具备足够的说服力,能使群体内大多数成员尤其是核心成员相信其判断并据此采取行动即可。这也许正是经济学家们所要承担的责任。他们亦可归于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

(16)如前所述,群体为个体提供的可动员的资源、社会资本存量,仍是其成员进行这种调整的根本动力。

(17)当然这个过程仍需要强互惠主义者的作用。

(18)在历史上,盎格鲁—撒克逊文化就曾表现出较强的制度优势,在其对世界范围内其他文化的强行嵌入过程中,很多文化消失了。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在保留其传统东方儒教文化的基础上,成功移植了西方文化,从而创生出独特的制度文化。

(19)在精英政治模式里,强互惠主义者、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以及少数有洞识力的个体可能是三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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