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简牍论文,长沙论文,札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0)03—0095—05
1996年7月至12月, 长沙市文物工作队对长沙市走马楼的古井遗址进行发掘时,发现了大批简牍。《文物》1999年第5 期发表了《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以下简称《简报》), 摘要报导了已经整理的一万枚简牍中的部分内容,令人振奋不已。听说文物出版社也已出版长沙走马楼简牍中已整理的一万枚简牍的释文,我虽已订购此书,但久待不至。因此,只能就《简报》及同期《文物》所刊《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一文所公布的部分简牍内容(以下简称《新收获》)谈些读后初步感觉。
一、定名“长沙走马楼简牍”是合适的
在《文物》杂志正式公布这批简牍之前,报纸已作过多次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大都称这批简牍为“长沙走马楼吴简”。这次公布已整理的万枚简文,取消了“吴简”的称谓,只笼统地称为走马楼简牍,不确定其时代属性。表面上看来好像有些不妥,实际上却是很具科学性的作法。原因在于长沙走马楼古井中出土的简牍多达10万余枚,目前已经整理者仅万枚,远不是出土简牍的全部,时代的确定,只有等全部简牍整理完毕才有可能。何况仅据目前已整理万枚简牍的情况而言,已经先后出现了建安、黄武、黄龙和嘉禾四个年号,后三个虽属于孙吴年号,但建安属于东汉献帝年号,如定名为吴简,则不能反映建安时期;定名为汉简,又不能概括吴简情况。更有未整理的九万余枚简牍,一旦整理出来,又安知不会出现更多的建安年号或建安之前的年号?出现嘉禾以后的年号也有可能。总之,其中汉简与吴简的比重难以判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定名为“长沙走马楼简牍”,避开时代的确定,乃是十分明智的作法,可免作茧自缚之苦。
二、孙吴未奉魏国黄初年号
《新收获》一文以长沙走马楼简牍中出现的建安二十五年、建安二十六年及建安二十七年等东汉献帝年号的事实,去证明《三国志·吴书·吴主传》所云孙权在魏黄初二年(公元221 年)八月“自魏文帝践阼,(孙)权使命称藩”之后,并没有奉魏文帝黄初年号。《吴主传》的所谓孙权“称藩”于魏,只是陈寿以魏为正统的粉饰之词,对孙权而言,所谓“称藩”只是一种策略上的运用,并用以纠正万斯同在《三国大事年表》中谓孙权于魏黄初元年已奉魏黄初年号之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该文作者却忘记了征引《建康实录》去进一步证明文献所载与简牍所记的共同之处。《建康实录》卷1 《太祖纪上》记孙权自立年号之前所作所为时,一连使用了建安二十五年、建安二十六年、建安二十七年及建安二十八年等纪年,却一个黄初年号也未出现过。除此之外,《建康实录》还在建安二十五年条云:“曹丕代汉称魏,号黄初元年,而(孙)权江东犹称建安。”证以长沙走马楼简牍纪年情况,《建康实录》所云是完全正确的。这样不是更可收文献记载与简牍所记互相印证之效吗?
三、走马楼简牍的建安纪年同《建康实录·太祖纪》的建安纪年完全符合
关于东汉末年与曹魏黄初初年的纪年问题,《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文帝纪》及《三国志·吴书·吴主孙权传》是这样记述的:
《武帝纪》云: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庚午“王(指曹操)崩于洛阳,年六十六。”
《文帝纪》云:“太祖崩,(曹丕)嗣位为丞相、魏王。……改建安二十五年为延康元年。”
又云:同年十月,曹丕即帝位,“改延康为黄初。”
《吴主孙权传》云:“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曹公薨,太子丕代为丞相、魏王,改为延康元年。冬,魏嗣王称尊号,改元为黄初。……(黄初)二年四月,刘备称帝于蜀。……十一月,(曹丕)策命(孙)权曰:……今封君为吴王。”《资治通鉴》所载与上全同。据此,知建安二十五年正月初为建安二十五年;这年的正月到9月为汉献帝延康元年;这年的10 月以后为黄初元年,亦即公元220年这一年先后有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 献帝延康元年和魏文帝黄初元年三个前后相承的年号。《资治通鉴》从之,自此之后,无不以此为据者。
但是,疑问终于发生了。这就是唐人许嵩在其《建康实录》中提出的不同于上述的纪年。《建康实录》卷1《太祖纪》是这样说的:
(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魏王曹操薨,太子丕即帝位,改汉建安为延康元年。……明年冬十月,曹丕代汉称魏,号黄初元年,而(孙)权江东犹称建安。
(建安)二十六年,其年始置丹杨郡,自宛陵于建业。
(建安)二十七年四月,刘备称帝于蜀,即黄初二年也。……冬十一月,魏使邢贞至,策命权九锡,为吴王。
(建安)二十八年……冬十一月,权就吴王位于武昌,大赦,改年号为黄武元年。按照《建康实录》的这些记述,较之《三国志》所云曹丕改元黄初、刘备称帝、曹丕封孙权为吴王及孙权改黄武年号等事件均推迟了一年。唐人许嵩撰写《建康实录》时,无疑看到了《三国志》一书,何以其所记年代与《三国志》如此不同呢?如果他毫无所据,岂能胡说如此。应当说《建康实录》所说年代是值得注意的。然而,由于有《三国志》及《资治通鉴》等书的明确记载,以致长期以来无人注意到《建康实录》同《三国志》的不同纪年处,无形中把《建康实录》的上述纪年视为错误,不予理睬。今长沙走马楼简牍的出土,又把这个问题尖锐地提出来了。试看《新收获》一文所征引的下列简牍:
入吏所备船师梅朋建安廿五年折咸米
六斛 (6—2263;图一:2)
入吏番观所备船师 建安廿七年折
咸米四斛 (6—2277;图一:4)
入□乡使卒建安廿六年限米廿四斛□
(6—1843;图一:3)
其二斛八斗税昭勉□□陈晋黄武元年
米 (6—2278)这里的四枚简牍所记,结合其它简牍能说明许多问题,这里不论其它,单讲其建安纪年的内容,除了如上所述可以证明孙权未奉魏文帝黄初年号之外,还可以证明《建康实录》的上述纪年是有根据的。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上列二、四枚简牍所记看出。此二简,从其编号来看,显然是前后相连的。第二简言建安二十七年,第四简云黄武元年,这表明黄武元年是同建安二十七年前后衔接的,《新收获》一文的作者也有此看法。既然如此,这就同《建康实录》所云建安二十八年十一月孙权“改年号为黄武元年”相合。正因为建安二十八年十一月孙权已改建安二十八年为黄武元年,故《建康实录》在建安二十八年之后就称黄武二年,而以黄武元年代替了建安二十八年的纪年,也正如上引竹简之以黄武元年代替建安二十八年的纪年一样。这样一来,表明走马楼竹简所载纪年,同《建康实录·太祖纪》的纪年是相同的。以简证史,应当说《建康实录》所载是有根据的和正确的,《三国志》的纪年反而成了问题。按照走马楼简牍与《建康实录》的记载,下列诸事的年代应为:
曹丕改延康为黄初年号,在公元221年,而非220年。刘备称帝于蜀在公元222年,而非221年。曹丕封孙权为吴王亦在公元222年,而非221年。
如果说《三国志》所载诸事年代不误,则《建康实录》与地下简牍所载又作何解?因此,这是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迫使我们必须作出回答。
四、孙吴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而无户调之制
在讨论孙吴的算赋征收之制时,有必要先明白算赋制度的简略演变过程。
算赋,属于用于军事性质的人口税,谓之“赋”或“军赋”,始于秦国及秦王朝时期。《史记·秦本纪》载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史记·商君列传》谓商鞅变法中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规定。这里两次提到的“赋”,虽无“军赋”、“算赋”之名,却同《史记·六国年表》中所云秦简公七年的“初租禾”之为田亩税明显不同,故知其应为军赋或算赋。《后汉书·南蛮传》载秦昭王为优待射杀白虎之夷,与夷人约:“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可见算赋之名昭王时期已正式出现。《汉书·晁错传》载错于文帝时上书,道及“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进一步证明秦有算赋征收之制。到了汉代,继承秦制,汉高祖四年即令“初为算赋”。自此之后,汉代史籍屡有记载,而且与征之于未成年人的“口钱”并征。新近出土的江陵凤凰山十号汉简中的四、五号木牍,记载了市阳里征收口钱、算赋的人员、办法及数量和当利里的每年每月“定算”等情况,不仅确证汉代有口钱、算赋并征之制,而且大大丰富了有关事实。(注:详见《文物》1974年第6期《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发掘简报》、 《文物》同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及拙作《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一文,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后收入《秦汉史探讨》一书,1998年9 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东汉又承西汉之制,依然实行口钱、算赋并征的人口税政策,一直到东汉末年才发生以“户调”取代口钱、算赋的人口税制度的巨变。大约在建安四年(公元199年)八、 九月之后和建安五年二月之前这段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李通执行曹操制定的“新科”以“调绵绢”为内容的“急录户调”之事(注:详见拙著《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一书中的《曹魏租调制度拾零》一文所考,1987年10月人民出版社出版。),“户调”一词斯为始见。到了建安五年十月以后不久,又有了合田租与户调于一体的新税制;建安九年九月,曹操在平定了冀州之后,就正式把先行于兖、豫二州的新税制推广及于冀州地区,这便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的新的租调制[1]。 其中“调”的部分,就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因系按户征收实物,故名之为“户调”,而且成了一个固定名词,有明确内涵,从此以后不再征收口钱与算赋,因为“户调”已经取代了它的地位。
既然曹操已于建安年间率先改变按人口征收的口钱、算赋制度为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的“户调制”,那么,东吴与西蜀是否也有此改变呢?这是研究魏晋南北朝经济史者长期无法解决的难题,因为从现存文献中,根本找不到东吴与西蜀的“户调”之名。文献中虽有“调发”、“调赋”、“赋调”、“征调”等用词,但“调”字多为动词而非名词,即使有的“调”可以作名词理解,也无法断定其就是按户征收绢、绵的“户调”。反之,如果孙吴没有实行曹操式的“户调”制,那么就应当仍是实行口钱、算赋征收之制,可是文献中又找不到这样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者或则对东吴、西蜀是否存在户调制或口钱、算赋制问题闭口不言,或则据旁证材料加以推测。著名史学家唐长孺先生,就曾据《三国志·吴书·太史慈传》所云:“近自海昏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的话,认为这里的“租”是指“田租”,“布”是指口钱、算 赋的折纳物,意即江南地区也发生了改口钱、算赋制为户调制的变化。[2]我在撰写《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时,也曾根据《三国志·吴书·三嗣主孙皓传》天玺元年(公元276 年)条所云:“会稽太守车浚、湘东太守张不出算缗,就所在斩之,徇首诸郡”,推断孙吴仍在实行口钱、算赋制度。因为这里的“算缗”,都是出自老百姓。同条注引《江表传》云:“浚在公清忠,值郡荒旱,民无资粮,表求赈贷。(孙)皓谓浚欲树私恩,遣人枭首。”可见车浚、张之“不出算缗”,是因为请求减免老百姓负担所致,显然是允许老百姓不出算赋,故无钱上缴。孙皓认为车浚是“欲树私恩”,益见其减免老百姓算赋的负担。当时减免者有会稽、湘东二郡,孙皓以车浚之首徇“诸郡”,意在警告全国,可见原来征收算赋的范围甚广。因此,我作出了东吴末年还有不少地区在征收算赋之制的推断,并进而指出:“以此言之,则东吴无户调之制,仍实行汉代的口钱、算赋之制。”[3](P464)今据长沙走马楼简牍, 表明我的这个推断是符合实际的。
走马楼简牍之涉及算赋征收者甚多,这里只需要摘引下列一组竹简就足以证明之:
妻大女□年廿五 算一肿两足复
(9—3067)
富贵里户人公乘李平年廿廿□ 算一 盲右目复(9—3075;图三:1)
子公乘客年廿八 算一苦腹心病复
(9—3075;图三:2)
高平里户人公乘鲁开年卅二,算一刑
左手复 (9—3017;图三:2)
雷黑嫂大女杷年卅三 算一刑右足复
(9—2880)
常迁里户人公乘何著年五十四 算一
刑两足复
(9—2950)
子公乘生年廿三 算一真吏复
(9—3346)
谷阳里户人公乘郑年卅六 算一
给州吏复(9—3323;图三:3)
《新收获》一文认为这八枚竹简所载较其它有关算赋的竹简多“复”及“算一”两个特点,并谓此处之“‘复’,意为免役,‘算一’属于口算”。实则,免税、免役都可以叫“复”。此处之“复”,不是免役,而是免除算赋。前引《汉书·晁错传》所谓“不得一算之复”的“复”,就正是这个意思。史籍中称免税为“复”者不少,不用悉举。这八枚竹简所记,应是免除算赋的名籍。此名籍有残缺,至少第一简前缺户主一简。这些人免除算赋的原因各不相同,或因“两足肿”,或因“盲右目”,或因“苦腹心病”,或因“刑左手”、“刑右足”和“刑两足”,还有的因是“真吏”和“给州吏”。总起来说,是对病者、残者实行免除算赋的优待。只有后二简是“吏”户免除算赋。我们知道,“吏”户是当时的一种特殊服役者,他们被另立户籍,谓之“吏”籍,一旦隶于吏籍,便得世代为“吏”,全家服重役,而且父死子继。《三国志·吴书·三嗣主孙权传》永安元年(公元258 年)十一月诏所云:“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为重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这八枚竹简所登记的八人,都属于成年人,故所复之算均为一算,这同《汉书·惠帝纪》六年条注引应劭所云《汉律》“人出一算”的规定是一致的,这表明孙吴之所以仍实行汉的算赋之制,也同它们的不奉魏文帝纪年的用心一样,以示对曹氏政权的反抗之意。后来孙、刘联盟之所以能缔结,应当说同吴、蜀有共同的政治倾向性息息相关。再据《新收获》一文所引“入都乡口算钱二百一十”(5—1623 )和“入南乡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钱一万三千”(1—39)等简,更证明东吴不仅实行汉代的算赋制度, 而且也是口钱与算赋并征,合称之为“口算”钱。孙吴征收的算赋,“一算”实为多少钱不详,但“一算”是一个固定的计量单位这一点,与汉制无别,故简文时有“算一”、“算二”及“算三”、“算四”之称。在汉代,一般都认为一算为一百二十钱。但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算赋之征收,首先要按以里为单位的人口数“定算”;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为八钱、九钱,或为十钱、廿六钱、卅五钱和卅六钱,直到征够一算的定额为止。如此计算,市阳里在文景时期的一算应为227 钱或更多(注:《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6期。 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9月版。),而不是《新收获》一文所说“每算钱数不等,少则八钱,多则卅六钱”。后来如何演变为每算一百二十钱,尚不清楚,但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已经入了《汉律》,估计变化不会很大了。那么,孙吴时期的一算,也有可能是一百二十钱。
既然孙权时期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区别在于一按人口数量与年龄的不同征收现金,一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而已。但是,《新收获》一文一而再、再而三地说,东吴孙权时期存在“户调”的征收之制,亦即口钱、算赋的征收与户调的征收同时并存。当他们引用走马楼简牍论证孙权时期有“户调”时,却不见一枚简牍中有“户调”二字者。他们用以证明孙权时有“户调”之制的简牍,就是
三简,此外有“调鹿皮”、“调麂皮”、“调水牛皮”等等提法。于是,他们就据此得出结论:孙权时期实行了“户调”制度。其实他们所引用的这些简文中的“调”几乎无一例外属于动词,是调发、征调、调运之意,而不是作固定名词的户调之调。关于这一点,唐长孺先生早已作过精辟的考证,他从两汉史籍中许多作动词用的“调”字用法的演变中,悟出了户调之调的由来。[4] 如果说这种作动词的调也属于户调的话,那么早在两汉就已经有户调制了,更何待曹魏时期和孙权时期呢?何况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户调制的同时,除固定内容与数量的“户调”之外,还经常出现各种“横调”与“杂调”,这完全是利用暴力巧取豪夺,与正常的户调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新收获》一文所引简文,正属于这种“横调”与“杂调”,而非正常的户调。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户调”制作为一种适应当时历史潮流的新税制,是有其生命力的,孙吴政权迟早也会改口钱、算赋制度为户调制,至于孙吴的这种改变在何时出现和何时完成,还需要在未经整理的九万余枚简牍的公布后才可确定。至于西晋时期,它已通过“户调之式”的法律形式确定了户调制的统一模式,也许其中就吸收了孙吴末年的户调制内容。总之,这是将来的事,需要研究才能解决!
收稿日期:200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