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灾难报道中的政府规制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灾难论文,道中论文,规制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不和谐音: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之间的冲突
汶川地震发生后,很多新闻记者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多角度、全方位地对灾害情况进行了及时的报道。危难中记者表现出的专业素质以及真情流露,牢牢吸引着广大观众的眼球,也深深打动了观众最柔软的内心世界,同时赢得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媒体的高度称赞。
但毋庸讳言的是,此次汶川地震报道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网络上流传一些帖文,收集了“中国新闻从业人员在地震中的无良行为”,其中描述的现象令人扼腕叹息:有揭伤者伤疤的,有干扰救人的……很多博文语言激烈,批评某些记者没有救灾常识,采访素质低劣②,缺乏人文精神,缺失人道关怀,不顾受访者的感受,甚至不顾受访者的安危,像一部冷血的采访机器。③
凤凰卫视的雷宇撰文《地震灾害也考验记者的良知》,文章提出了对所有记者来说都非常难解的命题,那就是在面对痛苦的时候,是保持冷眼旁观,做一个专业的记录者,还是放下自己的责任参与到救助过程中,满足一个普通人的道德立场。
应该说,无论是网友们的激烈批评还是从业者的自我拷问,都提出了一个至今在学界和业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即灾难报道的新闻伦理问题:电视的视觉冲击力是否是决定新闻价值的首要标准?面对极端的场面,是伸出帮助的手,还是拿出摄像机?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孰轻孰重,优秀新闻和个体生命尊严之间的边界如何划分?
曾经获得普利策新闻特写摄影奖的南非记者凯文·卡特就曾经陷入这样的拷问中。他在一次记者访谈中介绍获奖作品《饥饿的小女孩》,当时他在现场等了二十分钟,希望那只兀鹫能展开翅膀,这样照片会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他的话立即遭到一些人道义上的指责,因为在一个女孩随时都会饿死的情况下不先去救人,反而想怎么拍更具视觉效果,这将使人的生命置于何处?面对公众的责难,卡特精神崩溃,在忏悔中选择了自杀。
卡特的选择其实告诉我们,如果仅从新闻价值和新闻伦理之间的冲突角度反思,无疑会陷入新闻价值至上论与个体价值社会价值至上论的争论大战中,而这种形而上的争论常常是无奈的,最终也是无解的。
我们认为,分析地震报道中出现的某些“不和谐音”,需要反思新闻价值和新闻伦理的冲突与抉择,但更需要分析“不和谐音”背后的制度原因。其实,任何个体的行为背后都有着深刻的制度痕迹,探讨某些记者“无良行为”背后的制度原因并探索解决之道,才是政府部门及传媒理论学界应该反思和寻求突破的重中之重。
二、国外对新闻媒体灾难报道的政府规制
美国、日本这些号称“新闻业基本不受约束”的国家,对新闻媒体的灾难报道实施了严格的政府规制。
例如,美国联邦应急总署(FEMA)作为美国灾害突发事件的管理机构,对新闻媒体采访灾害突发事件有着明确的管理规定④,主要包括政策声明、现场规则、媒体装备建议清单及媒体签字同意声明四大项。FEMA尤其强调,新闻媒体必须遵循一些既定的现场规则,是否遵守这些规则是媒体能否进入现场采访的先决条件。因此媒体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则并签字同意方能获准进行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采访,违背这些规则将可能导致采访的即刻中止和勒令离开灾害现场。
对媒体是否可以进入灾害现场的评估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①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军事行动的安全和敏感信息;②法律的执行——是否对法律的执行构成妨碍;③现场的安全——是否有高危风险;④地方同意——地方政府是否同意。因为联邦的救援是应地方的要求而进行的,任何时候联邦救援单位都必须遵从地方官员的要求和愿望,如果地方官员对一些灾害地区实行媒体进入限制,FEMA不能干预其决定。
媒体一旦被允许采访联邦应急救援,还必须遵守以下现场规则:①采访前记者必须提供和出示其有效证件。②在采访中记者必须遵从约定的规则。③记者可作为救援单位的一部分,但要考虑是否能承担其生活、工作和旅行费用。④记者必须自己承担其宾馆或汽车旅馆住宿费、饮食费及其他商用设施费和旅行花费。⑤记者应根据要求,配备必要的采访和发送救灾报道的设备。⑥记者必须始终跟随其指定单位,不能离开该单位或置该单位以任何可能受到伤害的境地。媒体可在任何时候中止其采访,但如其采访地点恰好在限定的采访地域,媒体依然必须要遵守现场规则,直到其离开指定地域为止。⑦在灾害采访过程中,除非有特别的声明,媒体对联邦雇员或联邦合同外包单位的雇员的采访都必须有公开的记录。⑧进入采访地的记者不得携带武器。⑨记者可以报道参与抗灾救灾组织的类型、特征(规模、人员数量、他们所携带的资源等),在得到相关人员同意的前提下,记者可以报道参加抗灾救灾的人员姓名、籍贯。⑩如果媒体记者在抗灾救灾的采访中被害或受伤,救援单位将会立刻告知其对外事务办公室,FE-MA总部和国土安全部的公共事务办公室将会和记者所在的媒体单位取得联系,媒体单位将依据个人的愿望通知其直系亲属。
媒体在报道灾害场面和伤亡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媒体在报道灾害伤亡情况时,应小心伤亡人员的姓名和图片等敏感性问题,在死者直系亲属被告知前,死者的管理由相关州负责,对这些死者信息的报道须得到各州有关部门的批准。②FEMA希望各媒体记者在未得到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之前,不要拍摄儿童(18岁以下)图片和公开他们的姓名,如果没有得到允许而这样做,记者的行为将被视为违规。③媒体记者要访问受灾地区的医疗设施或停尸场所,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定、标准的操作程序及操作命令和相关医师的指导,随同全国救灾医疗队采访的记者必须遵循由该医疗队、地方官员和地方医疗机构所确定的行为指南,以确保病人的隐私始终得到保护。地方官员可以限制媒体进入一些受灾地域,FEMA不能控制。对上述规定的任何违反,将构成立刻中止其采访的理由。④媒体记者可以访问机构领导人指定区域,但不得造访灾害救援中的指挥室。⑤记者对成年病人的采访或拍照应得到相关医师的同意或机构领导人的批准,同时还应在病人知情和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在FEMA陪同人员的目击下进行。⑥“知情和同意”意味着,病人了解为新闻传媒之用,记者正在收集他或他的照片和评论,这些照片和评论可能会出现在世界范围内的新闻报道中。⑦在成年病人同意的前提下,媒体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在指定的区域对之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和访谈,但是,媒体应了解,被采访对象可以随时撤销其许可,如果这样做能更好地保护病人的利益的话,救援机构领导人也可以以机构的名义撤销病人的许可。另外,媒体应了解,医疗程序永远是优先的,任何医疗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从医疗需要的角度中止任何采访。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发现,美国对新闻媒体灾难报道实施了非常严格的政府规制,其规制内容之具体详实、规制范围之广泛深入,都为我们提供了多方面的参考依据。
三、我国加强灾难报道政府规制的措施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对传媒业管理实施了特殊的政策措施,这种政策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闻政策;另一类是产业组织政策。新闻政策主要是对新闻编辑方针的管制;产业组织政策主要是对传媒业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管制或放松管制。⑤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对媒体灾害报道的规制存在缺失,国内灾难事件的各种应急预案都还没有将如何规范媒体的灾害采访问题考虑进去,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是空白,对此我国应切实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灾难报道中政府与媒体关系的研究,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应急培训,以弥补我国在灾难报道政府规制方面的缺失。
首先,制定新闻媒体灾难报道的暂行管理规定,具体内容既要考虑到我国的制度环境,同时也要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一些经验,将新闻记者采访灾难事件应遵循的规范制定得更具体、更细致,从而更具操作性。当然,有些内容可采用国际通行规定,如明确新闻记者和政府各自的责任,听从现场救援领导的指挥,遵循专业的程序,坚守敏感信息保密的原则,注意保护灾民的权利尤其是儿童的权利,要求做适当的免疫工作和携带必要的保护性装备等。
其次,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应急培训。在采访灾难事件时,新闻记者会遇到很多问题,如自身责任的承担、个人隐私的保护、儿童权利的保护、新闻文字和图片的社会后果、国家敏感信息的保护等,因此对记者的培训主要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组织体制;二是记者本身的应急管理技能和知识。就后一方面而言,新闻记者和我国绝大多数人一样,并没有受过多少系统的应急技能和知识的培训,普及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实属当务之急。总之,要通过培训,提高记者的公共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应对各种灾害的技能。
第三,加强灾难报道中政府与媒体关系的研究。抗灾救灾是一项特殊的公共管理活动,涉及到诸多方面,包括:政府间的关系和政府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国际救援组织之间的关系,政府、民众和军队之间的关系,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抗灾救灾人员及采访记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公民个人的隐私问题,媒体的公共责任与市场利益追求的关系等。由于我国新闻传媒业的改革尚在探索之中,致使我国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灾害采访规范存在缺失,因此,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