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的创新政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费论文,效益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348(2006)07-0085-05
我国科技经费投入的产出效益尚待进一步地大幅度提高,进一步完善与创新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是一个重要而且必要的前提。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课题组三方共同构成科技工作共同体。本文试图阐释政府部门、依托单位和课题组三方围绕科技经费而客观存在的博弈,以市场机制和博弈论为视角进行政策创新研究,旨在克服现行政策的主要不足和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内容。
1 对三方博弈的阐释
政府科技和财政部门、依托单位和课题组三方在努力创新科技、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着高度一致的根本目标,但是,三方围绕科技经费的管理、争取和使用等,又存在各自不同的目的与利益。我国目前的科技共同体是如何既合作又分工,在努力实现共同的根本目标的同时追求各自的抱负、争取自身利益的呢?
1.1 三方的合作与分工
在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中,政府科技和财政部门的职能主要包括: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年度工作计划,从国家财政预算中争取和落实科技经费;负责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地分配和配置国家财政安排的科技经费;制定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对课题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组织评审评估和批复;负责使用计划管理费;对依托单位和课题组的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在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中,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能是:动员和组织力量申请和争取国家科技经费投入;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并根据上级政策的调整和自身事业发展的需要,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按照课题制逐一对课题经费负责建账、根据课题经费支出预算审核开支科目及其金额、会计核算、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检查和监督、填报课题经费决算表,并接受政府部门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担课题实施需要的科技计划管理、科技经费财务管理、科技经费审计、课题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成本:包括管理人员费及其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支付本单位大部分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科研设施(如水、电、网络、文献、道路、田间试验条件等)建设费、实验室房屋建设费,支付科研公共仪器设备、设施、房屋等运行、维护、维修费,支付用于承担与完成课题即科技创新劳动力再生产的人员费:包括全职或兼职从事科技创新工作的研究人员(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生,激励科研产出的奖励费用。笔者将这些经费支出统称为依托单位的科研一般管理费用。
在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中,课题组主要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与预算调整申请,按批复的预算进行经费的开支使用,接受依托单位和政府部门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见仁见智,笔者将上述情况归纳为3种观点:一是要使用和管理好科技经费有赖于政府部门、依托单位和课题组三方按照分工密切合作,相互理解和支持;二是在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中,三方各有其核心工作与责任。政府部门的核心工作是制定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以“阳光”地使用科技经费、科学地分配和配置科技经费以不断地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托单位的核心工作是为本单位尽量多地争取科技经费投入、并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科技经费管理任务和经费支出。课题组的核心工作是为本课题组尽量多地争取科技经费投入,按课题经费支出预算使用科技经费;三是现行的科技经费管理政策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政府部门享有“直通车”式地(从政府部门直接到课题组)、100%地分配和配置国家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以及使用计划管理费的权利。依托单位实际承担了课题实施大部分的物质装备条件建设与运行、科技人员和经费管理工作及其经费支出,仅拥有使用课题管理费(政策上限为课题经费的5%)的权利。在整个国家的科技管理体制(含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中,依托单位被严重地忽视了、用武之地相当有限。课题组享有课题经费的使用支配权、直接支配使用课题经费的95%以上。
1.2 三方博弈的具体表现
上述的合作与分工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境界。在实际执行中受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影响,政策被执行的结果却又与政策本身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围绕科技经费的管理、争取和使用,依托单位与政府部门、课题组与政府部门、课题组与依托单位之间客观存在着博弈,主要表现有:
(1)课题预算。课题组编制课题预算时,在目前的课题资助强度一般都低于课题全成本核算的情况下,为了要尽量保障研究任务的完成,很自然地会考虑比政府实际能够给予的资助强度要多申报一些。目前的课题评审主要侧重于科技计划评审、对经费预算评审评估不够严格,并且我国目前以定额补助的资助方式为主,政府部门批复课题支出预算时又习惯性地压缩课题经费预算申请,这些因素导致了课题经费预算申请多一些、争取到的资助经费很可能就多一些,这又进一步鼓励了课题组多申报预算。在不影响课题批准的前提下,依托单位对课题组多报预算持鼓励态度。
定额补助、部分成本补偿的资助方式与课题预算制是两项相互矛盾的政策。不论课题实施实际需要多少经费,定额补助和部分成本补偿的资助方式给予的是少于实际需要即少于全成本核算的一定数额的资助。预算制以全面实施全成本核算制的资助方式为前提,否则,执行预算制的条件和时机就不成熟、效果也不会好。
(2)管理费。目前政策规定的课题间接费用,是指支付依托单位课题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费用和其它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俗称为管理费。上述支出范围全部列入间接费用或通称为管理费其实不尽科学,依托单位为课题实施而负担的科技计划管理、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技经费审计等人员费及其行政工作经费支出是课题管理成本,可称为管理费,而课题实施占用的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和折旧费,属课题实施的直接消费,应该列入课题直接费用的相关科目(如将设备费扩充为国有资产费)。我国现行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对管理费设置了政策上限,即占课题经费预算与支出的5%(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15%(转制科研机构)或30%(国内企业、国外机构)。
按照目前课题间接费用的范围、政策上限和课题资助强度,事业型研究机构和大学从课题经费中获得的管理费,远远抵不上其为课题实施实际支付的管理成本、仪器设备设施房屋等资产的购置费、折旧费和运行维护维修费等支出,要维持整个单位科技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执行管理费政策上限的同时,不得不另外做文章。
课题组与依托单位之间因为管理费而摩擦不断。课题组常常狭义地理解课题制和专款专用制,认为依托单位不应该动用课题经费一分钱、无视依托单位付出的管理成本;我国目前的科研工作是在“文革”十年浩劫、科技工作基本沦为一片废墟的基础上逐渐复苏和发展而来,政府和依托单位一贯尽全力为科技人员创造工作条件,其中包括无偿地让课题组使用已有仪器设备、设施、房屋,没有收取使用费、折旧费和运行维护维修费,在课题经费之外积极筹措经费修建新的实验室以满足不断扩展的人员和工作规模,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建造先进设施以不断满足科技创新工作的需要和提高科学研究的物质装备水平,等等。从历史中走过来,形成了这一习惯,习惯成自然,大多数课题组认为这是依托单位单方面应尽的职责,与课题经费无关,对依托单位提取管理费颇有微词。
科技部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指出:按规定,课题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严禁课题依托单位直接从课题经费中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变相截留课题经费的行为。课题组申报课题经费支出预算时,由于上述的原因,会尽量不填或少填管理费,批复的预算中管理费一般比申报的课题经费支出预算列出的管理费还要少,大多数依托单位为了保障科技工作正常运行需要的经费,不得不以政策上限为度按5%提取。
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由边缘走向中心地位,我国科学系统规模持续增长(科技活动人员、科技经费投入、科技产出规模自1991~2000年分别增加了1.40、3.35和2.85倍),创建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和世界一流大学(全部为研究型大学)已经纳入政府和部分依托单位重要的议事日程,一些依托单位科技工作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按照现行的事业单位事业费拨款制度和课题费管理政策,一批以科技创新工作为主体的国内优秀研究机构和大学不应该、也不可能有财力继续无偿承担课题实施需要的庞大的间接费用。这就引申出新的问题:现行的管理费政策是否科学和合理?怎样进一步完善该项政策?
(3)人员费。现行政策规定课题支出预算中包含人员费,同时严格限制了人员费的发放范围和政策上限:可支付博士后和研究生一定的助研补助,不可支付事业单位职工人员费,“973”计划规定人员费的上限是5%(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或15%(转制科研机构、企业),国家基金规定的人员费上限为15%(面上项目)、10%(重点、重大、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不容隐讳,依托单位在执行人员费政策时,主要是发给了本单位职工,政策上限也多有突破。产生这一结果具有十分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从相当程度上讲,依托单位是不得已而为之。
为什么说是不得已呢?因为目前政府对研究机构和大学的事业费拨款制度分别是:按职工的数量和职级、按招生规模拨款,这些都与是否承担、承担了多少国家科技任务无关,即事业单位为科技创新工作而支付的科技人员费、管理人员费等,这一部分的劳动力再生产及其从业人员的绩效,在国家事业费拨款制度中尚未予以考虑。而且目前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烙印明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基本失效。研究机构和大学在激烈的竞争中要求发展,只得出台内部分配政策拉大职工的收入差距,以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并激励其成长成才,鼓励职工(多)承担科技任务、多出成果、出大成果。目前研究机构和大学职工的收入主要由国家工资、单位内部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含到账科技经费按比例提成)三部分构成,绩效津贴是最活跃和最有弹性的部分。研究机构和大学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积极作用和效果是明显和主要的,如吸引和稳定了一大批优秀科技人才(含海外人才)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促进了我国科技工作的不断繁荣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结果。
针对这一情况,科技部于2005年11月发布了《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力图以“堵”来制止依托单位和课题组通过争取课题经费而无节制地提高课题组成员个人收入、克服科技界浮躁学风等不端行为。硬“堵”肯定不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长远之计,统筹考虑政府、依托单位和课题组三方利益,进一步完善政策才是出路。
(4)课题决算。决算制是与预算制相配套的政策。由于政策不配套,相关管理工具和专业化的科技经费管理队伍的缺乏等,目前执行决算制的时机和条件同样尚不成熟,依托单位和课题组目前不可能按照政策要求做好课题决算。但是政府又要求课题结题时必须进行经费决算,依托单位和课题组也确实“填报”了课题决算,并且决算表中的经费支出科目与数额一般与课题经费支出预算吻合,结余经费一般为零。
(5)课题结余经费。前几年国家对政府部门进行经费检查,发现有数百亿元应该已经用于项目的经费仍然滞留在各部门,之后才有了国库拨付制的实施。近期政府对一批依托单位科技经费进行检查,同样发现了课题结余经费不是一个小数目。
现行政策以定额补助资助方式为主,按理说课题经费应该不够,即便是全额成本核算制的资助方式,一般情况下也应该是课题完成、经费用完或基本用完。从国家层面统计,为什么会产生巨额的课题结余经费呢?主要原因可能有:受传统的中国消费文化影响,国人有很强烈的储蓄习惯,课题负责人也不例外;同一课题多渠道申请经费,导致一些课题实际获得的总资助经费多于全额成本核算需要的经费;课题组多申报课题经费支出预算,政府对课题经费支出预算的评审评估不严、不准。
在经费使用上,政府、依托单位和课题组都应该创新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理念,即科技经费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发挥效益,只有加快周转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 关于完善现行政策的创新研究
在保留和保持我国现行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基本框架和精神的前提下,进一步挖掘政策的深度,是大幅度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实现科技经费“阳光”使用的有效途径。
2.1 全面实施全额成本核算制的资助方式
随着我国科技经费投入的大幅度增长,实施全额成本核算制资助方式的条件逐渐成熟,并且,实施全额成本核算制的资助方式,有利于限项制和专款专用制、预算制、决算制、检查与监督制等多项主要政策的执行,因为它们是相互并联或配套的政策。
2.2 实施同一课题唯一渠道制
对一个科技人员同期承担国家课题数量进行一定的限项要求,这一政策本身是科学的,更加科学的政策还应该同时规定,一个科技人员以同一课题(课题主要研究内容完全相同或大部分相同)只能获得一个渠道的课题经费资助。当然,该项政策要以实施全额成本核算制的资助方式为前提。
在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的资助方式、同一课题唯一渠道制两项政策的基础上,才能够配套地实施限项制、专款专用制、预算制、决算制、检查与监督制等多项主要政策,并将有利于我国科技经费管理政策的整体实施,有利于端正课题组和依托单位与政府博弈科技经费的动机,在一定的科技经费投入保障下,实现由热衷于争取课题经费向更多地热衷于科技创新本身的工作重点转移,为摒弃课题组和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多渠道申请和获得经费、一稿多投、一项科技成果多重标注、多头交账等不良学术风气创造制度环境。
2.3 增设依托单位的科研一般管理费用政策
目前我国现行的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比较多地聚焦于“阳光”地使用,面对于更加科学和高效地使用科技经费在政策设计层面上的重视还远远不够。
科学地分配与配置、高效地使用巨额科技经费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每年数千亿元的巨额科技经费投入,实现科学合理的分配、配置和高效使用并不容易,目前仅有政府一个管理层次负责分配和配置国家财政投入的巨额科技经费、课题组负责使用课题经费,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过大、管理工作难以到位,科技经费投入的分配与配置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较大的风险性。建议在政府与课题组之间增加一个管理层次,即赋予依托单位一定的科学配置和使用科技经费的管理职能。政府侧重于科学地分配和配置,依托单位侧重于科学地配置和高效使用科技经费,政府、依托单位、课题组共同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依托单位如何实现在科学配置和使用科技经费中的管理职能呢?在课题经费支出预算中先取消管理费、通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等科目,政府按课题经费支出预算的30%~60%,在资助的课题经费之外拨付给依托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的科研一般管理费用,依托单位因承担若干个课题而获得科研一般管理费用,由其自主地将科研一般管理费用用于履行前述职能,以维持和进一步发展本单位的科研工作。
增设这一政策的意义深远,其作用也是多方面的:
(1)可改正我国目前科技经费投入的结构性缺陷,改善科技经费投入的内部结构。我国科技经费投入体系中一直以课题研究经费为绝对主体,虽然也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建设项目计划,但迄今能够从这些建设项目计划受益的只是少部分依托单位、课题组和科研人员,即我国尚没有普遍意义的、支撑课题研究必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科研物质装备的投入。并且,受政策和观念的影响,大多数课题组一般不愿意、实际上也很少利用课题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更不可能建造科研基础设施。而物质装备水平是与科技创新人才同等重要、直接左右现代科研水平的因素。由于大部分科研仪器设备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主要由依托单位而不是课题组决定仪器设备购置并负责其使用管理,利于合理规划、节约资金、减少重复购置、提高科研的物质装备水平、促进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提高使用效率。
(2)可弥补政府对事业单位事业费拨款制度的缺陷。目前政府对研究机构和大学的事业费拨款,尚未直接计量其是否承担、承担了多少国家科技任务,这对承担了繁重的国家科技任务的事业单位极不公平。增设依托单位的科研一般管理费用政策,可以改变我国事业费拨款制度长期注重只养人、不鼓励做事的制度弊端。
(3)引入竞争机制,利于锤炼一批研究机构和大学,促进创建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实现。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包办过多,依托单位依赖过多,导致依托单位自主发展权和自我发展能力比较有限、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国内外科技竞争能力和管理能力不够强、个性不够鲜明。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家知识创新工程、“985工程”、“211工程”等,其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吸引与稳定优秀科技人才和改善科研的物质装备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应归为国家科技经费投入,但其没有与承担国家科技任务直接挂钩,仍然带有深深的、在人为划定的框框内实施政府扶持和单位依赖政策的烙印。温室里养不出美丽的花朵,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世界一流大学均需要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地自我锤炼才能成长,政府要做的是,营造竞争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鼓励研究机构和大学,通过竞争而获得国家和社会的课题经费及其与之如影随形的科研一般管理费用,以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争取、科学配置与高效使用科技经费的能力和水平。
(4)可促使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执行到位。我国现行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总体执行情况欠佳是不争的事实,主要原因应归结为制定政策仅从政府单一方面考虑,以及政策本身的不完善、内部不配套、某些政策执行的条件与时机尚不成熟等,当然也存在依托单位和课题组对政策的博弈。增设依托单位的科研一般管理费用政策,赋予依托单位一定的管理职能,促使千差万别的依托单位和课题组在自身发展、实施课题中多样性的客观需求得以协调和满足,在此基础上不再给依托单位和课题组任何机会以对策博弈政策,从而树立起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为全面执行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奠定基础。
(5)利于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科技经费管理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在“阳光”地使用科技经费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产出比。增设依托单位的科研一般管理费用政策,将为依托单位提供与其职能相匹配的用武之地,让依托单位在整个国家科技管理体制中拥有一个有所作为或大有作为的工作支点,即以依托单位为基本单元,在适度的规模(全社会太大、课题组又太小)内实现科技人才、科技经费、仪器设备设施等各类科技资源科学和有深度地整合与配置,为进一步大幅度地提高我国科技投入产出比提供可能。
西方管理学中有一个重要的词汇overhead,即企业一般管理费用。发达国家如美国在课题经费之外按课题经费的30%~60%拨付给依托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的科研一般管理费用。按什么比例拨给依托单位科研一般管理费用,取决于依托单位本身的科研实力、科技经费投入产出比、及其对科学和国家社会经济的贡献等,同时也会参考课题类别与资助经费强度等,主要依赖社会中介机构对依托单位的评估结果和依托单位与政府部门双方的谈判结果,如,美国国家基金会按课题经费的60%拨给哈佛大学科研一般管理费用,而按课题经费的30%拨给某些大学。
2.4 适度提高人员费支出比例
科技创新以人为本,科技创新活动兼具高度的知识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特点,课题经费支出预算中人员费无疑应是一项重要的支出科目。
按照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实施课题的人员主要可分为3类,一类是课题组的固定成员,一般为依托单位的职工,包括研究人员(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一类为课题组的流动人员,包括博士后和研究生;一类是课题组聘用的临时人员,如田间试验或现场试验集中使用的临时工、课题组执行期间短期聘用的科学家或技术人员等。前两类人员是实施课题的主体和核心。第三类人员由于课题组间的变化较大,个性大于共性,课题组可根据需要,在课题经费支出预算中酌情提出申请。
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规定:严禁从课题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改革滞后的事业单位事业费拨款制度没有给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任务的人员费支出相应的政策和经费支持。怎样解决这些制度的缺陷?笔者为此提出3项建议:一是事业单位应继续执行自己的内部分配制度中合理的部分,如按若干职级岗位设置相应的岗位津贴,以持续吸引和稳定一大批优秀科技人才。二是事业单位应进一步深化自身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其一可通过提高本行业的年薪起点,以吸引一批又一批优秀青年才俊就业和从业。其二,对已经入行数年的科技人员宜适度缩小当期分配在职工收入构成中的比例,同时引入延期分配的概念,使延期分配成为职工一生累计收入中的重要部分,以建立吸引和稳定大批优秀科技人才的长效机制、降低单位当前运行成本、有助于克服学术浮躁。三是国家和依托单位要取得共识,即从国家拨付给依托单位的科研一般管理费用中,依托单位可自主决定拿出一部分用于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用于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弥补我国事业单位事业费拨款制度的缺陷、支持事业单位建立科学和个性化的内部分配制度、鼓励竞争。
博士后和研究生既是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和宝贵的创新人力资源,又是一个国家的后备科学家队伍,更是国际人才竞争的焦点。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出台有效的政策和制度,给予研究生和博士后生存和发展条件应有的关心,没有将研究生和博士后当成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队伍看待,更没有将其上升到国家后备科学家队伍培养的高度来认识。客观情况是,近年来研究生和博士后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是在不断恶化。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日本在培养和吸引青年人才方面有很好的经验可供我国借鉴,这些国家通过研究生和博士后岗位吸引了全球许多国家的优秀人才为之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其中,在生命科学领域就有3000多位十分优秀的华裔中青年科学家尚在美国服务,更有一批又一批优秀的青年学子热衷于奔赴海外深造和工作。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政府必须对遏制优秀科技人才持续外流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回国服务采取更加果断和有效的措施。
笔者建议显著提高课题经费支出预算人员费科目的政策上限,如30%(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支范围仍然仅适用于实施课题的博士后和研究生,政府应规定研究生和博士后最低月收入标准,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和依托单位共同协商每一位博士后和研究生的劳动报酬和科研绩效政策,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依托单位和课题组对博士后、研究生人员费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个性政策,并由依托单位统一发放,从工作和生活两个方面切实关心我国后备科学家的生存、培养和成长。
2.5 开发与政策配套的管理工具
经过多年的积累,我国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已经逐步形成政策体系,但与此同时,我国忽视了与政策配套的管理工具开发,这是我国现行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也直接影响了科技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强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科学技术,为开发与我国科技经费管理政策配套的管理工具提供了现实可能,政府要做的就是尽快行动起来,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大学或公司开发与科技经费管理政策配套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并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的依托单位强制推广应用。
2.6 建设专业化的科技经费管理队伍
随着国家对科技经费投入的大幅度增长,对科技经费管理队伍的需求和倚重将越来越大,科技经费管理在科技管理系统中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现状是,由于我国科技管理长期侧重于科技计划管理,相对忽视了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目前还未能建立一支能与科技计划管理相匹配、能胜任巨额科技经费管理的专业化队伍。因此,建设一支与科技计划管理既分工又协作的科技经费管理队伍已成为政府和依托单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2.7 注意政策间的相互配套
完善的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是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主要政策间相互高度关联,一项政策可能是另一项(些)政策的前提条件,有的政策间有严密的逻辑演进关系,如全额成本核算制是实施限项制、同一课题唯一渠道制、专款专用制、预算制的前提,预算制是实施决算制的前提,预算制、专款专用制与经费的检查、监督制具有逻辑演进关系,等等。因此,在修订和实施政策时,要考虑到政策体系的系统性和相互间的关系。
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对现行科技经费管理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是在解析我国现行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科技经费等资源配置,阐释政府、依托单位和课题组围绕科技经费客观存在的博弈,并结合事业单位事业费拨款制度与分配制度等重要国情的基础上的深度探讨。
收稿日期:20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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