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代居延官吏同官异俸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吏论文,汉代论文,官异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居延汉简的不少材料,反映了在汉代居延官吏中存在着同官异俸的现象。这个问题已引起史学界的注意,有的学者认为,同官异俸“当非同时之制度,或有加俸夹杂其中,亦未可知”[1]。关于“加俸”,迄今在居延汉简中尚未发见证据。至于“当非同时之制度”的看法,从常理上说,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居延汉简跨越的年代较长,其间官俸难免发生或高或低的变化。然而,居延汉简的有些记载,却使这个解释遇到了困难。例如:
候长□□三月千二百
候史□□三月九百
出二月三月奉钱八千□百 不侵隧长□□二月三月六百
当曲隧长□□二月三月千二百
止害隧长赦之二月三月千
驷望隧长□二月三月千二百
止北隧长革二月三月千二百
察微隧长破奴二月三月千二百
建昭三年五月丁亥朔己丑尉史弘付
不侵候长政/候君临
E.P.T51:234,《居延新简》(下简称《新简》)192-193页在这枚汉简中记载了隧长3种不同标准的月俸:300钱、500钱、600钱。而它们却同是发放于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五月,且都是由尉史弘交给候长政的,可见这些享有不同等级月俸的隧长还是在候长政统辖下的同僚。所以,他们的俸钱多少不等,是不能用“当非同时之制度”来解释的。同时,也没有任何材料能证明“有加俸夹杂其中”。那么,应如何说明这个现象呢?笔者认为,在汉代居延官吏中出现同官异俸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关的官俸制度的规定,可能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但由于史籍与汉简对此语焉不详,所以难于进行深入的探讨。不过,从居延汉简中还是可以搜寻出造成这个现象的其他若干因素。
一、扣取负债官吏的俸钱以偿还债款,是导致同官异俸的重要根源。
据居延汉简记载,居延官吏负有债务者甚多。例如:
宣责候长孙忠钱百七
可见候长、候史、隧长、士吏、啬夫、亭长、令史等居延各类官吏都曾沦为债务人。同时,从居延简的记载还可知,不少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款债。如例(6),隧长徐宗向曾担任过亭长职务的石延寿追讨欠款,但经数次催讨,仍无法收回。债权人经私下交涉无效后,往往就被迫诉诸官府,要求责令债务人偿付债款。如例(4),债权人“自言”即向官府诉说士吏孙猛欠其债款120钱。经“验问”,孙猛承认情况属实,官府遂向其收取120钱的债款。
必须指出的是,居延官吏所拖欠的债款,多是受理债务纠纷案的官府直接从他们的俸钱中扣取以偿付的。从汉简的记载来看,主要是由债务人(被告)一方的候官负责处理此类案件。例如:
E.P.T51:519,《新简》213页
例(1)所谓“移广地候官”,亦即把案件移送广地候官审理。例(2)所谓“移居延”,亦即移送居延候官审理。之所以要移送,是因为债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不属于同一候官系统,且债权人是向其所在的候官起诉的,故而案件须从债权人一方的候官移送债务人一方的候官。
那么,为什么这类债务纠案要由被告一方的候官而不是由原告一方的候官管辖呢?究其原因,盖是为了便于讯问被告;同时,更是由于居延官吏的俸钱皆系由其所在系统的候官负责发放,因而把案件管辖权划归被告一方的候官,即便于从被告的俸钱中扣取债款以偿付原告。候官受理案件后,须传唤被告和证人讯问,如情况属实,即判令被告偿还债款。而扣取俸钱偿付,实系强制措施。例如:
由此可见,以官俸偿付债款,是由候官与债权人直接发生关系,而无须债务人经手。换言之,不是由债务人支取俸钱后才去偿还债款,而是在其领取俸钱之前,债款已从俸钱中扣取。因此,这些债务人所领到的俸钱,仅是扣除债款后的余额。尽管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讨还欠款的措施,但从汉简的记载来看,债务人事先多已表示同意。例如:
□大城李邑责候长□严钱
所负请八月以□奉偿移居延
507·14,《合校》612页
282·9B,《合校》472页
此类事例在居延汉简中记载颇多,这说明以俸钱偿债者并非少数。正因为如此,候官才要设立“责券簿”[2],用来登记债务人的职务、姓名及其偿债的对象、金额、扣除债款后俸钱的余额,以便备案,并在必要时供当事人查询。这方面的材料在居延汉简中也有发现,如:
出钱三百一十偿第卅隧卒王弘
出钱千一十偿第卅三隧卒陈第宗钱
出钱八就十月尽十二月月二钱七分
●凡出钱千三百廿八
今余钱四百七十二
E.P.T51:214,《新简》190页
此简因文字缺漏,不见徐充国的职务。另一枚居延简载“第卅一隧长徐充国”(E.P.T50:148,《新简》162页)。隧长月俸多为600钱[3],3个月的俸钱为1800,恰与债务人徐充国3个月的俸额相同,盖这位担任隧长的徐充国与那位以俸偿债的徐充国系为同一个人。他3个月的俸钱偿付债款后,只余下472钱,平均每月仅为157钱左右,这是他所能领到的俸钱实数。
由于居延官吏,有的负债,有的没负债,而负债者所负的债款又多少不等,故而当他们被扣取俸钱以偿债时,其俸钱的余额也就高低不同。这里姑以隧长为例说明之:
(1)临之长王君房 负季子六百六十 六百已入少六十
220·16,《合校》358页
(3)吞远隧卒夏收 自言责代胡隧长张赦之赦之买收缣一丈直钱三百六十
217·15,217·19,《合校》348页
(4)甲渠戍卒淮阳始□□宁□ 自言责箕山隧长周祖从与贷钱千已得六百少四百
E.P.T4:92,《新简》14页
此简与例(1)类似,隧长周祖下个月的俸钱尚须偿付债款余额400钱。
以上4例中的债务人职务都是隧长,如果他们的月俸都是600钱,那么,扣除债款后,其余额就分别为540、440、240和200。
前已提到的“责券簿”,在居延汉简中又称为“偿及当还钱簿”(67.6,《合校》114页)。而官俸的发放则不是登记在这类簿籍上,试看下面两例:
●居延甲渠候官永始三年正月尽三月 吏奉赋名籍
73·16,《合校》128页
第四部居摄元年十二月尽二年正月 吏受奉名籍
154·34,《合校》253页
可见,发放官俸的登记簿称“吏奉赋名籍”或“吏受奉名籍”。这是与责券簿不同的簿籍。而在这类簿籍中,只记载每位官吏实际支取的俸钱数额,并不注明有否被扣除债款或其他什么款项。笔者从居延汉简里统计出居延官吏的月俸共分为20个等级[4],而这20个等级都是仅载俸钱的数额,未言扣款的。但实际上在这些等级中当是包含有扣除债款后的余额的。只是由于人们未见到相关的责券簿的记录,所以往往把之看作是俸禄制度所规定的一个官俸等级。由此可见,由于偿付债款而造成的同官异俸,对债务人个人来说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但就整个居延地区而言,由于以俸偿债者不断出现,所以,它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
以上所阐述的是以俸钱偿还私人的债款而导致的同官异俸。此外,居延汉简还载有居延官吏也有欠下官府公款的。如:
此篇因文字缺漏,债务人为谁不得而知。但从简文内容看,可知是官府在扣取债务人的俸钱,以偿还其欠原候长朱平的债款,并偿付所负的公款。
再如
出百偿肉钱
士吏猛四月奉千二百 ……
……
E.P.T52:353,《新简》252页
简文未言猛偿付肉钱的对象,而居延汉简凡记载偿还私人债款的,都有说明债权人为何人,因而颇疑此“肉钱”系为公款。据居延简所载,官府曾有分给居延吏卒“腊肉”之举:“真移部吏卒所受腊肉斤两人”(E.P.F22:202,《新简》491页)。“临木候长上官武 十二月腊肉直石二斗十二月己未女取”(E.P.F22:204,《新简》491页)。而分腊肉是要收取价款的,不然何以要说明其价钱相当于一石二斗谷子?盖士吏猛所负肉钱,即为官府所分发腊肉的价款。
从以上两则事例不难发见,居延官吏所负公款,也是由候官从其俸钱中扣取偿付的。因此,它和偿还私人债款同理,都会产生同官异俸的后果。
二、以俸钱偿付罚金,是造成同官异俸的原因之一。
居延官吏若履行职务出现失误,就可能被处以罚金。例如:
231·115A,《合校》379页
此例所罚的官吏似只有一人。既然官吏所负的私人债款系多从其俸钱中扣还,那么,用于惩罚当事人的罚金就更有理由从俸钱中扣取了。以上两例的罚金都是2500钱,若被罚者是月俸为1200钱的候长,那么,他被连续扣掉两个月的全部俸钱后,第3个月还须被扣取100钱。所以,在该月的吏受奉名籍簿上,于他名下所登记的俸钱只能是1100。若被罚者是月俸600钱的隧长,他则必须被连续扣掉4个月的全俸,第5个月也还须偿付100钱。这样,该月他所能领到的俸钱就只有500了。在吏受奉名籍上所载的金额,也只能是这个数字。所以,强行从官俸中扣取罚金,是造成居延官吏同官异俸的又一个原因。当然,这对于被罚的官吏来说,同样是暂时的现象。
三、捐款及其他的缴纳,也会导致同官而异俸。
居延汉简载有某些官吏为祭祀活动捐款的材料。例如:
100。此例未说明这些钱是由这些官吏以现金支付,还是由官府从他们的俸钱里扣取。而例(2)则记载107名甲渠官吏为祭祀□将军,共捐出一月禄用钱(即俸钱)108850。既然捐款皆是来自一月的俸钱,即当是由官府统一从每位官吏该月的俸钱中支出的。在捐款的是月,每位捐款的官吏实际领到的俸钱,只是扣除捐款后的余额,所以,要比其他月份少;同时,从有关记载来看,捐款的官吏并未超出一个候官系统。若此,属是月捐款的候官系统的官吏,其实领的俸钱就要低于未捐款的其他候官系统的同级官吏。
此外,居延官吏还须缴纳其他一些款项。如一则简文载:
第四候史郅□ 十二月奉钱九百
十一月尽十二月小畜钱未出
286·5,《合校》482页
此简上一行用大字书写,下一行用小字书写。简文在记载候史郅□十二月的俸钱为900的同时,又用小字注明其十一月至十二月的小畜钱尚未交纳。这是值得注意的现象,笔者认为,此行小字意在说明郅□所应交纳的十一月至十二月的小畜钱还未从十二月的900奉钱中扣取。关于征收小畜钱问题,也见于另一则汉简的记载:入钱六千一百五十
其二千四百受候长 九百部吏社钱
二千八百五十受吏三月小畜计
254·1,《合校》420页
此简除“入钱六千一百五十”为大字外,其他3行皆为小字。从内容看,后面3行属细目,说明官府收入的6150钱,系为3笔不同项目收入的总和,而其中之一是“受吏三月小畜计”。这当即是该部官吏所纳三月的小畜钱。小畜钱派什么用途?每位官吏须纳多少钱?它是否成为常制?这些问题,都不得而知。但从以上两简,至少可以肯定居延官吏(或部分官吏)曾经在一段时间里缴纳过小畜钱。而且从郅□简可以看出,小畜钱须从俸钱中支出,否则,官府在郅□的俸钱下面注明其小畜钱未出就殊不可解。若居延每位官吏每月都须交纳小畜钱,且同样职务者所纳金额相同,那么,官府征收这个款项,就不会导致同官异俸。但若小畜钱的征收是不定期,时收时不收;或仅仅施行于某个局部地区(如某个候官系统),这样在居延就会出现同官异俸现象:或是某一个官吏在不同月份所领到的俸钱存在多寡的差异;或是某一个系统的官吏所支取的俸钱,与另一个系统的同级官吏在同一个时期里所领到的俸钱高低不等。
总而言之,本文所阐述的3个方面的因素,都会造成汉代居延同样职务的官吏实领俸钱额的差异,从而使发放他们俸钱的登记簿(即“吏受奉名籍”)上所载的金额也就不同。然而,必须指出,这里所说的异俸,皆与俸禄制度本身无关。若就俸禄制度的角度而言,以上之所谓异俸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异俸。所以,应当把它与由于俸禄制度的规定而产生的同官异俸现象区别开来。
注释:
[1]陈直:《居管汉简研究》第22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2]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463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3][4]请参见拙作《汉代居延戌边官吏的俸钱及相关的一些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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