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证明制度的完善论文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证明制度的完善论文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证明制度的完善

贺 璐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00)

摘 要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适用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赔偿低”,而“赔偿低”的关键就是“举证难”,在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赔偿低”的问题,但是若要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科学合理的融入到整个专利制度中,必须要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的证明制度,本文将从一下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一个是主观故意的证明,另一个是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中涉及到的举证问题,最后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的分析意见。

关键词 专利侵权 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1 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

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第七十二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从法条的文意解释上来看,如果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同时满足“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侵权人“明知”专利权存在情况是认定故意侵权的最低标准。而原告应当承担证明侵权人“明知”的证明责任,可以通过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或者在专利产品上标识专利号等行为进行证明。在专利诉讼领域证明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优势证据标准,另一种是清晰可信证明。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大多数的民事诉讼,其含义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说服裁判者相信,其主张所对应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清晰可信标准是介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和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间。而优势证据标准已在我国民诉司法解释中得到了确定。因此,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专利侵权“举证难”的现状,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也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2 完善举证妨碍制度的具体适用

举证妨碍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和《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有所规定,本次《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也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这体现了立法者对专利侵权证据制度改革的决心。但是《草案》中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笔者认为,首先,《草案》中仅仅规定被侵权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时,推定其承担不利后果。而对于专利权人也应当适用该制度。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一大理由是由于担心泄露自身的商业秘密,所以在权衡保护商业秘密和承担不利后果之间,选择不提供相关资料。所以,我们应当规定配套的保护商业秘密的细则,这样才能让侵权人更加大胆的提供相关资料。最后,《草案》规定,在侵权人拒不提供时,人民法院参考原告的主张和提供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应当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主张判定赔偿数额,也即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是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做法也许会让人质疑,是否过于倾向原告,使得原告在诉讼中漫天要价。但是,恰恰相反,只有规定这种不利后果,才能更加激励侵权人积极提供证据。使得“举证质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活起来,而不仅仅是依靠法官的推定和自由裁量。

3 引入专家证人的分析意见

由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复杂性以及技术更新的日新月异,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通常会遇到技术问题或者在面临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时会遇到财务问题,而这些如单靠过法官在有限的时间、有限的知识水平上去判断显然是不够完整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的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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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引入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可以在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时对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进行技术上的判断。比如,被控侵权人采取了合理的规避措施,那么在认定被控侵权人的措施是否真的是在有意规避专利权人产品时就需要技术专家从本领域通常的技术方案入手去判断。财务专家可以就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时起到作用,比如专利权人可以委托财务专家证明因侵权行为的出现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因侵权行为的出现被挤占的市场份额或者在没有专利许可合同的情况下,适用“假想协商法”,专利权人应当向被告收取的许可金额。而被控侵权人也可以委托财务专家证明自己所获利润极少。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加入专家证人的分析意见可以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出现在《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取得了极大的关注,有人质疑它的合理性,也有人为之振臂高呼。但是鉴于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低的现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个顺应潮流,不可逆转之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固然可喜,可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科学合理的适用是一件需要研究的事情。本文仅针对证明制度的完善提出三点建议,以飨读者。

1.3.1 标本处理 常规采集研究对象空腹过夜的EDTA抗凝全血1.0 mL,离心分离上层血浆,置于-80℃保存备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注释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消费者在饮用酒类产品时,闻香也是一种重要的消费体验,而且香气成分是决定酒类产品的香气、口感和风格的关键因素[5]。竹叶青酒中香气成分总离子流图见图1,分析结果见表1。

③《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参考文献

[1]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Z].2016-01-25.

中图分类号: D923.42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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