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伦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若干问题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伦理学是20世纪70年代形成的一门应用伦理学,它的出现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或者说,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当今,人类处于21世纪的初始阶段,信息化的浪潮汹涌澎湃,信息革命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给信息伦理学的繁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1]。经过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进化到一个提升理性和发展层次的阶段。本文将对信息伦理学学科建设中的有待认识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1 信息伦理学学科的成因
伦理(Ethic)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各种道德准则。弗兰克纳认为伦理是指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系统赋予人们在动机或行为上的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2]。伦理观是指道德的起源发展,人们行为准则和人与人之间的义务等方面的观念。它属于哲学的研究范畴,研究的对象是人们的道德问题,伦理观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变化。在信息社会,由于信息技术发展和产品的应用,导致人们的传统伦理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就是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而规范信息人员行为的伦理道德观念被称为信息伦理观(Information Ethic),研究规范信息人员行为的信息伦理观的学科被称为信息伦理学(Information Ethics)。
1.1 网络信息技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的影响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加快了信息社会的步伐。信息技术和信息技术产品具有许多新的特征,如知识密度大、复制方便、便于篡改、窃取容易等。加之其应用日益广泛,所带来的社会效应与传统技术产品,如工业时代的技术产品截然不同。信息技术对伦理学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信息技术对人际关系的冲击。在信息社会,网络通信大行其道,电脑已大众化,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往大大减少,取而代之的是间接的,不接触的交往。这种交往形式速度快,缺少人情味,当事人的行为难以用传统的伦理准则去约束。②信息的个体拥有性与信息共享性之间产生激烈的冲突,加大了信息持有人的矛盾。这种矛盾是传统准则所不能规范和调解的。③在信息时代,信息的存在形式与过去不同,它多以声、光、电为介质存在,这使它容易被窃取、修改或非法使用和传播。以往信息的完整性、可使用性和机密性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3]。
1.2 信息社会伦理问题的挑战
这种挑战源自信息技术产品的特性。众所周知,由于这种特性,信息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信息社会伦理问题(Information Social Ethical lssues),如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存取信息、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信息责任归属、信息授权、侵犯个人隐私权、侵犯肖像权等。这些社会信息伦理问题应用以往的社会伦理法则是难以解释和调解的,而且,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又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这种现状需要信息人员、科研人员和法律界共同研究和探讨,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宗旨也在于此。
2 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属性和特点
信息伦理学本质上是一门应用性和综合性的学科,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道德伦理是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系统,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和信息行为也不例外,也应受道德伦理的制约。信息伦理学就是一门新兴的信息科学和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从伦理学角度研究和探讨信息以及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以揭示信息传递中的道德伦理规律。
2.1 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和学科发展前景
尽管信息伦理学不属于描述性科学,但描述方法、实证分析仍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涉及到主体信息系统、心理信息系统,这些研究方法就更重要。与之相应的规范性、抽象分析法、演绎法,不但是信息伦理学极为有用的研究、分析推理方法,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还推动着信息伦理学的发展。统计方法、数学方法、定量分析、模型法是汇集、整理、表达的重要方法。定性研究,甚至科学工作者的直觉、职业判定也是不可缺少的方法。总之,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分析、整理和利用,强调定量与定性、规范与实证方法的统一。
信息伦理学发展前景是指学科本身发展方向、学科应用前景、学科发展的理论与学术价值或影响。我们相信,信息伦理学分支理论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会有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
2.2 信息伦理学的属性与特点
信息伦理学既不属于自然科学,也不是纯粹的社会科学,而是介于两者之间,代表着两者的交叉和渗透的综合性新兴边缘学科。由于其较强的涵盖性,它是一门信息科学和伦理学领域中的横断科学。再具体些说,信息伦理学既不属于技术性科学,也不属于纯粹的基础理论科学;既不是思辨性科学,也不是应用性科学。它是综合性的,包括了若干方面的科学;它并非专门探讨信息、符号,并非具体研究信息通道、信息转换系统的技术问题,并非着意于研究信息、通信和语言间的关系,如此等等具体的专门的技术领域和问题,却都要把它们包容在内,囊括在其中[4]。上述学科属性,在一定意义上直接规定了学科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
1)信息伦理学具有极大的综合性。作为信息科学的二级学科,信息伦理学决不只是信息在信息应用领域的简单应用,而是需要引进、吸收、综合诸多领域和学科之成果、理论和方法;不仅因为它的利用涉及到自然、人文、社会科学诸多领域,而且因为它与人类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活动密不可分的信息具有极大的“辐射性”,具有渗透性。同时,它又是与人类最伟大的生产与创造领域——人之智能活动领域紧密相联。
2)信息伦理学具有极大的普适性(指社会信息活动、管理行为、社会控制等各个环节)。因为,既然它要涉及这些领域与方向,要吸收如此众多的理论与方法,其学科成果自然要对其他综合的、概括的领域发生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观念转化所引起的。研讨、了解、掌握、深化信息伦理学,将不但给文献信息与情报人员、信息数据处理人员、一般用户,而且给管理者、决策当事人和政策制定者以启示。
3)学术引导性。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宏、微、中观管理的迫切需要和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来看,信息伦理学的社会需要强烈。从学术发展循环角度,使其具有独特的二级信息科学的率先地位。同时,也因信息伦理自身之复杂性,信息伦理系统之独特性,使得信息伦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指导性。
3 信息伦理学的内涵和体系结构
3.1 信息伦理学的内涵
信息伦理是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对信息伦理的认识直接制约着人们对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把握。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界定信息伦理?有人从道德立法的角度来理解信息伦理,把信息伦理理解为关于信息行为的价值导向和伦理规范,其实质是信息行为背后的伦理因素。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信息伦理不是由国家强行制定和强制执行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沙勇忠、王怀诗将信息伦理结构的内容概括为3个层次:信息道德意志、信息道德关系和信息道德活动[5]。还有人认为,信息伦理是人们在现实的社会信息生活中产生并对其评判和制约的道德观念,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信息行为中的道德观念以及对这种观念的认知和评价系统。
我们认为,信息伦理是指社会信息现象中的伦理道德,是一定的社会道德因素在社会作用下的综合体。它可以指导和纠正个人的信息行为,又可以指导和纠正团体的信息行为,使其符合信息社会基本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准则,从而使社会信息活动中的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变得和谐与完善。
3.2 信息伦理学的体系结构
参照道德的体系结构将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区分为信息伦理意识、信息伦理关系、信息伦理活动三大部分。信息伦理意识指人们在信息伦理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各种信息道德思想、观念、情感、意志、信念和道德体系的总称。信息伦理关系是指人们在一定的信息意识指导下并通过信息伦理实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伦理关系,它既是一种思想的伦理关系,也是一种价值的伦理关系。信息伦理关系大体分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集体、社会集体与社会集体三大类关系。每一类关系又可区分不同的层次或类型。信息伦理活动是指人们在一定的信息伦理意识指导下,通过一定的信息伦理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信息伦理行为和信息伦理实践,它既泛指一切可以进行善恶评价的个体信息行为和群体信息活动,也指社会为培养人们的信息道德品质,发挥信息伦理教育和信息伦理调解的社会作用而进行的各种信息伦理活动[3]。三者的关系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关系。信息伦理意识对信息伦理活动具有指导作用,但同时又是在信息伦理活动中孕育产生的,必须接受信息伦理活动的检验。信息伦理活动既是在信息伦理意识指导下进行的,同时又是发展和推动信息伦理意识的重要条件。信息伦理关系既作用于信息伦理意识又作用于信息伦理活动,是连接主观向客观、客观向主观转化的桥梁。每一种具体的信息伦理,从理论上讲,本质上都是上述三方面的有机统一。
4 信息伦理准则的研究和评价
4.1 加强信息道德建设
在理论上,应该加强对信息伦理的研究。伦理学是一门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古老而富有生命力的科学。信息伦理学是伦理学进入信息社会后出现的一个新的分支,它是关于信息活动中道德现象和道德规律的科学,主要研究有关信息发展及其应用的伦理,信息技术的道德影响和道德约束,信息活动领域中的伦理关系,信息职业道德等重大问题[6]。在实践上,首先是要加强信息道德规律的制定。道德规范是道德控制的基础,任何道德控制,总是先有一系列的道德规范,而后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使这些规范成为人们心中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从而达到对行为的控制。目前虽有一些信息道德规范,但比较零散、不系统,缺少理论指导,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我国的信息道德规范。其次是开展信息道德教育。信息道德规范制定以后,还要使之成为人们的主观道德观念,使人们的行为自觉地向道德方向发展,这就必须开展道德教育。再次是进行道德评价。通过广泛的社会舆论,使道德的行为受到肯定,不道德的行为受到贬斥,从而使人们的信息行为道德化[6]。
4.2 国外信息伦理准则研究和评价对我们的启示
国外有些信息机构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制定出本机构的信息伦理准则。这些伦理规则在其机构运行过程中以及在规范信息人员的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图书馆服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图书馆员个人的素质,个人的行为反映了整个行业服务好坏。美国最早的图书馆员道德准则是1909年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馆员道德准则》(Librarian’s Canon of Ethics)。1922年5月的《美国政治和社会科学学院年刊》(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发表了一份包括30节的道德准则草案。经过美国图书馆界的讨论和分析,该文作为临时道德准则于1929年12月被提交给美国图书馆协会理事会,经过修订后于1938年12月被理事会通过[7]。美国计算机协会(ACM),是美国历史上最悠久的计算机科学及电脑教育机构,也是信息产业中最大的专业机构,其宗旨是扩大信息的科学面和艺术面,鼓励专业人员和社会大众自由交换信息,推广和发展个人在信息领域中的公正和平等。ACM的信息伦理准则主要有:①保护知识产权;②尊重个人隐私;③保护信息使用者机密;④了解电脑系统可能受到的冲击,并能进行正确的评价等[8]。此外,加拿大信息处理学会(Canadia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oeiety, CIPS)也鼓励从事信息产业的人员发展信息技术。它从1989年开始实施发放信息系统专业(CIPS)证书的计划。该学会信息人员准则主要有:提高大众知识水平,抵制错误信息;不提供误导信息;遵守国家法律等。英国计算机学会(British Computer Society,BCS)由电脑从业人员组成。它特别强调要发展并有效地利用电脑。其任务是在英国建立关于电脑业的能力、行为及伦理标准。BCS的信息伦理准则是:信息人员在对雇主及顾客尽义务时,不可背离大众的利益;确定个人的工作不影响第三者的利益;注意信息系统对人权的影响;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等。借鉴国外的成形经验,对于发展我国的信息伦理学研究,制定我国的信息伦理准则,以及制定我国的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美国《图书馆趋向》(Library Trends)第40卷第2期刊载了10篇专题论文,集中讨论了信息传播伦理问题。其中的《图书馆员/用户信誉:伦理的挑战》(Librarian/ Patron Confidentiality:An Ethical Challenge)阐述了信息传播与隐私权的问题。早在1970年,美国就开始了信息传播与隐私权的争论。密尔沃基(Milwaukee)的律师认为,到图书馆去了解有哪些读者阅读过何种图书,完全是合法的,一切书根卡和索书条都可敞开服务。亚特兰大公共图书馆却认为,在没有法院传票的情况下,查寻读者阅读记录资料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因此,1970年,美国图书馆协会颁布了《图书馆记录信誉条例》[9]。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执法机构、新闻采访工作者、家庭成员以及图书馆员都必须依法行事,要求尽一切可能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为了在信息时代保护隐私权,1974年美国颁布了《隐私权法案》。在美国第100届国会上通过的1998年参议院2361号法案说:“必须尊重每个人出租、购买及传播录像带视听资料及利用图书馆文献和服务设施的权利。”1980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讲到读者的隐私权,涉及到个人的爱、信仰、友谊、尊严及自尊,必须保护隐私权,没有隐私权就无伦理可言。在一篇《科技信息传播中的伦理》(Ethical Considerations in Technology Transfer)文章中也谈到了“在科技信息传播中有两种伦理,一种是功利主义,一种是康德主义”。
此外,R.E.Anderson对信息伦理准则的研究非常重视,他专门研究了信息人员在软件设计、交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并以伦理理论为基础规定信息人员的伦理准则[10]。D.G.Johnson对信息伦理与信息系统、信息技术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作了阐述[11]。他在《计算机伦理学》一书中提出,许多信息伦理问题的产生,原因是电脑和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指出信息人员必须正视由于使用电脑产生的伦理问题。他对这些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探讨电脑产业的伦理准则是否有助于解决这些伦理问题。Huii和Martin也研究了信息技术所涉及到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他们认为,目前信息课程的设计必须顾及到伦理问题及其与信息技术的关系问题[12]。
与发达国家信息伦理学研究的发展速度相比,应该看到,我国的信息伦理学研究还很不成熟。首先,从研究的深度来看,我国的信息伦理学研究大多局限于对古人信息伦理思想的发掘,对中观层次的信息伦理规范的研究和设定,对微观层次道德规范应用性的伦理要求的阐述等方面。信息伦理学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完整的学科体系,尤其是有中国特色的信息伦理学体系。现有的一些论著所建构起来的理论体系,大多具有明显的移植性和主观设定性,与真正科学和成熟化的体系结构相比还相差很远。其次,从研究的广度来说,当代中国信息伦理学研究还仅仅局限于对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初期和中期的信息伦理道德的论证,而对非道德的方面却鲜有研著[13]。这决不可能只归因于科学技术方面的疏忽,学术的纯洁性在信息伦理学界应当得到应有的体现。再次,对古今中外信息伦理思想遗产的总结、发掘与借鉴也面临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信息伦理学发源于美国,其他欧美国家的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也大多比我们早,因此我们应该对西方的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成果积极地加以利用,但在对古今中外信息伦理思想的研究方面,辩证法和科学的分析尤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5 21世纪信息伦理学研究发展态势
21世纪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必将迎来一个全面发展和繁荣的时代,成为信息科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中一门倍受人们关注、青睐和重视的新兴学科。首先,未来的中国信息伦理学对传统信息伦理思想的发掘将更加深入和全面,并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信息伦理史学。悠久古老的中华伦理文明在新世纪必将焕发出新的光彩。系统地发掘中国传统伦理文明史中关于信息伦理的思想认识、制度设计和行为实践,是构建当代有中国特色的信息伦理学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其次,对新世纪信息伦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将更加理性和客观,并将孕育和形成一门信息伦理实践学或经验的信息伦理学。伦理学与信息科学的相互结合及协调将使得伦理学家们,特别是信息伦理学家们对信息活动所表现及蕴含的伦理道德问题更加敏感。密切联系信息时代信息流动的现实乃是信息伦理学的生命力之所在。再次,信息伦理学的一些基本和重大理论问题将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并有望形成一门信息伦理学总论或理论信息伦理学。目前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在很大的意义上还只是粗浅的,对其基本理论问题大多缺乏兴趣和应有的关注,这种情况在未来的研究中必将得到矫正。
随着人们对信息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稳定性认识的加深,随着信息伦理学本身发展要求的凸显,关注信息伦理的人必将越来越多,人们势必要从一般和基本的层面上探讨一些带共同性、普遍性的问题,并以此来指导信息伦理学分支学科的研究。这种学术上的努力,必将提升信息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层次,使其上升到更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