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构建与廉政建设关系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廉政建设论文,政治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腐倡廉已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主题。因为腐败行为其明显的结果就是“导致人们丧失对政治体系的信心,失去对政治权力的认同,从而引起秩序性和制度性的不稳定状态,甚至会招致严重的社会危机。”(王泸宁《腐败与反腐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 页)邓小平早已认识到这一点,他深刻指出“我们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明朗,更能获得人心。”(《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14页)但长期以来, 我们的反腐工作出现较严重的“重法轻德”现象即注重以“法”治腐,忽视或轻视以“德”治腐的法德失衡的不良倾向。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实行和进一步推广,公务员的社会职业性也进一步凸现,加快公职人员的从政职业道德即政德建构,将政德的自律性软约束外化和硬化(条文化、制度化),从而在加强“法治”的同时,辅之以“德”治,从政德这一特殊职业道德领域来构筑反腐防腐圈。本文试图在对特殊职业道德——政德的涵义及相关问题的诠释的基础上,阐明政德建构对反腐倡廉的功能及当前如何进行政德建构作尝试性的探寻。
一、政德涵义及相关问题诠释
1.政德的涵义。政德即国家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执行政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具备的思想品德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政德施行的主体是行政领域首脑和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居于一定的领导地位,担负着社会管理的重任。他们的言行举止对公众具有较大的影响,尤其对社会道德风尚具有重要导向功能,因此,政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工程”,在社会职业道德建设中具有明显的先导作用。
2.政德是特殊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对就职人员特定的伦理要求,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集体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李德顺《论职业道德》见《光明日报》1996年5月7日)近年来,随着公务员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公务员的职业特殊性也进一步凸现,因而政德建设也日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政德的主体——国家公职人员,同时也是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在公共权力影响与作用日益增大的现代社会,公职人员的政德价值取向对社会发展及公众生活有重要影响。今天的民风民德问题,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官风政德问题:党风党政问题,实质上也就是党政干部的政德修养问题。因此,政德建构具有特殊意义,是关系到党风、民风的特殊职业道德。
3.政德中官品与人品、群体与个体的关系问题。“道生廉、欲生腐”,道德与私欲是相悖的,道德的发展正是在与私欲的抗争中渐次推进的。政德在发展递进中,其正常趋向是:官品与人品成正比,群体与个体相促进。从内部结构而言,政德由官品与人品两大要素构成,人品是政德的决定性因素,官品越高,人品也应越高,由此而成的政德也越高。从社会结构来看,政德由群体政德与个体政德组成。群体政德表现为行政单位或部门的整体道德,是行政组织共同履行和遵守的行为规范。个体政德是指党政干部单个履行与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个体政德是群体政德的具体化,群体政德则制约和规范着个体政德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承、互相影响、相互促进。但这只是理论证述,在现实中则可能出现官品与人品相错位,群体与个体相背离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快政德规范建构和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
二、政德建构对廉政建设的功能评价
腐败就其实质而言,就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益。因此,要遏制腐败就必须对权力运行进行规范以免滥用。这种规范不外乎两种: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以强制为后盾,通过制度的力量来维持的,因此具有较大的刚性;同时法律作为外在强制力主要侧重于对消极行为的约束,是惩戒性手段,而对积极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和倡导功能。道德规范要依靠内在信念及社会舆论的作用,它既是法律规范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又可触及法律规范所无法涉及的领域,因而也是法律规范作用领域的补充和拓展,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反腐倡廉中,除继续加强以“法”治腐外,须辅之以“德”治腐,加快公职人员的政德建构,使“法德并重,标本兼治”。
1.政德对公职人员的自律性生成功能。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虽与法制不健全有关,但纵观今之腐败现象,绝大部分不在于钻法律空隙,而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其原因在于内在自律性匮乏,造成私欲膨胀导致行为失控。“从长远的角度观之,社会的道德水准以及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是更基本更带根本性的东西,道德防线的溃散或突破往往就是腐败的开始”。(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第11页)由此可见道德防腐是反腐的第一道防线。道德反腐的实质就是增强道德主体的自律性。为此,必须加强政德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政德修养,使法律法规所倡导的价值原则内化为公职人员的内心信念,从而生成高度的自律性。
2.政德的示范和导向功能。“若安天下,必先正其身……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政德的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同时也是行政行为主体,在公众的心目中他们应是社会优秀分子和楷模,这种心理定势,使公职人员的言行举止在公众中具有强烈的示范和导向功能。一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领导阶层提倡和奉行什么道德,而公职人员总是运用上层建筑的力量和各种新闻媒体,宣扬某种道德,在此过程中,必然融入个人的价值取向和理想,若公职人员政德素质低下,则可能导致社会普遍的道德信仰危机。因而加强政德建设,充分发挥政德的正面示范和导向功能,对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树立党与政府及公职人员在公众中的道德形象,促进廉政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3.政德在维系党群血肉联系中的纽带功能。我们党一贯奉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与人民群众结成血肉关系。但是,腐败现象的滋生与漫延严重影响党群关系和损害党与政府形象,降低党的威信。邓小平尖锐地指出“极少数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非常不利于恢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8页)为此, 必须充分发挥政德这根维系党群关系的无形纽带功能。因为只有具备高尚政德的公职人员,才会时刻把群众利益置于首位;才会倾听群众的呼声和重视舆论评价,并把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化为自身行为价值取向;也只有这样群众才会认同公职人员的“公仆”角色,并由此增强对政府的信誉度和美誉度。由此笔者认为可以以“政德”为逻辑起点,导出这一纽带功能的逻辑关系:
政德觉悟度决定公仆意识度决定党群关系紧密度决定政府信誉度与美誉度。由此得知政德在塑造公仆形象,缔造廉洁政府,从而坚固党群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纽带”角色。
4.政德对公职人员内蕴力的激发功能。公职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劳动付出未能象具体经济实体如企业等部门一样进行确切量化,进而计量付酬,更不可能指待得到物质利益的直接回报。而基本是按国家规定享受与职位相应的待遇。因此他们从事的是一种以奉献为主的职业(这也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宗旨)。在这种特殊职业环境中,若公职人员没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就极易产生工作中的懈怡和惰性,甚至产生权力越位谋私的腐化行为。在政务活动中,政德一方面可以加强公职人员的自律性;另一方面政德对公职人员的内蕴力即创新爱业,克己奉公等内在潜存力量起强大的激发功能。政德的激发功能可以把公职人员的内在能动性充分调动起来,使各种内蕴力充分外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而不是营私舞弊,拈轻怕重,投机钻营等腐败性的社会“逆向力”。
三、政德建构模式抉择的探寻
要充分发挥政德在廉政建设中的各项功能,必须把政德这种自律性的软约束外化和硬化即条令化、制度化,改变传统的单纯依托道德主体内心道德信念的不牢靠的做法。因此,必须对当前政德建构进行合理的模式抉择。笔者认为政德建构应是一个多层的、立体化的结构模式,它主要由四大“模块”构成:即政德规范体系、政德教育机制、政德监督与调控机制、政德评价与奖惩机制四大“模块”构成的系统工程,其中后三个“模块”归属于政德运行机制。
“模块”一:加快政德规范体系建设。这是政德建构的“首期工程”。党的宗旨和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政德的核心和价值取向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这一政德核心出发,根据公职人员的职业特点、我国基本国情、政德传统及现实需要,政德规范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公正体现社会的平等和公共权力部门追求最大公共利益的宗旨,也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廉洁是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方向性保证,只有公正廉洁才能实现公仆克己奉公的职业要求。(2)“慎独”勤政、尽职敬业。“莫见乎隐, 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礼记·中庸》)唯有慎独的修养,才具备高度的自律性,才能表里如一,才能勤政、尽职、敬业。(3 )体恤民情、尊重民意。“一枝一叶总关情”,作为“父母官”的公职人员,必须体恤民情,尊重人民的意愿,奉行群众路线,真正做到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4)率先垂范、正直躬行。“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公职人员在公众眼中是政府形象的代表,他们必须担当道德示范的重要角色,因此,必须在政务行为中正直躬行,率先垂范。(5)团结协作,共铸伟业。 要有“一盘棋”的全局观,顾全大局,互相协作,共铸伟业。
以上是政德规范的主要范畴,固然公职人员必须首先遵守社会一般公德,并责无旁贷地践行与倡导占主导的社会道德规范。
“模块”二:建立科学的政德教育机制。政德规范要化为公职人员的行动,必须依托教育的灌输,因而建立科学的政德教育机制是政德建构的关键。在政德教育中要针对公职人员的不同层次,工作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层次性的政德要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在一个国家要肃清腐化常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降低衡量公职人员行为的准则,另一方面则要使这些官员的行为大体向此种准则看齐。这样做,行为和准则虽都有所失,但却能获得准则和行为在总体上的更大和谐(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58页)。也就是说,政德规范要加强可操作性和现实性。笔者认为,政德教育中要做到“四结合”:(1)内容上,法制与政德教育相结合。 公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必然加剧道德危机,而道德低下又成为法制建设的“拌脚石”,因此,必须“法德”双管齐下,相互促进。(2)层面上, 中高层面与低层面教育相结合。这是以公职人员的职务、工作性质、知识结构等为划分依据,从而施行层面教育,把握适度,增加政德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3)角度上:正面教育与反而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具有倡导性、 但反面教育具有威慑性,有时比正面教育更具效果、因此,可正反结合、增强教育效果。(4)方式上,强化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这是培 养道德约束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的渐进过程。
“模块”三:健全有力的政德监督与调控机制。公职人员政德自律性的生成需要从不自觉到自觉,从外在规范逐渐内化为内在道德需要的渐次推进过程。在此进程中,“他律”是不可缺少的维系力量。这种“他律”就是外在道德监督与调控机制,这是道德软约束起作用的硬措施,也是“他律”转化为“自律”的必要条件。道德监督与调控机制主要是:(1)组织监督与调控。 这主要是党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如纪检察部门等。(2)社会监督与调控。 主要是发挥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发挥新闻传媒等舆论工具的监督功能。
“模块”四:确立合理的政德评价标准与奖惩机制。正确的道德评价是引导道德进步的重要途径,也是对道德价值取向的重要定位。要对某种道德进行评价必须确立正确的评价标准。社会主义政德的评价标准应是:公职人员的行为要以有利于“为人民服务”的政德核心;有利于秉正执政,廉洁奉公、尽职敬业等良好廉政之风的形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社会道德起主导作用的道德价值导向,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健康发展。
道德评价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借助于合理的道德奖惩机制。奖惩机制既是“制恶之闸”又是“引善之渠”,只有鲜明地奖励和倡明高尚的政德,严厉惩处和谴责不良政德行径,才能宏扬廉政之风,大兴政德。政德奖惩方式主要是:物质奖惩与精神奖惩。由于政德是特殊的职业道德,其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其奖惩措施相对地也应以精神为主,强调精神鼓励与舆论谴责的作用。但同时也需辅之以必要的物质奖惩,实行“软硬兼施”,有利于政德奖惩机制充分、有效地运作、从而达到倡明政德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