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换代”与宋代神宗官制改革的推进_唐六典论文

“更新换代”与宋代神宗官制改革的推进_唐六典论文

“以階易官”與宋神宗官制改革的推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神宗论文,官制论文,階易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宋神宗在元豐五年(1082)全面推出新制,不過早在此之前,神宗已經開始進行一系列舉措,著手爲官制改革做準備,其中尤以“以階易官”最爲顯著,歷來被視爲元豐改制兩個步驟之一。關于“以階易官”的意義,史籍記載及現有研究,多認爲這是神宗因應了北宋以來爲官制“正名”的呼聲而進行改革。①日本學者宮崎聖明在《北宋前期官制改革論與集議官論争——元豐官制改革前史》一文中,研究北宋神宗朝以前的官制改革,正面回應了此問题,觀察太宗、真宗到仁宗這幾個不同時期,宋初統治者最初欲以唐朝正統繼承者身份要求“復活”尚書省,至真宗朝後期、仁宗朝,王朝確立了“正統性”,進而要求恢復《周禮》,參用漢、唐舊制爲目標,“正官名”背後政治理念的變化由此產生。②發人所未發。不過,正如龔延明先生所言,神宗朝以前的“正名”没有產生實際行動③,且不同時期均有相應的反對意見,宮崎氏未能充分注意到機構職能轉换對實際政治體制的影響,且把研究的時間下限定于仁宗朝,仍不足以充分揭示神宗朝通過“以階易官”來“正名”的真實含義。本文擬將“以階易官”置于元豐官制改革的整體序列當中,觀察元豐五年官制全面改革前的一些“起步工作”,進而從中發掘“以階易官”更爲實際的政治功用。

一、元豐改制的開啓

關于神宗著手改革官制的起始時間,《續資治通鑑長編》、《宋會要輯稿》等主要史料的記載相同,均稱:

熙寧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遂下詔命官置局,以議制作。④

把官制改革同“正官名”聯繫在一起,這是後人以此認爲“以階易官”,乃至官制改革是爲了因應宋初以來要求爲官制正名呼聲的主要史料依據。但如果聯繫當時的政治局勢,仔細推敲神宗在熙寧末校勘《唐六典》到賜臣下摹本的過程,會發現神宗校勘《唐六典》的意義不僅止于爲官制“正名”。

神宗下令校勘《唐六典》一事的始末,在《玉海》中有更詳細的記載:

熙寧十年九月,命劉摯等校《六典》。元豐元年正月成,上之。三年,禁中鏤板,以摹本賜近臣及館閣。⑤

神宗著手校勘《唐六典》的確切時間在熙寧十年(1077)九月,從這段史料中可知元豐元年(1078)正月校勘工作就已經完成,但直到元豐三年六月纔把《唐六典》摹本賜與群臣,設置詳定官制所,協調諸頊改制事務⑥,中間相隔近三年。這段時間,正是王安石熙寧九年十月二次罷相後,中書人事格局轉换的階段;元豐元年到三年間相州獄案等案的發起和結絕,也在相近的時間段。⑦可知神宗下决心著手改革官制與熙寧末、元豐初在朝中進行人事調整幾近同步,只是在施行上,制度調整滯後于人事調整。

導致整體制度結構調整滯後的因素,其一是因爲進行整體制度調整牽涉甚廣,從校勘《唐六典》到制訂具體實施方案需要更多的準備工作,神宗“將定官制,獨處閤中考求沿革,一年而成,人皆不知”⑧,此言雖有誇大神宗一人之能的嫌疑,卻也可見準備工作需費時日,無法與人事變動同步而行;其二,人事格局調整後,神宗對政事的領導力大爲加强,這樣的局面有利于神宗按照自己的意志推行新政。“上自考求故實,間下手詔,或親臨决,以定其論”⑨,反映的正是當時制度改革推行過程中,神宗獨斷理政的情况。當時的人事調整與制度更革爲一體之兩面,二者潜在的目標有相同之處,直接針對熙寧之政留下的局面而各有側重,二者共同作用,成爲開啓元豐改制的動力。

不過北宋自太宗以降,要求爲官制“正名”的呼聲一直存在,這一訴求主要針對的是尚書省,呼籲“文昌會府”官舉其職。有研究指出,北宋前期的尚書省雖“廢爲閑所”,然而不斷要求裁減冗官的北宋士大夫卻不曾提出裁撤尚書省的主張,相反常提出撤銷三司、審官東西院等機構,要求恢復尚書省;在當時人的理念中,北宋前期的尚書省仍是國家機構主體的代表,實質上是閑而不廢的。⑩

最早提出恢復尚書省的是太宗朝羅處約。端拱元年(988),直史館羅處約提出“三司之制非古”,乃是唐中葉以後,爲應對軍旅之需,“自尚書省分三司以董之”。(11)在羅處約看來,三司體系是一種臨時性的措置,其職能是從尚書省諸司中剥離出來的,是“從權救弊”之舉;當國家已經處于穩定發展時期,這些“臨時性”制度並不能構成具有一定規模且能傳之久速的國家制度體系。而更符合古典經義理想的尚書省系統並没有完全被廢除,“若欲復之,則制度盡在”,制度基本架構仍然存在。所謂“有名無實”,最初應是指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能够負責的職任被三司所取代,尚書省二十四司徒存其名。

這種觀點頗有代表性,太宗朝秉持此觀點的還有王化基和王炳,均認爲三司的存在直接造成了尚書省職事“名雖存而其實亡矣”(12),主張廢除三司;真宗朝的宰相王旦也認爲“今之三司即(唐)尚書省”。(13)仁宗朝劉敞、胡宿等人同樣認爲“尚書省二十四司,既爲虛名,所以官冗員衆,若欲正官制,當罷三司”。(14)皆與羅處約的觀點大體相同,代表了當時的一種共識。

以尚書省取代三司這種思路,逐漸有了新的發展變化。真宗朝楊億與仁宗朝吳育,議論的重點均放在尚書省“不舉職”上,卻不限于强調尚書省二十四司與三司職能的對應關係。楊億認爲當前制度中“公卿大夫表著咸設,臺省監寺曹局畢陳,然而徒有其名,不舉其職”的現象,尤以尚書省爲甚,國家不得不另立部門履行相應的職責,造成“國家慮命擬之未允,故置審官之司;憂議讞之或濫,故設審刑之署;恐命令之或失,故建封駁之局”(15)的局面。進而提出現行官制仿照《唐六典》“復原”尚書省,達成官制“名”、“實”相符的效果,不僅提出尚書省“舉職”,而且把“正名”的範圍從尚書省二十四司擴大到寺、監。吳育則進一步抬高尚書省地位,認爲尚書省本是國家行政樞機部份,卻以“天下之大有司廢爲閑居”,“當隨宜講舊漸復之”,逐步恢復其職能,發揮尚書省“總挈萬幾”的作用。(16)“恢復”尚書省職能,使官制“名”、“實”相符,把“舉職”與“正官名”直接關聯起來。

北宋臣僚爲恢復尚書省所做的努力,爲神宗朝改革官制積累了經驗。儘管北宋前期不乏要求改制的呼聲,但因缺乏實際政治動力而不得實行。神宗元豐改革官制從尚書省職能的“恢復”入手,顯然是受到宋初以來上述改革官制呼聲的直接影響,官制“正名”問題也由此獲得了解决的機會。不過,這一舉措,更是出于推進改革的現實需要。

二、元豐改制過程中的“壁壘”

元豐初年經歷了人事關係調整,朝中權力格局漸趨穩固之後,接下來的制度調整是如何逐步展開的呢?改制最開始依然把目光放在國家機構的首腦——中樞部門上。從元豐三年六月設置詳定官制所開始,神宗逐漸有意識地自上而下地調整中央官制,六月,神宗下詔:

詔罷中書、門下省主判官,歸省事于中書。(17)

罷中書省、門下省主判官,把兩省事歸于中書門下,進行政府機構的職能整合,也爲重新拆解提供了可能。正式改制之前,調整中樞機構職能的步伐已經開始,進而尚書省成爲重點。

元豐三年六月設置詳定官制所的同時,神宗開始對尚書省進行制度調整,逐步提高其在政務處理中的地位:

詔內外官司于中書、尚書省、三司不以有無統攝,用申狀,惟御史臺于三司移牒。後又詔御史臺應官司冠“尚書”字者,用申狀。(18)

詔學士院于尚書省、樞密院用諮報。(19)

北宋前期的二府體制下,三司主理財政,號稱“大有司”;御史臺負責整個官僚機構的監察工作;學士院主理文章翰墨,爲國家儲才清要之地,三個機構均是國家重要部門,地位僅次于于二府,通過這三個重要部門與中樞之間的文書使用形式,我們可以瞭解尚書省地位的變化。申狀,一般是下級對上級使用的文書形式。改制前,內外官司本就向中書門下用申狀,此時强調內外官司無論是否與三個部門有直接隸屬關係,凡上中書門下、尚書省、三司的文書均使用申狀,顯然是要明確三者的領導地位。對尚書省而言,當時未必有實際職事,文書上要求諸司采用下級對上级的形式,把尚書省與中書門下等同待之,是意在提高尚書省在官僚組織機構中的地位。牒,爲平級官司間使用的文書,御史臺于三司用牒,于尚書省用申狀,無疑使尚書省地位略高于三司和御史臺。諮報,是學士院專門用于關報中書門下、樞密院的文書形式,此時學士院不僅要關報尚書省,同時要求也采用相同的文書形式,尚書省分别與中書門下、樞密院地位並列起來。經過文書格式的調整,原來徒具機構框架的尚書省,首先在文書程式上獲得了與二府同等地位,標誌著尚書省地位的提升。

尚書省地位得到提高,熙寧時期寺(司農寺)、監(將作監、軍器監)等原屬于尚書省系統官司的職事早已被重新振舉,現有官司與尚書省系統之間關係複雜化,亟需理順這些職司的隸屬關係,避免此時朝中在二府之外隱然出現另一套政務處理系統的“混亂”狀况。前述仁宗朝吳育要求漸復尚書省職事時,曾試圖解决這個難題。至和二年(1055),吳育時以宣徽南院使判延州,因其曾判尚書省事,深惜尚書省被廢爲“閑所”,遂建議逐漸恢復尚書省事,具體做法是首先從任官方面著手:

于諸學士中分命知六曹尚書事,其舍人、待制及大兩省官即知左右丞、諸行侍郎事;其餘館職,有名望朝士即知郎中、員外事,仍于舊相及前任兩府重臣中除一二人判都省,然後各使檢詳典故,度其可行者奏復之。其次諸司、寺、監,從而舉之。(20)

簡而言之,就是以尚書省系統之外、出任清要之職的官員實任尚書省職事。但這一方案經過朝中大臣慎重討論,認爲不可行,其原因是:

尚書省職局今並入三司及諸司分領,事難遽更。乃罷之。(21)

也就是說,尚書省系統職事被諸司分領已久,若欲變更尚書省職事,必然牽一髮而動全身,涉及到的其他部門,也需進行相應的調整。這一做法無疑牽涉甚廣,爲官制“正名”這一理想化的主張在當時無法成爲全面改革官制的實際推動力,北宋前期屡次呼籲恢復尚書省職事、爲官制“正名”而不果,正是因爲這種“混亂”的狀態難以解决,無法采取具體行動的原因所在。尚書省“名”、“實”問題成爲改革繼續深入的壁壘。

不過,吳育的貢獻在于他指出“恢復”尚書省職事必定要解决的兩方面問题:其一,出任尚書省官員的身份如何處理;其二,實際職事要如何分配。這兩方面的問題有內在聯繫。神宗若以《唐六典》爲設計摹本推進改制,那麽不僅要“恢復”尚書省職能,更要“恢復”三省六部的職事。就尚書省本身而言,即使以舍人、大兩省等清要之職實領尚書省職事,尚書省系統官名將不再可能僅作爲官員的本官,同時也具有了實際職能。也就是說,官名本身既可對應于職事,也可用來表示官員身份,但卻並不一定在同一個人身上統一起來。若擴大到在三省六部,官制的“名”與“實”都將面臨類似的問題。

官制中“名”、“實”分離,產生疊加矛盾,是宋初以來設官分職的狀况帶來的結果。元豐改制前,“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爲差遣以治內外之事”。(22)宋初“尚書、郎、曹、卿等官出領外寄”,其原有職位被用以“寓禄秩、序位品”,挪用爲標誌身份的“本官”,而極少同時用來表明官員所負擔的職事,像尚書省六部侍郎、尚書左右丞、六部尚書以上,多爲宰執之本官。(23)若侍郎、丞、尚書等同時具有實際職事,就會出現兩種情况,或是宰相實際處理本官所代表的職事,或是用宰相以外的他官實際處理侍郎、丞、尚書的職事。無論是哪種情况,都意味著三省官既用以作爲官員的本官,又有可能負擔非對應于“本官”的實際職事,呈現出雙重屬性,勢必更會加劇官制“紊亂”的面貌。

神宗在王安石第二次罷相之後,校勘《唐六典》,欲以之爲改革藍圖,已經開始準備進行官制的全面調整。這一舉措與元豐初年針對熙寧之政變革政局直接相關,促成制度進行全面調整,尚書省與諸司間職事“事難遽更”的問題纔有了解决的可能性。改制並非從“以階易官”入手,而是首先從中樞機構開始,很快發展爲“恢復”尚書省職能。在這一過程中,官制局部調整面臨“名”與“實”疊加的障礙。爲了解决官制調整中出現的實際困擾,“以階易官寄禄新格”應運而生。下面將觀察“以階易官”實現的過程,從中可以看出“以階易官”在制度調整中所起的作用。

三、“以階易官”的作用(24)

元豐三年(1080)八月,神宗下《改官制詔》:

國家受命百年,四海承德,豈茲官政,尚愧前聞。今將推本制作董正之原,若稽祖述憲章之意,參酌損益,趨時之宜。使臺省寺監之官,實典職事;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因以制禄。凡厥恩數,悉如舊章。不惟朝廷可以循名考正萬事,且使卿士大夫莅官居職,知所責任,而不失寵禄之實,豈不善歟!其合行事件,中書門下可條具聞奏。故茲詔示,想宜知悉。(25)

詔書的目標是要“循名考正萬事”,做法是用新的寄禄階代替原來作爲本官階的三省六部官,使之由“領空名”變爲“實典職事”,這是此詔的核心要旨。其後的九月,詳定官制所上“以階易官寄禄新格”,下達後不久得以實施“以階易官”。以宰執官爲例,易階前後銜名變化如下:

尚書禮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王珪换正議大夫。(26)

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章惇、蔡確並换太中大夫。(27)

資政殿學士、右諫議大夫、知樞密院事馮京换通議大夫、知樞密院。(28)

工部侍郎、同知樞密院薛向换正議大夫、樞密副使;右諫議大夫、同知樞密院孫固换太中大夫,樞密副使。(29)

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寶文閣學士、戶部侍郎、同知樞密院事呂公著爲正議大夫、樞密副使。(30)

之所以能采用“以階易官”的方式,正是由于“三省長官不與政,而尚書至外郎與九寺五監皆爲空官”(31)的事實,若如吳育的建言,某些“空官”派上了實際事任,則“以階易官”從制度上將更加難以實現,此再次證明了吳育做法之不可行。更改的這些銜名,主要針對尚書省系統官稱,即不再以尚書左僕射、尚書禮部侍郎等作爲“本官”稱謂,徹底“抽空”了該系統在北宋前期的身份品位意義,從而爲“恢復”其職事(職位)提供了可能。與此同時,用新的寄禄官階,如特進、正議大夫、太中大夫、通議大夫等代替,標誌階次品位。此時,官員的差遣没有發生變動。

同時,以省部爲階官外任的官員,也進行了“以階易官”,如直集賢院、屯田郎中、知滄州張頡調任知桂州時,其銜名變爲:

朝奉大夫、直龍圖閣、知桂州。(32)

“以階易官”中,後行郎中(如屯田郎中)對應的寄禄階即是朝奉大夫,官員的差遣也没有發生變動。又如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朝散大夫、右諫議大夫、提舉崇福宮司馬光换階後的銜名爲:

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宮。(33)

司馬光在熙寧三年(1070)九月自朝中降出補外,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朝散大夫、充集賢殿修撰、知永興軍(34),熙寧四年四月權判西京留司御史臺、約在熙寧六年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换階前司馬光的本官爲右諫議大夫,寄禄新階太中大夫對應的三省六部本官即爲左、右諫議大夫,據此司馬光换爲太中大夫,差遣不變。(35)

由于北宋前期多以“尚書、郎、曹、卿等官出領外寄”,尚書省系統官成爲被占據最多的部門,此時以寄禄階取代原來的本官階,來標識官員的身份,對“恢復”尚書省職能的意義尤爲重大,這一點在“以階易官寄禄新格”(36)中也有所體現。

隨著尚書省地位的提高,部份職能也在逐步“恢復”,六曹之中吏部的職能首先被理順。元豐四年七月,權判吏部、集賢院學士蘇頌受命同詳定官制,就是因爲他建言擴充吏部:

以判吏部蘇頌言以武選歸吏部。于是吏部始分左、右曹,立四選法。(37)

確立了吏部份爲左、右曹,分管文、武官選事的基本結構。不久,神宗又下詔,把中書門下堂選之權分歸吏部。(38)加之元豐三年七月和八月,審官東西院、流內銓已經歸于吏部,六曹當中吏部職能的調整最先初具規模。

元豐四年十月,神宗詔三省印用銀鑄金塗,給事中印爲門下外省之印,舍人印爲中書外省之印;(39)十一月,詔門下省、中書省共同取旨(40),門下、中書兩省分立。元豐四年十一月,神宗詔令“大理寺左廳已畫旨公案批送門下省”,這符合元豐新制對門下省審覆刑獄職能的規定。(41)繼提升尚書省地位之後,又增重、理順門下、中書兩省的地位和職能;随後,令少府監鑄省、臺、寺、監印記,凡六十三。(42)此均是在“以階易官”之後,爲元豐五年正式改官制前所做的起步工作。對此朝散郎、直龍圖閣曾鞏曾言:

伏睹修定官制,即百官庶務既已類别,自一事以上本末次第,使更制之前習勒已定,則命出之日,但在奉行而已。(42)

點明了這些起步工作的意義,即要在全面更制之前,規劃出官制的“本末次第”,儘可能理順百司庶務統屬關係,以便通盤的制度調整能够有條不紊、順利地推行下去。

元豐三年八月詔書中所稱“使臺省寺監之官,實典職事;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因以制禄”,在此時已經完成了“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因以制禄”,但“使臺省寺監之官,實典職事”尚未達成。三省六部職事官空出之後,爲其後“官復其職”做好了準備。元豐五年四月新制行,仍以三省長官爲例:

銀青光禄大夫兼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監修國史王珪依前官守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

太中大夫、參知政事蔡確依前官守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

太中大夫、知定州章惇守門下侍郎。

太中大夫、參知政事張璪守中書侍郎。

翰林學士、承議郎蒲宗孟爲中大夫、守尚書左丞,翰林學士、朝奉郎王安禮爲中大夫、守尚書右丞。(44)

廢除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知政事等差遣稱謂,代以三省六部官職,完成了官制改革的關鍵步驟:從“臨時”、“叢脞”的差遣體制,轉换爲以三省六部爲核心的省臺寺監職事官系統。在此基礎上,北宋前期的二府體制進而轉變爲三省—樞密院體制,中樞機構及國家行政體制得到重大調整。

“官復其職”後,品階系統與職事官系統序列及二者的對應關係更加明確,以往官員銜名所表達出來那種複雜的身份、職任、待遇標準變得簡單而清晰,官員的銜名以寄禄階和職事官爲基本定位。然而制度設計無論構想如何謹密宏大,始終要在實際運行中因應不同時期的政治形勢,經受檢驗,發生變化。元豐新制在實際運行中的問題,使寄禄階與職事官體系分別發生了變化,元祐以後,寄禄階分爲左右;三省則由分班奏事變爲合班奏事;元豐五年,曾一度悉罷職事官帖職(45),唯保留直龍圖閣,作爲優禮部份補外官員之用(46),至元祐元年(1086)職事官貼職也得以恢復(47),在徽宗朝成爲庶官普遍兼有之職名。(48)儘管如此,官員以寄禄階和職事官爲身份基本定位的方式卻由此確定下來,尤其是寄禄階,終宋之世得以保留,成爲元豐改制行用最爲持久的一部份。

從元豐三年“以階易官”到元豐五年正式改官制,北宋官制經歷了一個特殊時期,“以階易官”後,官員本官爲寄禄新階,三省六部作爲“本官”系統被挪移清空,職事依然是沿襲北宋前期以來的差遣系統。官員銜名中雖然是寄禄階和差遣並存,但對身份與職務的標誌已經變爲兩個互不干擾的系統,随著尚書省職能改造的深入,“官復其職”就水到渠成了。從“以官易階”到“官復其職”,三省六部職事官逐步得以“恢復”。

“以階易官”從表面上看,的確因應了北宋立朝以來要爲官制“正名”的呼聲,神宗亦以此爲號召,有其追慕周制理想的因素,此點亦是學界討論較多的地方。但經過上述具體考察可知,神宗進行官制改革有著更爲實際的政治訴求,“以階易官”是其中一個較爲重要的環節。神宗校勘《唐六典》後啓動官制改革,從負責行政事務的尚書省入手,著意提高尚書省地位,充實尚書省職能,進而把改制擴大到整個三省六部。在這一過程中,“以階易官”解决了尚書省在制度調整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以寄禄階取代作爲本官階的尚書省系統官,是推進尚書省制度變化的一個重要環節。同時也爲神宗繼續深化體制改革做好了必要的準備:若欲拆解中書權力,“重塑”行政體系,全面“恢復”三省六部之制,則必須把北宋前期作爲階官系統的舊唐職事官體系挪移出來,以寄禄新階取代三省六部階官體系後,“恢復”三省六部實際職任,促成三省六部系統從“名”到“實”的轉變,使官制中“名”、“實”各有所歸,爲“官復其職”、實任其事做好準備,完成三省六部由階官系統向職事官系統的轉换,最終以三省—樞密院體制取代二府體制。

如何解决熙寧留下政治制度局面,是神宗進行制度變革的重要目標,也是“恢復”三省制能够在神宗朝得以施行的深層動力所在。在“恢復”三省六部過程中,“以官易階”既解决了“恢復”尚書省職能時所面臨的問題,也爲繼續深化制度改革做了準備,這正是“以階易官”除達成爲官制“正名”之外更爲重要的一層政治意義。這一意義的凸顯,是基于對整體政治制度結構調整進行觀察的結果。可以說,從恢復尚書省、以階易官、官復其職,到三省—樞密院體制取代二府體制,構成了一脉相承的變革序列。“官復其職”之後,國家的體制結構發生重大改變,使以往政務運行模式隨之發生根本改變,從中可以觀察到國家政治權力組合方式發生的變化。

註釋:

①張復華《北宋中期以後之官制改革》一文把元豐改制分爲兩大部份:一爲正官名;二爲新官制,但與此同時,張復華也同意新官制的建立是逐步進行的,元豐三年已開始調整機關之組織與職權。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第16、24頁;另參見何忠禮:《宋代政治史》,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99~203頁。

②宮崎聖明:《北宋前期にぉける官制改革論と集議官論争——元豊官制改革前史》,《東洋學報》86(3),2004年12月,第37~67頁。

③龔延明:《北宋元豐官制改革論》,《中國史研究》1990年1期,第132~143頁。

④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三○七,元豐三年八月乙巳小注,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7462頁;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之七五,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57年。

⑤王應麟輯:《玉海》卷五一《藝文·唐六典》,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書店,1987年,第970頁。

⑥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之一;龔延明:《宋史職官志補正(增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3頁。

⑦參見古麗巍:《宋神宗元豐改制的形成及展開》第二章,北京大學歷史系2011年博士論文,第59~100頁。

⑧《長編》卷三五三,元豐八年三月戊戌,第8457頁。

⑨《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之七五。

⑩參見袁良勇:《關于北宋前期的尚書省》,《河北學刊》2003年1期,第162頁。

(11)《長編》卷二九,端拱元年十二月紀事,第660~662頁。

(12)《長編》卷三二,淳化二年九月庚子,第721頁;《長編》卷三九,至道二年二月壬申條,第829~830頁。

(13)《長編》卷八六,大中祥符九年三月辛酉,第1979頁。

(14)劉敞:《公是集》卷三三《奏疏·條上詳定官制事件》,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095册,第685頁;胡宿:《文恭集》卷七《奏議·論詳定官制》,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088册,第667頁。

(15)楊億:《武夷新集》卷一六《次對奏狀》,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086册,第557頁。

(16)吳育的意見,參見《長編》卷一八一,至和二年十一月乙丑,第4383~4384頁。

(17)《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之一九。

(18)《長編》卷三○五,元豐三年六月己亥條,第7418頁。按:李燾與小注中稱“官司冠‘尚書’字,當考”,或指御史臺對發給尚書省系統機構中帶“尚書”字的官司文書用申狀。

(19)《長編》卷三○七,元豐三年八月丙申,第7454頁。

(20)《長編》卷一八一,至和二年十一月乙丑,第4383頁。

(21)《長編》卷一八一,至和二年十一月乙丑,第4383~4384頁。

(22)脫脫等:《宋史》卷一六一《職官一》,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3768頁。

(23)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之一六;衣川强:《宋代宰相考——北宋前期の士大夫社會》《宋代官僚社會史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6年,第13~76頁。

(24)“以階易官”的同時,神宗對官員的附加性待遇也多有調整,如罷檢校官、兼憲銜;致仕官和僧官的身份待遇也有所變更。詳見張復華:《北宋中期以後之官制改革》,第20~21頁,但因這部份內容與本主題無關,是以本文不會涉及。

(25)佚名:《宋大詔令集》卷一六二《改官制詔》,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616頁。

(26)《長編》卷三○八,元豐三年九月癸未,第7486頁;《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之四。

(27)《長編》卷三○八,元豐三年九月癸未,第7486頁。

(28)徐自明撰,王瑞來校補:《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八,熙寧九年十月丙午條,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470頁,元豐三年九月丙戌,第486頁;《長編》卷三○八,元豐三年九月丙戌條,第7488頁;《長編》卷三一一,元豐四年正月辛亥條,第7540頁。

(29)《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八,元豐三年九月癸未,第484-488頁;《長編》卷三○八,元豐三年九月癸未,第7486頁。

(30)王安禮:《王魏公集》卷二《尚書戶部侍郎同知樞密院事呂公著可正議大夫充樞密副使加食邑一千戶實封二百戶制》,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0册,第15、16頁;《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八,元豐元年九月乙酉,第475頁。

(31)《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八,元豐三年九月癸未,引張縯《職官記》,第485頁。

(32)《長編》卷三○九,元豐三年閏九月壬寅,第7496頁。

(33)胡聘之編:《山右石刻叢編》卷十四《耆英會圖並詩石刻》,時爲元豐五年正月,司馬光在洛陽爲耆英會做序。《石刻史料新編》第一輯第20册,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影印清光緒二十五年刻本,1982年再版。

(34)參見《長編》卷二一五,熙寧三年九月癸丑條,第5247~5248頁。

(35)本段司馬光銜名據馬巒、顧棟高撰,馮惠民點校:《司馬光年譜》,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67、171頁;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七九署銜,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9印),第2491頁。蘇軾撰,孔凡禮點校:《蘇軾文集》卷一七《司馬温公神道碑》,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513頁。

(36)參見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附表9“元豐寄禄官易舊階表”,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683頁。

(37)李埴:《皇宋十朝綱要》卷十下,臺灣: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67年。

(38)參見《長編》卷三一五,元豐四年八月乙卯條,第7615頁。

(39)參見《長編》卷三一八,元豐四年十月庚辰條,第7695頁。

(40)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之一九。

(41)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之四。

(42)參見楊仲良編:《續資治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八○《改官制》,元豐四年十一月丁亥,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影印本,2003年,第2624頁。

(43)《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之六、七,曾鞏此言繫于元豐四年八月八日。

(44)《長編》卷三二五,元豐五年四月癸酉,第7823頁;甲戌條,第7825頁;甲戌條,第7827頁。

(45)李攸:《宋朝事實》卷九:“元豐五年,職事官貼職悉罷,以崇文院爲秘書省。”《宋史資料萃編》第一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385頁。

(46)參見龔延明:《宋史職官志補正(增訂本)》,第98~100頁。

(47)《長編》卷三七三,元祐元年三月乙酉條,劉摯稱“元豐中修三省、寺、監之制,其職並罷”(第9038頁),元豐三年未罷貼職,應是至五年時罷除的貼職。

(48)貼職在哲宗元符二年前不入雜壓,但在政和六年定爲雜壓(《宋史職官志補正(增訂本)》,第105~109頁);新增的貼職也逐漸形成升遷序列,設爲九資(《宋大詔令集》卷一六四《增置貼職御筆》,第627頁)。但目前學界的研究成果尚未說明貼職在哲、徽兩朝官員遷轉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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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换代”与宋代神宗官制改革的推进_唐六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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