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的能动性与法律的制约_能动性论文

主体的能动性与法律的制约_能动性论文

主体能动性与规律制约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能动性论文,主体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关于客观规律只能认识和利用而不能违背和创造的观点,早已成为理论界的定论。对这一观点的消极理解,导致了在实践中对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压抑。近十几年来,哲学界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研究,为我们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开辟了新思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进一步探讨主体能动性与规律制约性的关系,有助于人们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同时,充分认识和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能动性”是人的活动区别于物的运动和一般动物的活动的一种本质性的特点,它反映和标志着实践活动的属人的特性。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人类的一切活动,被马克思称之为“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志,又是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的确证。忽视人的能动性,把人的活动等同于动物的活动乃至物的运动,是机械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夸大人的能动性,把人的活动视为可以不受任何客观条件和规律的限制,则是唯心主义的荒谬之处。这两种极端的主张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能动性的思想是水火不相容的。

作为实践活动主体的人,本质上是有意识的、能动的社会存在物。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突破或超越了动物的生存方式,不再满足于对现成自然物的直接索取与占有,而是力图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在对客体的改造中体现人的本质力量。于是,人一方面必须依靠现成的外部物质世界,并以此作为自己生存和活动的先在前提;另一方面又必须通过自己有意识的实践活动或价值选择活动,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即创造出满足自身需要的对象存在,并通过自身对该存在方式的占有和享用,使其成为人的社会生活和活动的有机要素。换言之,人并非仅仅接受客观世界及其规律,而是力图依据自己的目的,利用客观规律去改变客观世界的现存状况,使它变成符合人的目的和要求的新的状态,即属人世界。

正是基于实际存在的主体价值选择和创造,列宁指出:“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00页。)这里的“改变世界”,蕴涵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只有通过主体实际的感性物质活动,才能改变原有世界的面貌,创造出自然界不能自然生成的客观存在;二是为此目的,在主体的主观活动领域必须实现一系列复杂而深刻的微观变革,即经过对诸如意向、情感、思维等层次的心理活动的内容加以选择认可、加工整合、重组创新,造就主体的精神面貌和实践过程的主观因素。这些改造世界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的主体素质,越来越引起富于主体意识的人们的普遍关注。

在主体改造世界的现实活动过程中,尽管时时受到外部环境或客观必然性的制约,但是,该过程若不以主体自身需要的内在尺度去评价、统摄和超越外部世界的外在尺度,不以主体的能动选择和创造作用于并实际地改变外部世界,就不能实现人自身的需要和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目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高度评价了人类自觉能动的实践的伟大意义。

首先,劳动实践规定了主客体的相互生成。动物和“正在形成中的人”完全依赖自然,“完全形成中的人”则宣告了人和自然的对立。这种人和自然分化的动力不是别的,正是人的劳动实践活动。因为它一方面是对象世界确立的过程,实践所改造的对象由此获得了客体的意义;另一方面又是人自我确证的过程,“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人由此而获得了改造对象世界的主体的意义。显然,主客体作为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两极,并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在创造性的劳动实践中生成和建构起来的。“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不仅在客体方面,而且在主体方面,都是生产所生产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离开了劳动实践活动,主客体就失去了确立的基础。

其次,由于主体的对象性实践活动,使主客体不断发生变化,从而促使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同时使主体日臻完善。实践不仅建构了主体和客体这一对象性关系的两极,而且形成了主体和客体双向运动的内在机制。马克思说:“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6页。)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辩证发展,表征着主体本质力量的凝结和升华,展示了主体能动的创造性功能。因此,人们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第三,主体创造性活动的结果,体现了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外在尺度的统一。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在这里,马克思不仅明确地说明了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所具有的不同标准,更重要的是揭示出人的活动是自由而自觉的,人能够依据对客观规律和对自身的把握,从事对象性的活动。因而,作为活动主体的人显然不是客体的被动的工具,不存在客观规律绝对地支配、摆布、压抑主体活动的关系。相反,倒是实践主体的选择性、创造性功能,构筑了人的内在尺度与物的外在尺度有机统一的现实的契合点。

第四,由于主体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主导和中心地位,不仅使客体及其规律日益趋向于主体,而且客体及其规律的延伸、拓展,尤其是主体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利用及驾驭,日益确证着“我们的世界”的合目的性与属人的性质。当然,在实践过程中,主体一方面受到客体的限定和制约,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发展自己的能力和要求,以自觉能动的活动不断打破客体的限定,超越现实客体的制约。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这种限定和超越,或限定中的超越关系,正是客体及其规律对主体的制约性和主体对客体及其规律的超越性的生动表现,也是主体能动性的本质内容。

如果说客观自然运动是一种自在形式,客观社会运动属于一种自为形式,那么主体能动性在社会历史领域就表现得尤为突出。

不言而喻,人是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里的人不是抽象的、纯粹的自然人,而是社会的人,特别是从事生产实践活动的人,即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唯心史观把整个历史看作是人的意识的产物,抽象地发展了人的能动性,但与真理却相去甚远。唯物史观坚持历史决定论的立场,同时又认为,社会历史规律的实现离不开有意识、有目的的人的活动。所以,历史规律的存在不是抽象的,不是在历史主体活动之外的虚幻的东西,而是现实的、具体的,是历史主体活动的内在的必然趋势。历史发展的规律就存在于历史主体的活动之中,并通过历史主体的活动表现出来。用恩格斯的话说,历史规律就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4页。)。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自己“谱写”自己历史的乐章,也就是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因此,历史主体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

首先,社会历史的发展离不开主体意识的能动作用。恩格斯指出:“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中,无论在外表上看得出的无数表面的偶然性中,或者在可以证实这些偶然性内部的规律性的最终结果中,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相反,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页。)在这里,恩格斯把观念的成分“纳入”历史必然性和因果性的链条之中,不仅揭示了自然发展过程与社会发展过程的本质区别,而且深刻说明了主体意识的能动性对于历史生成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此外,1890年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关于“历史合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页。)的著名论述,同样为我们理解整个历史运动和掌握历史规律提供了一个科学分析的理论武器。

其次,主体能利用历史发展规律作用的不同方式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调整,从而实现历史主体的价值目标。历史发展的方向和道路,既不是人们事先预约和商定的,更不是某种神秘力量安排的,而是有着复杂的内在机制和条件。因而,历史主体从事历史活动的目的、计划及其行为,首先要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正确把握的基础上。然而,这并不等于说人是规律的奴隶,只能完全受制于规律。历史事实证明,不是规律产生了人的活动,而是人的活动创设了条件,发现和利用了规律。当主体的目的、意愿和行为在规律面前“碰壁”之后,既可以及时调控自身,校正目标,也可以再创条件,“另辟蹊径”或“绕道而行”,使得依存于诸多条件的规律的强制性失去效力,从而使主体在规律面前实现自主、自由。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0页。)事实上,我们目前进行的各项改革,正是主体自我调控的鲜明体现。

第三,主体的价值目标及效应可以加速或延缓历史发展规律必然趋势的实现进程。人的能动性活动都是围绕着一定的价值目标而进行的。追求价值目标既是主体能动性的内在根据,又是主体能动性活动的动因。一般说来,凡是实现了的价值目标(或曰正价值),是有利于历史必然性贯彻下去的因素;凡是未实现的价值目标(或曰负价值、零价值),则是历史必然性的干扰因素。由于这两类因素交织在一起发生作用,使历史的发展呈现为在曲折中前进的过程。最具说服力的实例就是我国的“文化大革命”和近20年来的改革开放。“文化大革命”的负价值几乎葬送了来之不易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正价值则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生机。由此我们也不难发现,人有什么样的价值目标,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价值目标的选择直接决定着人的活动的成败。只有正确的选择,才能使人的活动既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又沿着符合主体自身需要和利益的方向发展。

第四,主体的历史选择性实际上突破了历史规律的限制。就人类总体的历史而言,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体现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表现为一个决定性的过程。然而,由于主体的社会活动具有历史选择性,社会发展并不总是严格地按照五种社会形态的序列演进的,有时会出现巨大的跳跃。那么,历史主体就不只是受制于历史的决定性,而是要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使人成为人本身的主人。他们不是满足于历史的现状,而是要不断突破或超越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敢于和善于在历史的转折点上把握自己的方向。例如在近代中国,按照当时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就既有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可能性,也有发展为社会主义的可能性。与我国处于同一历史阶段的印度等国走向了资本主义,而我国则走向了社会主义。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中国的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已经在革命的实践中成长为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主体;在对历史发展的价值选择上,他们自然要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价值。这是中国人民在历史发展的客观尺度面前作出的最佳历史选择。如果不正视这种情况,认定主体的一切价值选择都只能遵循历史必然性的安排,那就势必影响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就会导致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的观点。

要考察主体能动性与规律制约性的辩证关系,不能不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联系起来加以探究。因为自由是一个主体性的范畴,又是人的本质的根本内容。

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人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会感到无拘无束,自由就是对外在强制和约束的摆脱。问题在于什么才是摆脱了外在限制,以及如何才能摆脱外在的限制。旧唯物主义把自由理解为人对必然的认识与服从,因而要求主体只能适应客体,顺从客体;唯心主义把主体抽象化为一种创造客体的精神客体,认为客体对主体的外在限制只是一种外观或假象,它在实质上是由主体所统摄的,因此主体是绝对自由的。这两种自由观都是片面的,前者必然导致宿命论,后者必然导致唯我论。

与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自由观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立足于用积极能动的社会实践的观点来说明人的自由的本质。自由是一个主体性范畴,是人的主体性最充分的体现,人“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67页。)。诚然,人不能不顺应客体,不能不受到外在必然性的限制,但是人并不是外在必然性的奴隶,而是驾驭和利用外在必然性的主人。主体能够运用自己能动的创造性活动去打破外在必然性的限制,这才是人的自由之所在。

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的本质的基本思路,主体通过能动的创造性活动体现自身的本质力量,应当是实现自由的客观依据。如前所述,人不是消极地依赖自然环境所提供的现成条件来实现自由的生存,而是通过改变和创造对象世界的属人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人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7页。)。所谓“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当然不仅仅是指人的存在具有客观的自然属性,更主要的应是指人的活动具有自为性、自觉性、自主性、自由性和自创性的特点,这种特点是专属于人并能使之对象化的。正是由于人的这种能动性,不仅奠定了世界二重化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自在世界和人类世界的对立统一的基础,而且构筑了社会发展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自然历史过程与人的自觉创造过程相统一的运行机制,是人类最终走向自由之路的动力的源泉。

自由选择是自由活动的前提。毋庸置疑,无论外部世界的规律还是支配人自身的规律,作为客观必然性,它们都对人的存在和活动具有强制性。人不能无视客观必然性的制约,不能越出客观必然性所限定的范围去寻找自由,这是人的自由的限度。然而,必然性所规定的范围仍然是相当广阔的。必然性总要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并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因而,必然性实现的具体形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是可以选择的。有了选择的余地,也就有了自由的空间。一般说来,人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越是深刻、全面和准确,他所做出的选择便越是符合或接近他的目的和愿望,他也便越是自由。“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5-456页。)。这就要求人们在进行选择时,主体的内在尺度必须同外在尺度即客体尺度相结合,注意把握内在尺度运用的范围和条件限制。否则,既使是正确的选择也不能真正实现,从而也就失去了选择的自由。

观念的自由并不等于现实的自由。人们在客观必然性所规定的多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是为了把自己选定的可能性变为现实。因此,主体只有将自己观念中的目的或构图在实践过程中加以现实化,对客体进行符合于自己目的的改造,才能获得实在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不仅是人们获得自由的现实途径,而且它本身就是人的自由的确证。自由的真正实现就是人类的解放,也是对必然的驾驭。马克思指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的活动,而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关系的状况促成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68页。)马克思在这里虽然强调的是实践的现实性以及主体的对象性活动的结果对自由的意义,实际上也表明了主体能动的实践活动在自由实现中的决定作用。由此可见,尽管人的存在和活动受到客观必然性的限定,但人在必然性所规定的范围内,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决定,并通过实践把可能变为现实,获得自由。

人类追求自由和争取解放的过程,也就是人本身获得发展的过程。人类通过实践把自身从动物界提升出来,又通过实践使世界变得越来越适应人的需要,同时也使人自身的能力得到发展。所有这些,不断确证和展示出主体能动性的巨大意义。当前,我们正面临21世纪的严峻挑战,更面对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进一步发挥主体的能动创造性,将使人的主体性在更加广阔的领域和范围内凸现出来。

标签:;  ;  ;  ;  ;  

主体的能动性与法律的制约_能动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