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WTO下的电子商务失衡分析_电子商务论文

当前WTO下的电子商务失衡分析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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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日显提高,电子商务也成为了WTO的重要议题。分析和了解WTO电子商务议题的进展,特别是就其规则的经济效应进行研究,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一、WTO引入电子商务议题的背景

电子商务是一种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开展商务活动的行为。目前,国内外有关电子商务的定义众多。以国际机构为例,像国际经合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发生在开放网络上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ITRAL)的解释是指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其他通信方式开展的国际贸易;WTO的观点是:所谓电子商务是通过信息网络所进行的生产、营销、贸易等商务活动的总称。

电子商务在全球蓬勃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互联网的急剧扩张,电子商务增长速度惊人。据统计,1994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仅为12亿美元,1997年增长1倍多至26亿美元,2000年销售额已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电子商务仍在以每年增加10多倍的速度在增长,到2003年据WTO估计,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量的10%—25%。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是与电子商务自身优势分不开的。借助于互联网,电子商务是在全新的虚拟空间里运作,交易快捷、成本极低,过去制约交易开展的时间和地域障碍,此时都已不复存在。然而,也正是这种虚拟的运作模式,使电子商务面临了许多挑战。当前,尤其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安全性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是依靠通信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的,而这些网络或系统本身是开放性的,极易受到他人侵入、篡改、盗用和破坏,因此,怎样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确保电子商务信息的真实、保密、不可否认和不可更改,是电子商务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2.技术标准问题。电子商务在信息网络上传输的是数字化电子信号,从技术要求上讲,这些电子信号必须采用共同的技术标准,才可以被对方接受和识别。所以,积极制定和推广电子商务国际技术标准,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要求。

3.税收问题。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交易,传统的税收形式在这里已无法使用。然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交易要不要征税以及怎样征税,目前国际上仍没形成最终公认答案。

4.知识产权保护、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等相关问题。

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互联网所构建的电子商务空间是全球性的,因此,以上问题如果仅是依靠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组织的力量,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惟一处理国际贸易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机构。WTO包括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其宗旨是通过减少各成员国贸易壁垒,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不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和国际经济活动内容日益丰富,目前WTO所协调的范围,早已突破原先局限于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范踌,已涵盖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范等新领域。因此,由WTO出面协调和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显然是最恰当不过了。实际上,早在GATT乌拉圭回合期间,便有人将电子商务议题提了出来,只是因当时电子商务发展还很不成熟,所以才没有被列入正式谈判日程。

二、WTO电子商务主要议题和规则

电子商务成为WTO正式议题,是在1998年于日内瓦举行的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经过协商,此次会议最后形成了重要的“全球电子商务声明”。该声明规定,WTO将在近期公布有关电子商务工作方案,并要求WTO组织的132个成员国在1999年底之前不得对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征税,该期限后在WTO西雅图会议上被延长至下一轮WTO部长会议召开。

1998年9月WTO公布了具体电子商务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WTO将对电子商务议题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尤其是,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内做法不同,WTO并没有计划单独设立电子商务规则政策框架,而仅是试图在WTO原有体系中寻求解决电子商务的办法。所以,作为第一步,WTO先是让各专门委员展开电子商务专题研究,形成报告后提交WTO总理事会。WTO专门委员会包括货物贸易委员会、服务贸易委员会、知识产权贸易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等。

服务贸易委员会是WTO中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设立的专门处理服务贸易有关事务的机构,它研究领域涉及:电子商务范围、电子商务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电子商务的国内法规和承认、电子商务的竞争和隐私权的保护、电子商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电子商务国民待遇以及关税和分类等。相对而言,该委员会目前是就电子商务议题所得成果最多的部门,成果包括:(1)明确了GATS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全面涵盖原则;(2)明确了WTO成员国不得因为服务提供方式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政策的技术中性原则。(3)明确了GATS所有条款均能应用于电子商务的普遍适用原则。

此外,由该委员会协调和完成的一些行业性国际条约或协定,也不同程度地与电子商务有关。例如,《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它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信息技术协议(ITA)》是规定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而《金融服务协议》则是强调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等。

WTO中货物贸易委员会是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来分析相关的电子商务问题,现正在研究的内容包括: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商品市场准入、海关估价条款的适用性、进口许可证程序、关税和其它税、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标准和原产地规则以及分类条款等。

WTO知识产权委员会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以及新技术应用等。一般认为,以上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十分重要。

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目前研究重点是: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小企业(SME)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中的更多参与及挑战、电子商务对于商品传统分发方式以及金融方面的作用等。

WTO上述各种电子商务工作模式,好处是在于能深入地分析电子商务对WTO的影响,并考虑到这种影响对WTO不同领域的差异性。然而,由于这种模式使电子商务议题过于分散,因而也大大制约了WTO电子商务规则的制订进程。从现状看,目前WTO电子商务议题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已形成的规则仅局限于电子商务税收和基于GATS基本原则的市场开放上。

三、WTO有关电子商务的不平衡性

从整体上看,目前WTO电子商务规则经济效应其实并不复杂。电子商务提高了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WTO电子商务零关税和市场开放政策对世界经济增长肯定有着正面经济效应。根据国外最新实证分析结果,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国民收入已构成显性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电子商务越发达,那么,该国国民收入也就越高。而美国的资料进一步表明,由于开展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美国减少产业总投入成本2%至40%。其中,像金属机械行业减少22%、化工行业10%、电子行业29—39%。美国经济平均价格,则是下降4%。

目前,WTO电子商务规则的负面效应,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不平衡性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福利效应,在世界上严重不平衡。以具有代表性的数字化媒体产品为例,发达国家1997年占据了全球市场的86.2%、转型国家占2.1%、拉美等国占1.9%,而非洲国家更低,总共只占0.06%(详见表1)。所以,WTO当前的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其受益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极其有限。

表1 1997年世界数学化媒体产品交易分布情况

国家或地区发达国家 转型国家 亚洲和大洋洲 拉美和加勒比海 非洲

总计

出口额(百万美元) 40500.8

983.4 4400.3 874.428.7

47004

占市场比重(%)86.2 2.1 9.4

1.9 0.06100

资料来源:联合国数据库COMTRADE Database

第二,电子商务对各国经济的影响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服务业目前是发达国家的主导产业,在发达国家GDP中平均约65%。因电子商务主要作用于服务业,所以,电子商务对发达国家整个GDP的影响面,据测算目前平均已有29.6%,美国更是高达37.9%。因此,WTO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可相当程度地促进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却不同,在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服务业仅占其GDP的35%,因此,即使不考虑电子商务水平如何,这里也可推断出电子商务发展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效应不大,在电子商务完全自由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经济甚至有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危险。

第三,电子商务规则对约束对象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有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贸易环境的相对恶化。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有时交易对象按传统货物与服务分类已变得十分困难。比如一本书既可以以电子信息状态存在,也可以以传统有形物形式出现。而在目前WTO电子商务规则中,若贸易对象是无形物,则被暗示须按GATS规则处理;若是有形物,则应是根据GATT有关规则对待。由于CATS和GATT之间的差异,因此,对于那些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它们便可以利用WTO电子商务规则的这一漏洞,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取得对己更为有利的地位,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环境,则相对更加恶化。

第四,WTO成员国原先在GATS中的权利义务平衡,有可能因电子商务的引入被打破。在GATS中,规定服务方式有四种:(1)跨境提供(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移动);(2)消费者移动到提供者国家接受服务;(3)外国实体在一国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4)需要自然人的短期移动来提供的服务等。因电子商务主要涉及前两种方式,所以,这里以前两种为例,可发现各国在GATS所承诺的市场开放上对待不同服务方式是不一样的(详见表2),并且总的来讲,第二种方式开放程度比第一种大。需说明的是,在当时GATS的谈判和形成过程中,尚未涉及电子商务问题。因此,现在电子商务如果归于方式二,它意味着让成员国增加了服务市场开放承诺,造成自己原先权利和义务的失衡。而如果将电子商务归于方式一,则将允许成员能更多地施于电子商务贸易壁垒,不利于电子商务潜在利益发挥。因此,本文认为将CATS直接用于电子商务规则,是值得商榷的。

表2 各国对不同服务模式下市场开放承诺水平(不加限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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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种类│建筑 │环境│健康│旅游│运输│娱乐│金融│分销│贸易│交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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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式Ⅰ│ 18 │ 20│ 20│ 55│ 51│ 69│ 70│ 72│ 75│ 84│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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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式Ⅱ│

83 │ 96│ 89│ 88│ 94│ 94│ 57│ 93│ 88│ 84│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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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Emad Tinawai:“E-services and the WTO:the adequacy of the GATS classification framework”,2000

最后,在电子商务规则形成上,发展中国家意愿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理论上说,WTO电子商务规则应是通过各成员国共同协商后形成的。但是,目前WTO电子商务规则主要是由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来主导和制定,在提交WTO总理事会的报告中,迄今仅有两份是来自发展中国家(一份是埃及,另一份是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同时,虽然目前WTO对电子商务采取免征税政策,但该政策是暂时性的。它既不意味着下一轮WTO部长会议后仍采用这一规则,也不表示着各成员国目前对此问题已没有分歧。事实上,现在一些国家之所以认同零税收政策,仅是因为当前元法从技术上征收而已。因此,从上面多种角度看,目前WTO的电子商务规则,离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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