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务贸易与国家竞争力_服务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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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假设,如果在贸易伙伴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大量非关税壁垒和市场不开放条件下对本国先进信息服务出口不进行严格管制,可能会动摇国家领先优势地位。因此,需要建立(也已经建立)严格的信息服务出口管制制度。然而,这种出口管制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却损害了国家竞争力,因为它使本国先进技术厂商的出口规模和范围受到严重阻碍,这种有损竞争力的出口管制制度最终可能损害国家的长远安全利益。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信息服务厂商竞争力低下、或信息市场发育不成熟,需对本国幼稚信息服务业提供保护,因此有必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服务进口限制措施。然而,这种限制进口措施使本国外向型厂商不得不支付高昂的信息服务成本而损害竞争力,从而可能损害国家的长远利益。本文旨在探讨信息服务贸易对经济竞争力发挥影响的基础和过程,为我国渐进开放本国信息服务市场,争取加入世贸组织,为广东省迎接信息服务贸易时代的新挑战,提供初步的理论研究基础。

一、信息服务贸易定义范畴

信息服务贸易定义应以服务贸易定义为基础。服务贸易理论研究主要以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Gary P.Sampson和Richard H.Snape(1985)提出的服务交易模式为蓝本讨论服务贸易概念。本文以Sampson和Snape的服务交易定义,将现代信息服务交易活动划分为A、B、C、和D四类基本形式,如图1所示。

在A类信息服务交易中,信息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都不移动。它包含两类具体贸易形式:①借助互联网络、或电讯网络等而进行的远距离信息服务交易,如Internet网上的信息贸易,其他跨国数据流贸易、国际电讯贸易、跨国金融信息服务贸易,或某个香港公司通过本地电脑终端检索服务器位于美国的商业数据等,都属于这类可同时异地交易的信息服务贸易;②信息服务消费者与服务提供物理分离而借助物质载体参与国际贸易,如计算机软件贸易、音像制品贸易、文学艺术作品贸易和专利许可贸易等,这类信息服务贸易可同时异地,或异时地进行交易,构成现代信息服务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B类信息服务交易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移动而依靠消费者移动完成服务交易,如公司派遣职员出国学习技术或技术培训,或跨国公司内部高级职员出国轮训,或进口教育服务(出国留学)等;这类信息服务一般要求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保持物理接近。

在C类信息服务交易中,信息服务提供者移动而消费者不移动。这种形式的服务交易必然伴随信息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如跨国信息服务公司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而进行与直接投资相联的信息服务贸易。美国Motorola公司成功进入日本和中国电讯市场,美国OVID数据库公司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在香港地区成功地营销OVID数据库等都属于典型例子。

D类信息服务交易是信息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双方都移动。这类信息服务交易通常发生在第三国,如在香港的一家法国公司向同在香港的一家美国公司购买电讯服务,或在东京的一家韩国公司向本地的一家美国信息服务公司购买数据服务等。

我们给出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的严格区分。信息产品包括计算机硬件、电讯及办公设备、电子元器件、各种用于显示信息的电子产品或娱乐产品(如仪器表、电视机和放映机等),以及各种纯粹的信息记录载体等。假定信息产品属于资本密集型产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和其他知识产权产品,电讯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在本文中均属于现代信息服务范畴,并假定它们属技术密集型产品。

现代信息服务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服务,也称为无形信息服务,如跨国数据流服务、电讯服务、工程咨询服务、技术培训与教育服务,以及金融信息等商业信息服务等。这类信息服务通常要求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物理接近,服务生产与消费同时同地进行,部分也存在同时异地进行的情况。另外一类信息服务是有形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文化娱乐制品和某些高技术产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有形产品。这类信息服务区别于前一类信息服务的特点,在于它们无需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物理接近,服务提供与消费之间既可以同时同地或异时异地进行,也可以同时异地或异时同地进行。信息产品贸易与现代信息服务贸易共同构成所谓的“国际信息贸易”。上述分析结果可以图2形式简单表示。

图2表明现代信息服务与现代信息产品制造业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这种联系决定了理论上不能孤立地讨论信息服务的福利收益,需要与信息产品制造业联系起来考虑。

二、信息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福利的比较

假定传统赫克歇尔-俄林(H-O)模型所有假设条件都成立(事实上,在信息贸易中国内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国际间要素完全不可流动的假设不成立,因为作为信息服务贸易要素的信息没有物理性跨国流动的情形,与事实上的物理性跨国流动的影响是一样的),我们由此构造两个国家A和B,两种产品X和S的信息贸易模型。假设A国是现代信息产品X禀赋丰富的国家,而现代信息服务禀赋S相对稀缺,B国情况正好相反。如果自由贸易,A国向B国出口信息产品X以换取信息服务S,B国向A国出口信息服务S以支付进口的信息产品X。假设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均不形成“二次信息市场”,即购买它们的消费者都是最终消费者,而不会出现再次被潜在消费者分享或被消费者盗版而出现二手销售市场的可能,则符合H-O模型要求(见图3)。

图3中T[,A]T[1,A]和T[,B]T[1,B]分别表示A国和B国的信息生产可能性曲线,A国向B国出口信息产品Q[,A]A,进口信息服务AC;B国则出口信息服务Q[,B]B以进口A国信息产品BC(假设信息服务Q[,B]B或AC数量上虽小于信息产品Q[,A]A或BC,但价值上可以等于或大于后者,这种假设不违背现实情形)。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均不形成二次信息市场,故A国贸易三角△Q[,A]AC等于B国贸易三角△Q[,B]BC。C点位于两者信息生产可能性曲线之外,信息自由贸易给两国带来提高的福利收益。

信息商品具有生产成本与使用规模无关的成本特征,该特征给信息厂商带来两种截然相反的市场销售影响。一种是负收益影响,由于信息商品生产成本与使用规模无关,因而信息服务(特别是有形信息服务)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形成二次信息市场。信息服务形成二次信息市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分享”方式形成二次信息市场使信息服务潜在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满足,如某人购买一套VCD后在朋友间分享这套VCD等;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非法的“分销商”方式形成二次信息市场使信息服务潜在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满足,如购买正版软件后盗版非法销售等。无论何种方式形成的二次信息市场,都将降低信息市场名义需求,其影响如图4所示。

在图4中,S[,1]表示不存在二次信息市场的信息服务供给曲线,S[,2]表示存在二次信息市场的供给曲线,P[,1]和P[,2],Q[,1]和Q[,2]分别表示不存在和存在二次信息市场时信息服务的价格和消费数量。当存在二次信息市场时,信息服务价格比不存在二次信息市场时下降了(P[,1]-P[,2]),信息服务销售量减少了(Q[,2]-Q[,1])。

信息商品生产成本与使用规模无关对于信息厂商的正效用是,它使信息厂商一旦生产出信息商品后能够以非常低的边际成本销售高附加值的信息商品,这为信息厂商持续开拓信息市场提供了可能。因而相对于生产或经销货物商品厂商,信息厂商更加重视信息市场特别是国际信息市场的开发。信息服务产品在信息厂商自身销售中形成二次信息市场的特征特别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因为这种特征使信息服务的跨国界流动既可以是有形的生产要素的物理移动,也可以是无形的非要素、非物理的移动,前者如美国信息服务公司前往中国开设分支机构或合资办厂,后者如美国数据库公司在本土通过电讯或互联网络跨国向中国公司提供信息服务,但其提供的信息服务规模与美国数据库公司数据库生产成本无关。

信息服务提供者生产成本与信息服务消费者的消费规模无关的特征,构成同等贸易条件下信息服务贸易福利收益大于货物贸易福利水平的基础,图5的分析说明了这一点。如果A、B两国都仅在国内生产时使用它们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图5给出A、B两国信息产品X和信息服务S的传统转换曲线。与图3相反,图5反映出A国在信息服务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如果信息服务可以直接贸易,那么,两国将同时出现相对一致的世界信息服务价格P。生产和消费点各自位于H和C点,A国将向B国出口S换取X。

如果X和S都象普通货物商品那样不会形成二次市场,当A国从本国服务市场中抽取服务要素(如管理、数据库等信息资源)参与国外的服务生产时,A国信息生产可能性曲线将收缩。结果,A国信息生产可能性曲线将沿着雷布任斯基线(Rybczynski)方式向内移动。按照固定的相对价格P,A国在图5中的生产点将沿着雷布任斯基线R[A]向左上方移动。相反,当这些信息要素服务于B国信息生产时,B国信息生产可能性曲线将扩张,且其生产点将沿着平行的雷布任斯基线R[B]向右下方移动。由于假定信息服务必须在消费国生产,当两国信息服务产出等于各国自身的信息服务需求时,两国信息生产点的移动将停止。因此,信息贸易均衡出现在雷布任斯基线上分别处于消费点C[A]的正下方的Q[A]点和消费点C[B]点的正上方的点Q[B]点。在该均衡中,A国向B国出口信息服务S以支付信息产品X的进口,这些出口的服务在图5中表示为S[,2]-S[,1],其价值高于A国进口X的价值。高出的差额部分用于支付B国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借助A.Deardorff(1985)模型给出的分析结果。

如果信息服务可以形成二次信息市场,那么,图5中A国信息生产可能性曲线将不会收缩而维持不变,即使A国部分信息要素实际上已经流动到B国。例如,Microsoft公司的Windows95软件在全世界推销基本不会影响美国本土信息生产的可能组合。相反,B国信息生产可能性曲线将会象信息服务不形成二次信息市场的情形那样向外扩张。这样,A国生产点基本维持不变而位于H[A],消费点则依然移动到C[A];B国生产点将沿着雷布任斯基线R[B]向右下方移动直至Q[B],消费点位于C[B]。

比较上述两种情形,不难发现在后一种情形中A国中不损失本国信息生产可能组合的情况下使B国信息生产可能组合发生变化,且两国福利收益均得到实际提高。由此得出以下两个结论及其推论。

1.在同等贸易条件下,贸易国从信息服务贸易中获得的福利收益大于(或至少不小于)从同等规模的货物贸易中获得的福利收益。

由此得出的推论是:在同等规模的贸易中,贸易国在信息服务贸易中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带来的竞争力高于(或至少不低于)在货物贸易中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带来的竞争力。

2.在同样贸易条件下,信息服务贸易比货物贸易更能同时提高贸易双方的福利水平,但信息服务出口国从出口中获得的贸易收益高于同等规模货物出口获得的贸易收益,信息服务进口国从服务进口中获得的贸易收益则不低于同等规模货物进口获得的贸易收益。

由此得出的推论是:当具有信息服务比较优势的贸易国与具有货物贸易比较优势的贸易国发生贸易时,前者从贸易中获得的收益高于或至少不低于后者。如果贸易双方都开放本国市场,前者允许先进技术等信息服务自由出口而允许货物商品自由进口,后者允许信息服务自由进口和货物商品自由出口,那么,在同等贸易规模条件下,前者在信息服务贸易中获得的贸易顺差足以填补在货物贸易中出现的逆差,后者在货物贸易中的顺差则不足以填补在信息服务贸易中的逆差,除非扩大货物贸易出口规模。

三、信息服务贸易对经济竞争力的影响

信息服务贸易将提高竞争力先后被Warren McFarlan(1984),Michael E.Porter(1985a,b),Yehia Soubra(1993)和James R.Lee(1993)等学者从不同角度给予理论分析和数据论证。获得低成本优势和寻求产品差异性是信息服务贸易提高厂商乃至国家经济竞争力基础。在此基础上,信息服务贸易给予厂商或国家竞争优势的基本要素可以分解为以下六个要素:

1.信息技术(和高技术)要素。信息服务贸易或者依靠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来实现,或者借助物理载体(如光盘等),或者借助其他高技术方式来实现。信息服务贸易促使厂商及时采用各种最新信息技术以获得成本优势和产品差异而提高竞争力。

2.信息资源要素。信息服务贸易的对象是数据库、网络信息、软件、音像制品、专利技术、文艺作品或其他知识产权产品。它们构成国家信息资源的基本要素。与自身开发信息资源相比,信息服务贸易使厂商获得相对低成本的信息资源而取得竞争优势。

3.信息管理要素。信息服务产品属于技术与管理密集型产品(本文理论模型的假设如此),信息服务贸易过程既是实施信息管理的过程,又是提高信息管理技术和质量的过程。信息服务贸易提高厂商的信息管理效率。

4.服务要素。信息服务贸易为国内厂商提供了一种利用国际信息市场的可能途径,外国信息厂商进入国内市场带动和加强国内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竞争导致信息服务价格的下降和信息服务质量的提高,从而给外向型厂商提供了低成本的参与国际竞争的外部信息条件,提高了本国厂商的国际竞争力。

上述四种要素不仅给厂商带来竞争优势,而且也给政府带来管理效率,因为信息技术、信息资源、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市场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和干预经济发展的成功率,这无疑间接地提高了国家的竞争优势。

5.信息资本(投资)要素。信息服务贸易往往与外国直接投资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相当程度上信息服务贸易与信息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FDI)之间难以严格区分。信息服务贸易带来外国直接投资,而外国资本的持续流入需要各种跨国信息服务来支持,这一方面是跨国公司产业内贸易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市场全球化发展的迫切需要。外国资本的持续流入将不断提高本国市场的开放度,而本国市场的开放程度被认为是决定国家竞争力的指标之一。

6.信息产品要素。信息服务贸易内含有的信息技术、信息资源、信息管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投资诸要素的有形或无形跨国流动,必然促进信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信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将促进国家产业升级(产业信息化)和信息业的规模发展(信息产业化),这将提高本国厂商的效益和管理效率,从而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台湾邱庆慧(1997)对日本中小辅助产业信息化研究,有力说明产业信息化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提升作用。

图6是上述六要素与Porter国家竞争优势组合理论的相互关系图。Porter认为,需求条件、生产因素、相关与辅助产业、厂商策略(企业结构和行业竞争)、机会和政府构成一国竞争力的基本因素,这些基本因素构成图6中的钻石体系。依据该体系的演变过程,Porter提出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提高一般经历四个阶段的理论,第一阶段为生产因素主导阶段,如农业生产优势依赖于基本生产要素;第二阶段为投资因素主导阶段,国家竞争优势主要表现为政府和企业积极投资,生产因素、厂商决策和竞争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第三阶段与创新主导阶段,该阶段的竞争产业建立在较为完整的竞争力钻石体系上,企业向着国际化和全球化方向发展;第四阶段为丰裕主导阶段,该阶段的竞争力来自前三个阶段财富与创新技能的积累。如果Porter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竞争力变化过程的话,那么,信息服务贸易将对除第一阶段外的其他三个分阶段的发展产生影响,而且这种影响随着经济竞争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加深。

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学院(IMD)测定各国经济竞争力指标的主要项目(全部项目1995年为378项,1996年改为共8大项,28类中项和224小项)由表1概要给出。在其中的28个中项中,带*号的16项是作者标出来的表示与信息服务贸易有直接关系或较强联系的项目,这此项目占中项目的57%。这说明从IMD指标来看,信息服务贸易与竞争力具有较强联系。世界经济论坛评价经济竞争力的指标也是8大类共155项指标,分别是经济对国际贸易与金融的开放程度、政府预算和规章制度、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基础设施质量、科技管理、企业管理、劳动市场的灵活程度,以及司法和政治制度(或体制)。它们几乎都不同程度地受信息服务贸易要素的影响。

从信息生产内在领域看,信息服务贸易与经济竞争力保持联系的基础在于其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征。信息服务属于技术、管理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与信息产品相比,它更倾向于向着技术和管理密集型方向发展,信息产品则倾向于向着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信息商品生产成本与使用规模无关使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必然具有规模经济特征,技术、管理和资本密集又进一步加强了这种特征。无论是信息产品长期平均成本,还是信息服务长期平均成本都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而呈现逐渐下滑趋势,且信息服务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平均地比信息产品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下降得更快些(见图7),意味着信息生产的边际收益递增。

在图7中,C[,X]和C[,S]分别代表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假设A、B分别为信息厂商在国内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生产点,分别以7.5和4.5个单位的平均价格销售4个单位的信息产品和5个单位的信息服务。假设在国内市场中,既可能是消费者对信息产品的需求拉动对信息服务的需求,也可能是信息服务需求拉动对信息产品的需求;在国际市场中则表现为信息服务拉动对信息产品的需求。由于国内信息产品及服务之间的差异性不明显,因而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之间的销售数量差距不大。信息产品和服务生产成本与使用规模无关的特征,使信息厂商更有动力向国外推销信息服务而不是信息产品。

假设D点为该厂商在国外信息服务的生产点,以2个单位的平均价格提供10个单位的信息服务。此外,由于信息服务带动了信息产品在海外市场的销售,信息产品在信息服务的支持下在国际市场上以6个单位的价格销售7个单位信息产品。由于国际竞争导致产品差异性明显增强,国际市场上信息服务与信息产品之间的销售差距扩大为5个单位。信息厂商从国际市场中获得的收益(2×10)+(6×7)比封闭经济条件下的收益(7.5×4)+(4.5×5)提高了9.5个单位,即通过开拓国际市场,信息厂商比国内市场高出18%的收益。

重要的是,通过信息服务乘数效应,信息厂商可率先在国际市场上树立厂商声誉,以首先进入市场的优势保持和提高在差异性信息服务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因此,无论是信息产品厂商还是信息服务厂商,都有不会仅仅满足于对国内市场的开拓,势必向外扩张开拓国际市场。与一般货物商品和服务相比,信息产品和服务具有更强的外倾特征。这种外向的规模经济产生的效应本身就构成经济竞争力的内容。在信息产品及服务领域保持优势或占有优势市场分额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通常具有竞争力。

四、结论

作为国际贸易中一个新的贸易领域,信息贸易包括所有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贸易,后者由有形信息服务和无形信息服务组成。由于信息服务贸易对经济竞争力的影响越来越强烈和广泛(或者它本身构成竞争力指标之一),使它与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提高保持着难以割断的联系。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完全开放本国信息服务市场,也没有一个国家倾向于执行严格的信息服务进口替代政策。

虽然发达国家采取提高竞争力的放松出口管制政策,发展中国家采取放宽进口限制的渐进自由化政策构成了世界信息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第一步,然而由于国家竞争力原因,信息服务贸易既不可能出现李嘉图式的纯粹自由贸易,也不可能出现传统的工业进口替代那样的保护贸易。有管理的信息服务自由贸易最有可能成为各国发展的预定目标,但这也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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