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中价值理论分歧的实质与原因——兼论劳动价值理论中暗含的假设前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价值论文,分歧论文,实质论文,学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主观与客观价值论的形成:价值理论发展的简要回顾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与西方价值理论存在着重大的差别。马克思认为,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决定因素,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只能创造“财富”或使用价值,而不可能成为“价值”的源泉,并构成商品价值的实体。马克思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理论被理论界概括为“价值源泉一元论”;且这种价值理论是彻底的“客观价值论”,即马克思认为,价值的决定因素是实实在在的,它完全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劳动投入量大小或有无,而与人们的主观感觉或好恶没有任何关系。
但西方学者则不同意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在马歇尔均衡价值理论产生之前,他们或主张多元价值论,或主张主观价值论。价值源泉多元论的产生最远可以追溯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他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名言,为后来的西方学者们所普遍接受,并发展为劳动和土地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多元价值论(需要说明一点的是,马克思虽然也认同配第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名言,但是由于马克思认为财富与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所以,尽管劳动和土地共同创造了财富,但是创造价值的就只能是劳动一个因素。至于西方学者则显然是假定“财富”与“价值”这两个范畴是可以等同使用的范畴)。依价值多元论的解释,价值的源泉不仅包括劳动要素,还应包括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就是说,构成产品成本范畴的各个因素都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因为在他们看来,从产品使用价值的创造或产品的供给离不开所有要素的共同配合。这种从供给角度或成本方面分析价值源泉的理论就是所谓的“生产费用价值论”。应该承认一点的是,尽管生产费用价值论从具体的价值决定因素来说是属于多元价值论范畴,但是如果从主客观价值论的划分来说,生产费用价值论则无疑可以归入客观价值理论范畴,因为成本投入对生产商品的企业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和客观的。
至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主观价值论,虽然早于18世纪中叶就已出现,但完整理论体系的形成则是在19世纪70年代由奥地利学派门格尔、英国的杰文斯和洛桑学派的瓦尔拉斯等人完成的。他们在“边际效用”概念基础上指出,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并非供给方面的生产费用大小,而是消费者需求方面的主观因素,即商品给消费者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大小才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因素,这即所谓的“边际效用价值论”。据西方学者认为,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出现“彻底地解决了”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提出的“水与金钢石的价值悖论”难题。
边际效用价值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西方经济学中的主观价值论产生。那么,“价值”究竟是一个主观范畴还是客观范畴?19世纪末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家马歇尔通过均衡价值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和。在他认为,价值既取决于供给因素,又取决于需求因素,从供给方面来看,生产费用是决定产品价值的因素;从需求方面来看,效用或边际效用是决定产品价值大小或有无的因素。商品的最终价值决定在于供求双方的共同作用,这一价值理论就是所谓的均衡价值论或均衡价格论。由于供给方面的“费用”因素属于客观范畴、需求方面的“效用”因素属于主观范畴,因此,价值这一概念在马歇尔认为便既带有主观性,又带有客观性。
二、对私有经济的不同认识:价值源泉之争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之间发生的价值理论之争,从形式上看是经济学理论本身或学术观点之争,然而,隐藏在理论背后的则是一个重大的阶级利益冲突问题,或者更具体地说体现了双方对发展私有制经济的态度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所最终得出来的基本观点或结论是: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条件下,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利益冲突或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而生产费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以及均衡价值论则无视资本主义社会中两大阶级之间的矛盾、对立与冲突,认为二者是和谐的关系。
熟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人都知道,马克思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以铁一般的逻辑推导,建立了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即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理论)并进而得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唯物主义结论。对于剩余价值理论的分析,马克思是通过对一个具体的生产过程的剖析来进行的,确切地说是通过对商品价值构成及形成的分析来进行的。马克思认为,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成本(工人的活劳动)和物力成本(机器设备、原料、燃料等生产资料)在形成为商品后或者说形成为使用价值后,其价值构成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和投入的物质资本相对应的不变资本价值:依据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理论,机器、厂房、原料等物质资料是不可能创造价值的,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只转移其自身价值,资本家投资于物质资料上的资本因此被称为不变资本;第二部分是和人力资本相对应的工资部分:依据劳动价值理论,这一部分是可以通过工人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来,它构成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新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在马克思资本理论中,它被称为可变资本;第三部分是超过生产之初所投入的资本量的价值量:这一部分就是剩余价值。根据活劳动创造价值而物化劳动只转移价值却不创造价值的理论,剩余价值部分显然只能来自于工人的活劳动本身,而与资本家所投入的物质资本是没有关系的,物质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仅限于创造使用价值。由此马克思得出结论,资本家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即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制度)而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彻底地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剥削的程度或剥削率则可以通过剩余价值在可变资本或工资中的比率来衡量。进一步地,对于资本家这种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行为,无产阶级显然应该联合起来进行抗争,确切地说是应该联合起来共同推翻这种人对人实施剥削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度,建立一种劳动者联合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可见,“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劳动价值理论最终的必然结论。
然而就西方经济学家来说,对现存社会制度(即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永恒性和合理性的判断与认识,使得他们自然要坚决抵制并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否则他们将无法抵挡马克思的铁一般的逻辑推论。的确,依据西方学者的价值源泉多元论,是无法得出消灭私有制的结论的。因为根据生产费用价值论,不仅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投入创造了价值,而且物化劳动(即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了价值,这样自然地,资本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便天经地义;顺理成章,西方经济学家也就认为,资本对雇用劳动的剥削无从谈起,消灭私有制便没有必要或依据,资本主义社会成为一种永恒不变的理想社会。生产费用价值论被均衡价值论取代后,西方学者进一步地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永恒不变的假定前提下,再像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那样继续关注价值理论的讨论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因此,他们也就将研究的重点更多地投放在价格理论上,而非价值理论上,在马歇尔看来,讨论价格问题的意义已超过价值问题的讨论,这一观点几乎为现代西方所有经济学家所接受。
三、“价值”定义的差异:价值理论存在分歧的直接原因
价值理论之所以存在分歧或争论,根源虽然在于争论双方对“私有制经济”合理性以及“消灭私有制”的认识迥然不同上;但直接的原因则在于论战的双方所给予的价值范畴的定义是不同的。换言之,马克思价值理论中的“价值”范畴和西方经济学中的“价值”范畴存在着定义上的差别。由于大家是在不同的含义上理解“价值”这一范畴,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马克思理论中所讨论的“价值”并不是西方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价值”;而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价值”含义也绝对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价值”。这样,在不同的“价值”定义基础上讨论价值的源泉,显然不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价值理论。其实,什么是“价值”与什么是“价值的源泉”(或价值的决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是对“价值”这一概念本身下定义,后者则是探讨决定“价值”量的具体因素或者说探讨价值的实体是什么这一问题。
众所周知,经济学家的重要任务或使命之一是研究如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然而现在我们发现,在价值理论的讨论中,我们这些以讲究效率而著称的学者们却陷入了一个永远不可能得出一个确切结论的无谓争论之中,也就是说,在不统一“价值”范畴定义的前提下争论价值的源泉只能是浪费时间与精力。我们认为,如果理论界需要将价值源泉问题讨论清楚,那么,首先应该讨论的是价值的概念本身,即我们所习以为常的“价值”范畴,到底该如何定义?
概括说来,理论界对于价值范畴本身的(经济学)定义或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斯密对价值的定义。斯密接受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带有表面化或现象化的看法,他认为,“价值”一词通常有两种意思,一方面是指“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指“交换价值”。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说:“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注: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文版,上卷,2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二是马歇尔对价值概念的理解。针对斯密将价值解释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观点,马歇尔说:“经验已经表明,把价值这个字用作前一种意义是不妥当的。一个东西的价值,也就是它的交换价值,在任何地点和时间用另一物来表现的,就是在那时那地能够得到的、并能与第一样东西交换的第二样东西的数量。因此,价值这个名词是相对的表示在某一地点和时间的两样东西之间的关系。”(注:马歇尔:《经济学原理》,8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简言之,在马歇尔认为,所谓价值,主要就是指物品的交换价值或价格。正是在将价值定义为价格的基础上,马歇尔才得出了价值(价格)取决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共同作用的均衡价值(价格)理论,其中,决定供给价格的因素是生产费用的高低;决定需求价格的因素是边际效用的大小。撇开这种将价值直接定义为价格的做法是否合理问题不谈,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基本上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三是马克思对价值概念的解释。马克思是通过对交换价值的分析着手进而从更本质的方面或更深层次引出价值范畴的。马克思说:“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共同的东西。”“如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样,二者中的每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能化为这第三种东西。”这里所说的“第三种东西”或“共同的东西”是指什么?通过分析,马克思首先排除了使用价值,因为“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他还说:“如果真正把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就得到……它们的价值。因此,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49~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一系列论述,我国理论界对价值范畴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就是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的那一句话:“所谓价值,就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由于价值这一概念在我国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被直接定义为“抽象的人类劳动”,因此显而易见,任何对劳动创造价值理论的指责甚至所表现出来的丝毫怀疑都是徒劳无益的。
综合马克思的论述不难发现,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价值的内含更多的是从本质上来加以概括的,这就是说,价值作为不同使用价值相交换时所体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它是商品经济社会所特有的历史范畴,它代表了或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即商品生产者之间互换劳动的关系。
四、劳动价值论:一个建立在严格定义与严密前提下的宏大理论体系
如上所述,马克思是从交换价值的分析中引出价值范畴的,紧接着他便给价值下了一个非常本质化的定义,这个定义奠定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理解价值源泉一元论和价值源泉多元论的区别,关键之一就是应该把握双方在价值范畴定义上的差别。价值源泉多元论接受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化看法,把价值视为“所能交换到的其他商品量或货币量”即交换价值或价格;而马克思的价值源泉一元论则在严格区分“价值”与“价格”概念的基础上,赋予价值一个新的或本质上的解释,即“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至于商品交换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究竟是什么,马克思通过分析发现,它不可能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是不好进行比较的,这样只能从“交换双方都是劳动产品”这一共同点出发寻找不同商品相交换的共同基础。但价值源泉多元论者则不同意这一说法,他们坚持从“使用价值或物的有用性”方面探讨商品交换时所体现出来的“共同基础”,并认为不同商品尽管使用价值不同,但在满足人类需要和欲望方面却有“共同性”,这即商品对交换者而言是有效用的,无效用的物品是无价值可言的。(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文版,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最终西方经济学中便逐渐形成了“边际效用价值理论”。这里需要指出一点的是,马克思虽然不同意将使用价值视为价值的源泉;但是他却没有完全否定“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在价值实际形成中的巨大决定作用。例如马克思曾指出:“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现行教科书简单地将价值定义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是不太严谨的,至少应在劳动一词前加上“有用”或“有效”等限定词。否则劳动一词前面若没有“有用、有效”之类的限定词,那么就会陷入两个因素(劳动与有用性)交叉或轮流决定价值的实际形成的困境,这就是说当商品有使用价值时,“抽象的人类劳动”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但是当商品没有使用价值或者说劳动无效时,“使用价值”在价值形成中就会起“一票否决权”的作用,成为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马克思认为劳动有两个含义,一种劳动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另一种劳动是不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其中,前一种劳动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劳动或有用的劳动,它创造价值;后一种劳动则“不能算作劳动”,是一种虚假的、不创造价值的劳动。“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中的“劳动”显然是指那些能创造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而不包括“不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内。
接下来还有一个“劳动的个别性与社会性”问题。由于马克思发现了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大小存在悖论,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这意味着,马克思也发现了“社会需求”是价值决定中的潜在力量。由于商品的价值只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即通过另一个商品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而交换本身即意味着供给者和需求者必然同时出现,并且互为前提、相互作用。可见“价值”概念本身必然蕴含着供给与需求的共同作用,简单地认为马克思否定需求参与了价值的形成与决定是不正确的。马克思其实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需求对商品价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即需求方对供给方所付劳动量的认可程度决定着该商品的实际价值量或市场价值量,这样劳动付出小,并不一定意味着商品的价值量就小,如果社会或消费者认同,少量的劳动也可表现出大量的价值(按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供产品的生产者即如此),反之,劳动付出量大也不必然体现较大的价值,在社会不接受的情况下,大量的劳动付出也可能不形成或只形成一部分价值(按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供产品的生产者即面临此命运)。必须承认,马克思的分析是符合商品价值的实际决定过程的。
既然劳动价值论并没有否定需求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那么也许有人要问:劳动价值论和马歇尔的供求价值论还有区别吗?回答是肯定的。马克思认为,当供求平衡时,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也就是商品价格的高低,唯一地取决于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投入状况。而西方经济学则认为,即使商品供求平衡,从供给方面分析,决定商品价值量大小的因素也不可能只有劳动投入一个,还应该包括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在内。因为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参与了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财富的创造过程,它们对社会总价值的形成起了一定的作用。由于马克思虽然赞同配第的“劳动与土地共同创造财富”的名言,但却否定土地创造价值之说,因此可见,马克思实际上将“价值”与“财富”又视为含义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马克思对“价值”内涵的严格界定再次成为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关键)。实际上,只有对“财富”与“价值”赋予不同的内含,劳动价值一元论才能成立,我们才可以说“劳动、土地、资本等全部生产要素参与了财富的创造过程,但只是其中的部分生产要素即劳动创造了价值。”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建立在严格的定义和一系列严密的假定前提基础上的宏大理论体系,在任何一个环节放弃或忽视了其中应有的假设前提,都将会导致劳动价值论难以贯彻到底。归纳说来,这些必要的前提或基本观点包括:第一,“价值”与“交换价值或价格”是内含迥异的两个概念;第二,商品的使用价值或物的有用性不具备可比性,因而不能成为交换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第三,劳动有“有用劳动”和“无用劳动”之分,“劳动价值源泉一元论”中的劳动是特指有用的人类劳动,不包括无用劳动在内;第四,“价值”与“财富”因而“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是有本质区别的两类范畴等。
必须认识到的是,只要坚持了上述理论前提或基本观点,按照马克思的逻辑思路去思考价值决定问题,结论必然是劳动创造价值,资本和自然资源等要素不创造价值。我们认为,坚持劳动价值论不能简单地坚持“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这一个结论,同时更应该坚持上述各假定前提,因为任何忽视或放弃上述分析所得出的理论前提或基本观点的做法,都将会导致价值源泉一元论难以贯彻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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