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法律与实务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法律与实务

刘浩[1]2017年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参照的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践中对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适用上存在许多争议,分析比较两者之间的不同,可以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完善有所借鉴。本文共分六个部分来写作。引言部分指出当今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条款主要有中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二者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不同。通过一个案例表明不同条款的适用对保险责任期间的影响不同,以便下文对这两个条款具体分析。第1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概述,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的背景,然后介绍国际贸易中的保险责任期间,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和可保利益的关系,同时保险利益会受到国际贸易术语的限制,从而在实际使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时使得保险责任期间不同。第2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开始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开始规定在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指出在实践中存在"远离起运地仓库"认定争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不同。最后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要明确保险责任"起"的时点、发货人的仓库,然后论述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影响,以及倒签保单担保函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影响。第3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连续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连续规定在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指出实践中对运输行程与运输目的是否有联系和货物长期存放码头是否终止保险责任期间连续的问题。最后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思考,论述附属目的学说和延迟条款与保险责任期间连续的关系。第4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终止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终止规定在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责任期间终止分为正常运输下的保险责任终止和非正常运输下的保险责任终止,然后指出在实践中存在收货人的仓库认定不同,货物是否实际分配、分派以及假冒运输工具对保险责任的认定的争议问题。最后对这些问题从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期间的终止和非正常运输下的保险责任期间终止进行思考分析。第5章是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持续、终止方面,对在第2章到第4章分析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完善建议。

李兆良[2]2014年在《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上保险历史悠久,在长期的海上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海上保险的习惯做法和法律规定,适应和推动了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主要内容就是保险人的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应该赔偿或不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作为被保险人,基本上都是希望在保险标的损失发生后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完全地保护其利益。但作为保险人,却是希望按照保险的大数法则,根据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规定,依法进行赔偿。由此将会产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观点、利益的冲突,并进而走向诉讼或仲裁,以法律的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在1995年《保险法》实施前,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和1983年实施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两个法律、法规并无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任何的规定。因此在1995年《保险法》实施前,海事法律界不仅没有免责条款形式不发生效力的司法实践,也没有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适用的理论争辩,实际上是将免责条款当然地看作是有效的合同条款来执行的,只是在免责条款内容理解上有争议,法院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最后得出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否适用争议案件的结论。但是在1995年《保险法》及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就出现了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是否有效适用的规定。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是《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由于《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对于海上保险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这对传统的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产生重大的影响。由于《保险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陆上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如果将调整陆上保险的法律规定全部适用到海上保险中来,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我们该怎么办?这是海事法律界、理论界必须面对的一个大问题。本论文针对海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目的是为了解决一直困扰着海事法律界、理论界、保险界的这个难题,促进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本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海上保险免责条款概述,主要目的在于让读者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定义、存在的理由、特征有一个总体的认识,并根据海上保险的特点,提出要从海商法和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出发对免责条款进行研究,建立相对独立的海上保险免责条款法律制度。在对一般免责条款、我国目前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比较后,指出我国《海商法》并无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立法,因此,对于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理解、掌握,目前情况下只能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这对海上保险产生冲击。因此提出有必要从《海商法》的特殊性出发来研究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建立相对独立的海上保险免责条款法律制度,对正确认识和适用海上保险免责条款,促进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章为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范围。由于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免责范围争议较大,本章讨论了海上保险的免赔额、免赔率、责任限额、除外责任、保证条款等内容。只有在确定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范围后,才能正确适用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对免责条款的规定,同时分析了中外主要海上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规定,以及我国各级法院对免责条款范围的规定,指出我国目前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引起了混乱和争议。提出要从海商法和海上保险的特点出发,确定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具体范围。第叁章提出要从海商法特点出发,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形式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本章先从《保险法》、《合同法》角度来分析和论证如何实现保险免责条款形式有效,这主要讨论如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接着分析了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形式有效的现状和存在的争议,并分析了各国(地区)关于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形式的规定,提出了借鉴国外(地区)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立法的现状,将商业活动和个人非商业活动区别开来,根据不同对象制定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规定,完善规制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形式的新机制。第四章提出要从海商法的特点出发,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内容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本章先分析免责条款的现状和存在的争议,提出了从多角度出发对免责条款效力进行判定,同时分析了对免责条款的一般解释和特殊解释规则。探讨了免责条款有效适用和不能适用的后果。提出修订和完善免责条款、合理制定海上保险免责条款解释规则以及正确适用免责条款的建议,减少海上保险纠纷,促进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平等保护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莹[3]2017年在《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包装不当》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我国《海商法》第243条第3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版)除外责任第二项和《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A)条款》(2009年版)第4条第3款中的包装不当或包装不足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海上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下,通过对包装的功能与作用、包装不适当与货物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集装箱等载运器具的属性以及裸装货物的现代包装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明确保险条款中包装和包装不当的含义、包装不当的主要确定标准、包装不当的外延以及构成包装不当时的法律效力,特别是保险人与各方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进而总结出我国保险条款中包装不当除外责任条款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运输包装概述,主要介绍不同国家对运输包装的定义并阐述运输包装所起到的作用及包装不当产生的主要原因,目的在于强调所研究的内容是货物的运输包装而非销售包装等其他类型的包装;该部分属于技术性描述,将包装从技术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起到过渡作用为下文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二章为本文的重点章节,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版)和《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A)条款》(2009年版)等保险条款的分析明确包装不当的含义和确定标准,结合保险实务中的典型案例探究包装不当的外延,包括集装箱内外货物积载不当、包装标志和标识不清、集装箱不适货以及针对重大件裸装货物的绑扎、系固和焊接不牢等情形。第叁章为本文的主要章节,在海上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下讨论包装不当除外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包装不当单独导致货损和包装不当与其他原因共同导致货损的不同情形具体分析保险人和其他各方主体之间责任的分担或免除问题。第四章是笔者依据上述研究结果总结我国包装不当除外责任条款现存的法律和实务问题并提出建议,望能够有助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法律的完善和保险实务的提高。

周玉荣[4]2003年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法律与实务》文中提出国际贸易是一国对外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能使各国发挥比较利益,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东南亚各国通过出口导向战略迅猛发展便是例证。国际贸易主要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海上运输与航空、铁路等运输方式比较有其独特的优势:海上运输运量大、费用低,但是由于海洋运输时间长、路程远,货物面临的风险很大。根据国际海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船东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免责或享受船东责任限制,也就是说货物被托运后能否安全抵达目的港,货主没有法律保障或只能得到有限保障,一旦发生大的货损将给进出口双方带来金融困难甚至破产,这将阻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长远发展。因此贸易商需要为进出口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是随国际贸易发展而发展的,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货物保险条款也很严密与完善。英国的海上保险历史久远,它所订立的协会货物险条款对世界各国货物保险条款影响很大。我国改革开放时间较短,实际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伴随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发展并被大家所熟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险条款是参照S.G.(Ships and Goods的缩写)保单根据我国货物保险发展实践经验制订的。本论文主要参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险条款,研究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法律与实务,探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索赔与理赔、纠纷与处理、存在问题及其发展对策,为国际贸易当事人提供货物运输保险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方法。本论文分为七个部分: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叁、PICC(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海洋运输货物险;四、索赔与理赔;五、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纠纷与处理;六、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七、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发展对策探讨。

王海波[5]2012年在《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文中认为海上保险法和其他保险法律之间是否应该协调,就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体例来说,答案应是肯定的。我国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集中体现于《海商法》(第十二章),《保险法》并未排除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因此两者之间,《海商法》为海上保险的特别法而《保险法》则构成一般法。由于我国保险立法背景使然,两法之间内容存在必要的差异之外,重复、冲突现象较为明显,有些差异则不尽合理,尤其《保险法》二次修订后,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如何与一般法《保险法》衔接和协调,该项研究在我国启动《海商法》修改前显得尤为必要。从世界范围来看,海上保险法历来强调其独特性品格,与其他保险立法的协调并不被重视,然新近的发展表明,传统海上保险法的一些独特制度及规则正在发生一定改变,普通保险法领域发生的变革正影响着海上保险法的发展,这一发展动态为笔者研究海上保险特别法和一般保险法之间合理性差异的区间以及规则统一的向度提供了新的注解。本文以我国规范海上保险的特别法《海商法》和规范所有保险类型的一般法《保险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体系化方法,探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与一般保险立法之间应否协调、能否协调等理论问题,并在分析具体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考察国外保险相关立法的发展动向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完善建议以及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适度协调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考察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的法律文本。通过对特别法《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和一般法《保险法》(主要是第二章保险合同)所有条文的比较,发现两法有关内容分工有合理之处,亦同时存在规范重迭、规范冲突、规范裂隙等问题,藉以指出两法协调的必要性。第二章研究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基本理论。首先,从立法学原理和我国保险立法背景角度分析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各种现象的成因;其次,通过对特别法和一般法立法应遵循的体系化方法的分析,指出其对协调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的指导意义;第叁,通过对海上保险和一般保险(主要是财产保险)若干共性的分析以探讨两法立法协调的可能性,为两法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协调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研究《海商法》和《保险法》共有但存在明显差异的一些制度,阐述两法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从立法目的论证其统一协调的理论根据,并就具体规则的协调提出建议:其中,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海商法》较《保险法》规定严苛,就保险告知的方式以及违反保险告知的法律后果的设定上,《海商法》应作出适当修正以平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代位求偿和重复保险均为派生于保险补偿原则的具体制度,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无涉,两法就此的规定应予统一。第四章则从功能比较的角度,对特别法《海商法》的保证制度和一般法《保险法》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进行研究。鉴于两法所采取的解决保险期间风险控制机制的法律路径并不相同,本章通过对保证制度在其他国家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保证制度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的具体比较以及与我国法律文化的契合度等角度的分析,对我国保险立法就此两项制度的取舍进行论证,并对经取舍后统一的制度如何适用于海上保险法领域的具体问题展开论述。第五章针对特别法《海商法》未规定而一般法《保险法》作出规定的制度和规则,主要选取保险利益制度、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保险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等,分析这些存于一般法的制度其是否能适用于海上保险,其具体规则在适用于海上保险时是否存在困境,以及海上保险法如何与一般保险法形成规则上的衔接,并提出:《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则是完全与海上保险实践相契合的,应予适用;但是《保险法》采用的法定利益说并不适合海上保险,结合海上保险利益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建议采用更为宽松的认定标准;《保险法》说明义务制度过于严苛,考虑到海上保险的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悬殊没有一般保险明显,提出在《海商法》中应建立更为合理的说明义务的特别规则。

方安安[6]2008年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法上所特有的概念,保险利益原则一般被认为是保险合同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的有关理论是保险合同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保险利益的理论不仅是保险合同法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实务中也具有独特的意义。对于海上保险法而言,保险利益原则是当之无愧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有句古语叫做“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但是,我国《海商法》对于保险利益原则并未加以规定,我国《保险法》虽然有所规定,但是规定得并不详尽,这样必将对其适用及适用后果造成不良影响。本文作者在大量阅读相关学者文献,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一些国家及地区有关保险利益的理论观点、经典学说、立法和司法实践,从理论上对保险利益的定义、理论发展状况进行了阐述和总结,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再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对有关保险利益的界定等问题做出了一些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首先,在引言部分,作者结合保险利益的发展历史等,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标;在本文的第1章中,作者通过阐述保险利益的一些经典学说的发展,提出支持实质风险负担说的观点,阐述了自己对“风险”这一概念的认识、通过列举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保险利益的立法情况、对比各个国家和地区有关保险利益的定义等,总结出各个国家有关保险利益的立法不尽相同,普遍认为,保险利益规则应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而人身保险合同则不适用;而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保险利益规则不但应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应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在第2章中,作者通过阐述保险利益界定的法律模式,论述了自己的观点,肯定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观点、通过阐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为下文的展开做好了铺垫;在第3章中,作者通过典型案例来说明在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关保险利益方面出现的问题,在论述保险利益与保险损失的关系时,提出保险利益与损失之间的正确的逻辑关系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承担了货物风险、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等),因此,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会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者给被保险人带来责任):在第4章中,作者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提出了对我国有关保险利益立法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在文章最后,作者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同时对今后保险利益立法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张贤伟[7]2008年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当今世界的经贸领域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综观我国目前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尚不够系统、完善和全面,保险实务中也存在诸多争议,仍需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本文在对整个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进行研讨的基础上,针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海上保险立法、海事司法及保险实务操作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意见,以期能够对制度的系统性研究有所帮助。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概论在总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特点的基础上,论述了海上运输业、贸易业和保险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的影响、海上保险基本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与海上货物运输赔偿制度的异同点。第二部分在概论的基础上,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包含的内容作了进一步阐述。主要包括:1、构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的基础是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货物损失风险。重点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各类风险、我国保险条款中关于风险约定存在的缺陷与完善以及保险费的支付、加收与返还等问题;2、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取决于其能否按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证明”的要求完成举证责任。重点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证据特点、举证规则、证明标准以及近因原则等问题;3、如果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其将按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范围”中的赔偿原则、方式、期限和损失范围等进行赔付。重点论述了赔偿原则、赔付期限以及货物损失中的推定全损及施救费用等问题;4、如果保险人不同意赔付,其将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限制”限定或免除其赔偿责任。重点论述了保险人的限制赔偿方式,并对其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的损失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叁种具体的限制赔偿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5、保险人是否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又取决于其是否遵循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限赔受阻”中所论述的原则。重点论述了保险人限赔受阻的基本理论,分析了保险人限赔受阻的叁个主要方式:保险人因未履行说明义务而限赔受阻、保险人因弃权和禁止反言而限赔受阻及保险人因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而限赔受阻;6、当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填补”中所列举的权利向有关各方索赔或变卖保险标的物以填补其赔偿损失。重点论述了海上保险人填补赔偿损失的成因、意义及包括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委付条件下保险标的的处置权以及重复保险条件下的分摊权等在内的五种填补损失途径。

郭丹华[8]2010年在《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修订问题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以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新修订的条款及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主体,通过比较,列举等方法用叁章内容对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修订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针对我国相应保险条款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一方面,是为了加深对英国协会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了解,另一方面则在于为我国自1981年采用至今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第1章简要介绍了2009年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修订背景及现状。首先对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订之前的劳合社S.G.标准格式保险单、1963年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1982年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对修订后的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进行说明。总体来看,后文的论述是以本章为背景和依托的。第2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对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新”进行了论述。本章仅对改动较大的几处,如包括包装不足或不适、破产或经济困境、以及船舶不适航或集装箱不适货在内的除外责任条款、运送条款和航程改变条款进行比较分析。第3章将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进行比较从而为自1981年起使用至今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完善提供参考。本章的主体以是否进行重大改动为标准,从两方面对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我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进行比较,最后,指出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对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产生的影响,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赵莹[9]2017年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与承保风险和保险利益共同构成了保险责任成立的叁要素。仓至仓条款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规定保险责任期间起讫的重要条款。由于其内容的广泛性涉及到保险责任开始、延续和终止,在实践中往往被曲解。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人们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从发货人仓库到收货人仓库的运输过程中,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都可获得赔偿。目前市场上使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包括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及我国人保条款,虽然叁个条款的规定是大同小异,然而实践中争议点依旧很多,所以有必要从细微的措辞角度去研究叁者的适用。另外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货物的运输形态呈现多样化的特点,集装箱的出现提高了包括陆运以及海运在内的运输安全系数和效率,但是由于集装箱本身的特点以及隐藏在集装箱内部的风险导致了很多与保险期间有关的理赔争议。本文第一章首先从法学理论与保险法基本理论的角度,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与图表分析的方法,以"仓至仓"条款为主线,分析其历史脉络、理论基础、发展、结构以及各个条款之间规定的不同。第二章和第叁章以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主线,从细节上对比分析现行条款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延续与终止。并运用了诸多经典判例,也有许多近年来发生的新案例,总结了英国法在相关问题的态度,同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及对经典判例的理解,希望可以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领域有借鉴作用。最后一章从集装箱运输本身的特点分析了集装箱运输对保险责任期间确定的影响,并结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背景总结分析保险人向承运人代位求偿时应注意的问题。

岑诗韵[10]2014年在《我国海上保险中船舶不适航除外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上保险是对因海上航行和其他相关海上活动中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合同。①海上保险合同中都会存在这么一个条款,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对于特定的风险或事故不负责赔偿,这就是除外责任条款。在我国,不适航作为一种除外责任已在实践中广泛运用,但法律与实务之间却存在各种不一致之处,而法律本身也有需完善的地方。200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其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船舶保险条款进行了修改,使实务中的保险条款更能符合行业的要求,更贴近国际发展的趋势。但是,《海商法》从1993年颁布以来尚未作出修改,难以适应航运与贸易快速发展的现实,法律与实践的不一致不利于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也不利于我国海上保险条款的发展与广泛适用。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相继出台了各种海事规则,英国也相继修改了船舶保险条款和货物保险条款,对不适航除外责任制度的发展有很好的推动作用,我国的相关制度也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本文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对我国不适航除外责任制度进行分析,结合国际海上保险中船舶适航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我国的制度设计提出几点建议,为我国保险、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一章从适航制度在海上保险中的历史说起,结合相关法典来展现适航制度的发展历程,引出当前海上保险中关于船舶适航的两大制度,即默示保证制度与除外责任制度。第二章通过对我国《海商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海上保险条款进行分析,从适用范围、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因果关系和法律后果五个构成要件,分析探讨我国当前不适航除外责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下文提出修改建议提供依据,做到有的放矢。第叁章将目光投向国际社会,对ISM规则、ISPS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进行分析借鉴,从中获取对我国立法与实务发展的有益启示,同时也对英国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不适航除外规定进行简单的分析,探寻其中的有益成分为我所用。第四章则是以对我国立法和实务现状为依据,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和国外有益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和保险条款的细化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实现法律与实务的统一,促进我国航运、贸易和保险业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研究[D]. 刘浩.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2].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研究[D]. 李兆良. 武汉大学. 2014

[3]. 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包装不当[D]. 王莹.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4].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法律与实务[D]. 周玉荣. 武汉理工大学. 2003

[5]. 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D]. 王海波. 复旦大学. 2012

[6].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理论与实践研究[D]. 方安安.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7].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研究[D]. 张贤伟.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8]. 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修订问题之研究[D]. 郭丹华.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9].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研究[D]. 赵莹.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10]. 我国海上保险中船舶不适航除外责任制度研究[D]. 岑诗韵.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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