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信贷融资担保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贷论文,融资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企业向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间接融资受到企业资信度和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困扰。为了防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各国商业银行普遍要求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并在融资契约中明确规定担保违约责任。可以说,落实担保要求和确定贷款利率是现代商业银行设计贷款契约的两个必备要件,而利率和担保在影响借款者行为选择方面可以发挥不同作用。(注: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和韦易斯(Andrew Weiss)在他们1981年论述信贷配合问题的文献在,把利率和担保这两个信贷契约要素分别进行考察,而贝斯特(Helmut Bester)则提出更符合信贷市场实际的假定,即认为银行可以同时根据贷款利率和他们获得的担保来作出决定,尽管这两者在贷款契约中的作用各有差异。)
现代经济学和金融学关于利率问题的研究已相当深入,相比之下,关于信贷融资担保问题的研究则起步较晚。经济学和金融学理论界真正把信贷融资担保作为专门研究课题来考察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兴起,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引起了一些经济学家和金融学家的关注。1970年,新凯恩斯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Akerlof)在著名的《“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提出了以强调市场交易中诚信的重要性为重点的经济模型——旧车市场模型,说明了信息不对称的后果以及解决不对称信息的一些经济机制,并指出担保就是消除不对称信息的有效机制之一。[1]阿克洛夫的这一理论成为现代微观经济学关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的经典理论。从此,在不对称信息理论框架内,现代经济学和金融学关于信贷融资担保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些重大进展,先后提出了信贷交易成本理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理论、资信评价与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关系贷款理论等与企业融资和银行信贷相关联的担保理论,其中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理论发展得较为系统和完整。
一、信贷交易成本担保理论
巴罗(Robort J.Barro)较早地把担保问题纳入了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理论视野。他于1976年根据大量关于信贷配给的理论文献提出一个完整的信贷融资担保理论模型,并且声言他的理论分析并不涉及信贷配给本身,从而给信贷融资担保研究赋予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巴罗直接把担保和利率联系起来,提出了关于信贷融资担保的交易成本理论。[2]
在巴罗的理论模型中,担保是执行贷款合约的一个机制。为了保证合约的有效履行,担保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如果借款者违约,则会引起其担保价值的损失,而在贷款谈判阶段这种担保价值对于借款者而言只是一种或然损失。担保品的转让对借款者归还贷款产生激励作用。第二,借款者违约意味着担保品的产权转移给了贷款者,而在贷款谈判阶段贷款者对于担保品的获得也只具有或然性,并不具有必然性。担保价值与借款者所获得的贷款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贷款者对借款者担保价值的追索权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存在提取和变卖担保品的费用(银行方面),存在道德风险(企业方面)以及其他各种“交易成本”,如果贷款者从处置担保品中得到的价值远远低于借款者贷款的价值,那么,一旦借款者违约,担保价值不足以抵偿债务,将给贷款者造成债务损失。银行将根据借款者违约的概率恰当地评估这些债务损失,在设定贷款利率时将这些债务损失和借款者预期支付的利息一并加以考虑。这样,借款者预期支付的利息将相应地要高于基准的交易成本费率。与违约相关联的交易成本越大,违约给贷款者造成的债务损失就越多。反之,如果不发生违约,贷款者获得的利润就越丰厚。
巴罗模型的关键性假定是,担保品的价值对贷款者而言要比借款者低。这种价值的差异反映了担保的市场成本,或者执行把违约借款者的财产权转移给贷款者的相关成本。在这个假定前提下,巴罗系统地分析了信贷市场中贷款者的预期利息回报、改变利率对贷款的影响、改变担保均值对贷款的影响,以及在竞争性信贷市场中担保如何影响贷款利率、交易成本和贷款规模等。总之,巴罗模型说明了担保在决定贷款市场利率中的作用。由于存在贷款违约的可能性以及与转移担保品所有权相关联的交易成本,在借款者的预期利率、实际利率和贷款者的预期利率之间就会出现差异。
二、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担保理论
斯蒂格利茨(J.E.Stiglitz)和韦易斯(A.Weiss)直接从信贷配给的分析中提出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理论,他们在《不完全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一文中,对传统经济学的基本信条——市场均衡以供求相等为要件,如果需求超过供给,价格将会上升,于是会出现降低需求或增加供给的现象,直到在新的均衡价格基础上实现市场供求的平衡——提出了挑战,认为如果价格机制发挥作用,信贷配给现象就不会存在。但是,长期以来信贷配给却真真切切地存在着。为了说明信贷配给产生的原因,他们分别从银行贷款利率和担保要求两个方面分析了非对称信息信贷市场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独特的逆向选择担保理论。[3]
斯蒂格利茨和韦易斯认为,担保及其他非价格配给机制不会消除信贷配给的可能性。提高担保要求使得借款者比较不愿意去冒风险,由于风险下降银行的回报增加了。另一方面,提高担保要求也可能会对不同的贷款申请者产生不同的影响。即使所有借款者都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并面临相同的投资机会,但是,如果存在绝对风险厌恶递减的情况,那么较富有的借款者将既愿意提供更多的担保又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项目,而较贫穷的借款者则不会这么做。而且如果大量财富的积累是冒险加运气的结果,那么这些非常富有的借款者当中将有相当大一部分人是风险爱好者(或者至少不太具有风险厌恶特征)——他们愿提供大量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高额担保所带来的负面的逆向选择效应将支配正面的激励效应。结果,贷款者将会发现,把他们的担保要求提高到超过某些临界点的范围之后,风险上升了,回报反而减少了。斯蒂格利茨和韦易斯把他们的逆向选择理论作为不对称信息信贷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银行“拒贷”现象和信贷配给现象的一种市场解释。“拒贷”意味着把某些特定的借款群体从信贷市场中排除出去,而不与这些群体中的成员签订含有更高利率回报和更高担保要求的贷款协议;信贷配给意味着在申请贷款的特定借款者当中,有些人获得了贷款而其他人则得不到贷款。斯蒂格利茨和韦易斯在其提出的最简单的逆向选择模型中将信贷合约的审查效应和激励效应分别进行分析,只允许贷款者或者改变贷款利率或者改变贷款的担保要求,但不能同时既改变贷款利率又改变贷款的担保要求。后来,他们对自己早期的理论模型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使他们的理论分析更加接近信贷市场的真实情况。[4]在他们改进后的理论模型中,逆向选择和激励问题同时发生在不对称信息信贷市场中,而且贷款者可以同时改变担保要求和贷款利率以影响贷款申请者组合,并对贷款申请者争取投资项目成功产生激励。他们证明,尽管在改进后的理论模型中贷款者可以获知较富有的借款者的战略空间,市场均衡仍然具有他们早期所定义的信贷配给的特征。
逆向选择担保理论的提出引起了许多经济学家的兴趣。韦特(Hidegard C.Wette)恰当地指出了斯蒂格利茨和韦易斯理论模型中的两个关键性假设条件——借款者只承担有限责任,贷款者不能区分具有不同风险类型的借款者(项目)——并且进一步考察了担保的作用。斯蒂格利茨和韦易斯认为当借款者是风险厌恶者时,提高担保要求将导致逆向选择效应,而韦特则进一步证明,当借款者是风险中性者时也同样会产生逆向选择效应。[5]
詹(Yuk-Shee Chan)和塔克尔(Anjan V.Tha-kor)比较了巴罗的信贷交易成本担保理论与斯蒂格利茨和韦易斯的逆向选择担保理论,认为巴罗以借贷双方关于但保评价的不对称、担保对于贷款利率的影响为前提,得出担保有助于提高借款者还款积格性的正确结论,但是巴罗只关注贷款市场的供给一方,而没有对供求双方对市场的影响展开均衡分析,特别是,巴罗的理论模型中把信息问题忽略了,这是巴罗模型的缺陷。斯蒂格利茨和韦易斯注意到了在利率基础上在贷款合约中增加担保要求会加剧借款者的逆向选择效应,但他们只考察了借款者作风险厌恶者的情形,而且竞争性均衡分析也略显不足。于是,詹和塔克尔综合了巴罗分析的某些合理因素,对斯蒂格利茨和韦易斯的模型加以推广,把私人信息和道德风险都包含在担保和信贷配给的竞争性均衡分析中,提出了两类竞争性均衡的概念:第一类,假定银行和借款者对担保的评价是对称的,只要担保的提供无约束,即使存在私人信息和道德风险,信贷市场也可以在没有信贷配给和其他信贷配置扭曲的情况下达到均衡;第二类,假定银行的储蓄供给有限,银行之间为了有限数量的储蓄而相互竞争,含有私人信息和道德风险的信贷市场竞争均衡将出现包括信贷配给在内的信贷配置扭曲。由此得到两个重要结论:第一,即使银行存在闲置的储蓄资金,高品质的借款者也可能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第二,高品质的借款者可能要提供更多担保。[6]
塔克尔和贝森科(David Besanko)通过对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同市场结构在信贷配给中的作用的分析,试图找出以下这些问题的答案:当储蓄可以相对无限制地获得时,为什么有时贷款者还要进行信贷配给?担保有什么经济作用?信贷市场结构如何影响担保作用的发挥?担保对于信贷配给又有什么影响?考察信贷市场中的第三方担保者的意义何在?首先,他们分析了垄断条件下的信贷市场均衡,并假定银行在贷款市场中充当制定价格的垄断者,得到的结论是:第一,在垄断条件下,除非担保的价值足以使银行放贷没有风险,否则,担保就不会被使用。第二,在某些情况下,银行的信贷政策使得高风险的借款者不敢申请贷款。银行不需要明确地拒绝这类高风险的申请者,只须简单地提高贷款利率以诱使他们退出市场。[7]
在塔克尔和贝森科的模型中,低风险借款者的收益分布表现为对高风险借款者收益分布的一阶随机占优。这意味着,随着贷款利率的提高,高风险借款者要先于低风险的借款者退出市场,这个结果与斯蒂格利茨和韦易斯的结果正好相反。接着,他们又分析了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信贷市场均衡,并假定每家银行都面临完全弹性的储畜供给,且各家银行也像争取储蓄一样为了发放贷款而相互竞争。银行竞相放贷的结果是每个借款者都得到了最大化其期望效用的合约,这份合约同时以银行收益持平为约束条件。结果发现,担保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信贷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银行通过设计出相关利率和担保要求逆向变化的信贷合约,就能够筛选出借款者的风险类型。低风险借款者选择低利率和高担保要求的合约,而高风险借款者则选择高利率和低担保要求的合约。同时,有一小部分贷款申请者由于财富禀赋不足而被拒贷。这样,在均衡条件下,即使借款者可以得到担保且储蓄供给具有完全弹性,但信贷配给也还是有可能出现。塔克尔和贝森科还证明,第三方担保者的存在增加了担保的可获得性,相应地减少了信贷配给的可能性,因而第三方担保者总是绝对地提高借款者的福利。另一个有趣的发现是,由低风险借款者和第三方担保者一起提供的最优担保额要比借款者为了消除信贷配给而简单地以自己的实际可担保财产提供的担保额要少得多。
此外,塔克尔还和布特(Amoud W.A.Boot)、尤德尔(Gregory F.Udell)一起进一步考察了担保在存在道德风险和私人信息的借贷市场中的作用,他们的研究解释了担保贷款被广泛采用的原因,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一些与担保相关联的债务成本。[8]
三、资信评价与信号传递担保理论
詹(Yuk-Shee Chan)和卡纳塔斯(George Kana-tas)研究了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担保的信号传递功能,他们认为当借贷双方具有不同信息时,担保可以提高贷款者对其预期收益的评估能力,即在理性预期信号传递环境中,担保可以充当一种附加的、间接的信号源。借款者对担保品的选择向贷款者传递下一个关于借款者信息的信号,而且,在一个理性预期均衡中,这个信号可以被完全地揭示出来。提供担保所付出的交易成本迫使借款者真实地披露他们的信息,这就促使较高品质的借款者提供更多担保。
当借贷双方由于信念的差异对贷款项目产生不同评价时,担保也能够对合约的形成发挥重要作用。如果贷款者的评价过低,借款者就有动力提供担保,以换取较低的贷款利率。这种不对称的评价可能会导致贷款者为了得到贷款担保而提供、比借款者的要求低得多的贷款利率。如果在使用担保过程中没有交易成本,最优担保水平将与债务相等;如果有担保成本,则一般结果是对贷款额实行部分担保。[9]
詹和卡纳塔斯的研究结果与那些来自于强调担保激励作用即不考虑道德风险问题的其他同类模型的基本区别,在于对以担保为基础的贷款合约中借款者品质的不同预测。他们认为,由于借贷双方的不对称评价以及基于不同信息或者不同信念的考虑,所以在贷款合约中借款者的品质是与其提供的担保数量正相关的。这种正相关关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表现得相当明显。在信息不对称时,由于借贷双方的信念(或看法)不同,使用担保的数额随着贷款者低估的程度而相应提高,就是说,如果借款者对自己的资信度有更加准确的估计,那么,与贷款者的评价相关的借款者的品质越好,则使用的担保就越多。相反,如果担保是用来作为确保借款者不违约的一种激励(或约束)手段,那么,如果没有任何评价上的不对称,则低品质的借款者即那些很可能采取违约行为或者选择比最初进行规划时风险更大的项目的借款者,将被要求提供担保。根据詹和卡纳塔斯的模型和其他同类模型的预测,担保使用在那些知名度高、品质良好的借款者的贷款合约中的情形并不多见。担保较普遍地使用在那些涉及所谓“中间市场”的银行贷款和对小企业贷款的合约中。不同的是,其他同类模型认为,担保的激励作用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即提供担保的正是那些品质较差的中小企业,而詹和卡纳塔斯的模型则正好相反,强调担保的使用是作为对交易双方不对称评价的一般反映,并且认为在同等规模的企业中,正是那些品质良好的企业才提供担保。
一般而言,在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中,担保的使用更加普遍。詹和卡纳塔斯的分析提供了对于在与贷款者风险厌恶相关的更大不确定性情况下使用担保的另一种解释。他们认为,随着通货膨胀的上升,伴随着相对价格的改变,对各种资产进行评估更加困难,从而增加了对借款者资信度看法不一致的可能性。同样,经济环境波动程度的提高降低了现有信息的价值,因而产生了在一个信号传递序列中把附加的珍贵信息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贷款者的这样一种需求。由此可以推断,在信贷合约中通货膨胀水平与信贷融资担保的使用二者之间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
四、关系贷款担保理论
对银行等金融中介来说,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与借款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从借款者角度看,在存在信贷配给的情况下,争取贷款者的信任无疑是获得贷款的一个重要手段。海斯特(Donald D.Hester)研究了包括贷款利率、贷款额、贷款期限以及担保要求等在内的各种贷款条款,发现银行在配给信用时除了考虑市场利率外,也非常重视贷款的非价格条款,其中包括与借款者之间的关系。[10]这样做的原因在于:(1)银行具有风险厌恶倾向,而且贷款合约条款中不可能包括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2)有关金融法律(包括破产法)对贷款利率和最大贷款金额有所限制,银行单纯依赖价格条款不可能实现其最大利益;(3)非价格因素有助于银行防范信用诈骗和其他道德风险。所以,如果借款者和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并且有足够信息表明借款者具有以下特征:(1)不大可能违约,(2)从长远来看很可能给银行带来丰厚的回报,(3)有足够的实力和银行进行讨价还价,(4)过去和现在都与贷款银行保持许多联系,那么,贷款合约条款对借款者会更加有利。
伯格(Allen N.Berger)和尤德尔(Gregory F.Udell)重点考察了关系贷款在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结果发现与银行建立长期关系的借款者可以支付较低的贷款利率,也较少提供抵押担保。关系贷款可以产生有关借款者品质的有价值信息。由于在小企业中不对称信息问题的存在比较严重,银行通常需要通过一种长期关系来达到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目的。[11]
银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方法是收集并分析信息和制定贷款合约条款,如贷款利率和担保要求,以提高借款者还款的积极性。在收集信息和制定贷款合约过程中,银行和借款者之间的关系发挥了一种重要作用。银行在与企业建立关系过程中可以获取关于企业的私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改进其向债款企业提出的合约条款。金融中介理论强调银行在借贷关系中具有信息优势。关于关系贷款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否与利率水平和贷款的抵押要求相关。皮特森(M.A.Petersen)和瑞加恩(R.G.Raian)通过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理论模型发现,银行利率在借款者的类型被显示之前较高,其后则较低,而且随着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成熟,贷款利率将下降。格林鲍姆(S.I.Greebaum)、卡纳塔斯和韦纳泽(I.Venezia)以及夏普(S.A.Sharpe)和韦尔森(P.F.Wilson)的理论模型则预测到,借款者与某个特定贷款者之间建立的关系越长,贷款的担保要求就越低。布特和塔克尔(1994)发现借款者与银行保持长期的良好关系是有利的。他们还发现,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建立关系的初期,借款者要支付较高利率,并且有较高担保要求,而当这种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随着借款者项目的成功,其应支付的利率和应满足的担保要求也相应地降低,甚至不需要担保。由此可以推断,银行与借款者之间形成的关系越长,支付的利率越低,贷款的担保要求越少。伯格和尤德尔(1995)对布特和塔克尔(1994)关于担保的理论预测和关于跨时担保要求方式的分析结果提供了第一个实征检验,由此证明了关系贷款与银行的担保决策之间的实际联系。[12][11]
上述关于信贷融资担保的理论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即所有理论分析都以竞争性金融市场的存在为前提。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是市场经济和金融体制较为完善的结果。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信贷融资担保理论对于以银行为中介的企业融资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在我国,随着加入WTO以后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银行之间的竞争将面临更加激励的局面,因此,加强对信贷融资担保理论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的金融体制和企业融资方式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之处。因此,深入研究信贷融资担保理论,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正确分析制约信贷融资担保的各方面因素,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提高融资效率,是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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