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精神_法律论文

论商法精神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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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精神是指人们对现行法所持的一种尊重、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如果说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旗帜,那么尚法精神则无疑是撑托起这面旗帜的无可替代的旗手:法律至上的基础性前提是法具有君临一切的权威,而法的权威不仅源自于法内在的强力因素,更源自于人们对法的尊重、信赖和崇尚,法因其代表正义和理性而赢得了人们的信赖和尊重,人们的信赖和尊重又是构筑现行法至高无上权威地位所不可或缺的外源性动力。

一、尚法精神是确立法律权威实现法律至上的外源性动力

从操作层面讲,法律至上指的是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是唯一的权威;从实质意义上看,法律至上揭示了一种理想的法治状态,权利依法行使,权力依法运行,法确实已成为当然的权威并深入为指引人们行为的第一信念。操作层面的法律至上有助于我们摆脱个人专断和权力崇拜,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昭示着我们向理想的法治国迈进。然而无论是操作层面的法律至上,还是从操作层面到实质法治状态的转换,仅仅依靠法内在的强力因素均是无法实现的。法的强力因素是法的天然内核,不含国家强力因素的法就如“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第105页。 )但若单纯指望运用国家强力就能有效地实现法所蕴含的全部价值则是不现实的。“一个法律制度的功效的首要保证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以及强制性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辅助性的保证。”(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第335页。 )国家强力可以惩治不法,但无力积极导向;它可以作为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防御性堡垒,但不应频频出击。真正能确立法律权威地位从而保证现行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不在于国家强力,而在于人们能理解并接受现行法律制度,在于人们对现行法的态度。“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要求强力制裁时才是有效的。”(注:(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第43页。)以强力相威胁而产生的权威是虚假的强盗式权威,真正的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人们自愿把自身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并自觉维护现行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存续时,法的权威才能破壳而出;国家强力只有在此前提下运用才会有助于法的权威地位的巩固。如果相反,法将蜕变为独裁者手中任意舞动的一根可怖的鞭子。

尚法精神的直观内涵即接受法律,尊重法律,信赖法律。唯法是尚,选择法治抛弃人治表达了人类对法的崇尚和期盼,能够把人类社会从专断和混乱中解救出来只有法。人类需要法,法也不可能脱离人类的精神支持而仅凭冷冰冰的国家强力赖以生存;人类天才地创造了法,又是人类的热忱与信仰温暖了法的生命。“法律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注:(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367页。 )人类对法的态度与法的消长存亡是息息相关的。在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假若人们对现行法持抵抗态度,法制则如履薄冰;假若人们对现行法消极漠视,法治同样难以为继。依法治国不是少数几个杰出人物就能做到的,它应当是全民族的共同事业,它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启动,更需要唤起全民族对法治的热情,需要全民族自下而上自觉向法治靠拢,理解法,接受法,尊重法,信赖法,合力推动法治无虞地延续。

与唯法是尚观念相契合的尚法精神的另一层内涵是权利观念:每个人都认真看待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在往何时候受到来自于他人或社会的任何不公正待遇时都准备着为自身的合法权利而斗争,权利观念与尚法观念是一物两面不可割离的。权利乃法律之子,法的功效就在于确认并维护仅利。当权利被侵损时,法的权威必然遭到挑衅;当被侵损的权利未及时恢复和补救时,法必然一直处于一种被践踏的破损状态。维护权利就是维护法律不可亵渎的权威和尊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权利观念才成为尚法精神不言自明的内涵。

字面上的法律是空洞而脆弱的,唯有人类虔诚情感的注入并成为人类不懈追求后,法才可能被赋予生命和权威;因此,唯有崇尚法律才能从法律王国中找到支持,如同唯有信仰上帝才能从上帝那儿获得拯救。崇尚法律不是盲目迷信法律,而是人类在对历史与传统反思后产生的一种理性追求。法不是万能的上帝,却是人类用思想和文字创造出来的尘世的权威。现实生活中藐小而软弱的个体在无力抗击来自外界的不公待遇时所缺少的正是法所拥有的足以对抗一切并压倒一切的权威,人们因此归从法、崇尚法,而这又是充实和稳固法之权威地位的不息的源流。

二、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造就中国特殊的法治背景:尚法精神的失却成为法治进程一个不容忽视的羁绊

法治对中国人而言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对此罕予支持,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也还未来得及适应法治的要求适时作出充分调整,刚从封建专制中突围又遭逄法律虚无主义围剿的中国,人的心态还徘徊在对人治的惰性眷恋边缘,尚法精神的失却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失却尚法精神必然把部分中国人的注意力牵向权势并导致对权势的畸型关注,“唯权是尚”一时竟成为一种社会潮流。唯权是尚者的初衷从来不在于解民于悬而只在于镶金的权力宝座。他们迷信权力万能,一旦大权在握则唯我独尊,顶礼膜拜的是权的威势,对法视若无物,法于他们而言,若不是陌生的,便是一种虚假而徒然的设制。贪官污吏杀而不绝,徇私枉法禁而不止,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没有约束和监督,而在于权力拥有者膜拜权力,漠视法律——外在的监控对权力滥用者而言永远是不够的,权力拥有者的态度直接决定他们是依法办事还是以权乱法,恣肆妄为。

当部分大权在握者依旧在已经跌落的人治巢臼中挣扎不休时,普通百姓对法的理解和认同情形同样令人沮丧。经过十几年改革大潮的洗礼和普法教育的劝进,普通百姓的法治观念较以往任何历史时期都大有起色,然而三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几千年封建沉疴的浸染下,在漫长以刑代法专制统治的威慑下,百姓畏法厌讼。对待不公正待遇,他们首先的反应是隐忍,在忍无可忍时则以私力报复,只有在雪冤的所有出路均被封堵之后,才可能诉之于公力救济。但此时他们寄以厚望的不是法,而是“青天大老爷”,他们把纠正不公恢复正义的全部赌注都押在裁决者的清正无私等质素上,法在裁决者硕大的阴影里遁形无踪。古时如此,今复如此,法在部分百姓眼中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装饰,有时甚至恐怖莫测,犹如猎人布设的一只铁笼,寻常百姓最好尽量远离;靠近这只铁笼,如果不是危险的,至少也是不光彩的,历史造就的病志的畏法厌讼的情绪今天依旧在普通市民百姓心头盘旋、徘徊。

如果对“手握正义之剑”的律师进行一番透视,我们不难发现律师行业对尚法精神的张扬是低调的,作为捍卫社会正义的“人民的喉舌”,确实存在一大批手握正义之剑忠诚护卫法律尊严的律师,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有些律师手中握的不是正义之剑而是功利之剑。这些人利用平常百姓对法的无知而使自己变为一个可怖的法的垄断者。他们采用刻薄的功利主义态度看待法律,为了谋取私利而不惜挥动手中的功利之剑任意肢解法律,强行割除正义、公正等法所固有的价值与法的天然依存关系。法于他们而言与其说是赋予人民自由与权利的圣经,不如说是医生手中赖以谋生的手术刀;法的终极关怀价值在他们手中渐趋沦落,正如他们在旧习的桎梏和私利的驱使下而渐趋沦落为当代讼棍。

时代不推崇苏格拉底式对法狂热的殉难精神,却呼唤苏格拉底式对法无畏的忠诚,上述缺憾恰与时代的呼唤相悖,它们无可置疑地会成为法治难以逾越而又必须逾越的羁绊。只有超越这些羁绊,法才能真正成为法,法治才能不被打断而绵延前进。

三、启动法治,从劝进民众对法的态度做起;推进法制,从民众改变法治观念开始

人类为了对抗大自然的神秘与无常于是创造了上帝并使自己归属于上帝,是人类的信仰使上帝无中生有;人类为了对抗自身的无序与混乱于是创造了法并使自己归从于法。然而假若没有人类对法的认同和崇尚,法将不法。伯尔曼因此发出警告:“法若不被人信仰,则形同虚设。”(注:(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第14页。)中国的法治还只刚刚起步,民众的法治意识若不及时跟上,法治之路只会越走越窄。法治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全民族齐心协力,自上而下劝进民众对法的态度,自下而上自觉改进法治观念,既是可能的,也是刻不容缓的。

进一步拓深拓宽普法教育,增加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法日臻贴合市民生活,让市民百姓在目染耳濡中知法、信法,然后尚法,这是培育全民族尚法精神的第一步。我们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还远远不够。不知有刑民之分的百姓不在少数,不知有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更多。不知有法,维护权利从何谈起?监控权力又从何谈起?“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注:(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第43页。)但当前普通百姓对现行法的目的和作用的理解方向和程度均令人忧虑。抓紧时机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灌输,创造环境让民众真正理解法,接受法,积极吸引民众了解并监督立法、执法及司法行为,大力破除民众畏法厌讼的情绪,这是培植全民族尚法精神必不可少的一步。

复苏民众的权利意识,唤醒民众以法为据为权利而斗争;在教育民众遵纪守法的同时,教育民众认真看待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是全民族知法、信法、尚法的关键所在,权利为法的内核,法以护卫权利为其天然使命;当民众认真看待自身权利时,必然会认真关注法律,而这正是尚法精神的外化,是法治进程中的亮色。中国历史上依法治理的局面如白马过隙,但中国民众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却源远流长。复苏民众的权利意识,就是复苏民众的法治意识,唤醒民众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唤醒民众为捍卫法的权威和尊严而斗争。早在一百年前,耶林就发出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呐喊,时至今日,才在苍茫神洲有了响亮的回应。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服从并积极维护法的权威,这是推动全民族尚法的突破口。法因其公正和权威而成为百姓的依赖,法的公正和权威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体现出来的。因此,若司法行政机关严明执法,依法捍卫社会正义,当必会感召民众接近法,信赖法;若司法行政机关枉法执法,则不仅会冲击正常的法律秩序,更会诱发民众对法的疑虑和疏离。“单独一次破坏法律秩序将导致全部结构垮塌”(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第412页。), 而目前司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法程度时常是模糊不清的,这在减损法的权威的同时也模糊了人们对法的态度。空洞的说教是徒劳的,只有当法能以实在的利益诱使人向其靠近,能以其正义的光芒照亮一切社会阴暗面并为黎民百姓带来福祉时,尚法精神才能在民众中生长,法的权威才能在人们心目中扎根。因此,司法行政人员当率先垂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保护人民大众的权益,维护法的权威。

法治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是法律现代化唯一正确的方向。西方国家由信仰上帝到崇尚法律经历了几百年之漫长历史,在传统与现实已近脱节的中国推行法治同样会是个光荣而艰巨的旅程,与此相伴而行的全民族尚法精神的培植将不会是一日之功。中国的法治之路是条荆棘满布的不归路,凭借信仰之灯它终于起航了,也只有凭借尚法之风才能推动它成功地抵达理想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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