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未来发展论文,启示论文,趋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强制保险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因从事特定活动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具备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早在1912年挪威就施行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强制化,紧接着,丹麦(1917年)、新西兰和瑞典(1929年)、英国(1930年)、瑞士(1932年)和德国(1939年)也实现了该保险的强制化。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其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各国现有的强制保险大多属于责任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油污损害责任强制保险、核损害责任强制保险等。不过也有非责任保险,比如自然灾害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由于其较强的社会属性,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强制保险所特有的经济补偿保障功能,对消除或减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研究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发展中国家建立良好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强制保险的社会功能
(一)强制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
强制保险主要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目的在于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具有很好的公益性,是一项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强制保险要求从事特定活动的主体购买责任保险,是因为该主体从事的活动可能给他人带来较大的风险。在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于责任保险的赔款支付,可以使受害人尽快获得比较充分的补偿,从而能够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强制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安定功能
强制保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减少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维护人们正常的社会及生活秩序。强制保险不仅为企业转移了经营风险,分担了政府负担,最主要的是使社会公众不再担心职业失误或公共意外事故赔偿难问题,从而增强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对社会的信任感。同时,强制保险也分担了政府在事故处理中的工作,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政府可以由过去的最终“买单人”的角色,转而通过经济手段分散、转移社会管理风险。
(三)强制保险具有广泛的经济补偿功能
强制保险具有广泛的经济补偿功能,购买强制保险,可以使企业、个人转嫁在其经营、执业过程中的各种责任风险,化解其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责任与较小支付能力间的矛盾,避免因无力赔偿而导致的破产和生产中断,维持生产及经营的稳定性。
(四)强制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
强制保险(比如内地的交强险)由于采取全国统一的费率、条款、佣金率,可以很大限度上遏制上述恶性竞争,同时也为保险业树立一个典范,有利于内地保险业的规范发展。
(五)强制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做强做大
发达国家的强制保险保费占比往往很高。以澳门特区为例,2007年光是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及劳工险两项强制保险的保费就占澳门财产险市场全年总保费的32%。而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报告,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保费收入合计507亿元。另据披露,中国人保交强险占总保费收入比例为26.2%,占车险保费收入36.7%;平安财险占总保费收入比例为24.9%,占车险保费收入35.9%。
二、强制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保障领域不断扩大
强制保险在最初仅仅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强制保险,随着强制保险险种和承保范围的不断增加,强制保险保障的领域也相应的不断扩大。目前在法国约有80多种民事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职业责任保险,包括医护人员、房地产代理商、律师、公证人、审计师、保险经纪人、旅行社、建筑师、房客、猎人、机动车驾驶员等。而德国有120多种强制保险,大体分为五类:职业责任强制保险、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事业责任强制保险、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和特殊行为强制保险。
澳门特区于1983年和1985年颁布了《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保险法例》和《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之损害赔偿权法例》两项强制性保险立法外,随后又陆续颁布了装置宣传物及广告物之民事责任、游艇旅行社、律师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立法。目前香港特区的强制保险有汽车民事责任、劳工和本地商船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也比较发达,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
(二)在发展中国家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在强制保险范围、实施时间、覆盖面、开发的险种、监管制度、社会效果等方面都落后于发达国家。但这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最需要的。例如,在内地,近年来连续发生矿难事故,一些遇难人员亲属往往因经济补偿问题争议不休,影响社会稳定,这已引起了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重视。最近发生的三鹿奶粉污染事件更是引发了人们对食品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的思考。
(三)责任限额不断提高
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往往与该国某个阶段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交通安全状况、居民安全意识、经济承受能力等相匹配。就拿澳门特区来说,1999年之前,劳工死亡的赔偿限额为澳门币40万元,之后提高为50万元,2008年,随着澳门经济的快速发展,死亡的赔偿限额一跃提高到70万元。另外,澳门特区还同时提高了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比如:拟将私家车的赔偿限额由100万元提高至150万元。台湾地区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每次事故无总的最高责任限额,但每次因汽车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给付、残废给付及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之金额,合计最高以新台币170万元为限。而香港特区的劳工险及汽车民事责任的赔偿限额则均为港币1亿元。
(四)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范围不断扩大
根据强制保险的世界性发展趋势,不断扩大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范围是必然结果。拿澳门特区的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来说,法律明确规定,在保单限额内,受害人只能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如果同时将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索赔金额超过保单限额。
(五)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权不断扩大
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能够合法确立强制责任保险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较宽。比如:在美国,规定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既有联邦的立法,也有各州的立法;在意大利,规定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分为两个层级:一是全国性的法律,二是地区性或者省级的法律,全国性的强制责任保险的种类大致可分为“危险的活动”和“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地方性的立法中也有不少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以解决当地的具体问题;在德国,要求医师购买责任保险的规定甚至出现在医师职业规范里,并不是在法律当中。由此可见,强制保险的立法权不断扩大是世界性的趋势。
(六)条款费率逐步市场化
由于被保险人状况千差万别,保险人需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这就要求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市场化。实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条款费率已经市场化。在新加坡,强制保险实行完全的市场竞争,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及其他事宜,与商业保险基本相同;在德国,近年来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完全放开,保险监管机构不进行干预,监管目标通过对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来实现;在美国马塞诸塞州,则是由保险人视其本身成本结构、市场需求因素等自行厘定汽车保险费率;在英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完全实行自由化费率,即由各保险人根据自身经验数据及经营水平厘定相应的费率;在日本,1998年7月1日废除了标准费率制,逐步向费率市场化转变,基本费率由汽车保险费率算定会制定,供保险人参考,附加费率则由各公司依据自身经营情况来确定。
(七)机动车保有人责任向无偿运送乘客扩张
机动车保有人责任向无偿运送乘客扩张是世界性趋势。包括香港、澳门特区在内的国家和地区的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即使是无偿、营业外运送,保险人也须负赔偿之责,与有偿还是无偿无关,并且与是否作为营业运送无关。
(八)自然灾害保险逐步纳入强制保险范畴
除了责任强制保险外,目前许多国家也已经或即将建立巨灾保险机制,通过立法将洪水、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采取国家扶持、保险人参与等模式,将巨灾风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甚至是证券市场分散,比如美国、法国、瑞士、土耳其和阿尔及利亚等。在法国,保险人被强制要求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费率提供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土耳其则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通过强制保险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
三、强制保险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启示及建议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迫切需要利用各种经济和行政手段来消除社会中的不确定因素。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如果仅靠自愿投保而不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则难以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应有的赔偿。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扩大强制保险范围
建议在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的领域,尽快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特别是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校方责任、执业责任、医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尽快推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作为强制性保险,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其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各个环节都不断完善。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对化解雇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雇员数量不断增加,应及时通过强制保险对广大雇员的劳动权益进行保障,维护经济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国内应顺应强制保险的世界性发展趋势,不断扩大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范围,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领域,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将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四)不断扩大强制保险的立法权
鉴于国内目前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应该考虑通过试点、总结实践经验,尝试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同时,也应该防范保险监管部门权力无限制地扩大和防止引发保险公司新的不正当竞争。
(五)立法推行自然灾害强制保险
应通过立法将洪水、地震等严重的灾害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为减少自然灾害特别是地震、水灾、雪灾给国内人民带来的财产损失,建议内地尽快立法推行自然灾害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