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及风险防范论文

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及风险防范论文

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及风险防范

马慧慧

河南科技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摘 要: 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成立的提前,更是公司正常运转的资金保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亦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但处在经济社会中的股东,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定为最终目标,不履行、不全面履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现象经常发生,大量的瑕疵股权由此产生,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亦是日渐增长。瑕疵股权的转让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守约股东的合法利益,更侵害了受让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仅论述受让股东的权益被侵害后如何救济。

关键词: 瑕疵股权;恶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出让人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表述,可将瑕疵出资分为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三种类型。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承担责任毋庸置疑,但取得瑕疵股权的受让方是否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应根据受让人主观态度加以区别。无论受让人主观是恶意还是善意,在此过程中受让人的权利都会遭受风险,亦会带来损失,有损失就应当得到救济。

一、主观恶意

(一)行使追偿权

主观恶意的受让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即恶意受让人向公司承担了差额补缴责任或向公司债权人承担了补充清偿责任之后,可以请求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但瑕疵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并非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特定的程序和条件。

1.程序

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受让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参照《民法通则》,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那么瑕疵股权受让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应是2年。即当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请求受让股东承担责任时,受让股东都应通知转让股东。若纠纷正在诉讼中,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可以将转让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2.条件

虽然公司是独立法人,但毕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而是被法律拟制成人。因此,公司的运行必须有董事、高管和各种专业人才的参与,特别是董事、高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为此,《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勤勉和忠实义务也是董事和高管最基础、最重要的义务。所谓勤勉义务是指公司管理层在执行该职务时应尽最大努力为公司的整体利益服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管理层不得损害公司或者整体股东的利益,更不得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偏向自身利益。但在实际公司运行中,基于人都是经济人的人性特点,董事和高管在处理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时会有偏颇,即可能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而满足自身利益。正是基于此种现象的存在,《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管违反谨慎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董事和高管若在转让瑕疵股权行为中扮演帮助者的角色,恶意受让人则可以行使自己权利,向董事、高管追偿损失。

作为合同责任的重要形式,违约责任也必然成为守约方维护权益的重要保障方式。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在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人故意隐瞒股权的真实状态,善意的瑕疵股权受让人有权以履行合同不按约定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规定了三种:一是赔偿对方损失;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继续履行。合同是双方合意的具体体现,若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或定金条款,则可以协商选择适用违约条款或定金条款;若无约定就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形:(1)瑕疵股权善意受让人已向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其自身的财产损失可以向瑕疵股权出让方主张赔偿;(2)瑕疵股权善意受让人未向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因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则不能向出让人主张损害赔偿,但可以请求对方对采取补救措施。

混凝土搅拌是使集料均匀的重要手段,在本工程之中,施工人员设计拌和系统,严格遵守现场实验室的配料单,避免擅自更改配料,致使其出现不均匀问题。首先应安装搅拌机,边投料边搅拌,结合试验过程,对混凝土的搅拌程序、搅拌时间进行确定,严格按照混凝土搅拌质量参数执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在搅拌过程中,对原材料进行称量记录,每3个小时对其进行一次检查,对搅拌计量系统进行效验,实现对混凝土搅拌的全过程控制。最后,在搅拌之后,混凝土设备进行坍落度测定,整个时间控制在30min以内[3]。

该权利的法律基础在于公司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公司有其独立性,即公司必须用其全部财产偿还公司的债务,也就是要自负盈亏,公司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请求权与抗辩权对应存在,拒绝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称之为抗辩权。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债权人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找公司承担债权而是直接让瑕疵股权受让人承担债权,此时,受让人享有的权利便是先诉抗辩权。瑕疵股权受让人在得知公司未向其债权人清偿其债务时,即有权以公司债权人未向公司主张赔偿而拒绝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即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互负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订立过程中,出让方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关于股权转让的所有如实告知义务,若受让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仍对瑕疵股权不知情,则出让方的行为构成欺诈,善意的受让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并主张瑕疵股权出让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发起人的连带赔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之一是人合性,股东的合作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仅仅是资产的合作。正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人和性,《公司法》才规定了恶意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公司发起人主张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虽然加重了发起人的责任,但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该规定也并无不妥。因此,恶意的瑕疵股权受让人代替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主张瑕疵股权出让人追偿承担责任,也可以向公司发起人主张赔偿。

(三)未尽到勤勉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

社交媒体营销目标。对于酒店业而言,在社交媒体上建立营销平台仅仅是第一步,如何根据不同平台的特性和定位,整合众多的社交媒体平台和账户,使之有条不紊地持续运转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是当前酒店业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归纳社会治理的研究路向与呈现的特征,说明近年研究取得了进展。但仍存在某些有待调整、改进之处,拟就此略陈浅见。

(四)先诉抗辩权

第二,受让人已向公司及公司债权人进行了赔付,即受让人已承担了瑕疵出资责任,并造成了一定损失。

二、主观善意

(一)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受让人承担责任和股权瑕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让人受让了瑕疵的股权。瑕疵股权转让出让人的责任不会因股权的转让而免除,出让人为最终承担者,受让人只是替代者身份,暂时向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违约责任

第一,受让人通过有偿方式购买了出让人的瑕疵股权,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并以完成支付,支付的金额不低于股权本身的实际价值。

⑦爱新觉罗·弘历:《惠山园八景》诗序,于敏中等编纂:《日下旧闻考》卷八四《国朝苑囿》,北京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0页。

(三)追偿权

依照公司法规定,善意受让人向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行使追偿权。追偿权在前文救济权利中已阐述,不再赘述。

(四)瑕疵担保责任

又称"担保责任",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不能保证财产(或权利)无瑕疵或财产(或权利)本身就有瑕疵,就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该责任是法定责任。一旦财产(或权利)存在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到底,属于无过错责任。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因此,在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作为特殊的财产,出让人应保证此财产无瑕疵,否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素:其一受让人是善意的;其二转让时股权是瑕疵的股权;其三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满足此三要素,善意的受让人可要求出让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降低转让价款的瑕疵担保责任。

上述各种FPGA的布局算法中,均以矩形模型作为待布局逻辑功能的描述模型,其具有易于表达,建模简单的优点.但是在真实的开发过程中,逻辑功能的客观形状一般均不是矩形[11],如图2(a)所示为基于Xilinx ISE14.6开发环境下的部分逻辑功能布局图,其中红色实线框为实际占用的可重构资源.采用矩形模型容易产生过多的内部碎片而导致资源利用率降低,图2(b)为矩形模型示意图,可见因内部碎片而造成的资源浪费达25%.

三、瑕疵股权转让风险的防范措施

如何从根源上杜绝瑕疵股权转让,才是研究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重要环节。我们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防范:其一,受让人作为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直接利害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提高警觉性,掌握被转让股权的详细信息,全面调查各个股东出资情况,尽可能多的沟通交流是避免此类风险最直接的方法;其二,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高管等相关利益人的行为准则,不仅可以规定公司的管理方式,亦可以规定不履行出资义务、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救济方式,惩罚条款和受让人的救济途径,以期快速解决纠纷;其三,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审查核实义务;其四,立法部门逐步完善公司法的相关问题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雪雪.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7.3.

[2]李慧.瑕疵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研究[J].研究生法学,2010,25(6):113.

[3]潘福仁.股权转让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8.

[4]王嫣然.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贸大学,2016.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1-0111-02

作者简介: 马慧慧(1982- ),汉族,河南新乡人,硕士,河南科技学院高职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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