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前期陕西农业雇佣、租佃关系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陕西论文,本世纪论文,关系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清代以来陕西各区域(陕南、陕北、关中)农业经营方式的研究,史学界业已取得了程度不同的研究成果,最彰著者要数陕南秦巴山地开发中的生产关系。近年来该方面的论文少见,研究者的视角逐渐转向移民与环境问题,研究的时限仍以清代前中期为主,晚清时期稍有涉及。陕北,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前曾组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其中一个主要方面是本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生产关系;解放后,国内学术界的研究重点是陕甘宁边区史,而海外学者对陕北的地主经济予以一定的关注。相形之下,以往对关中地区农业经营方式的研究最为薄弱,近年来才引起个别研究者的关注。(注:陕南地区的所谓“资本主义萌芽”,论者颇多,此不赘言;近年来陕南农业经营的代表性论文如萧正洪《清代陕南的土地占有关系与农业经营》,《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1期。 陕北,1941年中共中央发表《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后,调查研究达到高潮,部分成果陆续出版;海外研究者如河地重造《二○世纪中国の地主一族——陕西省米脂县杨家沟の马氏》,《东洋史研究》第21 卷第4号,《中国の地方经济——二○世纪,陕北马氏の分析》,大阪市立大学《经济学报》第18期。关中地区的代表性论文有:韦苇《陕西关中地区三、四十年代农村雇佣关系的特点及性质初探》,《中国农史》1987年2期; 秦晖《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土改前关中农村经济研析之一》,《“关中模式”的社会历史渊源:清初至民国——关中农村经济与社会史研析之二》,分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1期,1995年1期。)
本文之所以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探讨,主要是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新利用的资料可以进一步深化陕西各区域的某些经验性研究。第二,是在本世纪前期这一基本时限内,对陕北、关中、陕南的雇佣、租佃关系具体探讨、横向比较,注重类型分析。第三,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与思考。
一、调查数据分析
首先分析雇佣方式。雇工按受雇时间、劳动特点等可以分为长工、短工(如月工、忙工、日工)与包工。由于目前尚未找到有短工、包工的系统数据,这里仅从长工这一角度来比较地主、富农雇工经营的区域差异。
《陕西省农村调查》提供的数据仅为绥德、渭南、凤翔三县,分属陕北、关中两地区,并不包括陕南,这里只好就代表陕北的绥德、代表关中的渭南进行比较分析。(注: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陕西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该调查1933年进行,但仅公布了1928、1933年两年渭南、凤翔、绥德三县的系列数据,并认定这三县是“调查的代表县份”。当时在渭南、绥德分别调查了19与20个村庄,其中各有4个村庄是“挨户调查”的,下文的“代表村”即指这8个村庄而言。因利用1928年凤翔数据的分析结果与渭南基本相同,而1933年在陕西为特大自然灾害后的非正常年份,故未采用。)这两地地主、富农所有土地中雇用长工耕作数量,见表1。
表1 1928年关中渭南、 陕北绥德各代表村所有田地中使用长工经营比较
类别所有田地数 长工帮同耕作田亩
各村户地 主富 农 地 主富 农
(T)
(A)
(B) (C)
(D)
渭南5 527.2243.01 203.0 123.01 203.0
绥德2 079.0436.4 341.5 141191
类别 百 分 比 (%)
地 主富 农 地主、富农 各村户
C+DC+D
(C/A) (D/B) (──) (──)
A+B T
渭南 50.62100.0091.70 23.99
绥德 32.31 55.9342.68 15.97
说明:1.此表据《陕西省农村调查》表6、60、140、195 提供数据计算编制,实际数据精确不统一系原资料所致。
2.谓南田地单位为亩,绥德为垧, 该调查认为每垧约等于3亩。
3.绥德“贫农”中“佣工兼自种”的8垧略去。
表2 1928年关中渭南、 陕北绥德各代表村使用田地中使用长工经营比较
类别使用田地数 长工帮同耕作田亩
各村户地 主富 农 地 主富 农
(T)
(A)
(B) (C)
(D)
渭南5 571.2138.01 203.0 123.01 203.0
绥德3 040.7232.0 343.5 141191
类别 百 分 比 (%)
地 主富 农 地主、富农 各村户
C+D
C+D
(C/A) (D/B) (──) (──)
A+BT
渭南 89.13100.0098.88 23.80
绥德 60.78 55.6057.69 10.92
说明:此表据《陕西省农村调查》表36、60、171、195提供数据计算编制,余同表1。
表1 显示:渭南“地主”雇长工耕作的面积占其所有土地的一半以上,而绥德不及1/3;渭南“富农”的土地全部采用雇工耕作,而绥德只有一半有余;渭南“地主”、“富农”雇长工经营土地之和占其共有土地的9成多,而绥德仅为4成;就雇长工经营土地占各类村户共有土地而言,渭南接近1/4,而绥德仅约1/6。这里的统计分析表明,关中的雇工耕作比例明显地高于陕北,而且数量差别非常显著。
以上是针对地主、富农拥有土地中雇(长)工耕作比例的对比分析,然而地主、富农使用土地与所有土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即使用土地等于所有与租进(或其变形形式)之和,减去租出与荒芜之地。为了防止这种偏差导致与上述结论相悖,对地主、富农使用田地中雇工帮同耕作比例进行分析,实用必要!请看表2。
根据表2,渭南“地主”雇长工耕作的面积约占其使用土地的9成,而绥德约为6成;“富农”的情况与表1数据基本相同;渭南“地主”、“富农”雇长工经营土地之和几乎占其使用土地的99%,可以说基本上全部采用了雇工耕作,而绥德还不足6成; 就雇长工经营土地占各类村户共使用土地而言,渭南接近1/4,而绥德仅约1/10。 这一分析再次证明,关中的雇工耕作比例明显地高于陕北,而且数量差别更为显著。
下面比较租佃比例的区域差别。先看渭南、绥德各代表村所有田地的出租情况,见表3。
表3 1928年关中渭南、 陕北绥德各代表村所有田地中出租数量比较
类别 所有田地数
出租田地数
地 主富 农贫 农地 主富 农 贫 农
(A)
(B)
(C)
(D)
(E) (F)
渭南
243.0
1 203.01 779.2 1050 10
绥德
436.4 341.5 604.6204.4 38.0 5.0
类别 百 分 比 (%)
D+E+F
D/A
E/B
F/C
─────
A+B+C
渭南 43.21 00.563.57
绥德 46.84 11.13 0.83
17.90
说明:1.此表据《陕西省农村调查》表36、171 提供数据计算编制,实际数据不统一系原资料所致。
2.渭南田地单位为亩,绥德为垧。
3.以上所列村户仅为出租田地户。
由表3可知:渭南的“富农”没有出租田地,而绥德的“地主”、 “富农”、“贫农”均出租田地;因此,绥德的租佃关系覆盖面要比渭南广。这里主要从统计结果来对比,在绝对值方面,两地的主要田地出租者均为“地主”,因“贫农”出租田地很少,可以忽略;在相对值方面,绥德高于渭南,尽管主要的田地出租者“地主”租出田地占其所有田地的百分比,两地差别不大,但从总平均值3.57%与17.90%比较, 则差距明显。总之,从出租田地角度考察,陕北的比例高于关中。
在概念上,租出与租入构成租佃关系的两个方面,在数量上也是对等的。然是,落实到某几个村庄,出租者与承佃者、出租田地量与租入田地量却很少吻合,这是因为介入租佃关系者常常不局限于这几个村庄。在我们现在考察的渭南、绥德各代表村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并且在绥德还相当严重。故此,从租入这一角度进行考察同样必要,请看表4。
表4 1928年关中渭南、 陕北绥德各代表村使用田地中租入数量比较
类别 使用田地数
租入田地数
富 农中 农贫 农富 农中 农 贫 农
(A)
(B)
(C)
(D)
(E) (F)
渭南 1 203.0
2 324.01 901.2 027 132
绥德
343.5 702.01 763.240.0
5.5
1 163.6
类别 百 分 比 (%)
D+E+F
D/A
E/B
F/C
─────
A+B+C
渭南 01.16 6.942.93
绥德11.64 0.78 65.99
43.05
说明:1.此表据《陕西省农村调查》表36、171 提供数据计算编制,其中原数据中绥德“贫农”使用田地数7763.2系1763.2之误,实际数据不统一系原资料所致。
2.渭南田地单位为亩,绥德为垧。
3.以上所列村户仅为租入田地户。
根据表4,渭南的“富农”没有租入田地,而绥德的“富农”、 “中农”、“贫农”均有租入;同前面分析一致,绥德的租佃关系覆盖面要广于渭南。从统计分析数据观察,两地“中农”租入田地的数量均很少,不具代表性,予以忽略;两地的主要租入田地者均为“贫农”,各自租入田地占其使用田地的百分比分别为6.94%与65.99%, 绥德比渭南高出近60个百分点,这也说明在两地“贫农”所使用的田地中,绥德主要是租入的,而渭南不是这样;从总平均值中观察,绥德也要比渭南高出40个百分点(2.93%与43.05%)。因此, 从租入田地角度分析, 陕北的租佃比例更是远远地高于关中,数量差别十分显著。
以上从多方位分别比较了雇佣、租佃比重在关中与陕北之间的差异,说明关中的雇佣耕作比例比陕北为高,陕北的租佃耕作比例远比关中为高。但是,在关中、陕北同一区域,使用田地中采用雇佣制与采用租佃制孰多孰少呢?为此,还必须就同一地区中的不同经营方式比重再进行对比分析。有关关中渭南的情况,请看表5。
表5 1928年渭南各代表村使用田地中雇佣、租佃比较
类别 使用田地数
百分比(%)
BC
总数(A)
雇工帮同(B)租入(C) ── ──
AA
地 主 138.0
123.0 0 89.13 0
富 农
1 203.0 1 203.0 0100.00 0
中 农
2 324.0027 0 1.16
贫 农
1 901.20
132 0 6.94
总 计
5 566.2 1 326.015923.822.86
说明:1.此表据《陕西省农村调查》表36、57、60提供数据计算编制,实际数据不纯一系原资料所致。
2.田地单位为亩。
3.在租入的159 亩田地中已包括被调查村落“地主”等租出的115亩。
由表5可知:在渭南涉及雇佣、租佃关系各农户所使用的5 562.2亩田地中,有1 326.0亩采用了雇佣方式,占23.80%;有159 亩采用了租佃方式,占2.86%。显然采用雇佣制的比例高于租佃制,而且两者的差距显著。表6则具体显示了陕北绥德的情况。
表6 1928年绥德各代表村使用田地中雇佣、租佃比较
类别 使用田地数
百分比(%)
BC
总数(A) 雇工帮同(B)租入(C) ── ──
AA
地 主 232.0
141
0 60.78 0
富 农 343.5
191.040.0
55.60
11.64
中 农 702.0 0
5.5 0 0.78
贫 农
1 763.28.01163.6
0.45
65.99
总 计
3 040.7
340.0 1 209.1 11.18
39.76
说明:1.此表据《陕西省农村调查》表171、192、195 提供数据计算编制,实际数据不统一系原资料所致,“贫农”使用田地总数7763.2系1763.2之误。
2.田地单位为垧。
3.在租入的1209.1垧田地中已包括被调查村落“地主”等租出的247.4垧。
4.“贫农”的8.0垧田地系“佣工兼自种”。
根据表6,在绥德涉及雇佣、租佃关系各农户所使用的3 040.7垧田地中,有340.0垧采用了雇佣方式耕作,占11.18%;有1 209.1 垧采用了租佃方式耕种,占39.76%。显然采用租佃制的比例高于雇佣制, 而且二者的差距比较显著。
综上分析,陕北的租佃关系比关中浓厚,关中的雇佣关系较陕北普遍;在关中,除自耕外,采用雇佣方式多于租佃方式,在陕北,采用租佃方式多于雇佣方式。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为了增强资料的可比性,采用《陕西省农村调查》1928年的各种数据进行比较,实际上其他年代、其他资料也同样证实了我们的分析结论。例如在陕北绥德、米脂,且莫说“地主”基本上采用“租佃”方式“进行土地经营”,即使是人们一向所认为的采用雇工经营最为积极、基本上采用雇佣方式的“富农”,也在很大程度上介入了租佃关系。本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当地的调查研究认为,“绥、米富农带有明显的小地主性质”,根据对“绥德双湖峪及米脂印斗十家富农土地使用的统计”,出租与自己经营的土地之比达2.5比3(注:柴树藩、于光远、彭平:《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1页至115页。该书初次出版于1942年。)(上列各表数据也反映了绥德“富农”的这种倾向)。在关中,根据建国初土改时的资料,“关中地区富农出租的土地是很微少的,平均不足总耕地量的千分之二,占富农本阶级的土地量的百分之四”(注:马明方:《关于陕西省土地改革和一般工作任务的报告》,1950年8 月23日陕西省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陕西省土地改革资料汇编》第一集第9页,陕西省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1951年。); “地主的土地主要不是出租(出租地只占百分之四),而是雇人耕种,剥削雇佣劳动,这是关中地主压榨农民的主要方式”(注:严克伦、白治民:《咸阳专区土地改革基本总结》1951年5月31, 《陕西省土地改革资料汇编》第一集第55页。)。另外,虽然《陕西省农村调查》仅公布了渭南、凤翔、绥德三县的调查数据,但当时的调查区域却不限于这三县,在关中还包括潼关、郃阳、华县、蒲城、富平、蓝田、咸阳、兴平、醴泉、武功、乾县、汧阳、岐山等县,在陕北又调查了肤施、吴堡、延长、宜川、洛川、中部、安塞、清涧、府谷等县。很显然,陕北、关中各县之间的雇佣、租佃比重不同,而上面利用其中两县的数据进行分析,是本着该调查的以渭南作为关中、绥德作为陕北无定河流域的“代表县份”这一精神,清晰说明租佃、雇佣在陕北、关中的不同比重特别是显著差距,而不是要追求毫无偏误的具体比例。
由于《陕西省农村调查》不包括陕南,笔者目前也未找到可比性很高的系统资料,无法将其与陕北、关中直接比较,所以这里只好就陕南的租佃、雇佣比重单独分析。
1932年,由经济方面专家、大专院校教授、新闻记者等组成了“陕西实业考察团”,分南、北两路对陕西进行了多方位的考察。据南组成员何庆云报告:“(南郑)以佃农为多,约占百分之四十五,半自耕农约占百分之二十,自耕农约占百分之十五”(注:何庆云:《陕西实业考察记》杭州新新印刷公司1933年版,第45页。),根据该考察团最后的汇总材料,如果从出租的田地面积计算,“南郑田地,约百分之六十,均经佃出”(注:陕西实业考察团:《陕西实业考察》陇海铁路管理局1933年版,第494页。)。
1941年11月,西北大学经济系进行陕南五县——凤县、南郑、沔县、城固、西乡农村调查,根据《陕南五县农村调查》凤县部分(注:西北大学经济系陕南经济调查团:《陕南五县农村调查》凤县部分,1942年版。辑入陕西省凤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凤县志民国时期资料汇编》,1986年版。),所调查的“十九家地主中,六家为收租地主,十三家为经营地主”,乍看起来,地主中经营田地者居多;但这是从户口统计划分,以田地面积分析则不同。
在所调查的15村3 728亩田地中,“自耕农”拥有849亩,占22.77%;而“地主”拥有2 501亩,占69.01%,可见当地地权集中。该县15村租出、租入田地者及其相应数据,见表7。
由表7可知:“地主”将所有田地2 501亩中的2 206亩出租, 出租比例达88.20%,“其他”户36亩田地全部出租;这样, 出租田地者租出的田地占其所有田地的88%以上,占各村户所有田地的60%以上,这说明当地田地所有者的经营方式以租佃制为主,且比例很大。另一方面,“半自耕农”所使用的582亩田地中有240亩是租来的,占41.24%, “佃农”的596田地是全部租入的;这样, 租入田地者所使用的田地中有70%以上是租自他人的,占各村户使用田地的36%。另外,被调查村落的租出(2 242亩)与租入(836亩)之间尚有1 406亩的差距, 说明田地出租者向被调查村落以外大量租出田地。这些都是当地租佃制盛行的具体见证。
表71941年凤县被调查15村租佃统计分析
类别 使用田地数
百分比(%)
BC
总数(A) 雇工帮同(B)租入(C) ── ──
AA
地 主 232.0
141
0 60.78 0
富 农 343.5
191.040.0
55.60
11.64
中 农 702.0 0
5.5 0 0.78
贫 农
1 763.28.01163.6
0.45
65.99
总 计
3 040.7
340.0 1 209.1 11.18
39.76
说明:此表据《陕南五县农村调查》凤县部分提供数据计算编制,以上所列村户仅为田地租出(入)户,田地单位为亩。
该调查并未明确说明被调查15村究竟有多少田地采取雇佣方式,但上述租佃比例如此之高足以反映出佣雇方式的薄弱;而且从“雇农”、“佃农”的户口统计可知,前者18户,后者44户,“雇农”亦少于“佃农”,何况租地者还有“半自耕农”。
诚然,陕南各县的租佃比重并不相同,据本世纪30年代《中国经济年鉴》所公布的数据,“留坝农户三分之二为佃地贫农。南郑自耕农仅占百分之一五,城固自耕农所种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百分之三八”(注:《中国经济年鉴》续编第七章《租佃制度》第十二节《陕西省》,1935年。),甚至一县内的不同区域也有差异,安康“东区佃农占百分之三十一,南区占百分之四十三,西区占百分之二十七,北区占百分之三十二,平均全县佃农占百分之三十三”。(注:《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第七章《租佃制度》第十二节《陕西省》,1936年。当地的租入田地者还有“半自耕农”,未计在内。)但是从中不难发现,租佃制盛行在各县却有一致性。其中城固的具体数据见表8。
表81935年城固县各类农户及其耕种田地数量分析
类 别 户 数所耕田地数 百分比(%)
农户 (亩)户 数所耕田地数
自 耕 农 11 180 136 644 52.37
37.90
佃 农
9 580 148 016 44.87
41.06
半自耕农兼佃农
590
7 584
2.76
21.04
合 计 21 350 360 500
100 100
原料资料来源:《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第七章《租佃制度》第十二节《陕西省》。
众所周知,不同派别甚至同一派别在不同时期,对村户成份(如地主、富农等)的界定是有差别的,所以以上分析尽量避免单纯的村户成份数量对比,而主要着眼于田地的雇佣、租佃耕作数量及各种比例。从中可以看出陕西的雇佣、租佃比重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实际上代表着两种类型:在陕北、陕南,租佃制盛行,雇佣制薄弱;在关中,雇佣制普遍,租佃制衰微。当然,其中的过渡地带也理应或多或少地存在。
下面,我们将主要依据有关文献记述,分别重点分析雇佣、租佃关系其他方面的具体状况。
二、雇佣关系
关中雇用短工很普遍,根据临潼县的记载,解放前雇工市场有一定规模,大的市镇一般均有“人市”,即“忙工会”,“每年夏秋大忙时,有出卖短工者,公摊几个头目,以组织短工们的食宿、交易市价、揽活、搭配劳力等”(注:《临潼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第1031页。)。原属泾阳县的鲁桥镇修有镇志,其中记载有该镇孟店堡巨富周占奎代本地人支付“麦佣”佣金之事。(注:《续修鲁桥镇起》卷6《列传一》,1923年西安精益印书馆刊行。 )其实这种“麦佣”即为关中人所称道的“麦客”,至今仍然盛行,他们在关中自东而西,受雇为当地人抢收小麦。夏收工作量大,时间紧,向有“龙口夺食”之说,加之部分田地还需及时夏播,一般农户的家庭劳动力不敷使用,故对雇工的需求具有普遍性;而关中小麦的成熟又是先东后西,“麦客”既可出外受雇以增加收入,届自家麦熟之时再返乡收种,不会耽误农时,故愿为“麦客”者亦多。于是这种季节性的雇工出现于关中的大小村落,受雇于千家万户。本世纪30年代的有关雇佣习惯调查,就记载了关中至陇东一带的“麦客”(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需供状况》中山文化教育馆1935年版,第50页。)。这种雇工的最初出现尚不清楚,但至少清代前期的关中就大量存在,乾隆《宝鸡县志》载:“麦秋刈获,必需麦客,其人俱秦陇之民,自西徂东,良莠不一”(注:乾隆《宝鸡县志》卷12《风俗》。)。“麦客”只是关中农业短工的典型,其他时期、其他用途的短工也程度不同地存在,樊增祥清末时在关中做官多年,所遗判、牍中有多起雇工案例,例如,光绪某年,赵玉祥“受雇与程冯氏看守瓜地”,被吴连升殴伤。(注:樊增祥:《樊山公牍》卷2《移西安电报局》,上海广益书局1913年版。)
其他材料也反映了关中雇工耕作的大量存在。乾县,“无论贫富,向皆以耕织为本:贫者专藉耕织,富者半皆雇人工作”(注:《陕西宪政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第一次报告书》民俗类第8页。 笔者据该“报告本”副本,系宪政编查馆咨议员、陕西宪政调查局总办饶智元编辑。)。岐山,“即无田可耕,亦必佣工以资存活”(注:《陕西宪政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第一次报告书》民俗类第11页。笔者据该“报告本”副本,系宪政编查馆咨议员、陕西宪政调查局总办饶智元编辑。)。这些受雇者不仅包括当地土著,晚清涌入的大量移民中,(注:拙文:《晚清时期陕西移民入迁与土客融合》,《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1 期。)也有不少人加入雇工行列,在蒲城,“土著多雇客民耕种地亩”(注:《陕西宪政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第一次报告书》民情类第25页。)。关中土改时的调查更进一步指出:“关中地区富农几乎找不出一户出租地土,地主出租地者也很少,甚至在一些县根本没有,主要剥削方式是雇长工和兼放高利贷……”(注:《土地基本情况及土地分配的初步意见》,1950年。咸阳市档案馆,中共咸阳地委永久卷,全宗第13号。笔者感谢该馆工作人员在查阅档案中提供的方便。)。既然关中的自耕有余者基本采取雇工经营,且短工耕作亦比较常见;那么是否可以说当地的农业经营比较先进,甚至是有了质的飞跃。就此,我们试析关中地主的具体经营状况。
根据本世纪30年代的调查,关中的雇佣形式是多样的,除了通常的雇主全部提供食宿、支付一般意义上的报酬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
在关中陇县、武功等县,存在“给田地使用权以代工资”的雇佣形式,“乃雇主给以田地若干亩,使其耕种收获为其所有,以代工资”(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需供状况》第33页。)。这在全国的许多地方都有发现,学术界对其雇佣、租佃归属及评价存在分歧。(注:陈正谟曾认为该形式,“实属农工雇佣形式中之最良者”,前揭书第88页。近年来的论文可参陈廷煊:《近代中国农业雇佣关系的封建性》,《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地租形态研究——近代华北平原租佃关系探索之一》,《近代史研究》1997年3期。)笔者以为造成这种分歧与这种形式内部的复杂性密切相关, 诸如田主所给田地的耕作安排、所给田地与耕作者所能耕作田地之间的比例、耕作者是否必须时常在田主家干活、田主是否供给食宿及在何种情况下供给等等各处存在差异,窃以为不可概而论之。就关中调查而言,这种形式在总体上似应属于雇佣制。因为田主所给田地不及耕种者最多耕作面积的一半,说明是以耕种田主的其他土地为主,即使在田主所给的田地上双方结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租佃关系,也是以在田主的指挥下耕种自己的其他更多的田地这一雇佣关系为前提。而且,关中的这种雇佣关系还比较保守、落后,雇工“在农暇时,亦须在雇主家服务”,在“陕西武功与陇县”,便是“如此”。(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需供状况》第36页。该书第33—37页列举各地的事例,就可以说明这种雇佣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湖北枣阳就供给长若干田地与房屋,县所给“田地中之作业多由雇主方面担任。肥料须雇工自备。”可见所有田地基本上统一耕作。)
另一种落后的雇佣关系是所谓的“养老长工”,主雇“双方议妥,雇主供给食住,不予工资,(长工)年老不能工作时,雇主负生养死葬之责”,诚如研究者所言,“惟此种长工近于家奴而非养老恤贫之真意耳”。“陕西渭南县亦有此种长工”。(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需供状况》第39页。该书第33—37页列举各地的事例,就可以说明这种雇佣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湖北枣阳就供给长工若干田地与房屋,县所给“田地中之作业多由雇主方面担任。肥料须雇工自备。”可见所有田地基本上统一耕作。)
再一种是所谓的“娶妻成家之长工”。樊增祥于光绪末年任陕西布政使期间,就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商州人傅祥受雇于临潼县庶民董道新家,因雇主能力欠佳,故其妻对傅祥倍加倚重,被樊氏称作“竟视雇工傅祥如其夫,而且以其夫董道新为雇工”;听临潼县令讲,“去年课民种树,傅祥掇凳高坐,而令道新刨土培根”,说这“不但翻云覆雨,抑且覆地翻天”;至于给傅祥“娶妻室”说“世间怪事至斯而极”。樊氏认为傅祥所做所为颠倒了等级秩序,“公然奴为主而主为奴,似此不平,令人发指”,原本想“将(董)道新故妻与傅祥一同杖毙”,考虑到如此“未免骇人听闻”,最后“从轻”发落,“即将傅祥锁系十年,仍令学作苦工,……道新之妻某氏,丧良无耻,应令降为妾媵。”(注:樊增祥:《樊山政书》卷18《批临潼县禀》, 金陵汤明林聚珍书局1910年印行。该处资料并未明确说明主雇双方事先达成“娶妻”协议,但文中双方是以“主”、“奴”相犯来判断处理的;若不是“娶妻成家长工”的话,则说明当地雇佣关系存在的问题更加严重。)
最后,还有一种“带地佣工”,“系农民耕地不足,人工有余,又不愿或不能将其耕地出租于人,而自己专当普通长工,乃与居住附近之较大农户商订,为其长年雇工,附带耕种自己所有之田地,而享有其出产。其每年工资之多少与其所带田地之多少成反比例。……佣工所带田地之亩数多在壮农每年能耕亩数之下。”从雇主而言,那些不足雇一长工耕种的自耕有余田地既可以雇人而全部耕种,而所付工资又少于一般长工;从雇工而言,田不足却力有余,多余之力可以适时地挣取工资,但又不会因此而放弃耕种自己田地;因此这种雇佣关系似应在田地自耕自余而余不多,力有余但自己又拥有一定田地的农户之间流行。例如渭南县“田地较少之农户,可以雇用长工,代耕长工之田地若干亩,而减少工资之一半或几成”;三原县“壮农每年可耕三十余亩,雇工可带十余亩。使用雇主之耕畜,而少得工资”。(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需供状况》第37、38页。)
陕南地区。有关该地区晚清以来的雇佣关系史料,很难觅得;但是租佃关系的记载却频频可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陕南租佃制盛行而雇租制稀少。在汉水谷地的西乡县,“农家雇用长工”当地雇工以受雇时间多少划分为三类,“以年计者曰长年,以月计者曰月伙,计日小工曰点工”;不过,当地还是以租佃制为主,“全县田地多佃种,贫农以佃为产”。(注:民国《西乡县志》第13《实业志》。)在秦岭山区:孝义厅(柞水县)晚清时“富有资者,雇工耕作,主人督理其事”,而“贫无力者”于邻近农家各抽一名壮丁,“约为工班,领班者名为包头”。文献将其列为“同力合作”组织,至于“工班”劳动后是否付酬,并未明确说明。(注:光绪《孝义厅志》卷3《风俗志》,孝义厅 1913年改县,次年改为柞水县。)而与柞水县相邻的镇安县,1926年印行的县志将“包头”所带领的工班,列为短工组织,“劳动苦工恒聚食力之丁三十、五十不等,领班一人名曰包头,雇工者由包头分派,工值亦由包头领给,每工一值,包头抽钱数文……”。当地的民间互助组织,则另有称呼,“农用忙时,班工不敷用,招集里党人相助,或数十、或数百,如期而至……不给工值,名曰挞锣鼓”。(注:民国《镇安县志》卷9《风俗》。)实际上,各地短工有不同称谓, 如与镇安镇为邻的山阳县,“而佣趁雇工则谓之塘匠”(注:嘉庆《山阳县志》卷10《风土》。);至于上述的民间互助形式,在秦岭东部,更是由来已久。(注:嘉庆《山阳县志》卷10《风土》;道光《宁陕县志》卷1 《舆地志》;并参考道光《紫阳县志》卷7《纪事志》;民国《紫阳县志》卷5《纪事志》等。笔者以为这种互助与短工的发展可能有关。)在陕南南部的米仓山、大巴山,雇佣制也是比较罕见,定远厅(镇巴县)“年工曰长年,月工曰月伙”,而当地也是以租佃制为主,“厅治田地多佃种,贫民以佃为产”。(注:光绪《定远厅志》卷5《地理志第六》。 )需要指出的是,当地实际生活中的封建束缚还相当浓厚。光绪末年,定远厅庶民地主张洸耀,嫉恶胞侄张碧绿分了自己家产,且恩将仇报,将其谋杀,资料记载,“洸耀贿人毙侄,其雇工张文绪仅给包谷斗余,李得法等则许钱百串。”(注:樊增祥:《樊山政书》卷11《批定远厅禀》。)雇工仅以斗余玉米而去谋害他人,说雇主无肆意役使、雇工无迫于雇主威势,谁能相信!此事发生在20世纪初期,而根据法制史研究,此前的光绪初年,没有主仆名分的雇工已经“从雇主家长制统治下解放出来。”(注:魏金玉:《试说明清时代雇佣劳动者与雇工人等级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4期。 )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在陕南各地,似乎秦岭东部的雇佣关系相对较多一些。
陕北地区。该地区有关雇佣关系的资料亦不多见。在《米脂县杨家沟调查》一书中,对杨家沟马维新的单独分析达11章之多,其中仅一章介绍马氏的“雇佣劳动”,其余各章主要讲土地积累及租佃关系。事实上马维新的上千垧田地中,仅百余垧在本村,其中仅仅5~8垧自种,田地基本上都是租给佃户耕作的;马氏每年都有若干的雇工开支,但之所以雇工未必是出于耕种田地的考虑,“有男长工(这里叫‘伙计’),男短工,女长工,女短工,各种匠人,奶妈,洗衣妇, 童工等”, 从1916到1941年,最多时雇“长工”4名,一般只是2名或3名, “长工平日工作为担水、扫院子、扫厕所、推磨、喂牲口、驮炭、‘跑打’(打杂)、接送客人、铡草等”,而短工中有些是木工、石工、铁工、柳工等,其他的短工,有些受雇时期也不在收播季节。总之,马氏用于农耕生产的雇工相当有限。另根据本世纪40年代的调查研究,米脂等县的大地主在农忙季节需要雇用短工收取地租,像马维新这样土地分布于周边20余村、最远达四、五十里以外的大地主,收租时雇用若干短工是不言而喻的,这进一步说明马氏雇工在农耕生产方面的有限性。(注:延安农村调查团:《米脂县杨家沟调查》中“马维新的雇佣劳动”一章及第70、第119、第32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柴树潘等:《绥德、 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45页。)
在陕北绥德、米脂等地,雇工的“工资均以货币计算”,其中“年工领工资的时间,多是年初付一部分,六月以前付清”。(注:柴树潘等:《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119页。 )当然这是一般情况,实际操作则有一定的灵活性,如马维新“长工工资是零星的支付,到年底结清”,而且长工“取工资时,取粮取钱均可,均依市价折算”;另外,也采取其他形式,如给部分工资的同时,出租若干田地而少收地租,甚或是全部采取出租若干田地而不征收地租。(注:延安农村调查团:《米脂县杨家沟调查》第132页。)据本世纪30年代的调查, 这种“给田地使用权以代(长工)工资”现象除米脂县外,在宜君县也存在,(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需供状况》第35页。)宜川县志对其亦有记载,“……地主雇用雇农耕作,不给工资,另以地若干亩给与雇农耕种而不收租”。(注:民国《宜川县志》卷8 《地政农业志》。)陕北也有“娶妻成家长工”,俗称“站年汉”,“乡民有因年老子幼,操作无人,往往雇客民或土著为之佣工;如该工人妥实可靠,雇主央人说合,将其数龄幼女许之,……女无聘金,男无身份,其婿即在岳家劳动数年、或十余年,俟女及笄,始行完娶,……此等习惯,实系贫民无力娶妻,迫而为此”。(注:施沛生等:《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六编《杂录》第三类《婚姻之习惯》,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由此亦可看出,如果说上文例举发生在关中临潼的此类事例尚有可能是偶发的话;那么,在陕北一些地方,此类现象已是当地的习俗。
与长工相比,陕北短工的数量要多得多。在无定河流域,有“春天向上收,秋天向下收”之说,即“雇农在麦收时,沿无定河流域向上收割;在秋收时,沿无定河收割下去”(注:柴树藩等:《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4页。)。陕北南部与关中接壤, 这一带在清代中期短工就比较多,《秦疆治略·耀州》记载,“山后一带多半客民,每遇获麦耕田,均顾(雇)觅闲人,名曰塘匠”(注:(清)卢坤:《秦疆治略》耀州条,清刻本。)。在关中大量涌现的“麦客”,在陕北南部亦时有出没,洛川,“流动受雇收麦者曰麦客子”(注:民国《洛川县志》卷24《方言谣谚志》。),鄜州,“每届麦熟之时,趁佣割麦者麇至。”(注:《陕西宪政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第一次报告书》诉讼习惯类第66页。)这里的短工有不同的求雇方式,如延长县的“拉工”之法,“由农工纠合十人为一组,有领袖一人,与雇工接洽工作。工资由当地绅士决定。工作时,仅九人,领袖不参加。然雇主每日须给领袖一份工资。天雨无雇主时,领袖须供给组员之火(伙)食”,这是“雇用短工而又无雇佣市场之县份”“劳力之雇佣程序”之一;另外在宜川,“无雇佣市场,农工求雇,多系登门访问。”(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需供状况》第5页,第87页,第4页。)可见,陕北南部短工虽然有一定的需求与规模,但还没有形成短工市场,与关中如临潼的所谓“人市”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联系上文对陕南雇佣关系的分析,镇安县之所以由“包头”来接洽工作,与关中有别,而与陕北的延长等县相似,都是短工市场形成之前的求雇形式。
简言之,关中雇佣关系比陕北、陕南有着更丰富的内涵,雇工广泛地应用于农耕生产,无论是长工还是短工,均较陕北、陕南为多。关中自耕有余者虽然一般地都采取了雇佣制的经营方式,但这种雇佣制却有严重的缺陷。在陕西各地的雇佣关系中,至少有一部分明显地反映出主、雇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人身依附。
三、租佃关系
陕南地区。本世纪前期,小农佃耕依然构成陕南农业经营的主导形式,《中国经济年鉴》记载,宁陕“农业多属佃农制度,地主只收租稞,并不耕种”,由佃户承种纳租;(注:《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第七章《租佃制度》第十二节《陕西省》,1936年。)安康“耕者大半无地,有地者大半不耕,虽有自耕农实居少数”;“汉中各县”,“包括南郑,安康,城固,西乡,白河……褒城等二五县而言,各县以佃农为多”(注:《中国经济年鉴》续编第七章《租佃制度》第十二节《陕西省》,1935年。)。这里的“汉中”,是指1913年设置的汉中道,除辖有原汉中府所属的12县之外,还包括今安康地区境内的10县以及商洛地区的镇安、山阳、商南3县,基本上囊括了陕南的绝大部分地区, 该地区各县一般是佃农最多,租佃制度盛行。
晚清时期,租佃关系中的押租制获得了高度发展。押租制在陕南最早出现于何时,目前尚不能确定,但至少清代中叶已在当地被规范化、制度化。押租在陕南名目不一,晚清以来逐渐具有普遍性,洋县、洵阳、宁陕等县习惯,“(田主)于缔结租佃契约时,核计每年稞石之多寡,先令佃户缴纳顶手钱若干”(“顶手”即押租),“顶手钱又名顶收钱、佃手钱、扯手钱,亦曰寄庄钱”(注:施沛生等:《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一编《债权》第三类《契约之习惯》),西乡县,“议佃之初有押租钱,亦名押佃,又名顶首”(注:民国《西乡县志》第13《实业志》。),押租数额一般视租额而定,镇安县“贫民佃地,地主视纳若干索取押金,名曰扯手,又名寄庄”(注:民国《镇安县志》卷9 《风俗》。)。伴随着押租制的普遍化,这种租佃形式在陕南得到长足发展,至迟于光绪年间,在定远县已经确立了押租与佃户交租之间的比例关系,“议佃之初,有押租钱,其钱数较租稞为多寡。如水田押租钱十千,折租谷四,五斗;旱田过之。至山坡地押租钱十千,有折包谷租一石者,则佃客所得恒多;甚至押租屡加,租稞愈少。”(注:光绪《定远厅志》卷5《地理志》。)
地主事先收纳押租,其基本意图是防止佃户日后欠租,有押租在手,地主就取得了经济上的主动性,对佃户的制约性很强,兹引当地佃田契约格式如下:(注:何挺杰:《陕西农村之破产及趋势》,《中国经济》第1卷4、5期,1933年辑入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 上海黎明书局1935年版。)
立保佃田文约人×××今佃到×××名下水田旱地××亩××分座落×处同证言明交纳顶手钱××千每年春秋季交纳租谷或麦×石×斗晒干车净市斗交纳无论天干雨霖不得短少升合如有短少准于顶手项下扣除恐口无凭立字约为据
见证人×××
代笔人×××
×年×月×日佃田人×××立字是实
既然当地的契约格式如此,那么其各项原则在当地具有普遍性,可以看出在押租制之下,不管“天干雨霖”,佃户须按时、按质、按量交足田租。但是佃户交有押租,“即能少纳租课”。(注:《陕西宪政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第一次报告书》民事习惯类第47页。)甚至正因为交有押租,反而加强了对租入田地的控制,在定远、西乡县,“若田主不取押租钱,……(且)可分佃户勤惰为去留,较之过收押租钱致累田主不能还给而逼索生事者为甚便也。”(注:光绪《定远厅志》卷5 《地理志》,民国《西乡县志》卷13《实业志》。)押租制本为地主的防范佃户欠租措施,有些押租的数额很高,“开荒之费谓之苦工,压租工资谓之顶手,苦工、顶手之价重,土地之价轻”(注: 道光《宁陕厅志》卷1《舆地志》。),在交纳押租才能租种田地这一条件下,普通佃户因无钱交纳而称贷于人,有积蓄者因此而影响了对土地的投入与佃地规模,这是押租制局限性的一面;另一方面,押租制进而转化为佃户争取自己利益的合法手段,佃户因此可以少交田租并加强了对租入田地的控制。甚至其中的一些佃户不仅拥有对租入田地的永佃权,而且拥有对使用权的转让,在陕南略阳、紫阳等县,这种现象当地称做“永顶”,“例如甲有荒地若干,凭中受价出顶于乙,连老契亦交乙收执。其顶约内注明,每年业主只向承顶人收取租银或租穀若干,不得回赎字样。日后即承顶人复将此业转顶于人,原业主亦只能取租,不能回赎,此之谓永顶”,而且在本世纪初期已经在陕南一些地方成为当地的“习惯”。(注:《中国民国习惯大全》第一编《债权》第三类《契约之习惯》。)这意味着当时的某些佃户部分地拥有了人们通常所说的“田面权”。永佃权与田面权是既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前者反映了租佃制度中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后者反映了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一田两主”出现。在陕南,永佃权至少清代中期就已存在,并伴有偶然的、或不自由的转佃行为,其向自由的、得到社会公认的转佃行为的转化,则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
押租制获得高度发展的同时,也意味着其衰落的开始,1941年西北大学经济系在陕南五县调查时,凤县“押租制度近年已不甚普遍,只行之于一些优等田亩,而且数额亦极有限”。(注:《陕西五县农村调查》凤县部分。)
押租制获得高度发展并趋于衰落只是陕南租佃制度化的一个主要方面;另一个主要的变化是定额租的减少与分成租的增多。据研究,陕南在乾嘉道时期,地租以“定额租为主”,但到清后期分成租“却流行了起来”。(注:萧正洪:《清代陕南的土地占有关系与农业经营》,《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1期。)清末文献中, 已开始对分成租予以关注(此前文献中绝少有该方面的记载)。至本世纪,这方面的记载更多,洋县、洵阳、宁陕等县,“凡佃种田地,佃户应给地主租稞,约以田地每年所获主六客四为准”;(注:《中国民国习惯大全》第一编《债权》第三类《契约之习惯》。)民国《西乡县志》有关分成租的描述与定远相同;而且,根据40年代对凤县的调查,该县被调查村落均以分成租为主,定额租为辅,基本上采取了分成租形式(见表9)。
表91941年凤县8村庄实物地租成份河口乡4村
类 别 户 数所耕田地数 百分比(%)
农户 (亩)户 数所耕田地数
自 耕 农 11 180 136 644 52.37
37.90
佃 农
9 580 148 016 44.87
41.06
半自耕农兼佃农
590
7 584
2.76
21.04
合 计 21 350 360 500
100 100
说明:1.资料来源,《陕南五县农村调查》凤县部分。
2.各村庄当时均无货币地租。
本文不打算对晚清以来分成租何以逐渐取代了定额租的原因予以全面论述,这里只是指出,这一变化与押租制的衰落存在着密切关系。笔者并不同意将押租制与定额租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实际上在采取分成租的情况下也存在押租,例如30年代的安康,“包租(即定额租)扯手最多,……分租扯手较少,亦有分租全无扯手钱者,一切农具、耕牛、种子、多由地主借给之,租期亦于每年更订。”(注:《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第七章《租佃制度》第十二节《陕西省》。)相形之下,只是分成租中实行押租制不及定额租普遍且押租数额较少而已。在押租制初起时,定额租是其逻辑前提,但当押租制盛行后,定额租就不必是押租制的必备条件。然而,就陕南一般情况而言,押租通常出现在定额租制中,有些地方的分成租事先并不收取押租,商南,“凡租地耕种者,应与地主出立稞约,载明每年夏纳麦稞若干,秋纳包穀或杂粮若干,并出寄庄钱若干,……至租地时言明见籽均分者,则无寄庄钱”。(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222页。民国司法行政部1930年5 月印行。)在此情况下,陕南押租制的衰退与定额租的减少是一表一里、相辅相承的,而定额租的减少相应的是分成租的增多。
货币地租比较少见,在西乡、定远,“坝地有麦棉杂粮两季收成,多取钱租”。(注:民国《西乡县志》第13《实业志》。)一般是在族田、公地等类田地采用,安康,“所谓现租者言明每亩耕作一年,出租洋几元,此种多用于宗祠庙产或公地等。”(注:《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第七章《租佃制度》第十二节《陕西省》。)西北大学经济系1941年凤县调查后宣称,“在我们调查区域内并无货币地租”;但却有劳役地租的残余,“佃户每年须为地主服役,只给膳食不给工资”(注:《陕南五县农村调查》凤县部分。)。而且,陕南各地的有些佃户除按规定纳租外,还必须在某些时候向地主送礼,《中国经济年鉴》记载,“汉中(指汉中道——笔者)佃户”,“正租以外,并须献敬地主年礼节礼。”(注:《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第七章《租佃制度》第十二节《陕西省》。)30年代的研究也证实了陕南佃户地租之外各种负担问题的严重性,“陕西南部至今尚有力役之剥削,即佃农有为地主作工之义务。每年平均数十日,乃无工资之义务劳动。即本人家中或事业(如经营小本贩卖)不能分身时,亦必找亲友为替工。不然上季即有撤佃之虞,且每年过年过节,必送地主以礼物。其妻媳有为地主作女佣及奶妈之义务。”(注:何挺杰前揭文。)
陕北地区。该地区不仅租佃制比较普遍;而且形式多样。在陕北北部的榆林、神木、府谷、横山、靖边、定边等地的蒙汉两族交界区,存在着所谓的“中外和耕”“伙盘地”。清初沿袭明代的蒙汉分离政策,规定长城以北50里为禁留之地。康熙三十六年,清朝准许汉人租种部分禁留之地,这些租地汉民前去耕种时,若干户聚居一处,犹如内地的村庄,是为“伙盘”,“伙盘”民人出口种地,定例春出冬归,暂时伙聚盘居,因以为名……犹内地之村庄也”(注:道光《神木县志》卷3 《建置志上》,据抄本。);这些人所租种的土地,称作“伙盘地”。乾隆初年,“总兵朱国正奏准,民人有越界租种蒙地者,随蒙人便”,政策进一步放宽后,“出口种地之民遂倍畴昔”。(注:光绪《靖边志稿》卷4《杂志第十一》。)据《河套图志》记载,陕北上述6县“伙盘”曾达到1 942个,居民16 100余户,已开垦田地达1 427 751亩。(注:《续修陕西通志稿》卷28《田赋三》。)这种租佃关系有如下特点:首先,田主与佃户分属两个民族,即蒙古族与汉族。其次,范围限制在原来蒙汉禁留地之内,田地所有权原则上比较稳定,“边墙五十里内为伙盘地,准汉民向蒙旗租种,不准价卖;且限以界牌,不准越里数之外”(注:《续修陕西通志稿》卷27《田赋二》。)。再次,实行押租制,“招民开垦之初,均有押租钱文,并未立有年限”(注:《续修陕西通志稿》卷27《田赋二》。);后来逐渐地演变为永佃制,如靖边县在光绪年间,“今县民多租耕边外伙盘地,世业其业”。(注:光绪《靖边志稿》卷4《杂志第十一》;当然,永佃制与长期租佃、 甚至世佃在租佃时限上有相似的外观;但是,这种蒙地开垦并不限于陕西,比如热河等地也存在,并且“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是采用永佃制”。参刘克祥《清代热河的蒙地开垦和永佃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3期。 )最后,地租形态中货币地租显著,神木汉民租种“伙盘地”者,“均与蒙古纳租银租粟”;(注:道光《神木县志》卷3《建置上》。 )靖边、定边,“每地一百二十垧为一犋,每年出租银四钱八分或五钱四分”。(注:《续修陕西通志稿》卷27《田赋二》。)当然,这是由于清政府政策的影响及历史遗留而在某些地区存在的比较特殊的租佃形式,其他更多存在的是一般的租佃形式,1942年中国共产党在神府县(即以前的神木、府谷)的调查指出,当地“在土地革命前,是土地所有的集中与土地使用的分散之间的矛盾”;“地主”与“贫农”之间一般结合为“租佃关系”。(注:张闻天:《陕甘宁边区神府县直属乡八个自然村的调查》,《神府县兴县农村调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页, 第44页。)
陕北北部还存在着另一种特殊的租佃形式,当地称作“安伙则”、“按庄稼”或者“安伙子”,承佃人被称为“伙子”。这种租佃形式有以下特别之处:第一,地主除提供田地外,还要供给“种子、肥料、牲畜、农具等一切,而伙子只出劳动力”,“当时凡伙子平日吃用的粮食、柴炭,都由地主抵垫,到秋收后才清还”;而且偿还时并不附加利息。“伙子所住土窑”,也大都由地主提供。第二,伙子除租种田地之外,“平日还得给地主铡草、送粪、帮种、帮割,帮打地主自种的麦子,……地主有差使就得去伺候。”若给地主干活的日数较多,除照例供给饭食外,“地主有时也给点工资。”第三,不是“只分正产物不分副产物”;而且“租地各种副产物如瓜菜都必须双方分配。”可见,尽管是分成租佃形式,却在地主提供给伙子的生产条件与伙子提供给地主的劳务方面都与雇佣制非常接近;但是也有不同之处:其一,在雇佣制中只有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即地主,由地主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直接操纵一切生产活动;但“按庄稼”则由伙子安排农耕生产,“自己成为一个小生产者的农业经济单位”。地主主要是对伙子所种田地出产物的具体数量进行监督,一般不直接干预具体的生产过程。其二,雇农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从而直接获得相应的报酬,地主从自己的收入中支付雇工工价;而伙子提供自己的劳动力,是用以换取以“按庄稼”形式来耕种地主的田地,是伙子对“无息”借用地主生产、生活资料的补偿,且这种补偿在数量上未必具有对等关系。其三,伙子直接获得各种农产品的一半,另一半作为地租支付给地主;而雇农所获与农产品之间无直接关系,尽管有时地主也以农产品作为支付形式,但当地雇农工价一般在受雇以前即已议定,而且原则上是以货币形式支付。(注:以上资料分别见《米脂县杨家沟调查》第109—117页;《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50—53页。)
在本世纪前期雇佣、租佃关系的调查与研究中,人们曾称兼有雇佣、租佃某些特征的经营形式为分益雇佣制或帮工佃种制。由上面的分析可知,“按庄稼”应该属于帮工佃种制。分益雇佣制陕北也存在,当地人称其为“调份子”。(注:谢觉哉:《怎样限制夥种按庄稼调份子的剥削》,《新中华报》1940年7月23日、7月30日。)
绥德、米脂“对按庄稼也称伙种”,但狭义的“伙种”与“按庄稼”不同,原本“大多只流行于中农、贫农相互之间”,其含义是:“土地有剩余而劳动力不足的中、贫农和另一土地不足而劳动力有剩余的中、贫农合作,一方出地,一方出力,经营所得,双方平分。至于牲口、农具、籽种、肥料等由何方出并不一定。”“而且伙种土地每块数量也很小,一般是一、二垧至五垧(因为中、贫农剩余土地不会很多)。”“而按庄稼则从来就是一种地主、富农与佃农之间的租佃关系。”(注:《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47页。又延安农村调查团1942年在米脂县杨家沟调查,“据马维新谈,伙种形式,平常存在于‘小户户’之间,大地主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米脂县杨家沟调查》第 117页。)因此,狭义的“伙种”不仅在原则上是属于租佃关系,而且是租(出、入)地面积比较小的普通农户之间存在的租佃关系;因此我们想到前述关中普通农户之间的“带地佣工”,却是自耕有余而余不多、力有余但自己也有田地的农户之间的一种雇佣关系。同样是一般农户面对人地矛盾,在陕北、关中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解决方式,前者采取了租佃制,后者采取了雇佣制。
绥德、米脂一带的“伙种”比较典型,这种经营方式在陕北其他地方也有存在,如陕北北部的神木县,“伙种人田者有二类:一田主出牛籽,己出工力,所获之粟二分均分;一田主不出牛籽,秋后视地之肥瘠,或三七、或四六付租粟。”(注:《神木乡土志》卷4《风俗》。 )等等。
广义的“伙种”尽管在陕北一些地方或多或少地存在,但从租佃关系的总体而言,属于次要形式,而实物定额租才“是一种统治的租佃形式”。40年代对陕北绥德、米脂的调查研究认为,该地区“最主要的租佃形式,按其性质来说,就是一般所说的定租制(死租制或铁租制),佃户向地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地租是按土地单位(垧或亩)计算的,不管收成的丰歉,佃户都应当交足议定的地租。”除实物分成、定额租外,也有“一小部分钱租”,“作为一种物租的例外而存在着。要钱租的,多是兼营商业的地主,或者是坟会地(宗教祭田),其存在的地区,多在城市附近。”由于“钱租多半是预收的”,所以事实上存在预租,但这类预租更是少见。(注:《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52页,第43页,第44页。)
在绥德、米脂,“租约上不限定租期”,但“从来没有永佃权的习惯,……地主可以随时倒换租户,不受限制”(注:《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45页。)。这样,若地主对佃户不满意,则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愿而撤佃,造成租佃关系动荡;另一方面,佃户对撤佃很担心(甚至在共产党开展“减租工作中”,“农民对地主夺地表示害怕”),从而被迫全面接受地主的条件与要求;若此则地主撤佃已无必要,从而出现长期租佃。根据对米脂县杨家沟调查,“马瑞唐本村租户的变动是很大的”;但其“外村租户,由地主方面主动而被调动的并不算多。”另一地主马维新,在本村的21户佃户中,租地、佃户10年来均未变动的占大多数,有些佃户租地时间至少已有二、三十年;而且,“外村租户的变动比本村要小些”,有的佃户的租地时间长达半个世纪以上,“其中有几户则是世代相传的”。(注:分别见《米脂县杨家沟调查》第91—95页,第70—71页。)另外如米脂县高庙山常姓地主,佃户中“百分之八十至九十是一、二十年以上的老佃户,最老的有四、五辈子的。”(注:《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45页。)在不是永佃制的情况下,租佃关系保持多年、甚至几代人而稳固不变,说明了当地社会流动的缓慢、自然经济的牢固,也从侧面反映了这些佃户对田主人身依附的长期性与严重性。
陕北南部,地权相对分散,租佃制较少;(注:正因为如此,本文所谓的陕北租佃制盛行不包括陕北南部,为行文方便,在正文中并未特别说明。)地租形态以实物定额租为主,分成租与货币地租不多见。中部县“出佃土地者,多因无力耕种,而衣租食课之地主甚少,故租佃问题并不严重”,除收纳实物定额租外,“另有分租法”,“至银钱租,仅有菜园”。 (注:民国《黄陵县志》卷8 《地政农业志》, 中部县1944年改名黄陵县。)宜川县除依据田地质量收取数量不等的定额租外,“尚有纳钱租与分租之制”;租地时“不交纳保证金及抵押品,且多有不书约据者”。(注:民国《宜川县志》卷8《地政农业志》。 )洛川县“地主佃农成交,仅须向中人言明每年每亩纳租若干,不立文契,亦无押金及抵押品”;“永佃权,则甚鲜见”,“租地例无定期,佃户之得续耕与否,全凭地主之意”。(注:民国《洛川县志》卷8 《地政农业志》。)
关中地区。该地区以小农自耕为主,佃耕比例最低,咸阳县,“自耕农最多,占农户百分之六十。雇农次之,佃农最少。凡出租田地者,多为‘不在乡’田主”;三原、泾阳等县,这种不在地主出租田地在关中还比较显著,“佃耕制占重要地位,因田主多居城市,出租土地者多”。(注:《中国经济年鉴》第七章《租佃制度》第十七节《陕西省租佃惯例》,1934年。)这种现象恐怕与某些“陕西商人”有关,泾、三等关中州县是陕商的故里,他们若远赴外地城镇经商,原有的一些土地则出租于人,光绪《三原县新志》载:“卑县富户,全恃贸易,每家仅有墓田数十亩,皆给予守墓之人耕种,并不取租,只令纳粮。”(注:光绪《三原县新志》卷8《杂志》;又参拙文《陕商主体关中说》,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2期。)不过, 陕商在晚清时已日趋衰落,“不置田地”又是其显著特色;(注:拙文:《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资本》,《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1期。)因此, 这种租佃形式不仅与一般的地主制租佃有别,而且在数量上亦有限。除商人原有的土地一般是租出外,族田、义田、学田等通常也是租佃耕作的,例如在渭南县,光绪年间,杨邦彦租种“祠堂公地”;郭其瑛租种“王炳焱祖遗义田”;冯修安租种“景贤书院”的田地,等等。 (注:《樊山批判》卷10《批杨秉信呈词》;卷10《批冯修安呈词》(之一);卷10 《批王福茂呈词》。)该时期,关中的这类土地也不多,由此而产生的租佃关系也是有限的。实际上,关中地权分散,以小农自耕为主,出租者与承佃者均较少。
田租一般分为夏、秋两次交纳,麟游,“田地少者自行耕耘,多始招佃承种,令佃户每年按夏、秋两季交租”;有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后者较多存在于优等田地或学田等,兴平“有亩出钱三串或租一斗者,以水、旱异”;高陵“渭以北多旱田,租用谷;渭以南多水田,租用银”;(注:《陕西宪政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第一次报告书》民事习惯类,第17页麟游;第27页兴平;第29页高陵。)光绪年间乾州的“乾阳书院,旧有捐地一顷四十余亩,……每年收租钱三十余串”。(注:《樊山政书》卷2《批乾州孙牧禀》。)从总体而言, 关中地租以实物定额租为主,分成租与货币地租均很少,一般的文献讲到地租时绝少提到货币地租,咸阳,佃农每年“纳租谷”若干,“行分租者不多”;三原、泾阳、高陵,“缴租大都为定额”,每亩粮食若干。(注:《中国经济年鉴》第七章《租佃制度》第十七节《陕西省租佃惯例》。)本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221页长武县;华源实业调查团《陕西长安县草滩泾阳县永乐店农垦调查报告》第47页,南京,该团1993年发行。)
关中也存在押租制。韩城,“租地耕种,亦先缴纳押租,旱地一竿,水地二、三竿,以防拖欠租稞,预交保证金以为信用,将来追佃,仍取回押租银”;高陵,“水田亦有顶手银,曰押租,约准年租之半”。永佃权至迟在晚清时已经出现,尽管宝鸡县有资料说,“至租地耕作亦有永不作用之习惯,但存续期间尚无法律规定”;但在民间,永佃权已成事实,华州,“即租田一事,每年纳租自可在其地建舍筑圃,契约期限亦数十年,法制中地上权、永作权亦不外乎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地主不得随意辞退佃户,大荔,“租种人地,每年租无拖欠,则建舍筑场皆可作主,虽契约注限数十年之久,地主不得无故辞之”。(注:《陕西宪政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第一次报告书》民事习惯类,第55页韩城;第29页高陵;第39页宝鸡;第35页华州;第33页大荔。)当然这只是个别租佃关系中出现的进步因素,并不是说大部分的佃户拥有永佃权,也不排除关中租佃关系中落后因素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地主还侵犯佃户的人身安全,樊增祥曾在田主杨生财的呈词上批到,“尔一鳏夫,无故将佃户之妻留在家中,同食同度;谓为无奸,其谁肯信”!(注:《樊山批判》卷8《批杨生财呈词》。)
综上所述,陕南以小农佃耕为主,有些佃户取得了永佃权,甚至个别的还拥有了“田面权”;不过,押租制获得高度发展并走向衰落、定额租逐渐减少而分成租增多是基本趋势。陕北租佃制普遍,形式多样,既有蒙汉两族在“伙盘地”中实行押租制,收取货币地租,也有帮工佃种制,甚至普通农户之间也采用租佃形式;在一般的地主租佃制中,地租以定额为主,分成次之。关中租佃制稀少,一般意义上的地主租佃制更少;定额租最多,其次是分成组,其中有些采行押租制;永佃权至晚在清末时已经出现。除陕北北端的“伙盘地”之外,陕西各地的地租形态中均以货币地租为最少,一般在族田、学田、义田等田地中较多发现;有些佃户在向地主交纳田租的同时,某些时候还要送纳其他物品、提供无偿劳动,部分主佃之间还存在着很深的依附关系。
四、几点认识与思考
本世纪前期陕西农业经营呈现出多样性特征,这种多样性无疑丰富了我们对雇佣制、租佃制的认识。例如:地租形态,陕西各地的一般田地中货币地租最为稀少,但在学田、义田、族田等类田地中却较多,在“伙盘地”中更是普遍采用;如此,则货币地租的有无与多少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之间(关中与陕南陕北)差别不明显,而在某些所属关系不同的田地之间差别显著。陕南地租形态的演变中,不是定额租完全地战胜了分成租;而是分成租流行了起来,定额租逐渐地为分成租所取代。雇佣制与租佃制不仅仅是地主与其他农业劳动者之间的结合方式,而且严格地讲在关中与陕北分别成为普遍农户之间的结合方式(“带地佣工”与狭义的“伙种”)。当然,不同农业经营方式之中又有连通之处,这不仅表现在三大地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过渡地带;而且有的类型之间也有相通的地方,例如,陕南的永佃权曾获得高度发展,有的佃户加强了对所租田地的控制甚至部分拥有;陕北“按庄稼”这种租佃方式又与雇佣制接近;而耕者一般有其田,地主一般采取雇佣制,这本身就是关中的显著特征。不过,三大地域并未因此而自然地趋于同一,各自依然保持着原有特征。
关中与陕南、陕北之间,地主与其他劳动者分别主要地结合为雇佣关系与租佃关系,这给利用本世纪前期的某些调查资料提出了新的问题。这些调查以省为单位公布了各省租佃或雇佣关系中的若干实际数据与相应比例,对于像陕西这样的省份来说,是否可以利用及如何利用,必须具体地加以谨慎分析,究竟样本有多少?样本到底来源于哪个地区?是如实地说明了某个地区的情况,还是又可以代表全省。众所周知,对同一类型的各种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可以使人们统观全局,不囿一域之见;但若类型不同而强行综合均平,则是鱼珠混杂,其结果既不能代表此,亦不能说明彼。
关于近代中国农村经济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早在30年代的社会性质论战中,有人认为,农村土地问题严重,地权集中,强调解决租佃关系的重要性,如蔡树邦认为,“佃农问题,实为目前中国社会的中心问题底中心问题。”(注:蔡树邦:《近十年来中国佃农风潮的研究》,《东方杂志》30卷第10号。)而另有人认为,当时中国农村经济“问题的中心”,“并不再是土地所有形态、地权、租佃关系等等”。建国初土改完成之后,后一种观点在大陆销声匿迹,但在海外仍有延续;(注:参见章有义:《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前记部分的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前一种观点几乎为所有的论著所接受。
本世纪前期的陕西农村经济表现出不同的区域特征,其中陕北、陕南租佃关系盛行,陕北如米脂县的佃户中,有些是一、二十年以上的长佃,甚至有世代相承者;在所谓的“死租”情况下,往往是地主有肆意撤佃的自由而不是佃户有永佃的自由;在“按庄稼”中,不仅“伙子”本人平时须为地主劳作、服务,而且“伙子的妻子,平日也有供地主使唤的义务”(注:《米脂县杨家沟调查》第109页。)。在陕南, 租佃关系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后来却发现逆转,至本世纪前期,至少有些地区已经主要采取分成租佃方式,且“力役之剥削”依然存在;同样,佃户的“妻媳有为地主作女佣及奶妈之义务”(凤县);佃户除交纳正租以外,还有副租,还要送交礼物。如此,说陕北、陕南不存在土地问题,租佃关系不重要,不成为“问题的中心”,恐与事实不符。中国共产党在陕北绥德、米脂的调查研究证实,“租佃关系遂成为未经过土地革命地区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绥、米未经过土地革命地区,租佃问题是今天全部农民土地问题的中心”。正是在此认识上正确地采取措施,开展土地改革,减租减息,保护佃户的租佃权,“免除佃户对地主的地租以外的一切负担如劳役馈送等”,赢得了人民的拥护,并最终取得了胜利。(注:《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40—41页,第66页,第55页。)然而在关中,并非租佃制不存在,但相对于小农自耕与雇佣制而言,是异常稀少,地主一般采取雇工耕作,而富农几乎全部采取雇工经营;因此,关中的租佃问题固然不可全然忽视,但终究不是“问题的中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关中的雇佣关系成为中心问题,或者说关中“已是商品经济,而且是资本主义已占优势”。
对明清法制史的深入研究已经揭示出,农业中等级性雇佣向非等级性雇佣的过渡是漫长的、有限度的、曲折的,直到清朝覆亡、法典失去效力,所有雇佣劳动者才在“法律上”从雇主的宗法家长制体系中解放出来。经过缜密地分析、推论之后,有的学者进而指出,“我们也只能提出明清时代的雇佣是否具有自由劳动性格的问题,还不能提出他们是否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问题”,因为“我们还没有对雇主的经营进行分析”。(注:参见李文治、魏金玉、经君健:《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94、299、306、451、457、458、516页。)在此我们不论及主雇之间的等级身份, 姑将清代关中的雇工事例看作主雇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即便如此,从雇主的角度进行分析,关中的地主雇工经营也是保守的、落后的,并且根深蒂固,一直延续至本世纪前期。
首先,对劳动力的选择主要不是以其劳动技能的高低,而更加注意的是雇工的人品及其与自己的亲疏关系。清代道、咸年间关中经营地主杨秀元在他的《农言著实》中即强调雇工的品行及其与自家的亲疏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直到本世纪80年代,在陕西农村再次涌现的雇工经营中(不仅仅限于农业),仍有该方面的烙印。据调查,业主“雇用的工人,多数是自己的亲朋好友,认为这些人听话,给他坏不了事。雇用管理人员,一般都是以与自己的关系亲疏为标准,在一些重要岗位上总是由家庭成员和信得过的亲友掌管”。甚至还存在着家长式管理,“家长就是厂长,一人说了算”,“在企业管理上,是封建宗法式的家长制和现代一般管理方法的结合”。(注:中共陕西省委研究室胡进灿、李兴平:《陕西省农村雇工经营调查报告》,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农村雇工经营调查研究》,1985年4月。 该调查的有关数据等曾有商榷,但此处引文并无争议,参张木生等:《关于陕西省委政研室“农村雇工经营调查”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李兴平:《基本事实和我们的看法——答张木生同志》,见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编《农村·经济·社会》第4卷,农村读物出版社1986年版。)其次, 是劳动力的过度投入,未能避免所谓的“过密化”问题。黄宗智先生曾根据华北研究指出,经营式农场的劳动力使用能够“避免家庭式农场的劳动过剩”,(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页;《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 第6、第162页。)但关中却非如此, 杨秀元对如何节省连马房油灯何时熄灭都有叮嘱,却对辞退雇工绝少提及,农闲时长工无农活,便设法找活来做,以致于派往田间去捡砖头瓦片,“农人无闲日”是他的劳动力使用哲学。这种现象不止杨秀元一人,也不限于晚清时期,解放前关中东部的地主经营经验就有——“没粮,别让伙计饿着。没活,别让伙计坐着”——之说,尽量安排长工多干活,至于到底能带来多大的收益,却并不在乎。另外,长工除从事田间生产外,还承担家务劳作,在当地人看来,诸如清理牲畜圈舍、为主人磨面等是理所当然的,即所谓的“出圈、磨面不算活”。(注:本文的民谣系笔者在陕生活、调查时所辑录。)关中土改材料亦指出,“雇农满年给地主劳动,除了耕作土地之外,还有磨面、作饭、抱娃、喂猪等奴隶式的家务劳作”,(注:严克伦、白治民:《咸阳专区土地改革基本总结》。)说是“奴隶式”的,恐言过其实,但家务劳作确是不可避免的。再次,是自给自足成份浓厚,商品生产微弱,市场意识相当淡漠。至本世纪,陕西商业发展水平与先进省份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如堂堂的关中乾州,“综计阖州各商资本不过一、二十万,与通都巨埠富商大贾实有天渊之别”,至于更为落后的永寿县,“不特与通都大邑难以较量,即与东南富庶乡镇恐亦有霄壤之判焉”。(注:《陕西宪政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第一次报告书》商事习惯类第6—7页,第7页。 )这种商业的低水平与雇佣经营的自给自足性等可以说是互为因果的。因此,在我们看来,长工既是地主农田的耕作者,又是地主家务的承担者。对长工的需求既有可能是商品化趋势下为利润的赚取所驱动,也有可能因自然经济下对劳动力的自然需求而产生。
本世纪前期,陕西自耕有余者的农业经营中存在着不同的主导形式;然而不能因此说该时期的陕西存在着不同的社会性质。如果我们称这时的社会为传统社会或前近代社会,那么,在这种社会中,两相比较,租佃关系并不一定盛,而雇佣关系并不一定衰(如关中);相对发达的地区未必有更普遍的租佃制(关中与陕南、陕北);而相对落后的地区未必就没有更普遍的雇佣制(关中)。农业中的雇佣制与租佃制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具体生产者的结合方式,在中国可谓渊远流长,具有共时性,两者均有极强的适应性与变通性。雇佣制未必一定进步,而有的学者也指出,租佃制也未必落后,(注:方行:《论清代前期地主经济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83年2期;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经营独立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1期。 )社会由落后转入先进并不见得必须以雇佣制代替租佃制。我们以往习惯于从雇佣制的视角讨论中国向近化化的迈进,这本身无可厚非,但难道租佃制可以规范社会的前近代性质吗?列宁曾问答到,“农业中资本主义(和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是什么?”——是“到处都有发达的租佃制”;(注:《列宁全集》第2版第10卷第310页。)而且据西方学者研究,在当代西方人均耕地较少的国家里,“都在发展农田租佃制”。(注:赵冈:《地主经济制质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2期。)可见, 资本主义也不排斥租佃制。
综上认识,我们认为,认识、判别传统社会或曰封建社会以及改造这种社会使其向近代社会迈进,不能简单地从租佃制或雇佣制中做出判断与抉择;若要就这一角度而言,问题的关键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即建立于何种运作机制之上的租佃制与雇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