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士大夫的选拔与调职_宋朝论文

宋代士大夫的选拔与调职_宋朝论文

宋代胥吏的选任与迁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宋代在胥吏的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并对明清吏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有关该领域的研究至今仍未引起学者应有的重视。本文在勾沉史籍的基础上,对宋代胥吏的入仕途径、铨选标准、铨选程序以及迁补原则、迁补方式等进行了研究,条理出了南宋胥吏的分类、结构、选任与迁转途径。

宋代胥吏作为各级官府内的具体办事人员,大多来自社会的底层,主要有市井平民、农民、地主等。其中也不乏低级官僚子弟,他们的出身虽不同于普通百姓,却因无法借父辈恩泽、无法凭自身努力进入官僚体系,只得屈而为吏。王栐在《燕翼诒谋录》卷三《有荫人不得为吏》中说:“国初吏人,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耻为之。”而一些低品官僚亦会因犯私罪贬身为吏[1]。此外,一些先朝皇室及重臣的后裔也相继步入胥吏的行列。据徐度《却掃编》卷下载:其父徐处仁身边曾有一名小吏,叫柴援,“自言周室之裔,颇能诗。”这些来自不同阶层的人们共同组成了宋代复杂且冗滥的胥吏集团。

一、胥吏的入仕途径

胥吏在来源上的复杂性决定了他们入职为吏的途径的多样性。综合中央与地方的具体情况,可将胥吏最主要的入仕途径归为承袭、保引和投名这三大类。

1.承袭。承袭是指胥吏因年迈或亡故,由其子孙入役承代。它是中国古代官僚世袭制度的残存。早在太祖乾德二年(961),即诏“诸司府寺卒吏年老者,听以子弟代。”[2]此后,胥吏承袭作为赵宋王朝的“家法”得到遵循与沿用。孝宗朝,洪迈在任翰林学士期间,曾在学士院内遇见一位老者,自称是京师人,“累世为院吏。……今予孙复为吏,故养老于此。”[3]在地方上,衙前和州县吏人子弟也有承袭吏职的规定。如,仁宗景佑五年(1038)诏,衙前军将身死,“许本家骨肉承填”[4]。而州县吏职无人应募处,“则俾职级年满出职,其子、侄继替。”[5]据南宋人吕南公《灌园集》卷二十《故袁州李君墓志铭》载:袁州有一吏临终前请求让其子继承吏职,而当时的通判不同意。身为推官的李冕据理力争,说:“优奖,所以待年劳,吏勤知为其家而已。今不幸死,而子不得承,然则吏无事于勤矣。彼他吏独无年劳可依乎?”最终同意老吏的请求。可见,吏职承袭是对有年劳胥吏的一种抚恤和优奖措施,在激劝胥吏勤于职事及抑制奔竞等方面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种家族世袭式的入役方式,缺乏竞争,不利于人才的选任和吏员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

2.保引。保引是指官吏担保、引荐亲属充任吏职。《宋史》卷三○九《张质传》云:“张质,……少孤,养于兄赞。赞为枢密院典谒,质因得隶兵房。”熙宁三年(1070),颁布了《中书吏保引、补试、赏罚条约》。该条约规定,中书吏所保引者必须是五服以内的近亲。被保引人须年龄在16岁以上,不曾于别处任职,举止端庄、未触犯刑名,而且还要有命官或近上职掌二人委保,并经检正官呈验人才、书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6]。熙宁五年(1072),又修定枢密院吏人保引法,其内容与中书吏大体相当,并将被保者的品行、能力等与保引人的利益联结起来,保引人若保引不当将受到降名或延展磨勘年岁的惩罚[7]。南宋时,保引亲属之法仍遵依熙宁旧制。

保引法虽然对被保者的资格作了严格规定,但是,胥吏之间相互保引、推荐所形成的亲密关系也为他们营私舞弊提供了方便。王安石曾说:“中书下等吏人亦多是近上吏人子弟,恐未免受赇也。”[8]熙宁五年(1072),神宗以枢密院胥吏“皆父兄保任,多不得人”,遂命都承旨李评立法,参补流外选人、三班使臣充任[9]。

3.投充。投充即自荐,它是一种面向社会各阶层的选任方式。在宋代,无论中央百司,还是地方州县,都有大批胥吏是通过投名自荐的方式,经官府验试合格后入役为吏的。如徽宗朝,秘书省投名人以350人为额[10]。特别是熙宁变法改差役为募役后,招募投名遂成为地方胥吏最主要的入役途径。以诸州吏人为例,北宋前期多“募有产而练于事者为之。”庆历初,诏许人投充,并取三人以上职级保明,熙宁四年,行募法,依旧许投名,并支付料钱。元佑元年,复差役法,“亦许人投名,不限税产。”[11]

投名人入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他们必须是年龄在16岁以上,行为端庄,且无过犯,非游手、凶恶之人。投充中央百司胥吏者,还必须不影响服差役[12]。地方官府及仓场库所内的胥吏还要有税产作抵押。如应募衙前者,“仍供物产为抵。”[13]至于库、秤、斗子等,哲宗朝“召保产五十千以上充”[14]。其次,投名人一般也要有官吏保引。如秘书省投名人须有“本省职掌楷书以上人保引,保二人,引一人。”[15]第三,投名人在具备入役条件,并经人举荐后,还要通过有关部门的考核,合格者方能入役。景德四年(1007),诏“尚书省诸司,并寺、监、京百司,自今每收私名,并须召有行止、无逾滥及不碍本州县色役人,责保、试验,申牒御史台,候并及十人已上,令中丞、知杂提点试验书札,得申牒本司收录,纰缪者退落,令别召人。”[16]这既反映出宋政府对胥吏选试的重视,也说明胥吏在官僚体制运转中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地方州军、监司内胥吏的入役考试主要由诸州通判主持,监司点检[17]。

二、铨选制度

宋代中央百司胥吏经验试注籍后,虽已获得“吏”的身份,但他们只能充任私名之类的实习性吏职,且随时有被罢黜的危险。他们必须再申请参加考试,合格后,才能升任正名吏员。乾道六年(1170),诏枢密院书令史和正名贴房有阙,“令就今春铨选场拣试”[18]。按照规定,胥吏只有迁补正名后,才能理年出职,注授差遣。若有不经考试而补正名者,“只令在司祗应,不得叙理劳考。”[19]因此,对于百司胥吏来说,升补正名显得尤为重要。

1.铨选机构。宋初,于吏部置流外铨,专门负责考试、附奏在京百司人吏[20]。关于流外铨的设置时间今已无从查考,南宋人洪迈在《容斋随笔》卷一一《兵部名存》中说:“流外铨,不知自何时。”但可以肯定的是,以流外铨考校百司胥吏在唐朝已成定制。流外铨又称“小铨”,是相对于掌管文班考任的流内铨而言的。元丰改制正官名,流外铨之职掌多归刑部,由刑部都官掌管胥吏的名籍以及增减、出职等事,并依据条例录其功过,以决定展减磨勘年限[21]。都官下设磨勘、吏籍、配隶诸案。元佑四年,哲宗采纳大臣的建议,罢吏籍、配隶两案,原吏籍案所掌职事,“只合随处行遣。应出职而合入流,若补受军大将者,直达吏部都官。”[22]

除流外铨、刑部外,各部门内的长官也要参与胥吏的选任工作。《宋史》云:“凡流外补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五监、金吾司、四方馆职掌,每岁遣近臣与判铨曹,就尚书省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理劳考。三馆、秘阁楷书,皆本司试书札,中书复试,补受。”[23]

2.铨选程序。宋代,中央百司胥吏的铨选制度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铨选程序更加严密。

据孙逢吉《职官分纪》卷九载:流外铨,“国朝掌考试附奏京百司吏人。每年十月,诸司牒到承阙姓名,年终申奏,至春、夏差官考试。”真宗咸平元年(998),诏“京百司,今后如额内阙人处,吏部每岁一次,于十月内晓示诸司,于见祗役私名入仕三年已上,依次牒送、比试、补填,叙理劳考。”[24]景德二年(1005),上封者言:“京百司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已前于吏部纳文字足,本司申奏,差宫考试。比验书札、人材、刑名,引见,拣中与补正名,叙理劳考。窃闻多是吏部预前商量,传本抄写,转送入试。亦有怀挟律策,以此对义,侥幸纰缪,荐托而得叙劳常调,深可痛惜。欲望自今后只就尚书省考试。”从之[25]。从所引史料看,流外铨选的程序为:吏部每年十月公布正名阙额,应试吏人先由本司将申报材料奏送吏部,继于春、秋之际赴尚书省比试,试中者始补正名。整个过程极为严格,特别是皇帝“临轩黜陟”,说明统治者对吏员铨选的重视。

北宋前期,每年参加比试的额外吏员有150余人,而试补名额只有二三十人,竞争非常激烈。为了防止胥吏怀挟传授,管理机构严格考场制度,实行锁院、巡搜、糊名之法,并规定应试吏要“口诵所对”[26],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作弊行为。当然,并非所有应试者都要经过“口诵”,“其自叙劳绩,臣僚为之陈请,特免口诵,谓之‘优试’。”这又为缘请托者开了方便之门,“得优试者,率中选。”[27]到了仁宗明道元年(1032),遂取消优试之法[28]。原则上按照公平竞争的方法,以考试成绩的优劣来决定吏员的升罢。

3.铨选标准。胥吏铨试的内容主要有人才、书札、刑名三项。人才指品行修养,曰“德”;书札指文字书写,曰“能”;刑名指各种法律条文,曰“法”。铨选机构将吏员的考试成绩分为优、次、中与不中四等,并据此来决定胥吏的迁补。如,景德二年(1005),臣僚建议:将应试胥吏中,“人材、书札、对义优者,与定名近上;若人材低次,书札、对义稍通者为次;或无此合格人,其间人材、对义、书札一事稍通亦与相度品量减(拣)选。若虽人材、对义、书札不通,或人材不中,对义纰缪,纵有书札,并不在试中之限。”这一建议得到宋仁宗的赞同与采纳[29]。

唐代以书札、会计和实际工作能力来考核胥吏。而宋代则以人才、书札为重,强调胥吏的道德品质与书写能力。虽说“吏治文书,非习法令、熟成事,不能称其任。”[30]但在实际考核中,“刑名”一项往往被置于次要的、附属的地位,所试内容也多仅限于对法律条文的默诵与诠释。所谓“旧虽有试法而仅取笔札、人才。”这与唐朝有着很大的区别。反映出宋代统治者崇尚文治,不太讲求实效的特点。直到王安石变法,始将处理实际公务的能力作为考核胥吏的一项重要标准,这是王安石变法务实思想在铨选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于是,“吏莫不竞劝而知习法令矣。”[31]元佑尽废熙宁新法,罢胥吏试断案[32]。南宋以后,一遵熙宁旧制,但多只是流于形式。

三、吏职迁补

各级官府内的吏职都有高低不同的等级划分,而吏职的迁补直接关系到胥吏的仕途进迁。宋承前代之制,在胥吏的升转、迁补等方面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本节拟从迁补原则和迁补方式这两方面来探讨宋代胥吏的升迁规律。

1.迁补原则。管理机构在吏职的迁补上,沿用文官选任中的磨勘法。所谓“磨勘”,是指中央有关机构对官员考察功过、审核资序,并由此决定官员升迁与否的一项制度。该法形成于宋真宗咸平年间[33]。宋代将考课与循资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磨勘法,同样适用于胥吏的升迁、转补,是吏职迁补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它既强调胥吏的能力与绩效,又不忽视其资历与年劳,然而,管理机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对考课与循资这两者的重视程度并不是绝对均衡的,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略有侧重。

北宋初期,管理机构比较看重胥吏的能力与业绩,强调要“较其材艺”而迁补。景德三年(1006),真宗以枢密院胥吏,旧止用入仕岁月递补,“未尝较其材艺,有迁至主事而懵其职守者。”遂亲御崇政殿阅试枢密院胥吏,“取外方待报奏状三条,令详决之。”经过验试,合格者并升补上等吏职,不合格人与外州差遣[34]。而且,验试的内容多以各部门内胥吏的具体执掌为主,讲求实效的特点比较突出。任职吏员若绩效显著,还可不经验试,直接由上名吏人保举迁补[35]。这种注重考绩,不次迁补的方法,对激劝胥吏恪勤职事,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攀援陈乞之风的蔓延。随着磨勘制度的确立,胥吏“经年劳叙迁”渐成定制。管理机构在吏职的迁补上也日益强调“循资递迁”。王安石曾说:“吏人旧有升名、转资之法,可以劝能抑不能。今有劳止增俸,则不能者莫肯自强,能者亦以无劝而怠。”对此前的吏职迁补方式提出批评[36]。

熙宁三年(1070),颁布了《堂吏保引、拣试、赏罚条约》,依照条约,中书于“逐房检正厅置功过簿一扇”,差手分点检。“堂后官以下有劳绩,并随轻重酬奖。”并规定,“凡转补录事以上,并不依次选择。”[37]于是,在吏职迁补中以绩效为主的考课法的地位有所回升。但这种迁补方式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是胥吏的迁转速度过快,特别是三省、枢密院吏人经酬奖而超资迁转的现象比较普遍。“至有顿升五六名之例。”[38]这样的迁补速度显然是官僚士大夫阶层所不能接受的。

哲宗即位,严格控制酬奖升名之法。规定“三省人吏除岁终比较属本省外,其劳绩合推恩,依例送吏部勘当,上尚书省次第施行。”[39]元佑六年(1091),又诏“三省,枢密院并六曹、御史台、开封府、大理寺人吏,并许依旧法三年一试断案,次第推恩。”[40]到徽宗朝,稍复熙丰旧制。但是,“岁月序迁”已成为吏职迁补的主流。南宋仍遵循此制。如绍兴八年(1138)规定,三省、枢密院正额胥吏有阙,令史以上“只得递迁”,书令史以下“只得试补”[41]。而据陈骙《馆阁续录》卷十《职掌》载,秘书省人吏自正名楷书以上至都孔目官,“每一年半递迁一级”。

除中央官府外,诸路监司、州县等地方胥吏的迁补同样遵循考课与循资相结合的原则。所不同的是,地方胥吏的迁补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迁补近上职名。此类胥吏主要是在所属官府内由低及高迁补吏职,他们一般按年劳和资格循序渐进。如真宗景德四年(1007),诏“开封府职员孔目官、勾押官至前、后行,自来元不定迁转年限。今后并五年一迁,逐度具功过以闻。”[42]仁宗朝,又定为“三年一转”[43]。第二,迁补上级官府内的吏职。地方胥吏或由县吏补州吏,或由州县迁至中央,一般都要经过官府的验试,方许抽差。其中,尤以迁补中央吏职最为重要。太宗朝,以三司积弊已深,“旧吏奸猾尤为难制”,遂诏“诸郡选胥吏之廉干者隶于三司”[44]。淳化四年(993),又诏御史台四推的四名主推、八名书吏,“自今于京东、西,淮南,河北四路选差。每有满阙,先三两月下转运使指定州府,委知州、通判拣选廉干有行止、能书札者,孔目官、勾押官补主推,使、州院前行补书吏。给口券,押速赴台试验书补。”[45]神宗朝,对选差地方胥吏作了更加严密的规定。首先,由地方官府举荐无过犯、通晓法律者补监司。其次,转运司选官进行考试,取成绩最优者3名,再由转运司将试中人的简历与试卷上报中书复审。最后,中书差官比试,取合格者10人,与迁补御史台、审刑院等中央官府吏职[46]。就该项制度本身而言,已经是相当完善。

2.迁补方式。宋代吏职迁补大致包括升名(等级内的名次迁补)与升等(等级升迁)这两种方式。

(1)升名。宋代管理机构将同一等级内的胥吏按任职时间的先后排定名次,胥吏以排名的先后依次递迁、循序渐进,即为“升名”。同一等级的胥吏一般要序迁至头名,才能晋升上一等吏职。此为注重资历、依次序迁的循资原则在吏职迁补过程中的集中体现。而且,随着时间的延续,升名之法逐渐成为宋代吏职迁补的最主要的方式。如绍兴十二年(1142),诏杂卖场遇专知官界满,“许将建康府并行在本场头名手分依次递迁补充专知官”,待专知官三年界满后,再“以次手分依名次递迁”[47]。孝宗朝规定,中书、门下后省谏院守阙守当官“遇有阙,依名次递趱,直至令史。”[48]

在依次递迁的同时,胥吏若经酬奖或有劳绩等,也可以连升数名。熙宁九年(1076),中书门下建言:“中书主事以下三年一次,许与试刑法官同试刑法,第一等升一资,第二等升四名,第三等升两名。”从之[49]。宋代,胥吏经酬奖而不次升名是非常有限的,一般多只能升三四名,若顿升五六名,即为“过当”。元佑年间,三省吏任永寿、苏安静、时忱、时恽等因参与裁定吏额工作,各有升名减年酬奖。他们却别求恩赏,最后,时恽累计升10名,“特补守当官”。其他3人也各获超转。这在当时士大夫中引起强烈不满,并直接导致元佑间裁减吏额的失败[50]。

(2)升等。主要是指胥吏在迁补过程中以等级为单位,逐等晋升、拾阶而上。以三省为例,胥吏按照守当官→书令史→令史→主事→都、录事这样的顺序,由较低一级吏职直接升入较高一级的吏职。由于吏员人数在不断增多,而正名吏额有限,只能置额外以处之。于是,守阙守当官、守阙主事等额外吏员日渐增多,这样就在各等级正名吏员之间增加了一个新的层次,并在不同等级的正名吏员之间重新形成一个个不同的等级。级别较低的吏员往往要先迁补上一级的守阙,再升正名。也就是说,守当官要先补守阙主事,再升正名主事。越等迁转的现象非常少见。这从韩维《南阳集》卷六《中书守阙主事董仲尹、张学古可并中书主事;中书录事魏默、时士良可并中书守阙主事;中书守阙录事许元宾、张永年并中书录事》这则官诰中可以略见一二。这里的录事即为元丰改制以后的令史。

胥吏按等晋升多见于管理机构通过考较才艺选拔人才的情况下。上文所引真宗阅试枢密院主事以下吏人的史料中,拣试合格者,书令史迁守阙主事、令史迁主事、主事迁逐房副承旨等,均为逐等进迁。只有书令史刑德越过令史阶,直接迁补守阙主事,当属越级超补的特例。政和四年(1114),翰林学士承旨强渊明奉诏详定学士院吏人选试之法,规定:凡孔目官阙人,令正名表奏官试补;正名表奏官阙人,令编排表奏官试补;而编排表奏官阙人,则令私名试补[51]。孝宗朝,大理寺卿潘谨圭亦曾说:“本寺胥佐阙,则贴司试补;职级阙,则胥佐试补。”[52]就总体而言,同一等级吏员无论其名次先后均可经考课晋升上一等级吏职,这样的迁补方式比较好地体现出了择优而上的考课原则。

注释:

[1]《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八○,大中祥符六年正月丁未条。

[2]《长编》卷五,乾德二年四月己巳条。

[3]周密:《齐东野语》卷一○《洪景卢自矜》。

[4]《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九八。

[5][11]《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州役人》。

[6][49]《宋会要》职官三之二六。

[7]《长编》卷二二九,熙宁五年正月丁未条。

[8]《长编》卷二三三,熙宁五年五月癸未条。

[9]《长编》卷二三二,熙宁五年四月丙寅条。

[10][15]《麟台故事》卷四《官联》。

[12]《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禁不得影庇色役人诏》。

[13]《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一》。

[14]《宋会要》食货五二之三九。

[16]《长编》卷六六,景德四年三月是春条。

[17]《长编》卷二六五,熙宁八年六月戊午条;《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一○五。

[18]《宋会要》职官六之一六。

[19]《宋会要》选举二五之一九。

[20]《宋会要》职官一一之五一六。

[21]《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

[22]《宋会要》职官四之一二;《长编》卷四二六,元佑四年五月戊寅条。

[23][27]《宋史》卷一五九《选举五·流外补》。

[24]《宋会要》职官一一之五六。

[25]《宋会要》选举二五之八。

[26]《宋会要》选举二五之二○。

[28]《长编》卷一一一,明道元年三月丁酉条。

[29]《宋会要》选举二五之一八。

[30]曾巩:《元丰类稿》卷二二《刘安中等中书省主事、令史制》。

[31][36][37]《宋会要》职官三之二五。

[32]《长编》卷四三一,元佑三年八月丙戌条;四年二月戊辰条。

[33]参见曾小华《宋代磨勘制度研究》,载《宋史研究集刊》第一集。

[34]《宋会要》职官六之二;《长编》卷六三,景德三年六月壬辰条。

[35]《长编》卷一○八,天圣七年十二月辛亥条。

[38][50]刘安世:《尽言集》卷一○《论都司官吏违法拟赏事》。

[39]《长编》卷四四○,元佑五年三月条。

[40]《长编》卷四六八,元佑六年十一月丁巳条。

[41]《宋会要》职官三之四○。

[42][43]《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九四、之九七。

[44]《太宗实录》卷三三,雍熙二年四月辛巳条。

[45]《宋会要》职官五五之三。

[46]《长编》卷二六四,熙宁八年五月乙亥条。

[47]《宋会要》食货五○四之二○。

[48]《宋会要》职官三之五八。

[51]《宋会要》职官六之五二。

[52]《宋会要》职官二四之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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