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裴殿立[1]2007年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人才流动是商业秘密丧失的主要途径。随着入世初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人才将在更广的范围以更大的规模、更高的频率流动,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重要措施的竞业禁止制度也随之日益凸显其重要性。然而,竞业禁止制度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伴随诸多争议。一方面,竞业禁止制度能够很好地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它又限制了雇员的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有一定的副作用。因此,竞业禁止制度是一柄双刃剑,要想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在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权与雇员的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即使在竞业禁止制度产生、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我国对竞业禁止制度的认识还很不成熟,现存的一些规定比较零散,主要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相对于现实需求立法处于滞后状态。本文从商业秘密保护入手,提出并论证竞业禁止制度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然后分析国内外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探讨竞业禁止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最后对竞业禁止制度在监狱企业的适用作尝试性探讨,提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概述。本章从商业秘密保护入手,指出竞业禁止制度是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分析竞业禁止制度保护商业秘密的优点及存在的争议;第二章:竞业禁止制度之比较法研究。本章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国内外竞业禁止制度,以期全面了解竞业禁止制度,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叁章:竞业禁止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采用法哲学、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探讨竞业禁止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原则,从实用主义理论、忠诚义务理论、合同理论、不可避免泄露、使用理论多角度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指出利益平衡原则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其基本原则。第四章: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具体内容。本章在上文比较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立法上如何科学划分约定竞业禁止与法定竞业禁止以及实践中如何判断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并介绍了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救济制度,以期更好地指导竞业禁止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五章: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本章结合监狱企业的实际,从监狱企业的特点、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理论基础、立法原则等方面讨论竞业禁止制度在监狱企业的具体应用,提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徐红霞[2]2007年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协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竞业禁止协议,各国均是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之一来对待,因而各国在竞业禁止协议问题上有两点共同之处:一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只能发生在用人单位与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之间,二是竞业禁止协议一般针对的是职工离职之后的行为而非在职期间的行为。因此,本文对竞业禁止协议的研究仅针对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约束离职职工竞业禁止义务的协议而进行。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竞业禁止协议一个整体的概述。从竞业禁止的一般原理出发,通过对竞业禁止的概念、分类和竞业禁止中权益冲突的介绍,得出竞业禁止协议是离职职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唯一来源,并分析了其存在形式;最后,通过对竞业禁止协议特征的全面分析,使得对竞业禁止协议有了一个直观、整体的认识。第二部分探讨的是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例的介绍与分析,总结出传统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存在的严重不足;而竞业禁止协议则可以很好的克服上述不足,得出采用竞业禁止协议的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具有明显优越性的结论。第叁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进行了探讨,是本文的一个重点。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给出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的五大标准。另外,为了引导实践,列出了六种可以导致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终止情形。第四部分为了规范竞业禁止协议纠纷的解决,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救济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对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行为的判断应以违约为标准,不以侵权为必要,进而对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最后介绍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行为的责任类型和责任方式,指出完善我国对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行为责任的追究应适当借鉴国外的“禁令救济制度”。

韩一衍[3]2007年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高。立法和实践中为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多种途径。其中,以竞业禁止方式保护商业秘密越来越成为一种成本低、效率高的保护方式。我国现有的竞业禁止规定还存在着诸如缺乏全国性立法、各地立法杂乱无序、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范围不清、立法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完善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在法益冲突中寻求价值平衡,对保障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邓恒, 周园[4]2017年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文中认为竞业禁止有其适用的特定范围,具体包括主体、客体及时空范围,正因竞业禁止制度是权益冲突与协调的产物,所以应当对于其适用范围进行清楚的界定和限制。主体范围,可以区分为特定对象与一般雇员,及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业禁止。客体范围,分析了其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之内涵和意义,最后得出结论是竞业禁止的本意在于保护商业秘密,且仅此目的才具有正当性。时空范围,梳理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区域及职业活动范围之合法或者合理性判断标准的理解与观点,并且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分析与探讨。

韩楚[5]2009年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如果说专利制度极大推动了工业时代的经济发展,那么在信息时代掌握了信息便掌握了市场先机,商业秘密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一种强有力武器。商业秘密越来越成为企业立足的必要条件,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必不可少的一环。人力资源作为企业资源中最活跃的部分,已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使人才的流动愈加频繁和普遍。由此也加大了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具有比商业秘密的传统保护方式更大的优势,约定竞业禁止针对可能发生的侵害采取了事先的、主动的措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竞业禁止涉及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雇员的劳动权、就业权、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多方面的关系,其实质是通过法律制度对相互冲突的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即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雇员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竞业禁止就是调和这多种利益的有效手段。信息与人才的结合使得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这一问题更具有研究价值。本文第一章概述了商业秘密的内涵、外延、历史发展、特征及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介绍了国外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并引出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人才流动之间的重要关系。近年大量案例证实了人才流动频繁的同时由此也加大了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密切的联系。第二章分析了竞业禁止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竞业禁止制度的概念、分类、历史发展及理论基础。对竞业禁止协议的研究是竞业禁止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在允许约定竞业禁止存在的同时必须对其加以合理限制,以求得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劳动权的平衡。第叁章论述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我国对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部分法律、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中,法律规定分散且操作性不强,列举了我国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律规定的不足,并通过法律实证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若干建议,如适当扩大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范围,明晰法定竞业义务的范围,完善对归入权行使的法律规定,完善对约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时间限制、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平衡“法定”与“约定”之间的关系,更好地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扶弱抑强的立法精神。最后是结论部分,概括了全文的主要内容,竞业禁止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有效方式,具有比商业秘密的传统保护方式更大的优势,竞业禁止涉及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雇员的劳动权、就业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多方面的关系,竞业禁止就是平衡协调多种利益有效手段。所以我国应当完善竞业禁止制度以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刘翔[6]2006年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很多企业采用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此种制度是通过限制雇员离职后所从事的职业来防止雇员泄密。这一制度历来备受争议,有人认为它严重地侵犯了雇员的劳动权和生存权,有人认为它有利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不受员工跳槽的威胁。本文选取这一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相关的理论分析和对各国立法的比较,认为中国应当从法律的层面上全面引入该制度,以规范目前已经大量存在的竞业禁止协议。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竞业禁止制度的概述。在本章中包括了对竞业禁止制度历史的介绍,国外有关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以及竞业禁止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介绍的是竞业禁止制度中保护的商业秘密。在本章里,笔者主要分析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何区分商业秘密和雇员的一般知识和技能等问题,而且还介绍了竞业禁止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第叁章介绍的是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标准。在本章里,笔者归纳了六个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还分析了在适用这些标准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第四章讨论的是竞业禁止中的若干诉讼法律问题,包括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商业秘密的再披露问题和救济措施。在结语部分,笔者对全文进行了综述并且提出了中国引入竞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沈勤[7]2007年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文中研究说明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上占有竞争优势,必然要具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然而,在市场经济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人才的自由流动已经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由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企业间的人才竞争使雇员“跳槽”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商业秘密的保护逐渐成为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为了避免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尤其是雇员的流失造成的商业秘密的外泄,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通过制订规章或与雇员签订协议的方式来限制雇员在本单位或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与本单位进行业务竞争,对雇员做出了竞业禁止的规定,从而维护了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地位。然而,竞业禁止的实际应用使企业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文章从商业秘密保护着手,以此作为讨论竞业禁止问题的前提,认为人才流动是引起商业秘密侵权的重要途径,因此有必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接着文章全面论述了竞业禁止的含义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国外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另外,本文对竞业禁止合同,这个企业防止商业秘密流失的具体手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针对我国竞业禁止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刘洪[8]2004年在《论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文中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类非常特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甚为复杂,是人民法院最难审理的一类案件。笔者通过对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发现商业秘密案件成诉率低,撤诉率高,原告败诉率高。这“两高一低”的现象与商业秘密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应当得到的诉讼保护力度并不相称。本篇论文中,笔者首先从实证分析的角度阐释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提出了“最低区别性”定义、同时阐述了“相对秘密性”、“竞争优势”、“实用性”、“保密措施”等构成要件在诉讼中的具体认定标准,从而为商业秘密的准确定性,防止过宽或者过严地诠释商业秘密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笔者从诉辩双方不同的视角,有针对性地提出“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的侵权判断法则,并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遇到的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问题所引起的审判实践中的“困惑”,在全面领会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精神的同时,引入西方新古典经济学中有关发生技术进步的函数理论,以借鉴部门法中同类的强保护法律中“映射”的法律关系为研究手段,尝试性地提出“强制许可令”的纠纷解决方法。第叁,笔者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对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等证据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对诉讼中当事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和竞业禁止纠纷两个不同诉因的现象,笔者既指出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又分清了它们的界限,并且对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涉及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人与雇员之间各自的利益为切入点予以论述。全文共叁万五千余字,为从事商业秘密诉讼的法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

徐全颖[9]2007年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文中研究指明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若想在市场上占有竞争优势,必然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然而,在市场经济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人才的自由流动已经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从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如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企业间的人才竞争使雇员“跳槽”而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事例屡见不鲜,商业秘密的保护逐渐成为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为了避免对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尤其是企业雇员的流失而造成的商业秘密的外漏,越来越多的信息密集型企业采用通过制订内部规章或与雇员签订协议来限制雇员在本单位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与本单位进行业务竞争,对雇员做出了竞业禁止的规定,从而维护了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地位。然而竞业禁止的实际应用使企业保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如限制了公民的择业自主权和就业权。本文首先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着眼点,认为人才流动是导致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因此有必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接着文章介绍了竞业禁止的含义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并运用比较法,通过借鉴两大法系有关国家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完善竞业禁止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值得注意的是,竞业禁止协议往往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实行竞业禁止的重要手段,但是竞业禁止协议必须符合合法性合理性标准。

尹姝然[10]2014年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发展需要市场的推动,而市场则需要通过竞争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只有在竞争的环境下,才能优胜劣汰,推陈出新。对于企业来说,想要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拥有更多的竞争优势,必须具备不为他人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在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环境下,各类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商业秘密被侵犯、流失等现象日益严重。为了有效的避免商业秘密流失的现象,竞业禁止制度被提出,并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尚处于雏形阶段,立法体系有待完善。本文通过分析竞业禁止制度保护商业秘密的优势和重要性,对目前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现状进行剖析以及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提出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研究[D]. 裴殿立. 山东大学. 2007

[2].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协议研究[D]. 徐红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J]. 韩一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07

[4].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J]. 邓恒, 周园. 知识产权. 2017

[5].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研究[D]. 韩楚.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6].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D]. 刘翔. 厦门大学. 2006

[7].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D]. 沈勤.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8]. 论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D]. 刘洪.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9].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D]. 徐全颖. 天津财经大学. 2007

[10].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研究[D]. 尹姝然. 黑龙江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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