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若干理论思考_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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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以一种生动形象的方式,阐述了发展党内民主对于党的生存和发展、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江泽民同志关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论述,必须正确把握党内民主的科学含义,分析党内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按照党内民主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从改革党内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入手,真正建立和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一、关于党内民主的含义

发展党内民主,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然而,过去我们对于党内民主的理解和认识往往是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角度去阐述,或者是把党内民主简单地理解为民主精神、民主作风、民主氛围和民主原则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从某一个侧面理解党内民主,并没有把握党内民主的本质含义,这是导致我们党内民主建设长期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是指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当家作主的政体形式。党内民主是对民主一般含义在党内政治生活和政治制度中的引伸。按照这种理解,我们可以对党内民主作出这样的概括,即党内民主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

党内民主作为党内根本的政治制度,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中,工人阶级政党本质上就是一个民主政党。早在马克思恩格斯共同起草的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章程》中就已经明确规定:所有盟员一律平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盟各级组织的领导人都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代表大会是同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权力执行机关。恩格斯在阐述党的性质时曾明确指出:“任何民主的政党,……除非具有明显的工人阶级性质,就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就。抛弃这种性质,就只有宗派和欺骗。”[1]列宁在建立俄国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曾反复引用“先进阶级的民主政党”[2]和党内“工人民主制”的概念,强调“俄国社会民主党是根据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3]由此可见,按照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基本观点,工人阶级政党就是一个民主政党,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这是工人阶级政党的一个重要的本质属性。

按照党内民主的本质含义,党内民主首先就是一种党员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根据这种政治权利可以进一步概括出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一是权力主体原则。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必须通过党员的民主权利来体现。在党内,党员是权力的主体,对党内重大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二是平等原则。任何民主都必须以权利平等为基础和条件,在党内,无论资格多老、职位多高,都是平等的同志,其地位、权利一律平等,在决定党内事务的过程中都是平等的一票之权。三是多数决定原则。民主要求必须少数服从多数,否则,意见集中不起来,民主必然流于形式。四是选举和监督原则。选举权和监督权是民主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它们既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更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保证。

党内民主不仅体现为党员的政治权利,而且是党内根本的政治制度。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地位、党员的民主权利,必须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在党的根本政治制度和领导体制中得到体现。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作为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地位的最集中体现,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场所,也是党内民主的最高制度形式。

二、正确认识党内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党内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反映着党内生活中的不同层面的内容要求,同时两者又相互依存,存在着有机的内在联系。正确认识党内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内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党内民主是党内根本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它所反映的是党内权力主体和权力授权关系,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政党是民主的政党还是专制的政党;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根本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是把分散的党员集合为一个整体,把分散的意见变为党的统一意志,形成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一方面,党内民主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是民主政党本质属性的体现;民主集中制是一个民主的政党如何组织起来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由党内民主这一根本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决定的。一个专制的政党,根本就不可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中所讲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具体要求和重要体现,但它并不包含党内民主制度的全部内容,单纯从民主集中制的角度,从民主与集中辩证关系的角度,是难以体现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地位以及解决党员是党内权力主体等问题的。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必须从党内民主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出发,建立起充分体现民主原则的党内政治制度。

党内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也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截然分开。党内民主制度必须与党的集中统一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中得到发展和完善。这是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概念是列宁提出的,按照列宁的本来含义,无产阶级政党作为一个民主的政党,必须实行民主的集中制,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只有这样,无产阶级政党才能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是无产阶级政党与各种无政府主义政党和极端民主化思潮的一个本质区别,也是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实践已经证明,民主集中制是将民主与集中有机地统一起来的一种科学的有效率的制度。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人阶级政党才能同那些允许“各级党组织实行自治”、鼓吹“党内多派制”等观点的所谓的“民主政党”划清界限。这种“极端民主”与我们所说的党内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还必须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把发展党内民主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机地统一起来。离开民主集中制原则去片面地追求所谓的“民主”,只能使党内民主建设走上邪路。

三、按照党内民主的本身含义,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是保障党内民主发展的固本之策。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谈到党内民主建设时明确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这一论述,深刻揭示和反映了党内民主的自身运行规律和发展要求,明确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对于推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建立健全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机制。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这种权力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的民主权利来实现的。离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叨实保障,党内民主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必须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党章对党员的民主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民主权利包括:党员对党内政治事务的参与权、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和辩护权;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文件及对党内事务的表决权;对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党章规定的这些党员民主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必须把党员的这些民主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钢性的制度和程序作保证。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方面的制度,疏通党内民主渠道,拓宽党内民主途径,丰富党内民主形式,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要建立党内下情上达的呈报制度和反馈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使各级党组织的决策能够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要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体系,对于违反党内民主的现象和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使党员民主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2.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这是当前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重点环节。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党的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职权,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鉴于目前一些地区党的代表大会与党委会的权力授受关系不顺,存在着书记办公会取代常委会,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形同虚设的现象。因此,首要的是必须进一步调整和理顺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建立科学的党内领导体制。要对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职责权限进行合理划分,使其相互独立,各司其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积极推进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做法,建立健全党员代表议事机制、党员代表联系党员机制,改变目前党代会行使权力不充分、与权力行使者联系不紧密、监督不到位的状况,充分发挥党员代表在党内决策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适当增加全委会的次数,落实全委会的职责,重大问题由全委会讨论和决定,加强全委会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使党内民主在党的领导体制中得到真正的体现。

3.要以改革体制和机制为突破口,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同党内务方面的改革和制度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整体推进,这样才能使党内民主得到最充分的体现。为此,一要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要在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的同时,继续推进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任用表决制,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建立健全干部引咎辞职和弹劾罢免制度,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二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条例。要健全候选人提名方式,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推荐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党员的意愿;要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坚决杜绝变相等额选举,在基层党组织应进一步扩大直选范围;要增加党内选举的透明度,使党员对候选人情况有比较充分的了解。三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形成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纪检机关垂直领导的力度,增强党的纪检机关的相对独立性,真正成为在党的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要疏通党员监督渠道,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扩大党组织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好地接受党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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