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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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必然要触及经济体制的内核——产权。长期以来,产权问题一直是人们不敢涉足的禁区。随着国有商业企业改革向深层次推进,明晰产权关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改革产权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深化企业改革所必需解决的首要课题。

一、企业产权:构筑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商业披荆斩棘,已走过了15年的改革路程。尽管其间一直在为“增强活力、转换机制”而不懈努力,但其总体效益仍然差强人意。与之相对,个体、私营商业却异军突起,大有与公有制商业一争天下之势。究其实质,是国有商业的改革基本上没有离开“放权让利”的思路,未能触及传统企业制度本身。实践证明,我们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从产权关系上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

关于产权的确切概念,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以下两点却是勿庸置疑的:(1)产权包括一组权利,它是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多项权利的总和;(2)产权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分离,从某种意义上讲,产权的不同分离方式决定了不同的企业制度。

论及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问题,当前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在传统产权制度下,国有商业企业没有产权。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它误将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分离的不合理与不具体视为企业产权的虚无,这是我们首先应该澄清的认识。

传统的国有资产产权分离模式是将国有资产产权分裂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并将其分别交由有关商业管理部门和国有商业企业,即所谓的“两权分离”。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两权分离”模式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究竞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呢?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第2条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可见,在传统国有资产产权制度下,国有商业企业并非没有产权。问题的关键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中,都包含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但对后三者在前两者之间的具体划分却不甚明晰。

模糊的产权分离方式,既是旧的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关系不清的根本症结,也是构建新的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所必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华容道”,成为重振国有商业雄风的唯一出路。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构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它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要特征,其中又以产权明晰为核心。

所谓“产权明晰”,简单地讲,就是指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进一步说,产权明晰主要有三层含义:(1)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权明确;(2)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具备完整的法人财产权;(3)企业产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自由让渡。

二、模式构想: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的多元化改革

多年来,历史积淀形成的传统观念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在企业产权问题上,“一大二公三纯”的公有制被涂抹上一层神圣而厚重的意识形态色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和封闭式的管理与运作使国有商业举步维艰。作为历史造就的一代巨贾,国有商业不该沉沦,而应该适时地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重获新生。

(一)股份制——大型国有商业企业的必然抉择

在近几年的企业改革实践中,股份制改造可谓一枝独秀。它针对国有企业产权单一化和抽象化的弊端,通过实行产权多元化和具体化,真正做到了产权明晰。

国有商业企业早在1984年就开始进行股份制试点,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第一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股份制公司。此外,在当前组建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和综合商社的过程中,也已逐渐与股份制改造结合起来,通过母子公司体制,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增强集团企业凝聚力,形成整体优势。

实践证明,股份制代表着国有商业企业的发展方向,是大型国有商业企业的最佳抉择。它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政企职责分开;有利于开辟新的筹资融资渠道,实现资产占有的社会化;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资产的运行效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然而,试行股份制10年来,尚有诸多不规范之处,突出表现为股权结构模糊。为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科学地评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企业资产,准确地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并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把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股份合作制——中小型国有商业企业的理想模式

面对实力雄厚的大型国有商业企业和经营灵活的非国有商业企业的双重夹击,中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一度显得无所适从。可贵的是,生机勃勃的非国有经济在给国有商业带来巨大压力的同时,也为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1992年下半年,一些小型国有商业企业率先实行国有民营,开始了引私营“活水”浇国有“旱田”的实践。

所谓“国有民营”,是指在保障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以引入个体、私营经营机制为突破口,以抽回国有资金为核心,以作价拍卖商品所有权和按期缴纳承租金为基本内容的承租经营。客观地讲,国有民营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企业。然而,由于没有实现科学合理的产权分离,经营者缺乏相应的资产管理责任,短期行为严重;缺乏投资的主动性,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因此,国有民营只能是一种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

搞活中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不仅要放开经营权,而且要转让所有权,使企业真正实现集体所有,自主经营,其实现方式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以职工自愿结合、投资入股、合资合营为基础;以股份形式明确产权关系,贯彻“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从实施效果来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卓有成效的改革形式。它兼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积极功能,既有利于调配和优化要素组合,又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是中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想模式。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需要处理好三个问题:(1)认真清产核资,正确划分股权;(2)坚持股权平等,盈亏共负,风险共担;(3)建立新的领导管理体制,以股东大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民有民营——小型低效国有商业企业的最佳出路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和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商业并不属于国家必控行业,尤其是对经营方式要求灵活多变的小型企业而言。因此,国有制应主动退出这部分阵地,对为数众多、效益低下、濒临破产的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不应抱残守缺,而应该通过拍卖、兼并等产权转让形式对其进行要素重组,以实现这部分经营资源的最佳配置。

早在1986年,沈阳市皇姑区就有三家经营无方、长期亏损的小型国营商店实行拍卖,首开中国企业产权拍卖之先河。此后,国内的企业兼并之风也日盛一日。

当前的民有民营主要通过拍卖方式实现。它有力地推动了小型国有商业企业的私有化进程,既搞活了企业,又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免受侵蚀。在拍卖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拍卖前必须合理估计原有资产;(2)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主持拍卖;(3)拍卖时采取公开竞卖的形式,防止国有资产蒙受损失。

(四)国有国营——极少数重要国有商业企业的客观需要

在绝大多数国有商业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造后,仍有少量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有商业企业。需要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经营,这是由该部分企业经营商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部分企业主要是经营重要生活资料(如粮油、食盐)、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专营专卖商品(如茶叶、烟酒)以及医药卫生用品(如医疗器械、药品)等大中型骨干商业企业,对其实行国有国营,使其成为国家调控市场、稳定物价的依托,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国有国营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承袭原有的经营方式。要改变以往那种由行政机关直接经营的作法,实行董事会制度,国家关于企业的一切重大经营决策都通过董事会付诸实施,从而既有利于促使企业贯彻政府意图,又可保证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自主性。

三、相关举措:变换政府角色与培育产权市场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步到位。理顺产权关系,重塑微观主体,这不仅是国有商业自身的改革问题,而且有赖于外部经济环境的配合。只有发挥内外力的合力作用,才能促成企业产权制度的最终改革。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旧体制对新的改革措施的推进仍发挥着很强的阻滞作用。因此,唯有加速配套改革,内外力双向推进,才能解决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在企业进行自身经营机制转换的同时,还要进行财税、金融、投资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法规建设,为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塑造良好的宏观环境。联系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笔者认为,在诸多配套改革措施中,又以转换政府职能和培育产权市场最为重要。

(一)政府角色——割断企业与政府的“血缘”关系

在传统体制下,作为短缺经济的产物,国有商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依托,在商品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其角色是单一的。随着市场放开和“三多一少”流通格局的形成,国有商业逐渐承担了双重职能:既作为商品经营者参与竞争,又作为市场调节者平抑物价。企业责任向社会倾斜,政府责任向企业倾斜,导致政府与企业行为的双重扭曲。改革的根本出路是使国有商业的双重角色分离,作为市场调节者的政府组织和作为市场经营者的国有商业各司其职。

当前,大型国有商业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于种种原因难尽人意,但其根本症结在于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甚明确,致使国有股权严重缺位。“父爱误儿”,应割断企业与政府的“血缘”关系,分离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权和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构建新的国有资产产权制度。具体作法是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分开,以产权为中介,实现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商业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各种类型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充当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具体组织国有资产的运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战略,监督考核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经营业绩,并协调各个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关系。

(二)产权市场——产权流动与重组的渠道

企业,作为诸生产要素的组合体,是最具潜力的生产要素,也是一种最具再次开发价值的商品。企业的运行,实质上是资源配置和再配置的过程。企业存量资产的流动与重组可使生产要素实现最佳的组合,企业的资产结构也将发生变化。而市场,则是企业活动的空间,是企业驰骋的天地。因此,要加速培育和完善产权市场,开辟国有资产自由流动、高效重组的市场渠道。

目前,国有资产在一些地区、企业无形流失较为严重,在不少企业闲置、低效率使用较多,在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自由流动、优化重组极其困难。这种状况不仅是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待完善,同产权市场发育的严重滞后也不无关系。所以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应与产权市场建设配套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与产权市场协调运作,可以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利用产权市场间接管理国有资产,通过产权市场灵活地规避资产风险,获取资本收益;另一方面,产权市场能够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市场约束、监督机制,矫正企业经济行为,从而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最终目的。

我国的产权市场契今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但企业产权交易网络已初具雏形,而且拍卖、兼并等产权转让行为也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于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从此,曾被人们视为洪水猛兽的破产淘汰制与“大鱼吃小鱼”式的企业兼并,开始堂而皇之地闯入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打破了近半个世纪以来所奉行的“企业业唯成分论”,而重新把企业纳入多元结构的模式,保障各种经济成分的平等地位和公平竞争的机会。这两项重要立法的实施,必将推动产权市场的及早建立。

随着企业改革与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商业企业已开始脱离政府的庇护,独立进入市场,由此而来的优胜劣汰、破产兼并也将在所难免。竞争是市场经济至高无上的法则,企业逐鹿市场的结果,必然是能生者生,该亡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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