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扶贫的四大误区_贫困人口论文

论城市扶贫的四大误区_贫困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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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成员获得了较多的经济利益,物质生活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出现了城市贫困问题。城市贫困人口比较集中,贫富差距对比明显,群体被剥夺感强烈。当前,城市贫困的问题和矛盾复杂多样,城市扶贫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误区和障碍,影响着城市扶贫工作的进度和效果。从我国实际出发,对城市贫困群体予以适当界定,如实统计贫困人口规模,进行城市贫困和反贫困研究,尽快走出城市扶贫误区,是正确认识和逐步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必要前提。

城市扶贫的主要误区是对界定贫困人员的基本概念认识不清、贫困规模数据不实、保障范围覆盖不全、择业观念固守不变等方面。

基本概念认识不清

城市贫困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部分退休人员、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以及传统的民政救助对象构成。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占有较大比重。1998年,根据有关规定,各地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说,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出现,是国企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保障国企改革平稳进行的一项过渡性改革,也是“两个确保”中的一个内容。但是,也应该看到,进“中心”的规定是有缺陷的。以是否进“中心”来界定是否下岗,并以此为根据发放基本生活费,这是城市扶贫的重大误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企业富余人员分离出来后处于待业状态但未脱离企业的职工,即没有解除与企业的关系但又没有工作岗位,基本生活费主要由原企业支付的职工。下岗职工按其形式来看是就业者,但其实质是失业者,因为原企业已无力支付基本生活费,他们因为没有进“中心”就不算下岗人员,也领不到基本生活费。在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外,还有不少“待业”、“放长假”的职工,出于对以后前途忧虑和种种考虑,不愿意走进“中心”。因为进“中心”是条“单行道”,是有一定期限的,而到期后出“中心”就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这对于众多的下岗职工来说,无疑是艰难的抉择。据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进“中心”的下岗人员,仅占实际下岗职工总人数的15%左右。

企业失业人员是指已经脱离原来企业流入社会而没有重新就业的人员。失业者一般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而找不到工作的人。从严格意义上讲,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富余人员均可视为潜在的失业人员。(一般来讲,失业又可分为隐性失业和公开失业)。2000年,原国企职工总人数为7600多万人,富余人员如果按20%的比例来算,全国原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为1500万人以上。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在国企改革中因没有购买企业股份而被企业排除在外。既领不到基本生活费,又没有交养老保险金,这对于自救能力较差,积蓄不多的失业人员来说,基本无力承担改革所带来的种种风险,陷入贫困在所难免。

贫困规模数据不实

关于城镇贫困人口总规模,近年来国家并没有准确统一的数据。从有关部门公布的情况看,与城市贫困的实际状况有一定差距。如民政部门2000年底公布的全国城镇保障对象人数约为1382万人,如按全国城镇人口3.9亿计,则为3.5%。全国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数据是321万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的1999年家庭平均人口3.14计算,特困职工家庭人口为1018万人,还不到全国城镇人口的3%。再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上看,还不到4%。单纯从这些公布的数字上看,中国城镇的贫困率是很低的,但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深入实际调查和科学分析,特别是专门从事城市贫困人口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精心测算,得出的结论与上述数字相去甚远。如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经济要参》中曾披露了我国城镇贫困人口规模约在3100万,约占城镇总人口的8%。许多部门认为这一研究成果基本符合我国城镇贫困人口的实际状况。而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的有关研究人员经过严格测算和分析后则认为,目前我国城市贫困人口3100万的估算,可能是保守的,实际规模可能超过3100万这个数字。

保障范围覆盖不全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是应该看到,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2001年我国加大城市扶贫力度,仅辽宁省就出台了12项有关城市扶贫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达到1200万人,比2000年扩大了3倍,城市扶贫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同时,还要看到仍有近2000万城镇贫困人口没有得到救助。尽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力”。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许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存在着认识误区,致使这一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问题。因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最后的”安全网。但具体执行部门所强调的“最后”二字,是针对“三条保障线”的前两条,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而言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确保”中的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专门针对“无劳动能力”,为数较少的边缘群体。而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却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况,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应得到保障。事实上这部分人员中的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们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这么多人的切身利益被忽视,不能不说是社会保障运行机制中的误区。

择业观念固守不变

缺乏正确的择业心态,是许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难以实现再就业的一大症结。一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思想仍然停留在国企改革之前的那种稳定安逸的状态中,不肯丢下“国家正式工”的架子,以至高不成、低不就,错过了很多就业机会。2002年是国企下岗职工走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高峰期,到2003年12月31日,我国将彻底废除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届时,“促就业”的形势更加紧迫,这对于部分下岗职工来说,无疑又是一次阵痛。下岗职工如果不能尽快实现再就业,不仅会增加企业和财政的负担,而且还会引发下岗职工攀比的现象。如果这些人倒流回企业,不仅难以实现国企改革减员增效的初衷,还会使“中心”三年来作出的巨大努力付之东流。

尽快走出城市扶贫误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切实转变作风,核实贫困规模。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核实城市贫困人口数字和规模,为城市扶贫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明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等基本概念和范围,特别要严格执行条例,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最后的”安全网。实事求是,务必走出“隐形下岗”、“隐形失业”、“隐形贫困”的误区。

增加扶贫资金,扩大保障范围。政府组织实施,确保资金来源,是解决城镇贫困的关键。城市扶贫的最大难点是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巨大,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和严格控制支出,防止社保资金流失和挪用。认真贯彻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全力解决应保未保问题。按照分步实施的思路,当前要首先将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今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扩大劳务输出,完善保障体系。当前可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机遇,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进一步扩大劳务输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就业是避免贫困和消除依赖的可靠途径,就业也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按照要求,“十五”要基本建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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