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运用候审保释:新“刑事诉讼法”研究后的几点体会_取保候审论文

正确认识和运用候审保释:新“刑事诉讼法”研究后的几点体会_取保候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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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运用最多的一种强制措施。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来的17年间,公安机关在运用这一强制措施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边实践、边总结,摸索出了包括保证金制度在内的不少经验,为现在修改完善取保候审措施提供了依据。同时,由于公安机关大量使用这一相对柔和、灵活的强制措施,对减少羁押人数,减少或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治安形势等方面,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安机关,特别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派出所、刑警队、预审部门)近几年在运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出现了偏差,表现在:

1.滥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一些办案单位,既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或具体犯罪情节,也不考虑取保候审以后,是否有社会危险和是否有碍于侦查、取证,一律采取“收审、解审、取保候审”的“三审制”流程,总结汇报时,多谈抓获了多少“违法犯罪分子”,而对处理打击的情况,谈之甚少。

2.保而不审。目前,在一般群众甚至一部分警察的心目中,往往把“取保候审”与“不再追究”等同起来。不仅概念上等同起来,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据笔者调查,某市公安机关从91年到93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305人,逮捕、劳教的3663人,占25.7%,行政处罚的527人,占4%,取保候审10071人,达到71.3%,而取保候审后除个别被取保候审人,要追回保证金而要求“再审”的以外,几乎没人去审,没有再问。

3.一日取保,终生候审。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它既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由于“保而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案件不了了之,被取保的人一直处于一种不明不白的候审状态。

4.以罚代审。上述三种现象的产生和蔓延,都与保证金这一实质问题联系在一起。尽管原《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保证金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早已盛行。也正因为法律中没有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一些办案单位把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变成经济处罚手段,把保证金当作罚款交钱了事,实际上成了获得局部利益的主渠道。收、交保证金的双方心知肚明,利益共享,形成“保而不审”、“以罚代审”。

较为粗疏的取保候审制度以及一部分办案单位对这一制度的误用滥用而导致了很多社会问题。首先,淡化了法制,放纵了一部分罪犯,使那些有罪的人通过交钱而免除了刑罚,以致于人们形成“不怕犯法,只怕无钱”的错觉。其次,滋长了公安内部的不正之风。不少人走“后门”、讲人情、写条子、打电话、送“红包”,提出的要求很简单——“取保候审”。而我们也确有一部分办案人员在取保候审的掩护下徇私枉法。第三,保证金管理混乱。在取保候审交保证金的制度上,司法实践先于立法。由于没有立法,保证金的交纳数额、如何保管和最后如何处理都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保证金被基层办案单位作为装备费、建房费、旅差办案费用掉了。其中也不乏有变相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留下了很多隐患。第四,不利于公安工作的正确发展。表面上看,大部分保证金被基层办案单位用于基本建设和办案支出,填补了财政拨款的缺口,促进了公安工作的发展。其实不然。保证金被滥用并在无监督的情况下被侵吞,使一些基层办案单位养成一种“认钱不认人”、“认钱不认法”的恶习。一些单位和个人以“有没有好处”、“能不能收到保证金”做为工作、办案或破案的标准,最终造成了案件难破、队伍难带、警民关系难改善的恶果。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并将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做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取保候审程序、担保人的条件、被取保候审人和担保人的法律义务、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等,使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得到了完善。这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发展也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修改,给基层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办案单位提出了三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其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我们以前随意用取保候审的作法取消以后,如何调整以适应新的要求?

其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保证金制度,并对保证金的最终处理(退还和没收)作了具体规定。我们以前用保证金来保证办公秩序的正常运作、用保证金来弥补财政拨款的严重不足的作法行不通以后,我们如何做到不降低办案质量、不减弱打击的力度?

其三,96年12月31日以前已采取取保候审,已收取保证金而尚未结案的,97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们如何用新法衔接对口,以免留下“后遗症”?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日后的麻烦将会很多。

笔者认为,基层公安机关要适应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切实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认真组织干警特别是一线办案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确理解该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为正确运用取保审强制措施奠定思想基础。

第二,认真清理近几年已作出取保候审,已收取保证金的案件,重新分析研究,并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精神,该撤销取保候审的要撤销取保候审;手续不完善的,要完善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期限已超过一年期限的,要做出处理决定;该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的要予以退还。不能等到97年后再处理。否则,问题太集中,处理起来更棘手。

第三,尽快建立健全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一级一级严格把关,防止错用、滥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取保候审的案件要严格登记,定期检查;对保证金的收缴、保管、没收、上缴、退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财经制度,实行专人管理、经常审计、公开监督、杜绝挪用、截流、变相贪污保证金现象的发生。

第四,加强思想教育和政治引导。从某种意义上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审、限制了取保候审后,的确给基层公安机关的办案单位增加了约束,带来了方便。对此,仍有不少干警思想不通。因此,要对干警普遍进行一次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要使每个干警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党和国家利益所在;摆正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与我们自身局部利益的关系,服从大局;要引导干警养成艰苦朴素、厉行节约的工作作风,少花钱、多办案,花小钱、办大案;要培养年轻干警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真正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约束增加、条件变差的情况下,发案率不上升,破案率不下降,整个公安工作的质量不减低;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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