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交易商重组的障碍与对策_券商论文

我国证券交易商重组的障碍与对策_券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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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券商的背景和现状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商近100家,具有兼营证券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250家左右,加上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和投资咨询公司等专营和兼营证券业务的公司有500多家,构成了我国多层次的券商群体,这些机构所拥有的证券营业部达到近2700家,初步形成以全国性大券商为主,以各省市级券商为辅的全国性证券业务经营和服务市场主体网络。

从我国券商成立和产生的时间上划分,可以分三类:一类是在深沪两地交易所成立以前成立的,主要是一些地方性的中小券商,从事企业债券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托管以及一些资金拆借业务,业务单一,生意冷清;第二类是在深沪两地交易所成立以后,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券商,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国泰、华夏和南方三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第三类是在1996、1997年我国股市进入一轮大牛市行情和加速扩容的背景下产生的,主要有东方证券和联合证券,这两家专业性的大证券公司都是依托大企业或大企业集团,实力雄厚、运作规范、历史包袱轻。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产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成立较早的证券公司存在着许多遗留问题。尤其是在1996、1997年的大牛市行情中,许多证券公司新建和扩建营业部,加速自身扩容,其他的各种证券咨询机构也是遍地开花,各种专业和非专业的证券机构相继出现,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证券机构难免鱼目混珠,存在着结构不合理、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券商数量过多,规模过小,行业集中程度低,市场竞争力弱。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专业证券公司近100家,总资产额1600多亿元,平均每家为17亿元左右,其中最大的为申银万国,总资产约220亿元,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有南方、华夏、海通、君安等,而截至1996年底的西方著名的投资银行如美国的美林集团、摩根·斯坦利公司、所罗门公司和莱曼兄弟、日本野村,其总资产均在千亿美元以上,其中最大的美林集团为2130亿美元,资产规模是我国大证券公司的几十倍甚至百倍之大。

2、资本金少、资产扩张基础薄弱。股市发展初期管理层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对证券机构设立的资格审查条件,特别是关于注册资本的金额规定也相对较松,这也促使了一批小机构的应运而生。截止到目前,我国注册资本最大的是申银万国也只有13.2亿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有南方、华夏、国泰、海通、东方、联合等不到十家证券公司。相比之下我国券商的这种注册资本水平远远低于西方投资银行。在1996年底,美国四大投资银行中,莱曼兄弟注册资本高达40亿美元;美林和摩根·斯坦利分别为22亿美元和25亿美元;注册资本最小的所罗门也在10亿美元之上;日本的野村、日兴、大和、山一四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都在20亿美元以上。过少的资本金使得我国券商赖以进行资产扩张的基础极为薄弱。

3、竞争不足与竞争过度并存。竞争不足主要体现在新兴业务领域,是由于这些领域的创新空白和操作难度过大所致。竞争过度则体现在多方面,例如,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过分集中于对相对稀缺的上市公司资源和少数几个业务领域的争夺,竞争对象过于集中,竞争手段充斥着大量惰性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过度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券商成本上升、社会效率下降等各种弊端产生。

二、我国券商重组的必然性

第一、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目前我国把经济改革的重点放在调整经济结构上来,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大型证券企业的集团化,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深化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券商的规模优势和综合功能,形成券商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我国券商队伍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战略重组相伴发展。大型券商集团化,也是迎头赶上国际上成熟证券市场发展潮流的需要。放眼当今世界,那些在国际资本市场纵横驰骋的证券公司,无一不是规模庞大、实力雄厚,如美林集团、摩根·斯坦利集团、野村证券等。

第二,券商面对证券市场内、外部经营压力,尤其是面对长期的、严重的买方市场压力,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券商强烈地萌生着求生存、谋发展的内在扩张冲动,拥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券商将利用市场竞争挤出效益,从一、二级证券业务市场中挤出劣势券商,在首先完成市场兼并的基础上,继而进一步兼并劣势券商,扩大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此外,券商的资本实力和人才实力的短缺,又使得券商在金融创新,新业务领域的开拓上步履蹒跚,进展甚微。只有走合并发展、扩大规模经济实力的道路。

第三、券商在市场竞争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经营风险极大,在高度竞争的证券市场上,券商只有全力发展和创新,才能生存壮大。但是,如何在发展中把握风险,将风险控制在有能力承受的范围内,则是券商需要进行深层次研究,防范并建立整套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和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日本山一证券、三洋证券以及霸菱银行等一大批在国内外证券资本市场上经营了十几年乃至数十年、曾经领风骚于一时的“重量级”选手,均因此而被兼并或倒闭,我国的一些大券商也在过去的几年中出现过类似的倒闭现象。

所以,券商业内兼并与重组将成为一股发展潮流,四百多家券商逐鹿中原,在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经过市场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为数不多的、具备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开拓能力和市场占有率的全国性大型券商,就像今天日本证券市场由四大券商一统天下,美国证券业中纵横天下的也只有十来家券商那样。

三、我国券商重组的主要障碍

(一)、产权和体制障碍。我国专业性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机构,其资本金绝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券商增资扩股,其股东主要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本身产权清晰度差,产权约束软化。券商重组缺乏产权刚性约束下的利益驱动力,许多券商的高层领导从自身利益而不是从公司利益出发,对于重组尤其是被兼并收购持一种抵触态度,产权和体制障碍是券商重组的一个根本障碍。

(二)、券商重组的地方保护和区域分割障碍。我国券商绝大多数是地方性的中小券商,这些券商是进行购并和重组的主要对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利益分割,给券商的跨地区重组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和很大的障碍。去年山东证券与省内的烟台证券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山东证券的注册资本金由1000万元猛增至5亿元,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增加至50个,业务经营实力迅速得到提高。今年年初,北京证券与北京财政证券公司成功地实现了重组计划,北京证券现有的资本金规模已达到8.5亿元。其他的券商兼并案例还有申银、万国在证券公司强强联合;广发证券兼并中银信;建总行接管中农信。像以上的兼并要么是在一个区域范围内,要么是发生巨额亏损不得已而被接管。并没有大规模的跨地区的兼并行为。

(三)业务单一,融资困难。目前我国券商业务范围极为狭窄,且金融工具少,缺乏创新,证券公司的绝大部分投资银行业务仅限于一级市场上的上市推荐、承销和二级市场上经纪与自营;而对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企业购并、理财服务以及海外证券市场业务极少开展,少数国内所谓的大券商虽有涉足,但因体制障碍、或规模过小、或经营不规范、或因自身实力不济,成效不大。正因为投资银行业务范围过小和投资银行业务品种过少,所以各券商为维持自身营运,只好倾全力在承销和经纪、自营上开展恶性竞争。目前很多证券公司的利润来源于营业部的收入。金融工具少,一方面使证券公司不能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又使其融资产生很大的困难,即使有很多家券商联合起来,甚至是大券商联合起来,其实力和规模也和国外的大券商无法比拟,尤其是银证分离以后,券商融资更加困难,使券商的实力和规模扩张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内部人控制”障碍。内部人控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行为。“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经理人员在企业中拥有相当一部分控制权,从而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过分强调内部人而不是外部出资人的利益。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问题起因,一方面是至今我国证券公司无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全部是公有企事业法人,股东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动因不足;另一方面众多证券公司向股东贷款的方式返还了股本金,从而等于“买回了”公司的完全经营权和控制权。由于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这些“内部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或者干涉公司的重组。因为重组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将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抱着“宁做鸡头、不做凤尾”的思想,从而给券商的重组带来一定的障碍。

(五)政府干预和市场行为的矛盾障碍。从我国券商形成的产权背景来划分,可把我国的券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以国家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等、政策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或政府机构作为股东所有人设立发起的股份制全国性大型券商,如国泰证券、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二是以地方政府财政主要控股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大型券商,如申万证券、特区证券、湖北证券等;三是以地方性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大型券商,如招银证券、广发证券和兴业证券等;四是以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券商或事业部机构,如人保证券、中信证券、东方信托等;五是以全国性其它具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产业资本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券商,如君安证券、大鹏证券、联合证券、东方证券等。以上的证券公司不管以那种产权方式为背景,他们都和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些部门的经济行为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一方面券商重组是市场经济行为,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另一方面由于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或间接的国有性,其重组必然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过多的政府干预会使其重组走样变形,如何寻找到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有效结合点和平衡点,是券商重组的一个难点问题。

四、我国券商重组的对策

针对我国目前券商重组的主要障碍,宜采取以下的对策。

第一、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分割,建立券商重组“公平、公正、公开”的全国性大市场,促进券商发展的两极分化。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考虑分步骤,分阶段进行。首先,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由各省市或区域接近的券商进行兼并联合,组建区域性的大券商,同时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由全国性的大券商跨地区兼并其他中小券商,然后再由区域性的大券商联合组建全国性的大券商。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采取区域家数限制的办法,比如一个省市只能有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兼并联合。券商重组一方面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买行优胜劣汰,另一方面还要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对于规模和实力较小的券商,由政府部门牵头,在其经营和资产比较良好的情况下,就要对其进行重组,不能等到由于竞争而使其面临破产或倒闭的时候再进行重组,这样可以降低重组成本,减少不良资产,避免风险。

第二、丰富经营品种,进行业务创新。一个完整而成熟的证券市场,必须有丰富的经营品种相适应,我国刚刚起步的证券市场品种单一,数量有限是难免的,投资者投资方式还处于初始阶段。随着证券业务的拓展,相应丰富的金融商品与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理财方式将逐步出现,在规范现有的股票,债券交易市场的基础上从风险防范方面入手,大力开发金融衍生商品。在这方面西方投资银行的作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西方投资银行不仅在一级市场上从事证券上市推荐和承销业务。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自营和代理买卖,而且还在全范围内开展企业购并、资产管理、财务咨询、证券清算、资金借贷和风险控制。在拓展业务范围的同时,西方投资银行还积极开发并广泛使用金融衍生品,包括以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证券价格或指数为基础的期货、期权、远期合约、资产担保证券等。投资银行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对利率、汇率、商品、期限、合约规格等进行不同的组合、分解,形成各种复杂程度不一、独具特性的金融衍生商品,以此满足客户的各种具体要求,丰富经营品种和实施业务创新,可以避免券商之间只在一、二级市场上进行恶性竞争的状况,对于券商重组后扩大业务规模,增强实力都是很有好处的。

第三、开拓融资渠道。我国券商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融资问题,我国证券公司的总资产之和到1996年底近1600亿元,不及美林集团一家总资产额的十分之一,注册资本和国外的大券商也无法相比,我国券商的资产规模和资本金远远不能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要扩大我国券商的资产规模,应对我国现有的投融资规定作部分调整或修改。放宽对券商扩大资本金条件的限制;允许商业银行对经营业绩好、资信度高的券商提供包销证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少量长期贷款;降低券商设立基金的标准。另外,券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就是改制上市。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证券公司上市,这对于券商大规模的融资是非常不利的。券商改制上市一方面可以得到大量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和重组。

第四、完善和健全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成熟性,也决定了我国关于证券市场和券商发展的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性,《证券法》以及与配套的《投资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保护法》、《投资咨询法》等法律法规一直未能形成和执行。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和券商发展的需要,以上的法律法规应该及时制定、完善和执行。同时,参照我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的法律,制定关于券商重组的政策和法律,使我国券商之间的购并纳入市场化和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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